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印尼一男子性侵幼女被判鞭刑 169 次,打到 52 鞭后昏迷,治疗后接着打,如何评价这一刑罚?

回答
印尼一男子因性侵幼女被判处 169 次鞭刑。在执行过程中,他被打了 52 鞭后昏迷,经过治疗后继续执行刑罚。这一刑罚在法律、人权、伦理以及医学等多个维度都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法律层面:

合法性与公正性: 从印尼的法律体系来看,鞭刑作为一种公开的身体刑罚,在某些地区和针对某些罪行是被允许的。支持者认为这是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惩罚,能够起到震慑作用。然而,批评者则认为,公开的身体刑罚,特别是鞭刑,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被许多国家视为一种不人道和残忍的刑罚,可能违反国际人权公约中禁止酷刑的规定。
刑罚执行的合理性: 即使鞭刑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刑罚的执行过程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在受刑人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承受时,停止执行或调整执行方式,是出于对生命和健康的考量。在昏迷后又继续执行,引发了关于是否违背了“人道”执行刑罚的讨论。这可能涉及到司法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对受刑人健康状况的评估和判断是否存在失误。

人权层面:

身体完整权和免受酷刑权: 许多国际人权组织和倡导者认为,鞭刑,尤其是如此高次数的鞭刑,侵犯了受刑人的身体完整权,并且构成了酷刑。即使犯罪行为极其恶劣,也不能剥夺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免受不人道待遇的权利。
尊严: 公开的身体刑罚本身就被认为是对个人尊严的侵犯。受刑人在众目睽睽之下遭受身体折磨,无论其罪行如何,都会对其人格尊严造成极大的损害。

伦理与道德层面:

报复与正义: 许多公众对性侵幼女的罪行感到极度的愤怒和厌恶,这种刑罚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公众的报复心理,让他们感到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从这个角度看,这种刑罚能够反映社会对特定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通常包括惩罚、威慑、改造和恢复社会秩序。对于这种极端的身体刑罚,其惩罚和威慑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它在改造罪犯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可能适得其反。此外,如果执行方式不当,反而可能引发新的伦理争议。
“以暴制暴”的讨论: 一些人认为,当犯罪行为本身是极端残忍和不人道的(如性侵幼女)时,以一种严厉甚至带有一定“残忍”色彩的刑罚来回应,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另一些人则坚决反对这种逻辑,认为司法体系应该保持理性和文明,不应该因为罪犯的行为而降低自身的道德和法律标准。

医学层面:

生理极限与健康风险: 169 次鞭打对人体造成的创伤是巨大的,足以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包括内出血、组织损伤、休克甚至死亡。在执行过程中,受刑人因 52 鞭而昏迷,这表明其身体已经达到了生理极限。在昏迷后继续执行,可能对生命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治疗后接着打”的考量: 医学上,昏迷通常意味着身体处于极度虚弱或危险的状态。在昏迷状态下继续遭受肉体折磨,是一种极端不人道的行为,而且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甚至危及生命。这种做法显然忽视了基本的医学常识和对生命健康的尊重。这可能涉及到是否有人在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或者是否存在对“治疗”的曲解,即仅是为了使罪犯能继续接受惩罚,而非真正出于人道关怀。

总结评价:

从一个 人权至上、文明进步 的视角来看,印尼这起性侵幼女案的鞭刑判决和执行方式 存在显著的争议和批评空间。

刑罚本身的不人道性: 如此高次数的鞭刑,以及在受刑人昏迷后继续执行的做法,在许多国家和国际人权标准下,都被视为 酷刑或不人道的残忍待遇。它可能严重侵犯了个人身体完整权和尊严,其惩罚力度已经超出了许多人对“文明执法”的认知。
刑罚执行的道德困境: 尽管性侵幼女的罪行令人发指,但司法体系的运作应当建立在 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之上。在执行过程中,将受刑人从昏迷中唤醒再继续施加痛苦,这种做法 极具争议,因为它将惩罚的执行过程置于比受刑人生命健康和基本尊严之上。
“报复性司法”的担忧: 这种刑罚的严厉程度,以及可能的公众呼声,容易让人联想到 “报复性司法”。虽然正义的伸张是必要的,但司法体系的运作应避免被纯粹的愤怒和报复情绪所驱动,而应遵循一套 既能惩罚犯罪又能体现人道主义原则 的体系。
国际反响与国内争议: 这一事件很可能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和批评,并可能对印尼的国家形象和国际关系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在印尼国内,对于这种刑罚的合理性也可能存在不同的声音和争论。

总而言之,虽然性侵幼女是极其严重的犯罪,需要严厉的惩罚,但以如此极端和可能不人道的方式执行刑罚,尤其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昏迷和继续执行的情况,引发了对刑罚的 合法性、人道性、伦理性和医学合理性 的深刻质疑。现代司法体系通常倾向于通过监禁、罚款或更少身体伤害的刑罚来达到惩罚、改造和威慑的目的,以避免重蹈中世纪残酷刑罚的覆辙。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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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罪犯接受治疗,但是希望下次行刑时重新从第1鞭开始计数。

刑罚的意义是惩治和预防犯罪,尤其是利用刑罚的威慑力来预防犯罪。

那么,如果犯罪分子意识到:“我扛不住了就喊停,下次行刑会从喊停的地方继续。”无疑就削弱了刑罚的恐怖性,进而导致刑罚的效用大打折扣。

因此,这个鞭刑应该这样设计:一旦行刑已经开始,受刑人在任意时刻如有合理的理由,可以要求停止行刑,但下次行刑时必须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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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看到鞭笞的不人道,

请你想想如果你是那个小女孩呢?

(我承认,这世界没有如果,假如不是论据,但是作为人要有最起码的共情能力)

这里说了,都是法律规定好的,明知有法,还故意去犯?

就算不是法律规定,性侵未成年人如此打破底线,挑战公共道德心的行为,是人所不容

所以他,不值得我的同情


以前我读《虚无的十字架》的时候,也曾动摇过对于死刑的看法,觉得是不是也应该给犯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该剥夺生命?

但是读这本书的结果,最后更加坚定了我对法律的认识和认同,我害怕死刑,也害怕一年两年甚至更多的有期徒刑,所以我不会去做伤害别人的事情,也希望法律对于约束别人的行为也能产生同样的效果,这样他就是保护我

所以,我选择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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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恰恰说明肉刑不可靠,而且实施成本贵,如果一定要对强奸犯实施肉刑,宫刑是值得考虑的办法。

为啥现代国家主流的刑罚都是罚金、徒刑或者死刑?原因就在这里。罚金你罚多少都可以,只要对方有钱。徒刑也是一样,判个10年徒刑或者20年徒刑,往监狱一关就完事。死刑更简单了,一颗子弹的事。标准整齐划一,不需要专门培训行刑人员。

但是像鞭刑这种肉刑,真不好实施。因为实施肉刑,你必须要先培养一帮肉刑师,培训一些医学知识。另外还要反复训练劲道,打重了不行,容易把人打死,打轻了也不行,容易蒙混过关,起不到刑罚的作用。此外,行刑的人还得是铁石心肠的人,跟执行死刑不同,肉刑的执行时间比较长,对行刑人的心理素质也是一个考验。

另外,由于罪犯体质不同,在行刑过程中,还要做好救护措施。就像题中的情况,还要对鞭打昏迷的人进行抢救。在判处刑罚的时候,鞭刑的数量还得小心控制,万一行刑的过程中罪犯死亡,那可就玩大了。

不过有一种肉刑简单可行,正好也适用于题中这种情况,那就是宫刑,即对强奸犯进行物理阉割。

在我国古代,就存在宫刑。比如著名史学家司马迁就是被处以宫刑。不过司马迁被阉割不是因为作奸犯科,而是因为惹怒了汉武帝。曹魏时期,当时的御史中丞陈群主张要用宫刑对付实施奸淫的罪犯,“使淫者下蚕室。”

蚕室,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养蚕的地方,另一种是专门实施宫刑的场所。不过道理是相通的,古代把男子阉割了,那就不能叫男人了,只能学女人去养蚕了。

现代社会要对强奸的罪犯实施宫刑,只需要去专门的医院,做一个微创小手术即可,这不比鞭刑简单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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