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女子群内骂社区支书是「草包」,被跨市铐走拘留 3 日,处罚是否合理?辱骂他人在哪些情况下会构成犯罪?

回答
女子群内骂社区支书“草包”,被跨市铐走拘留3日。这事儿听起来挺让人意外的,也挺让人费解的。咱们一点点来捋一捋,看看这处罚到底合不合理,以及什么样的情况下的辱骂会触犯法律。

这处罚合理吗?咱们得分几头看。

首先,说社区支书是“草包”,这无疑是一种带有贬低和侮辱性质的评价。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基层干部虽然不是什么高级官员,但好歹也是一个职务,代表着一定的公权力。直接在公开的群体聊天中进行这样尖锐的、人身攻击性的辱骂,从情理上讲,确实不太合适,容易激化矛盾,影响基层组织的正常工作。

但是,要说“跨市铐走拘留3日”,这事儿的 程序和力度 就有点值得商榷了。

跨市行动: 如果这个女子所在城市和社区支书所在的城市是分开的,那么当地公安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已经严重到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且没有和女子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协调的情况下,就直接跨市采取拘留行动,这在程序上可能会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通常情况下,如果是违法行为,应该由涉事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至少要依法告知和通知。
“铐走拘留3日”: 构成拘留,意味着女子的行为已经被定性为某种违法行为,比如寻衅滋事或者侮辱诽谤。但侮辱诽谤的界限在哪里,特别是网络空间中的侮辱诽谤,其情节轻重需要仔细衡量。仅仅在微信群里说一句“草包”,如果其影响范围有限,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或对个人名誉造成毁灭性打击,直接处以拘留,尤其是“跨市铐走”,可能会被认为处罚过重,或者说,事由的严重程度与处罚的强度之间存在一些不匹配。
“草包”的定义: “草包”这个词,虽然不好听,但它更多的是一种比较口语化的、情绪化的表达,用来形容一个人能力不行、没用,或者说办事不靠谱。它不像某些侮辱性词汇那样直接指向人身攻击或道德败坏。在很多情况下,这可能是一种不满情绪的宣泄,而并非构成严重的诽谤或侮辱。

所以,单纯从处罚的“合理性”来看,我认为存在很大的争议。 如果这个女子只是表达了对支书工作的不满,用了比较尖刻但并非极端恶毒的词语,并且群内成员有限,并没有造成大规模的扩散和影响,那么直接跨市拘留3日,这个处罚的“度”可能就有些过了。它更像是一种“杀鸡儆猴”的姿态,或者是在处理基层矛盾时,采取了一种比较强硬但未必完全依法的手段。

辱骂他人在哪些情况下会构成犯罪?

辱骂他人,在我国法律上,通常不会直接构成独立的“辱骂罪”。但是,辱骂行为如果达到了一定的 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就可能触犯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构成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和“公然侮辱他人”:
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纠集他人多次进行不法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对他人进行强制索取、纠缠,情节严重的;
(四)煽动别人打架斗殴的。

虽然第四项和第五项不太直接相关,但第二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及第三项“对他人进行强制索取、纠缠,情节严重的”中的“纠缠”如果包含了持续性的、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语,并且造成了一定混乱,也可能被归类。
公然侮辱他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然侮辱”是指用侮辱性的语言或行为,在 不特定或多数人能够知悉的场合 对他人进行人格上的贬低、损害。这里的“不特定或多数人能够知悉的场合”就包括了很多人都可以看到的网络群组。
侮辱的性质需要达到 “情节较重” 的程度,才会面临拘留的处罚。仅仅是一句“草包”,其是否构成“公然侮辱”和“情节较重”,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比如该群的规模、成员的构成、以及这句辱骂是否引起了其他人的附和或效仿,是否对社区支书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精神困扰或名誉损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诽谤罪”和“侮辱罪”:
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是 “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如果女子骂社区支书是“草包”是基于事实的评价(比如认为其办事不力),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那么就不构成诽谤罪。即使是捏造,也要看“情节严重”与否。
何为“情节严重”? 法律规定,犯前款罪(诽谤罪), 被害人告诉的,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予公诉。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人仅仅是说了某人能力不行,并没有捏造具体的不实内容,而且影响范围也有限,很难构成诽谤罪。除非是捏造了极其恶劣的、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安全等方面的虚假信息,且造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侮辱罪: 侮辱罪与诽谤罪类似,也是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动作等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的关键在于 “公然” 和 “情节严重”。
“公然” 强调的是公开性,在不特定多数人能够看到或听到的场合。微信群如果规模较大,并且群成员很多,可以视为“公然”。
“情节严重” 是构成犯罪的关键。比如,使用极具侮辱性的、污秽的言语,或者反复、持续地进行侮辱,导致他人精神遭受严重打击,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出现自杀倾向等,才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仅仅是“草包”这个词,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还达不到刑法上“情节严重”的标准。

综合来看,这名女子被跨市拘留3日,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确实需要打个问号。

作为行政处罚: 如果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公然侮辱他人”或“寻衅滋事”来处罚,那么要看具体情况是否满足了“情节较重”的标准。仅仅一个“草包”的称呼,如果群成员不多,也没有造成其他混乱,直接拘留3日可能过于严厉。
作为刑事处罚: 如果是按刑事案件处理,那就要看是否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根据我对这两个罪名构成要件的理解,“草包”这个词,且不涉及捏造具体事实,单凭这一点很难触及刑法红线。

更重要的一点是,即便是被处罚,也应该依法、依规进行。 跨市执法的程序是否合规?女子是否被告知了其权利?是否得到了正当的辩解机会?这些都是衡量处罚是否“合理”的重要因素。

总的来说,这起事件反映出在网络时代,如何界定和处理基层干部被侮辱、诽谤的案件,以及执法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的程序正义和尺度把握,都还有很大的讨论空间。一个简单的“草包”就能被跨市铐走拘留,很容易引起公众对权力滥用或执法过度的担忧。

最后,我想说,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空间,对他人的尊重是基本的社会公德。同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公正和合理。处理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讲究程序正义,并确保处罚的力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匹配。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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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支书好大的官威,你又岂止是“草包”,你还想瞒天过海、暗度陈仓、 声东击西、偷梁换柱、釜底抽薪、浑水摸鱼、趁火打劫……


  • 微信群里的事,刘支书如何得知?莫非……有鬼。


  • 这件事没被捅出来之前,你那“毕节的警察老公”就可以悄悄的安排;曝光后他就成变得一无所知,莫非……你还有别的老公?


  • 网上被诈骗数金,家中失窃……一干事宜几百年警察都忙着不给立案,您这被人微信群里赞美了一句“草包”,就要动用法律武器,莫非……你的脸有烙饼那么大?


广大知友隔着屏幕“赞美”你,请问你何时出动警力,教我们做人。


广大知友表示:床头吃瓜、枕边看戏、文风不动、以逸待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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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要揪住”草包书记“案不放?

因为七星关分局的复议决定书依然认为”草包书记“构成侮辱他人,拘留三日处罚正当,只是程序稍有问题。如此回应,岂非要禁绝我国公民的”吐槽权“?又将置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利于何地?

事件并没有结束,这一切只是一个开始!本案”草包书记“言论,究竟是侮辱他人该当三日拘留,还是公民吐槽,监督官员的一种方式,亟需相关部分给民众一个清晰的交待!

本案为什么在行政处罚被撤销了之后,仍然如此舆论凶凶,皆是因为行政复议的这句话:

七星关分局经复议查明:任某在微信群侮辱他人的行为存在……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一、该局认为事实认定没有问题。

任某的行为的确构成了侮辱他人,原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并没有问题。

请注意,该局是在舆论讨伐严重的背景下作出的这个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在该局看来,即使全国人民都不能接受“草包书记”是侮辱他人,但在该局看来,只要中国公民在以后说社区书记是“草包”,就构成了侮辱他人!

要知道,七星关分局代表的是公安机关,他的这种在舆论汹涌的背景下作出的复议决定,将对我国未来公安执法起到重要的指导性作用,因为我们国家已经越来越重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

二、该局认为实体法律适用没有问题。

在该局的行政处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在该局的复议书中,并未提到原行政处罚书中该法律的适用是否有问题,从法律文书的阶层逻辑来看,既然复议决定书中并未指出原行政处罚的实体法律适用有问题,那么原行政处罚 的法律实体应用就是没有问题的。

也就是说在该局看来,原行政处罚针对“草包书记”的侮辱适用该条款进行顶格处罚的法律适用是没有问题的,据此对任女士行政拘留三日也是没有问题的。

三、该局认为只是部分程序违法。

该局在复议书中称:……经审查,该传唤程序违法……

什么意思呢?

即该局在拘留任女士的所有程序中,只有传唤程序违法,其他的全部是合法的!

综上而言,我们可以从该复议决定书中得出如下结论:

任女士称社区书记为“草包书记”在实体上构成了“侮辱他人”,在法律上其行为构成了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对其进行拘留三日的治安处罚,没有任何问题,但要注意了,因为传唤程序有点问题,所以才撤销了,以后兄弟机关办案,在纠正了传唤程序问题后,应按此标准进行,对于喊社区书记或者其他关键人物“草包”的公民,均可依法拘留三日!

岂有此理!

如此复议决定岂不是给乱法者以镇压民众合理质疑官员的权力?若长此以往,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与官员的监督权又要如何实现?

为什么要对“草包书记”事件一追再追,究其本质原因,就是复议决定书的任性,如果这样的复议决定 书最终没有权威部门予以纠正,可想而知,在舆论泛滥的今天,这样的复议决定书及其中所透射出的执法标准,给执法机关所带来的负面指导影响,势必会极大的损害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力,从而造成社会的严重倒退。

笔者想说明的是,即使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在平时的交流与工作者,难免会因为一些人一些事,产生情绪,进而随口说上几句激动的国骂类言论,是很正常的,例如在群聊中对某人的观点叹为观止,说“脑残、有病、该吃药了……”之类的,怎么就能上升到是侮辱他人的范围?

相对比国人在激动时所言国骂类,“草包”之论,显系最低级别的小儿科,若此都能构成侮辱他人,这个七星关分局岂不是要天下人都抓起来,拘留三日?

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的内涵层面之一,就是要在法律适用层面人人平等。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七星关分局的执法标准得以推广,那么如果哪一天,一个平常老百姓,因为一个官员骂了他一句草包,请问七星关分局,能否就该事件将相关的官员抓将起来,关上三日?

只怕七星关分局的胆子还没有那么肥!

若是不敢的话,七星关分局又怎敢言其做到了在执法面前不分权贵人人平等?又怎敢称此案不是关系案,不是招呼案,仅仅是传唤程序有问题?

笔者认为,新华社根据此事件认为“草包书记”仅仅是任女士对为官者不作为的一种吐槽而已!作为一个执法机关,连新闻媒体都能准确判决出的案件实质意义,却一再声称任女士的“草包书记”构成了侮辱他人,如此不知进退,不懂法理,岂不是既丢了全天下法律人的脸,又寒了全国人民的心?

十八大以来,我国践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将为官者的那点公权力关进笼子里面,禁绝一切执法者权力任性妄为的可能性,非如此,不足以彰显我们为人民服务,践行公民意志的决心。

这也正是我们为什么非要追着七星关分局,讨要”草包书记“一个最终说法的本质原因!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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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铐的话只有群里人看到「草包」,这一铐全国人都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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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的第一眼,包大人好大的官威啊~

可是仔细一想,不对啊,公务员最基层行政机构为街道办事处啊?社区组织不参加公务员考试,只参加社区考试啊?

这玩意儿它不是官啊!

这个草包的包大人理论上还不如包龙星这个包大人出场时那个九品候补知县根正苗红啊?怎么比八府巡按官威还大呢?

这谁给的权力啊?

这不对啊!

还能跨区执法?用手铐将一个没有刑事犯罪的人铐住?啧啧啧,可了不得了。

好害怕啊,说一句草包就要被铐,那我这种天天怼天怼地的怕不是要枪毙?

有一说一,结合去年“奶奶个腿”事件,我觉得看美利坚的热闹很有意思,但我不希望我的生活环境里养成下图这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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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可能是合理的,我这里不是说“合法”。这个“理”也不是一般人能够理解的那个“理”。我们知道苏联人能够骂的最大的官是美国总统,这是非常有特色的一个“理”。一般来说我们觉得这个“理”覆盖不到社区支书这么小的基础干部身上。这是此事让国人感到不舒服的地方。但是从事后公安同志的坚决态度上来看它已经覆盖下来了。

最后希望此贴能被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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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毕节便衣民警,来回近4百公里,其中还与当事人和贵阳警察对峙几个小时。然后回去又处理1天。

说明什么?一说毕节治安良好,以至于草包书记一案成为本市第一大案。从重从快处理。

二说,毕节公安书记治下有访,不是草包。

三说,好象毕节警力充足啊。


注意,本人说不是草包,请勿跨省,出省请带核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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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求了 别降热度了 做个ren吧

物业强卖强卖 书记狐假虎威

一句草包就被抓去隔了180公里的派出所

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你和你家人的身上(只是假设)

受了不公平对待 只能敢怒不敢言

小区物业都仿佛被别人控制 你不是花钱买了服务是花钱请了爹

而且你在物业群合理的吐槽 注意是合理的吐槽也会被强行铐手铐抓起来拘留

且不说邻居朋友 甚至孩子的朋友 孩子的朋友的家人也会知道 必然非常狼狈 很伤自尊

这种“强行戴手铐”+拘留的强制措施也可能会使身体受伤从而身心都受伤

并且还有可能留案底(我不懂具体法规 所以说可能)

物业试用 最后录不录用当然要业主来投 业主才是买房子的主体啊 这种选物业的权利被剥夺 合理吐槽一句就被抓起来拘留 而且这还是打着法律法规的旗号抓捕的

这个没有合理结果以后这位被抓的女士和她的亲朋好友 以及整个小区知道这件事的人会再相信这种“法律法规”的公平?

反正是我我肯定再也不会相信 并且也会教育我的孩子 孩子的孩子 朋友的孩子 朋友的孩子的孩子 都不要相信了

况且这件事已经上热搜了,很多人都知道了bi节派出所这么牛皮 手这么长 时间那么多 能管那么远 多小的事都“尽职尽责”抓捕,还是自认为的合乎“法律法规”

真的就这样抹掉热搜让大家遗忘的话真的是对公信力的一大挫伤

想想对所有看得见这个问题的人影响,事情捅出来了,就是扯下了垃圾的遮羞布,不能因为垃圾臭气熏天就把垃圾再盖上,而是应该打扫干净,让与垃圾一起狼狈为奸的害虫也狗带或者早日从良

所以,期待公正的处理,别降re度了,求求了,讲点卫生吧!

(更新)

抱歉太生气了忘记回应具体问题,其实我不是很懂具体的处罚条例所以就不胡言乱语了吧

感谢大家给我拘留和关小黑屋警告,所以特此声明:

我支持

富强民主 文明和谐 自由平等 公正法治爱国敬业 诚信友善 扫黑除恶 除暴安良

我反对

滥用职权 浪费警力 官商勾结 谗上媚下 小人得志 “狗”丈人势(此狗非彼狗,没有侮辱狗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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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徽会这么不值钱么?!少来点这种新闻吧,要不我会觉得中国没有法律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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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个笑话。因为骂支书“草包”遭跨市拘留的女士被下达拘留通知的时候,要求联系律师,警察对她说,“你港片看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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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能证明真的是草包咋办?算不算辱骂?要是能证明真的是无能算不算泄漏国家机密?要是能证明真的是吴签算不算泄漏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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