问题

女友怀别人的孩子,要打胎,我说别打,生下来孩子跟我姓。她生下来,我跑了,我犯法吗?

回答
您好,您咨询的情况涉及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问题,我会尽量详细地解释,帮助您理解其中的法律后果。

首先,我们来分析您描述的情形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您与女友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同居关系,并且您提出了“生下来孩子跟我姓”的要求。

核心问题在于,您是否对这个孩子承担法律上的父亲责任。

在我国法律上,孩子的父亲身份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 生物学上的父亲关系: 这是最直接的认定方式。
2. 婚姻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子女。
3. 非婚生子女的承认: 如果父母未婚,一方或双方承认子女,子女即具有法律上的父(母)亲身份。

您提到的“生下来孩子跟我姓”以及您后续的行为(跑了),涉及到对孩子父亲身份的承认和责任承担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可能涉及的法律方面:

一、 民事责任:

1. 抚养费的支付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否结婚,只要被认定为孩子的父亲,就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抚养费的标准通常会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
如何认定您的父亲身份?
如果您在孩子出生前或出生后明确表示过承认是孩子的父亲(例如通过言语、书面声明、或者实际的行为,比如参与孩子的抚养过程等),那么您的父亲身份就可能被法律认定。 您说的“生下来孩子跟我姓”可能被视为一种对孩子的承认。
即使您逃避责任,如果孩子的母亲或其他监护人能够通过亲子鉴定等方式证明您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那么您仍然会被法律认定为孩子的父亲,并需要承担抚养费。
逃跑行为的后果: 您跑了,但这并不能免除您的抚养义务。如果孩子或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起诉您,法院会判决您支付抚养费。如果您拒绝履行判决,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扣划您的财产来支付抚养费。

2. 其他民事责任:
虽然法律上最主要的民事责任是抚养费,但如果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孩子因此事受到精神伤害,或者您的行为对孩子造成了其他直接的损害,也可能产生其他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这相对较少见,且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 刑事责任: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直接“跑了”这个行为本身通常不构成刑事犯罪。我国现行的刑法并没有规定因为逃避抚养义务(在孩子出生前或出生后“跑了”)而直接构成犯罪的罪名。

但是,需要强调以下几点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尽管可能性较低,但必须了解:

1. 遗弃罪(刑法第261条):
该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人身和财产上的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您的描述中,您只是“跑了”,并没有明确说明您“拒绝扶养”到什么程度,以及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如果孩子母亲带着孩子生活困难,并且您确实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却长期、恶意地逃避,导致孩子生活无法保障,并且孩子母亲报警并追究,那么您有可能被追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然而,从您描述的“跑了”来看,这更偏向于一种民事上的规避责任,而非直接构成遗弃罪的典型表现。 遗弃罪通常需要达到“情节恶劣”才能构成刑事犯罪,而这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节来判断。

2. 其他与孩子相关的刑事犯罪:
您说女友要打胎,您说“别打,生下来孩子跟我姓”。如果您的行为被视为对孩子生命的某种“承诺”或“影响”,而您后续的逃跑行为导致孩子面临更大的危险或伤害(例如,孩子母亲因此更加无助而采取极端行为,但这与您直接的“跑了”关系比较间接),则可能在非常极端的情况下,会涉及与其他犯罪(如间接原因导致的孩子死亡等)的关联,但这属于非常罕见和复杂的法律情形。

三、 总结您行为的法律定性:

您最主要承担的是民事上的抚养责任。 即使您逃跑,只要您的父亲身份被确认,您就必须支付抚养费。逃跑行为并不能免除您的抚养义务。
您直接“跑了”这个行为本身,不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如果您的逃避行为导致了“情节恶劣”的遗弃后果,那么有可能构成遗弃罪。

详细分析您所说的话和行为:

“女友怀别人的孩子,要打胎,我说别打,生下来孩子跟我姓。”
这句话非常关键。这表明您已经知晓孩子并非您亲生,但您仍然表示了接受,并且提出了“跟我姓”的要求。这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一种对孩子的承认或承诺,尤其是在孩子出生后如果您进一步与孩子产生联系,或者继续表示这是您的孩子,那么您的父亲身份就更容易被认定。
这个承诺虽然在道德上具有约束力,在法律上也可能成为认定您父亲身份的证据。

“她生下来,我跑了。”
“生下来”是您女友做出了您希望的决定。
“我跑了”是您在孩子出生后的行为,表现为逃避责任。

给您的建议:

1. 明确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 您已经提到“怀别人的孩子”,这意味着生物学上您可能不是孩子的父亲。如果您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那么您没有任何法律上(甚至道德上)抚养这个孩子的义务。
2. 关于“跟我姓”: 如果您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那么要求孩子跟您姓并以此作为抚养条件,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孩子的姓氏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或遵循子女的利益。如果不是亲生父亲,无权要求孩子跟自己姓。
3. 亲子鉴定: 如果您对自己的父亲身份存疑,或者想要彻底规避责任,那么在孩子出生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亲子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证明您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那么您将没有任何抚养义务。孩子的母亲也不能强迫您承担责任。
4. 避免轻率的承诺: 在涉及孩子的问题上,尤其是在您不确定是否是孩子亲生父亲的情况下,切勿轻易做出“跟我姓”、“我养你”等承诺。这些承诺在法律上可能会被视为一种事实上的承认。
5. 承担责任的后果: 如果您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并且您逃避抚养责任,即使您跑了,也逃不掉法律的追究。您会被追究抚养费的支付责任,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涉及遗弃罪。

总结来说:

您描述的“跑了”行为本身不直接构成刑事犯罪,但它表明您试图逃避法律上的责任。然而,您之前“生下来孩子跟我姓”的表述可能会被视为对孩子父亲身份的承认,从而使您承担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如果您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您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来免除责任。如果您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逃避抚养义务不仅会导致您被强制执行支付抚养费,在极端情况下还可能触犯遗弃罪。

请务必谨慎处理此事,如有疑虑,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法律师,以了解您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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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犯法也不侵权,在这里要特别反对一下 @猴子老湿 老师的观点,我很喜欢猴子老师其他脑洞大开但又不失幽默的回答,但这个问题上,我不能苟同他的观点。

他文中提到:

一般不犯法,但是在民事上你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罪°。所以,这种套路不灵。
在民法上有个原则叫诚实信用原则,你很明显就违反了这个原则。违反法律原则的后果是,必须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这个案子中,你的女朋友不准备要这个孩子,但是你阻止她堕胎,并且要求生下来,还要求跟你姓。
你以自己的言行向女友表明,你有为人父母的意愿,即使这个孩子不是你的。所以,在孩子生下来以后,你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猴子老师在这里犯的错误,是他太过熟悉商法,在商法合同缔结中,有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和信赖利益概念,但是请注意的事情是,无论是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口头承诺甚至延展一点严肃的书面承诺,都只在合同/协议类问题范畴内有效,对于抚养权问题无效。

我们的民法中有百分之八九十的内容都围绕着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合同原则或者猴子老师所说的诚实守信原则展开,然而,这是有前提的,也就是说,他们主要所处理的都是普通民商事关系,而只要涉及人身权的关系,在民法当中,大都不受这两个原则规范。

诚实守信也好,意思自治也好,主要解决的是「做生意」的问题,但是在我国民法,包括世界上大部分民法里面,从根本上就否定人身权利作为交易对象的法律基础。

比如说,甲和乙可不可以订立一个合同,甲给乙支付100万元,或者其他什么条件成就,乙与甲结婚可以吗?

不可以,因为结婚是人身权利,我们在民法上认为,把结婚作为合同标的,合同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同不能管这件事。法律不能让乙履行合同,因为结婚是人的人身权,超脱于意思自治和交易原则之上。

同样道理,甲和乙关于自杀,自残,结婚,离婚,建立,脱离亲子关系……通通都不受合同管辖。

回到我们本题,题主的承诺无效,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因为

承诺/合意不能构成题主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依据。

民法上抚养权/抚养义务的来源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所以一个公民对非其血缘子女抚养权利义务的取得(不讨论监护权方面),

只能够通过跟他的生父母结婚,从而形成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或者通过法定收养程序,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方才可能。

其他行为都是无效的,没有法律依据。

回到本题,用一个根本总结:

题主的女朋友有权利把孩子也生下来,也可以不把孩子生下来,我们国家允许堕胎。

但是我们国家不允许在生孩子和不生孩子里面,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即,当事人自己可能/可以会考虑满足什么条件才生孩子,或者不满足什么条件不生孩子。但是这只能基于当事人自主的人身权力的判断,法律不保护这种前置条件的履行。

因为伦理,人身关系不能用来作交易。


补充关于猴子老师所举案例之反驳。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是被告,与原告母亲生下来的亲生子女,法院判定的,理由原文如下“其与原告之母王XX系同学关系,双方往来密切,二人均有共同生育子女的意愿,以夫妻名义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后生育原告,因而原告系其与王XX的非婚生子。原告虽系非婚生子,但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被抚养的权利,其母与被告依法应对其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现由其母进行抚养,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必要的抚养费……」

所以在这里判决的理由,根本问题是原被告双方“非婚生子女关系”

而非“被告因承诺而负有抚养义务”。

这个案例究竟是能够证明“不论结婚与否,亲生父母都对于孩子负有抚养义务”,还是能证明“抚养义务可以够由经由承诺而产生”

我想是十分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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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女朋友是憨憨,要是有点脑子,心里乐开花,马上叫上双方父母和你订婚,然后住你家养胎,让你父母伺候,生孩子你都要花钱,生了孩子你不养,马上到你单位闹你,闹你父母,让你里外不是人。

这个问题说的不清晰,假定你女朋友明确告诉你她怀的是别人的孩子,没有欺骗你,没有隐瞒你,也没有强迫你,更没有主动要求你抚养,你却很大度的说不在乎,要做这个后爹。那么假如你的女朋友为了验证你的诚意,或者栓住你,给你录像,正规录像,有见证人的,不是偷拍的那种,你怎么办?要你马上结婚又怎么办?她要养胎,你要花钱,这是赖不掉的,仔细一想,方法多多。

假如你一句话,生下来我养,然后她就安心的养胎等着你跑,要是这个智商,那生孩子还有什么意义。

生活中很多事情是法律不能妥善解决的,比如在我们村有个小子娶老婆,是个离婚的女人,那女人明确告诉他,自己是无法生育才离的婚,中国很多医院都看了,身体原因就是怀不上,这小子说不介意,双方父母把这事情都说开了,都同意了。然后快结婚时这小子又不同意了,结果这下闹大了,女方家里来了二十多号人,差点开打,最后赔了不少钱,这小子贴上了不道德的标签,好像到今年还没找到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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