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劳荣枝案一审被判死刑,当庭提出上诉,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大吗?

回答
劳荣枝案一审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她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死刑,随后她当庭提出上诉。这起案件从最初的潜逃到被捕,再到一审判决,每一个环节都牵动着公众的神经。在劳荣枝提出上诉之后,我们有几个关键点需要仔细梳理和关注,同时也要理性地评估改判的可能性。

一审判决的核心与关注点:

首先,我们要理解一审判决的依据。法院判决劳荣枝犯下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并且是数罪并罚,最终判处死刑。判决书中详细列举了劳荣枝在多起犯罪事件中的具体行为,以及她与另一名同案犯法子英之间的分工和责任。

主犯地位与罪责认定: 劳荣枝的上诉很大程度上可能集中在对她在犯罪中的地位和罪责的认定上。虽然一审判决认为她具有重要作用,但她是否是“主犯中的主犯”或者“罪行极其严重”到必须判处死刑,是上诉的核心焦点之一。她可能会辩称自己是在胁迫或受法子英指使下的参与,而非主动实施。
共同犯罪与个人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如何区分不同参与者的责任是法律上的难点。劳荣枝案中,她和法子英的分工和各自的恶劣程度是一审判决的重要考量。上诉方很可能试图弱化劳荣枝的个人恶行,强调她是被动的,或者将更多责任归咎于法子英。
量刑情节的采纳与否: 一审判决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例如是否自首、坦白、悔罪表现、是否被胁迫等。劳荣枝在上诉中可能会强调自己可能存在的部分情节(例如所谓的“被胁迫”或“有悔罪表现”等),来争取从轻处罚。然而,法院在一审中也必然对这些情节进行了考量,关键在于上诉方能否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证据或角度来推翻一审的判断。
辩护角度的可能变化: 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在一审中曾提出诸多辩护意见,例如精神鉴定问题、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定罪量刑是否恰当等。二审的辩护策略可能会有所调整,例如更侧重于法律适用、证据解读,或者争取对关键证据提出新的解释。

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分析:

关于劳荣枝上诉后改判的可能性,这需要从多个维度来分析,不能简单地“看可能性大不大”,而是要看其上诉理由是否能够撼动一审判决的根基。

法律程序的正当性: 首先,二审法院会审查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如果一审在取证、审理、判决等方面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二审可能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但就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一审程序是否出现重大瑕疵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尤其是在有充分证据支持判决的情况下。
证据的充分性与合法性: 二审会对一审认定的证据进行再次审查。如果劳荣枝方面能够提供新的、能够推翻一审定罪的关键证据,或者证明一审认定的部分证据是违法的、不真实的,那么改判的可能性就会增加。但对于劳荣枝案这样已经审理过多次、证据链相对完整的案件来说,找到能够彻底推翻现有认定的新证据难度非常大。
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劳荣枝的上诉很可能集中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上。例如,她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犯”,其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是否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法定标准,这些都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二审法院会严格审查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错误。如果劳荣枝能够证明一审在某些法律条款的理解或适用上存在偏差,或者没有充分考量某些法定情节,那么改判是可能的。
量刑情节的重新考量: 这是最有可能在二审中出现辩论和争取的部分。劳荣枝方可能会强调其在被捕后的某些表现,例如配合调查(即使是零星的)、或者一些在看守所内的“悔罪”言论等,来争取减轻处罚。但是,必须认识到,对于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犯罪,尤其是在数名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这些情节的“减刑”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甚至可能被视为是掩盖罪行或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法院在一审时已经对这些情节进行过权衡,二审很难因为一些非实质性的表现而大幅度改变死刑判决。
社会影响与公众舆论: 尽管法律判决应独立于社会舆论,但像劳荣枝案这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其社会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也会被司法机关所感知。不过,这种感知更多体现在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审慎和规范性上,而不是直接影响判决结果。正义的实现需要依法审判,而不是迎合舆论。

总结来看,劳荣枝上诉后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可能性不能说是完全为零,但从法律和现实角度来看,想要改判的可能性非常低。 原因如下:

1. 罪行恶劣程度极高: 劳荣枝被指控的罪行,包括故意杀人,其残忍程度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数条人命的消逝,不仅仅是数字,而是一个个家庭的破碎,这是法院量刑时最基础、最核心的考量。
2. 证据确凿: 一审判决是有确凿的证据支持的,包括证人证言、物证、尸检报告等。劳荣枝方面需要提供能够直接推翻这些证据的全新且具有决定性的证据,或者证明这些证据的合法性或真实性存在严重问题,这在二审中非常困难。
3. 法律适用清晰: 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在法律上是明确的。劳荣枝的辩护是否能够证明一审在这些基本法律的适用上存在根本性错误,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4. “被胁迫”等情节难以成立: 在长达二十年的潜逃过程中,劳荣枝与法子英的分工以及其自身的主观恶性,很难用简单的“被胁迫”来完全解释和开脱。如果她是在法子英的胁迫下,为何还能在之后通过类似的方式进行犯罪?这种逻辑上的漏洞,会削弱其辩护的说服力。

因此,尽管劳荣枝有权上诉,并且二审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但指望通过上诉来推翻死刑判决,尤其是改判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其可能性微乎其微。 二审法院更可能关注的是一审判决的法律程序是否完备、证据认定是否扎实、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并在这些基础上对原判进行维持或进行有限的改动。

关注此案的进展,我们应该从法律的公正性、证据的有效性以及程序的正当性这几个维度去理解,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情绪的宣泄或对个别辩护观点的过度解读。二审的判决,将是对整个案件法律审视的最终体现。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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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丝毫不怀疑,有些网友会替劳荣枝洗地。】

什么她只有【感恩的心】,什么她连鸡鸭都不敢杀。

她当年只有【13岁】,只是小女孩怎么会做这种事情


她肯定是被男人PUA了才会跟着英。


如果她能再写一篇煽情小说给自己的往事镀金下,

估计网友能写出无数文章开始自我感动了:


(此书为虚构)


“让我们一起和她感恩”

什么“受害者有罪论”“无辜的少女”“人们没有同理心”

“原来荣的小说里说的冷血的观众的真的存在”

“她承受了奇点大爆炸一样的伤痛”

”她独自一人承担所有人类的痛苦,却只有短暂的生命“

”为什么现在的社会都流行受害者有罪论,真是荒谬,可怜的小姑娘“

“这么有才华的女孩,怎么可能自愿帮助杀人犯,肯定不是自愿 ”

”如果她真的冷血的罪犯,为什么她要自杀?“(注1)






=========================

我朋友最早提出以上观点,他是一名

黑人 同性恋 环保主义 及 新兴宗教支持者,并且是一个体重超标的难民男童

基本上就是真理的代名词了。


注释1: 在假设的场景里,她被执行死刑的。但是在她死刑前接受媒体的采访,说了一句:”我将用生命证明我的感恩。“ 部分媒体就渲染这段采访,显得她是自愿赴死,而不是被执行死刑。

标题就写:

”13岁少女用生命给这个世界带来了什么?---劳荣枝生前访谈。

“学会感恩世界”一个内心柔软的花季少女的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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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她是鳄鱼的眼泪……平心而论,你们冤枉鳄鱼了。

鳄鱼根本就不是流泪,它只是分泌一些体液来润滑眼睛。

说什么鳄鱼的眼泪,实在是冤枉它了,鳄鱼纯粹是想吃人而已,它凶残的一点不虚伪。

不过这个劳荣枝嘛,那就是虚伪到极点了。

说什么自己出去以后可以做高管,做生意,赚很多钱来赔偿被害人。

这他喵的是发梦吧!你还想出去?你能出得去吗?

哭吧,嚎叫吧,这是你最后的挣扎了,你没机会出去了。

你说的对,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所以法律更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你逃不掉,你能等来的只有一颗枪子儿!

本王就是装逼界第一天王,逼乎柯镇恶,喷人大帝,知乎喷神,纸糊叶圣陶,文坛先知,网文拖拉机,不是在喷人,就是在喷人的路上,自号江苏第一狠人,姑苏扛把子,知乎警察局,阅读纪检委,吐槽小王子,怼人天王,立志把自己活成一个段子的奇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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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改判的可能性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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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一个关键点就在于,被告人提出的她是被胁迫的、在恐惧的支配之下犯罪的说法,是否成立。

如果成立,死刑可免;不成立,死刑难逃。


我个人一直觉得,犯罪心理学和平时我们理解的心理学,差别巨大。或者说,犯罪心理学的评判标准,更接近于社会心理学,与个体心理学极为不同。

从法律层面来说,劳荣枝的这个被胁迫的说法,是完全不成立的。

从平常人的角度来看,她以坐台小姐来引诱受害人、去市场买冰箱、在法子英外出时看管受害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自主的、未受外力胁迫的行为。她回答不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是被胁迫的话,在能逃脱的时候为什么不逃脱。

但从个体心理的角度,她有可能真的存在被胁迫的成分。

读书的时候讨论过一个强奸罪的案例。说一个女的认识了一个网友并去了对方家里。她发现对方家客厅的墙上,安着一个狼头,男网友还从电视柜上拿出一个弯刀给她看,说自己很喜欢草原文化。然后这女的就突然产生了强烈的恐惧感。中间男网友想起来买的水果丢在了车里,就下楼取了回来。之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事情发生几天后,这女孩的闺蜜替她报警,说被强奸了。

这个案例里,女孩说自己产生恐惧,在恐惧之下发生性关系,我们相信她没说谎;但男网友的强奸罪不成立也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为什么会导致这样一个相冲突的结果?恐怕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谁也说不清。但引出来的一个结论却是值得我们警醒的:

法律不保护那些懦弱到完全不敢维护自己权利的人!

以这个观点来评判劳荣植案,结果就很清楚了。

你确实有可能对法子英产生过恐惧、并被这种恐惧支配,但当你完全有无数次机会摆脱这种恐惧、让自己不处于这种心理胁迫的情况时,你未采取任何对自己有利的措施。那么你的权利就不值得保护,你的说法也就失去了被法律采纳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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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劳荣枝案终于公布了一审判决书,感觉还是有很多细节值得一谈。


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有权提起刑附民的范围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近亲属”有权提起刑附民诉讼,而刑诉法中的“近亲属”包括了同胞兄弟姐妹,但实务中的做法仍然是只允许第一顺位继承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即只限父母、夫妻、子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都能支持哪些项目

最大的争议就是两金一费是否应当支持,我之前已经写过相关文章,这里不再复读。

总之,这一问题涉及的最大争议是,两金一费是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抚慰?

简单来说,2012年刑诉法修订前,不同的省做法不一,有认为应当按民事诉讼一样支持两金一费,也有认为这属于精神抚慰性质,刑附民不应支持,但被害方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012年刑诉法修订后,全国统一做法是不再支持。但理由不是它属于精神抚慰,而是它会造成司法白条,执行不了影响司法公信。

这进一步产生的争议是:将两金一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应支持?因为刑附民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实务中仍然做法不一,但民事诉讼中更多的做法仍然是支持两金一费。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2021年最高院司法解释修订之前的这段空窗期,一直坚持不该支持两金一费的张军也调离最高院,各地就又纷纷露出了刑附民应当支持两金一费的苗头,比如四川某个高级法院刚在20年底发通知要求支持,重庆某高级法院也正打算跟风,最高院一个司法解释下来,一夜之间打回原型,因为张军升任检察长了。


3、赔偿标准

基本原则就是,如果有多个被告人先后归案的,按被害方第一次起诉时、审理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来认定。

这个案件有多个被害方,如果其中有人是在二十年前就提起刑附民,按当时标准,可能就只能支持几千块,劳只要对当时的几千元承担连带责任。而现在起诉的被害方却能支持几万元。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二十年前起诉的,没准会支持两金一费(没研究过江西省当年的具体做法,只是假设),算起来也是几万块;而现在起诉的却不支持两金一费。

不过这些矛盾并没有在本案中发生,否则,不懂刑附民规则变来变去的人看到,可能又要嚷嚷着同案不同判了,到时候出来解释背锅的还是一线法官。


4、已决、在逃同案人员均不列为被告。

已决人员如果当时被害方没提起刑附民,目前也没什么明确的规定说能如何补救。比如对同案人法子英,当时的案件没起诉,现在也已经没法再追加为刑附民被告人。

而如果还有在逃人员,也只能等将来抓到在逃人员后,才能将其列为刑附民被告。


5、曾经有某个省规定过,如果被告人被判死亡,可以不再支持被害方的刑附民诉请(因为人都死了,让死人承担赔偿责任没什么执行可能)。

不过这条规定几乎没用过,后来他们也悄悄删掉了。


二、案件的延期

1、判决书记载,由省法院同意延期三个月。

我猜他们当时报送延期的理由就是“被害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最高院同意延期没有次数限制,理论上,这个案件可以千秋万代地延下去,永远不办结,直到劳荣枝老死。


三、法律适用

1、新法旧法

任何涉及到90年代或者“想当年”的案件,第一反应都应该想到新旧法的更替,这个案件也不例外,我们首先得看看对相关的罪行所涉的法律有没有发生过变化。

抢劫罪、杀人罪的法条都没有变化过,绑架罪的法条是越来越轻。

按从旧从轻原则,不需要考虑适用旧法的问题,应该是一律适用新法。


2、跨法犯

检方的指控中,法律适用有一句“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该款是针对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

本案检方指控的抢劫罪中,发生于97年10月之前的是第一宗,第二宗发生于97年10月之后,所以他在指控的时候,同时使用了抢劫罪的79刑法第150条(旧法)和97刑法263条(新法)。

但这种“数宗同一类型的犯罪行为,有的发生于旧法期间,有的发生于新法期间”的情况,称为“跨法犯”,它的处断原则,最高检有个批复: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也就是说,哪怕指控的罪名没被法院改变,法律适用上也只需要适用97刑法的263条,检察官在指控犯罪的法律适用上犯了低级错误啊。


四、关于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

1、我没看过法子英的判决,但猜测检方指控的罪名是为了与该案保持一致。


2、在第一、二宗里面,认定劳“明知法要杀人仍参与”的证据明显不足,确实很难证实她事先明知,也确实无法排除“两人事先只是共谋抢劫,法在抢劫后突然、独立杀人”的合理怀疑。

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实行过限,如果要避免这个问题,检方一开始把杀人放在抢劫罪里面作为加重情节来指控,就是个更加明智的做法。因为这种情况下,只要证实劳对抢劫和使用足以致死的暴力有共谋,就要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而现在法院所认定的抢劫+杀人,杀人行为已经从抢劫行为中相对独立,对认定劳“明知杀人”的证据要求与证明难度也更高。


3、从第三宗开始,指证劳明知杀人且参与的证据开始,越来越充分。

但第三宗充分的原因,是当时确实有杀人的意图,但最终没有杀人。

不得不说,这是个悖论:

想杀人,最后实施了杀人,所以死无对证。

想杀人,最后放弃了,所以有了充分的证明杀人的证据。

总之,这一宗有证据证实劳参与杀人的共谋,对此明知(共谋如果出门勒索的法一小时不回,劳就杀人灭口;以及事后要灭口,最终放弃)。


4、第三宗介于绑架与抢劫之间,主要涉及“强迫人质编造借口向家人要钱,家人不知被绑架”的情况,到底是绑架罪还是抢劫罪的争议。

简单介绍就是,最高院业务庭倾向于绑架罪(有案例),最高院研究室倾向于抢劫罪(有文章)。


5、第四宗里面,认定杀人的证据就几乎是铁证了。

因为冷柜是劳去买的,而且就是为了“杀人示范给人质看”,加上劳还在纸条上增加了“真会杀人”等字样,这方面的证据已经足够充分了。


6、从整体事实和证据上就能发现,如果只有第一、二宗,认定劳参与了杀人的证据是非常单薄的,肯定达不到死刑标准;但是加上第三、四宗的证据,显示劳在后面的作案过程中经验丰富、配合默契、手法老道,那无论法官还是一般人,都会认为劳在前面的两宗作案中同样参与极深。

这个就叫内心确信。


7、但是无论如何,整体案件的事实认定,仍然以劳的有罪供述为重要定案依据。尤其是法案没定而劳案中认定的那宗。


8、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改变案件的定性,而且是增加罪名,按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开庭组织双方辩论。但是我没关注案件庭审过程,不知道程序是否做足。


综上,本案认定劳有罪的证据是充分的,从事实的恶劣程度,哪怕她不是直接动手杀人者,也足以死刑。但是从死刑证据标准来说,认定劳的“明知”和参与程度,却非常依赖劳的有罪供述,所以在死刑复核时,也仍然有一线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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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会认为坏人做了坏事会受到良心的谴责,会局促不安,现实情况却往往出乎人的意料。

我们看到的坏人做了坏事,在坏人心中,并不认为自己在做坏事,因此他(她)一点心理负担也没有,反而会责怪周围的人错怪他,不理解他。

所以对于有反社会人格的人,跟他辩解基本是鸡同鸭讲,还是不要浪费时间了,就交给专政机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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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是她的权利,这点从程序上来说,是需要保护的。但是维持的可能性要远大于改判的存在概率。

她这个案子是一个社会价值观取向和法律适用以及大众关注度相结合的重大案件。对于公检法而言,都需要把这个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到办的严,诉的准,判的对。

记得以前他在庭审的时候阐述自己是一个善良的人,在善与恶之间,她选择的是对自己的善而对他人的恶。

从目前来看,她的犯罪行为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就目前的证据和庭审来看来看,也没有哪些可以足以认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也没有任何重大的犯罪线索提供、也没有提供任何重大的他人犯罪事实同时她也不具备任何可能或未来可能做出的重大贡献,所以,改判的几率几乎很小。

生命在最后,任何人都需要去博一下,因为谁也不想死,对她和她的家属而言,活下去就有希望。

但是对于她这样的罪犯而言,死刑是她的最终结局应该更加符合剧终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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