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美国大法官为什么是终身制度?

回答
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制度,其核心就是“终身制”。这可不是一时兴起设定的,而是美国开国元勋们经过深思熟虑,甚至可以说是“搏弈”后,写进宪法里的一项基本安排。想弄明白这个,咱们得从头说起。

一、为何要设终身制?

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为了司法独立。

想象一下,如果大法官们也像民选官员一样,几年就被换掉,那他们还能公正地审判那些牵动国家大政方针、甚至关系到总统安危的案件吗?别说公正了,就连做出任何有争议的判决,都得掂量掂量自己下次能不能保住位子。这样的司法,还能叫独立吗?那不就成了政治的附庸,看谁拳头大、说话嗓门高,谁就说了算。

开国元勋们,特别是托马斯·杰斐逊,虽然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很多事上是“死对头”,但在司法独立这件事上,他们达成了共识。他们深知,一个强大的、不受干扰的司法体系,是防止政府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终身制,就是为了让大法官们能够“无所畏惧”,可以大胆地依据宪法和法律做出判断,而不必担心政治上的报复或者讨好。

二、宪法是怎么规定的?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非常简洁地说明了这一点:“(总统)应有权任命,并经参议院咨询和同意,任命大使、最高法院法官及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吏,而这些官吏如果其任期未被法律规定,则由总统任免。”

这句话里的关键是“其任期未被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就是属于这种情况。宪法没有规定大法官的任期,也就意味着,一旦被任命并得到参议院确认,他们就可以一直干到自己选择退休,或者……(咳咳,虽然很少见)死亡。

三、终身制带来的影响,有利有弊

好处嘛,正如前面说的,就是司法独立。

不受政治压力: 大法官们无需为了连任而迎合任何党派或民意,可以专注于法律和宪法的解释。
经验积累: 漫长的任期使得大法官们能够积累丰富的法律经验和对宪法的深刻理解,这对于处理复杂案件非常有益。
稳定性和连续性: 终身制有助于保证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解释的连续性,避免因频繁的人事变动导致法律体系的动荡。

当然,它也有一些“副作用”:

“僵化”的风险: 如果一位大法官的思想比较保守或者过于激进,并且长时间任职,可能会导致法院的判决在一定时期内难以跟上社会发展和公众意愿的步伐,形成一种“僵化”的局面。
政治化任命: 正因为任期长,所以总统在任命大法官时,会非常看重候选人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倾向。这使得大法官的任命成为总统任期内最重要、也最容易引发政治斗争的事件之一。参议院的听证会常常会变成一场意识形态的“拉锯战”。
“坐等退休”的尴尬: 有时,大法官可能年事已高,身体或精力已经不如从前,但由于终身制,他们无法轻易被替换,只能继续任职,直到自己主动退下。

四、历史上的争论与尝试

尽管终身制被写进了宪法,但关于它的争论从未停止过。

早期的担忧: 早期也有人担心,终身制可能会导致大法官变得专断,不受约束。
“冷案”问题: 历史上,也有过关于要求大法官达到一定年龄或任期后强制退休的呼声,但这些提议都未能获得通过。
罗斯福的“法庭填塞”: 20世纪30年代,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曾试图通过增加最高法院席位来“稀释”反对他新政方案的大法官,史称“法庭填塞计划”(Courtpacking plan)。这项计划最终在政治上失败了,但它也暴露出,尽管有终身制,总统依然有办法通过任命来影响法院的构成。

总结一下, 美国大法官的终身制,是一项以维护司法独立为核心目标的宪法设计。它是一种权衡,用牺牲一些可能的“灵活性”来换取了司法不受政治干扰的能力。虽然它也带来了一些挑战,比如政治化的任命过程和可能的“僵化”风险,但时至今日,它依然是美国司法体系中一个标志性的、并且被普遍认为是至关重要的设计。这可不是随便想出来的,而是美国先辈们用血汗和智慧,给这个国家留下的一个重要遗产。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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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终身制,算得上一种比较不坏的制度。

如果实行任期制,那么就会带来一个现实问题:如何实现定期换届?而答案无非两种,要么民选,要么任命,而两者都有可能损害司法的独立性。

目前,美国有部分州的州最高法院法官由选举产生,而一些研究表明,民选法官在面临连任压力时可能会急于表现打击犯罪的决心,以期给选民一个“交代”。以死刑复核为例,纽约大学法学院在2015年的一项研究指出,在存在死刑的37个州中,非民选的法官有26%的概率改判死刑判决,而当民选法官面临连任竞选时,死刑判决的改判率仅有11%。 该研究还指出,在法官竞选期间,竞选广告播放得越多(说明竞选越激烈),则寻求连任的在任法官作出无罪判决的可能性越低。(参考文献:Kate Berry, How Judicial Elections Impact Criminal Cases. 链接:How Judicial Elections Impact Criminal Cases

另有一项研究指出,民选法官在面临连任压力的时候更有可能对黑人被告作出更严厉的处罚。以堪萨斯州为例,在法官换届竞选的年份,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概率会增加约2.2%,而同时段白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概率基本不变。(参考文献:Kyung H. Park,Judicial Elections and Discrimination in Criminal Sentencing. 链接:home.uchicago.edu/~kpar

这样的研究从侧面反映出一个问题:民选的法官在面临连任竞选压力时,有刻意迎合多数意见的可能性,削弱司法的独立地位。

而如果不用民选,改为由总统提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且法官有固定任期的话,则会产生另一个问题: 法官任期到底应该和总统一致还是不一致?如果一致的话,每任总统自带与自己政治立场一致的法官赴任,无疑会削弱三权分立构想中司法部门制约行政机关的作用,将最高法院变成橡皮图章;如果不一致的话,最高法院有可能成为前一任总统留下来的“反对党”,在两党轮替执政的时候处处掣肘新一届政府,变成党争的工具。

熟悉美国司法现状的朋友们可能会意识到,不少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自带鲜明的政治立场,例如托马斯大法官被认为是保守派的扛把子,坚决反对平权法案;金斯伯格大法官看特朗普政府不顺眼,而且从不避讳自己对当今政府政策的反对;肯尼迪大法官是著名的“摇摆票”,在保守派和自由派的四比四僵局中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等。(还有人开玩笑地说,肯尼迪大法官才是世界上最有权势的人,因为他的一票能决定美国当今争议问题的最终去向。)

以上图中最高法院在Obergefell v. Hodges (同性婚姻案)中的判决结果为例,自由派和保守派两军对垒的站位就非常整齐,而肯尼迪大法官站队自由派的一票成就了这一5:4的判决,斯卡利亚和托马斯大法官领衔的保守派男子四人天团不幸落败。

当大法官不可避免具有各自的政治立场时,固定任期与总统提名制度的结合,会进一步让最高法院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相比之下,终身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这个问题:总统虽然可以提名与自己立场一致的大法官,但无法定期撤换掉和自己立场不一致的大法官。终身制的一个结果是大法官在任时间无法以总统的意志为转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同时,这也在最高法院内部形成了一个平衡制约机制,让不同时期上任,不同总统任命,不同年龄的大法官们能充分展开观点的交锋。(法学院学生也乐于看他们互相看不爽但谁也干不掉谁的样子。)

这一优点,并不一定是美国立宪先贤们有心设计的。他们当时或许没有想到最高法院会具有像现在这么强的政治意义。但从一个马后炮的角度来说,它的确成为了比较不坏的制度,依然有其存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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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终身制是与地位的特殊性、职权行使的克制相互支撑的。

建国两百多年后,比起历经变迁的两党制、总统选举制度,联邦最高法院可以说美国的镇国之柱。与这种地位相适应的就是最高法院大法官在任期问题上比起注重政治均衡的总统要更加注重稳定与持续性。

一方面,民选总统任命大法官,赋予了司法制度的合法性。另一方面,终身制使得大法官的人事变更远远少于总统的轮替,政治波动、行政意志对于大法官的任免影响也就受到了节制。

大法官在任时间普遍较长。有12人在职超过30年,17人在职超过28年,相当于4任总统。其中怀特大法官和伦奎斯特大法官都是历经7任总统的7朝元老。许多大法官过世时都高寿八九十岁。大法官霍姆斯退休时已是91岁高龄的老人,他同时也创造了空前绝后的任职年龄纪录。

再加上老人思维的稳定性,就使得司法的独立性得以在政治平衡的角力中超然出来。

另一方面,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对于自身的职权的行使也非常的审慎与克制。

1793年,华盛顿总统指示国务卿就一系列法律问题向当时的六名联邦大法官写信征求意见。这一做法,源自于英国的旧传统:

法庭是国王的法庭,法官是国王的法官。

但最后,以约翰·杰依为代表的五名大法官回信,以毕恭毕敬的语气告诉总统他们不得不拒绝在职务之外的事情上发表意见。信中,法官们还重申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1793年秋天的的这封回信开启了美国“司法自制”的传统:

法庭不主动去审判。

在这种传统之下,介于权威地位,大法官也不就职权范围外的具体事物发表看法。

16年美国大选,大法官金斯博格罕见的对当时的候选人特朗普接连开炮,引起了广泛争议。从司法界到学界再到政治界,很多声音指责她“越过了联邦司法人员应该遵守的界限”。前希拉里高级助手、前纽约市副市长Howard Wolfson也发布推文称,他尊重金斯伯格,但不认可她的做法。

为什么大法官的终身制与“司法自制”紧密相关,这就关系到权力的一个规律:

权力用的越多,其权威性越弱。

也许有会认为并不尽然:决策用的好,加强权威,用得不好才有损权威。

但这种忽略了两个问题:

1、功劳会有人抢但罪过会有人推。导致的就是,同样性质的事情,一次错误的决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正确决策的正面效果。

2、大多数时候,权力运用效果的好坏并不是黑白分明的,甚至不同时间段的好坏也不一样。但权力本身的强势地位使得在效果不确定的时候,当权者被倾向于消极看待。

所以,还是一般规律:权力用得越多,权威越受损。从这个角度来看,放权不仅仅是一种灵活的事务处理方式,也是一种维系权威的政治手段,比如嘉靖。

一方面权力不用过期作废,另一方面就是用得越多,贬值越快。因此,不用担心权力过期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需要谨慎处事,以便集中宪法与法律的权威于涉及到国家根本的重大问题之上:

水门事件、平权运动、大选争端、同性婚姻……

倘若大法官们都如同金斯伯格那样卷入政治纷争,长此以往,那么动摇的就是作为大法官本身的权威地位与独立性。在漫长的权力结构演变与再平衡的过程中,无法摆脱政治纠葛的大法官们其终身制就会被广泛质疑从而被取消。

最终,受损的就是立国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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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说,是保证司法独立,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但按 Hamilton 的说法,是当时能想到的最好的了。实际的意义,benq 讲得很清楚了。

我再从其它“非正统”角度说说:

1。上面 Benq 提到了,法官终身制是宪法里规定的,对像是所有联邦法官,不只是大法官。所以,考查这个制度时,要想到这个出发点。

2。虽然是终身职位,但当年,也做不长。平均寿命那时本来就不长。有的联邦法官是个很辛苦的工作,像巡回法官,实际是骑着马去各处办案。就是说你不是上门去打关司,而是法官把法庭到各处开,人民公仆,就如此吧。18 世纪,法官作上七八年,就很长了。到 19 世纪废掉了骑马的法官,平均也就是作个十五年,是议员二个半的任期,对于连任成功率九成的议员,做两三任太正常了。到了二十世纪,法官的平均任期才过了二十年,向着三十大步前进。

3。虽然是三权分立,但是,不等于三权势均力敌。法官一开始其实是个闲职。因为大部分的事关不到联邦。到南北战争后,联邦法律才能施到州法上。十八世纪,刚建国后那几十年,高院处理的官司廖廖。大权,是在立法者上,后来大家怕法律太多,政府的权力才开始上升。而法院作为司法审查的角色,是在 1803 年著名的 Marbury v. Madison 一案中由 Marshall 大法官创造性的发明(肯定)的。事实上,美国的宪法法(constitutional law)可以说就是由 Marshall 的信条来的,他几乎是支手定义了联邦法官(federal judgeship)这个词,也整肃了高院的形像,把弱小的高院变成了一个司法巨人。这个,都是宪法赋予了大法官终身职位以后的事。

4。虽然是终身职位,但是,收入有限。要知道,法官这职位,属于法律从业人员这一范畴,而能当上法官的,一般都是够从业律师,associate 这一档了。当上法官,就意味着收入锐减。所谓“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是一点也不夸张的。所以收到提名而不接受者有之,辞职回家挣钱者有之。

5。从 2-5 点可知,联邦法官这职位好处有限,缺点尤多。所以当年很多人把当联邦法官都看成是临时的权宜之计。有这么多缺点,你不给点好处,人愿意来么?终身职位,与其说是个铁饭碗,不如说是顶高帽,给你个见了皇帝也不用低头的头衔,虽然不能当饭吃,至少也光鲜亮丽。

6。虽然是终身职位,虽然是保证司法独立,但,联邦法官是总统任命,参议院认可的官员,和政治,跟党派,不可能分清界限。这也是 Jefferson 上台后非常生气的一点:那些 federalist 任命的法官,他是换也换不掉,等死也等不来的。而联邦法官也不闲着,喜欢发表一些有党派色彩的言论,介入党派政治。于是,Jefferson 派们对联邦法官发动了一轮轮的攻击,上面提到的 Marbury v. Madison 案是一个,对法官的弹劾也是一个(弹劾是宪法给予的唯一有意义的撤换法官的方式)。弹劾在对口无遮拦的大法官 Chase 的弹劾中达到高潮。最后高院险胜。但说下来,表面高院是胜了,其实是 Jefferson 胜了。因为这之后,高院接受了 Marshall 模式,至少在表面上,保持政治中立,只是恪守法律的逻辑。就是我们现在常见的对司法权的理解。

7。司法审查是法院的屠龙刀。但,客观的说,有龙可屠的机会不多。当然,如果真有龙了,屠出来会是惊天动地。这,就算有终身职位,其实一辈子也遇不上几次,也算是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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