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仍先做一点回来顾:
法子英,已于1999年被执行枪决,劳容枝则一直处于逃亡状态。其1974年出生,原系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学教师。
当时采取的犯罪手段主要为:劳荣枝使用色相勾引看上去家庭殷实的男子,将其骗至出租屋后,采用持枪、持刀绑架勒索、抢劫等手段劫财。在这个过程中杀害了七个人。
第一宗案件为1996年发生,南昌,劳荣芝22岁。一家三口被害:男人被勾引,随后被勒索、被杀、被分尸,母女在其丈夫/父亲的尸块面前被杀,
1996年7月29日,在南昌某歌舞厅坐台的劳荣枝将一个有钱的男人勾到临时租住的出租屋……法子英拿出刀来,逼迫这个叫熊某某的男人给家里打电话。但熊某某在抓起电话的一瞬间,企图报案,被法子英一刀杀死。两人搜出死者身上的钥匙,再把他肢解开来,一半留在出租屋,一半装进一个黑色的大旅行袋。
法子英拎着这个旅行袋来到死者的楼下,神色自如地向人打听熊某某住在几楼。法子英站在601室门外,掏出钥匙,从容打开房门。这是晚上8点多,熊某某的妻子和他们两三岁的女儿都在家。法子英进去后,将旅行袋倒提起来,把碎尸块抖在熊妻的面前,让她拿钱。女人当时就吓傻了,将里的20多万现金全都拿出来。孩子吓得直哭,法子英就先杀死母亲,再杀死小孩,然后将劳力士表、手机等洗劫一空[1]。
第二宗案件为1997年发生,温州(系法子英于1999年被捕后供述——与南昌警方讨价还价),两人被害,亦系劫财
1997年10月,温州一家出租屋内,两个女子被杀,均是双手双脚被绑,脸朝下,趴在床上。
此案在温州警方到场后,法子英又否定了。再问,他就东一句西一句,或是赖在地上不起来,不让形成笔录,但该案为法劳二人所为。
第三宗案件为1999年发生,合肥,两人被害,一名为勒索对象,另一名为木匠(在勒索对象面前杀害,以震慑威胁勒索对象)
当年7月22日,法子英在白水坝一电焊门市部以“关狗”为名订制钢筋笼一只。劳荣枝化名“沈凌秋”在合肥某歌舞厅坐台,物色到绑架对象殷某某。
7月22日上午,劳荣枝打电话诱骗殷某某至其租房处。法子英手持尖刀逼住殷某某,将其手脚捆绑锁进钢筋笼。
为使殷相信其是绑匪,并尽快交出财物,法子英在合肥市六安路以有木工活要做为名,将木匠陆某某骗至其租房处捆绑后,当场用尖刀猛捅陆的腹部、背部,将陆头颅砍掉,之后将尸首放入冰柜存放。
在法子英的恐吓下,殷某某按法的意思写了两张字条给其妻刘某,要刘交钱赎人。当年7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法子英用铁丝将殷某某勒死。之后,法子英携带自制手枪及字条来到殷家,向殷妻刘某索要1万元。刘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向警方报案。
随后警方到达,双方发生枪战,场面惊心动魄。法子英被抓。
1999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执行枪决,而劳容枝从此逃亡,至被抓,时间长达20年。
法子英及劳容芝的行径非常残忍,杀人、分尸,每一样都挑战人性的底线,新中国成立后,连环杀人犯不是没有,但仍然是少数,而案犯为女性的,更是少数中的少数。
在庭审中,其拒绝认罪,自然是一种策略,案件在定罪上有其天然不足:时间久远,证据较难完全。而且就其性格而言,其做出拒认罪的行为也实在不难理解,毕竟能够藏那么久,毕竟之前被抓时有这个令人不寒而栗的细节:面对视频面带微笑……甚至于,在长达20年的逃亡生涯中,劳荣枝早就预好这一天,并无数次演习了她的策略,把一切都推到死人身上,反正死人又无法对证!
亟待正义告慰二十多年前七条冤魂!
从纯粹的法律角度来解答。
1、劳荣枝的说法目前来看,对她是最优选择。大方向上承认,具体细节上予以否认,事情我参与了,但是参与了几笔,扮演了什么角色肯定是往自己有利的角度扯。
2、如果要判劳荣枝死刑,可能证据标准上来说是一个问题。二十多年前的证据标准是要求相当低的,而现在对于死刑案件证据的掌握是非常非常严格的。侦查环节基本在二十年前就已经结束,检察机关认定的四起犯罪事实中,三起案件的被害人均已死亡只有一名幸存者,再加上最主要的法子英已经去世(根据现在媒体的报道,其直到枪毙前也未供述劳荣枝而是自己选择抗下所有罪名),如何认定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其究竟参与了几笔,没有看过卷,确实不晓得。
3、我补充一个自己办理过的案件作为举例:我们曾经处理过一起被告人潜逃二十年的案子,二十年前这个案子的首犯是判了死刑且已经执行了的,被告人当时发现不对就跑到了深圳,二十年后才被抓捕回来,回来后被告人对于自己和首犯两个人参与的犯罪统统不认,对于三人以上参与的犯罪才选择性的承认。二十年前的死刑判决书虽然认定了该被告人参与了首犯犯下的所有罪行,但是按照现在的证据标准,根本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地步,最后的结果就是检察院变更了起诉,撤回了其否认的事实。该被告仅仅被判处了五年。
4、按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包括: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综上,我们期待一份说理充分,证据确凿的判决。
早不赔偿,晚不赔偿,到了法庭了,突然愿意赔偿了。这话说出来,劳荣芝她自己信吗?
我在南医大杀人案、百香果女孩遇害案、素媛案的回答里说过,有些人其实不能当成平等的人来看。
在他们心里,毫无对生命的尊重,可以说对任何生命都毫无敬畏之心。在他们心里,夺走别人的生命,就和打碎一件普通的物品没有任何区别。
他们心里,认为行凶作案,就不是犯罪,只是一个普通的行为。所以南医大杀人案凶手可以毫无愧疚的说他不是坏人,只是顽皮。赵斗淳说要见见受害人谈心。
只有当他们自己生命受到威胁,才会惶恐,才会担心,才会想起来所谓的“忏悔”。
劳荣芝潜逃二十年,淡定的生活,被抓住时甚至露出微笑,以笑容面对镜头,心态就是如此。
她觉得,不就七条人命吗?有什么可担心的,一副无所谓的态度。
当想清楚,自己生命即将终结,终于惶恐起来,开始慌乱,开始推脱责任到已经死了的法子英身上。
劳荣枝拒绝认罪是她的必然选择。
从目前来看,劳荣枝如果不想死的话,她只有两个选择:一是争取通过正当程序减刑,让自己从死刑被减到死缓或者无期;二是拒绝认罪,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自己也是被逼迫才做了错事,让自己的身份变为胁从犯,甚至构成紧急避险,让法院对其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通过正当程序减刑的手段无非就是认罪认罚、自首、立功这几样。
认罪认罚制度其实对犯罪嫌疑人非常宽容,一般能够减刑百分之三十左右,但是劳荣枝身上背着七条命案,再怎么减也不可能从死刑减成死缓或无期,而且认罪认罚的案子,法院是“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非一定要采纳,所以劳荣枝认罪认罚之后也无非是个死。
既然认罪认罚不能让劳荣枝免死,那么自首呢?
更不可能,毕竟劳荣枝是被抓获的,不符合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条件,如果玩特别自首的话,只会让自己所受的刑罚越来越重。
所以现在要争取正当途径减刑只剩下立功了,但立功的条件更苛刻,除非劳荣枝现在立马举报几起别人的犯罪,且这些犯罪都可能面临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那么劳荣枝才有可能免死。
这可能吗?这更加不可能。
还是劳荣枝觉得自己在进监狱后能立马发明出改变世界的科技?如果她能做到,她还真的能免死,但很明显她不能。
所以为什么我说劳荣枝拒绝认罪是她的必然选择,因为第一条路她根本走不了,走上了也必然是死路一条。
现在她的任务就是尽可能的把自己描述成受害者,甚至辩称自己是受到了法子英的逼迫才干的这些事,让法院认定其是胁从犯或者不是共犯(劳荣枝辩称她与法子英没有合谋),要知道胁从犯可是共同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最小的,法律规定对于胁从犯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事情发生的久远,所以警方现在能掌握多少线索未知,而警方对于劳荣枝的所作所为很多都是通过法子英当时的口供得出,但法子英早已被处决,他供诉的真实性无法证明,这也是对于劳荣枝而言非常有利的一个点。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是否会真的偏向于劳荣枝,这也说不定。
虽然走这条路风险依然很大,但至少比走第一条路而言,生的希望多了许多,这也是她必然会选择的一条路。
现在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主要就看公诉人手中握有多少证据,以及劳荣枝供诉了多少犯罪内容和她的律师水平如何了。
不过从现实角度而言,劳荣枝是必死无疑的,原因大伙自己猜就得了,反正我写了也发不出来。
经评论区提醒,劳荣枝还可以通过怀孕来逃避死刑...不知是否会有人上钩呢。
看了好多回答真是可怕,
为审先判,舆论断案,
目前我们社会的法制意识就堪忧啊~
即便如此,也是死罪。
否则药家鑫马加爵怎么说?
一个属于激情犯罪,一个杀死的对象有重大过错。
放过此女,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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