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贵州一女子在群内骂社区支书是「草包」,对方报警后,她被跨市铐走拘留 3 日?

回答
贵州一名女子因在微信群内辱骂社区支书为“草包”,被跨市铐走并拘留三日。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主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

一、 事件的经过及细节:

导火索: 事件的具体起因并非完全公开,但通常这类冲突可能源于社区管理、工作方式、或居民对政策的不满等。微信群作为基层交流的平台,有时会成为情绪宣泄或矛盾爆发的场所。
辱骂言论: 该女子在微信群中使用了“草包”等词语对社区支书进行评价。在网络空间,言语的界限往往模糊,但“草包”属于带有明显贬低和侮辱性质的词汇。
报警与跨市执法: 最具争议的一点是,社区支书选择报警,并且警方进行了跨市抓捕和拘留。这意味着事发地和拘留地可能不在同一辖区,这增加了执法的复杂性和对当事人的不便。通常情况下,如果事件发生在当地,会由当地派出所处理。跨市执法可能需要更严格的程序和理由。
拘留三天: 依据是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侮辱他人的条款。根据该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能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 事件引发的讨论焦点:

1. “草包”是否构成侮辱?
从法律角度看: 法律上对“侮辱”的界定是,指用言语或者行为公开损害他人人格尊严。虽然“草包”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贬低性词语,但如果被认定为公然且足以损害对方人格尊严,就可能构成侮辱。在网络空间,由于传播的广泛性,也更容易被视为“公然”。
从社会认知角度看: 有些人认为,“草包”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批评性语言,并非极其严重的侮辱,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可能有些过度。另一些人则认为,即便是日常用语,如果带有恶意和侮辱性,也应受到法律约束,以维护公共秩序和个人尊严。

2. 社区支书的角色与公众监督:
公职人员的特殊性: 社区支书作为基层公职人员,其工作接受居民监督是职责的一部分。居民对他们的工作方式、能力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监督的边界: 然而,这种监督也应有边界。在表达不满时,是否应该使用侮辱性语言?如果居民对支书的工作方式或能力不满,是否有更恰当的沟通渠道和方式?

3. 跨市执法的合理性与程序正义:
“跨市铐走”的震慑效应: 跨市执法,特别是“铐走”的表述,给公众一种强烈的执法和控制感。这可能会让一些人感到不安,认为是否存在“大材小用”或“滥用权力”的情况。
程序合法性: 关键在于执法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例如,是否在掌握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进行抓捕?是否有及时通知家属?跨市执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案件管辖权: 通常情况下,治安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管辖。如果事件确实发生在某地,但抓捕和拘留却在另一城市,需要明确背后的原因和合法性依据。是由于嫌疑人已逃离原籍地?还是有其他特殊情况?

4. 网络言论的自由与边界: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基层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民参与是重要的,言论自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
网络空间的责任: 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度的。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诽谤、侮辱、煽动。
平衡点在哪? 如何在保障公民表达意见的自由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名誉之间找到平衡点,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焦点。

三、 事件的可能解读和影响:

对基层治理的影响:
警示作用: 这起事件可能对一些基层干部和居民起到警示作用。基层干部可能会更加注意自身行为,避免被抓住把柄;居民在表达不满时,也可能会更加谨慎,担心触犯法律。
可能导致“寒蝉效应”: 一些人担心,过度严厉的执法可能会导致居民在面对不公或不满时选择沉默,不利于基层民主和监督的健康发展。
对法律适用和公众认知的影响:
公众对法律的理解: 这一事件让公众对“侮辱”的法律界定、以及基层执法(特别是跨市执法)的尺度有了更深的关注和讨论。
对网络暴力和言论自由的思考: 在网络时代,如何界定和处理网络上的言语冲突,是所有社会都需要面对的课题。

四、 总结与思考:

总的来说,贵州这起事件是一个复杂的案例,它触及了基层治理、公民权利、法律边界以及网络言论等多个层面的问题。

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角度看,任何形式的侮辱都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从公民参与和基层监督的角度看,对基层干部进行批评和监督也是合法且必要的。
最关键的是,执法的过程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支持其行动。尤其是在涉及跨市执法时,更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如何在一个开放、多元的社会中,既保障言论自由,又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这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平衡的难题。这起事件的发生,无疑为我们提供了更多反思的机会。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1941年6月3日下午,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在召开县长联席会议,讨论征粮问题。天正下着雷阵雨,突然一声响雷击中了会场礼堂的一根柱子,坐在旁边的延川县代县长李彩云不幸触电身亡,一个农民拴在礼堂边的一头驴也被雷击而死。这位农民借此发泄说,老天爷不睁眼,咋不打死毛泽东?保卫部门就把他抓了起来,并要当作反革命来追查。毛泽东知道后,急忙制止并要求立即放人。人放了,毛泽东的思考却没有停止:一个农民为什么会说出这样的话?我们工作中到底存在什么问题?


原来,陕甘宁边区作为中共中央所在地,虽然只有140多万人口,却驻扎着大量的党政军学人员,再加上地瘠民贫,自然灾害频发,粮食很是紧张。最初,边区粮食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征粮,主要对象是地主和富农,中农负担很轻,贫农全无负担;二是购粮,由边区政府拨款对外采购。但是,1940年以后,由于外援断绝,边区政府已没有足够的财力购粮。这使农民的公粮负担迅速由1939年的5万担增至1940年的9万担。1941年,又准备增加到20万担。这使广大群众深感负担过重,出现了不满情绪。

弄清事情的原委后,毛泽东经过认真反思,不但减少了当年公粮征收任务,而且由此意识到,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必须自己动手,生产自救。这次意外的“雷击”事件,使他从党群关系和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深刻认识到进行生产自救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成为大生产运动的一个重要诱因。

后来,毛泽东在七大的口头政治报告中还专门谈到“雷击”事件的教训:“1941年边区要老百姓出20万担公粮,还要运输公盐,负担很重,他们哇哇地叫。那年边区政府开会时打雷,垮塌一声把李县长打死了,有人就说,哎呀,雷公为什么没有把毛泽东打死呢?我调查了一番,其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征公粮太多,有些老百姓不高兴。那时确实征公粮太多。要不要反省一下研究研究政策呢?要!从1921年共产党产生,到1942年陕甘宁边区开高干会,我们还没有学会搞经济工作。没有学会,要学一下吧!不然雷公要打死人。”


1977年7月21日,邓小平在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中也谈及“雷击”事件:“对群众的议论,毛泽东同志是非常注意的。同志们总记得,在延安的时候,生产运动是怎么搞起来的。为什么提倡生产运动呢?原因之一就是当时征粮征多了,群众有怨言。我们好多共产党员听了心里非常不舒服。毛泽东同志看法不同,他说,讲得有道理,群众的呼声嘛!……他善于从群众这样的议论当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针和政策。”

毛泽东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历来是高度重视的。建国以后,随着党在全国执政地位的确立,一些党员和干部逐渐滋长了官僚主义作风,脱离群众,甚至做出了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这种苗头更引起了他的警惕。

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尖锐地指出:“有些人如果活得不耐烦了,搞官僚主义,见了群众一句好话没有,就是骂人,群众有问题不去解决,那就一定要被打倒。现在,这个危险是存在的。”随后,他举了一个典型事例:“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于是乎那个地方的群众布置了三道防线:第一道是小孩子,第二道是妇女,第三道是男的青壮年。到那里去测量的人都被赶走了,结果农民还是胜利了。后来,向农民好好说清楚,给他们作了安排,他们的家还是搬了,飞机场还是修了。”

当时在广东还发生过一个更为突出的例子:广东某县的麻风病防治委员会,要在某乡盖一个麻风病院,和群众商量,群众不同意,而县政府不顾群众的意见,硬在那里盖了一所麻风病院。这样就惹恼了群众,有400多人在合作社主任的带领下,把麻风病院的房子拆掉,把干部的衣服也扯烂了。结果,该县公安局的负责人带领8名警察赶赴现场,还开了枪。由于当地政府对这件事情没有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导致矛盾不断积累并最终激化,甚至发展到动用武力解决问题的地步,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针对类似事件,毛泽东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好像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可以横行霸道了。这样的人,群众反对他,我看是该当,我最欢迎。共产党是要得到教训的。”他还进一步提醒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县委以上的干部有几十万,国家的命运就掌握在他们手里。如果不搞好,脱离群众,不是艰苦奋斗,那末,工人、农民、学生就有理由不赞成他们。”因此,“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骂群众,压群众,总是不改,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

事实上,自1956年下半年起,一些地方接连出现不安定的苗头。据不完全统计,从1956年9月到1957年3月的半年时间内,全国发生数十起罢工、请愿事件。当时,一些党员和干部认为“好人不闹事,闹事无好人”,“凡是与政府闹事的就是敌我矛盾”。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他们对群众的闹事,一是“怕”,二是“简单处理”,即采取压制和压服的办法,动辄批判斗争、开除,甚至动用武力。例如,兰州一所技校,外省籍学生要求发给寒假回家路费,学校不同意,300多名学生闹了起来,学校领导采取强硬办法,抓了60多人,认为他们是反革命。对此,1957年1月27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现在我们有些同志,对待人民内部问题动不动就想‘武力解决’,这是非常危险的,必须坚决纠正的。”一个月后,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报告,又专门谈道:“闹事的直接的原因,是有一些物质上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但是发生闹事的更重要的因素,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这种官僚主义的错误,有一些是要由上级机关负责,不能全怪下面。”

怎样才能避免或正确解决群众闹事的问题呢?毛泽东对昆明航空工业学校的做法十分赞赏。1956年9月初,昆明市发生了由广东来昆明上中等技校的3000多名学生向省人民政府请愿,要求提高助学金和生活待遇的事件。但是,同期到达昆明航校的500名湖南学生却没有受到影响。其实,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条件比其他学校还差,之所以没有闹事,原因就在于“这个学校的政治思想工作是做得比较具体切实的”。校领导说老实话,把学校的困难情况如实地告诉学生,动员学生共同克服困难,校领导和师生同甘共苦。结果,困难重重的昆明航空学校办得生气勃勃。毛泽东称赞:“这是没有官僚主义的。如果办学校的人,都照这个办法办,那就好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办学校的办法。”

此外,毛泽东还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高度,深刻阐释了解决群众闹事的办法,指出:“我们是不赞成闹事的,因为人民内部的矛盾可以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去解决,而闹事总会要造成一些损失,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我们相信,我国广大的人民群众是拥护社会主义的,他们很守纪律,很讲道理,决不无故闹事。但是这并不是说,在我国已经没有了发生群众闹事的可能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注意的是:(一)为了从根本上消灭发生闹事的原因,必须坚决地克服官僚主义,很好地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恰当地处理各种矛盾。只要做到这一条,一般地就不会发生闹事的问题。(二)如果由于我们的工作做得不好,闹了事,那就应当把闹事的群众引向正确的道路,利用闹事来作为改善工作、教育干部和群众的一种特殊手段,解决平日所没有解决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搞好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是党的事业中一个永恒的主题。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这并不可怕,关键是要思考如何妥当地处理问题,使其向有益的方向转化。毛泽东的做法就是很好的范例。如果党员和干部们能够认真学习毛泽东对待群众激烈言行的态度和方法,也许不但能够及时妥善处理问题,消除党群、干群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而且还能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以改进和完善。

本文摘自《党的文献》杂志2010年第5期,作者:秦立海,原题:《毛泽东如何对待群众的激烈言行》

user avatar

草包这个词,指无能却装作有能耐的样子。

但是不难发现,这位支书并没有装……

这样就有两种可能。

一是肆无忌惮地暴露无能,二是具有大能却不作为。

第一种情况属于能力不胜任社区工作,且无廉耻;第二种则是懒政、惰政。

无能、无耻、懒政、惰政都指向一个结果:该支书不能胜任这份工作。

user avatar

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派出所做的这件事证明相关人员业务能力极差,堪称:

草包,草包,草包。

上海最近有疫情,我去过黄浦区好多地方,住的也近,就请草包别来接我走了,我老人家原地过年。

user avatar

我分析下维权者的情况。第一,她家住贵阳,在毕节有房,所以家境应该不错。第二,她是先走了体制内的热线和行政复议的维权方式,但迟迟等不到回复时才联系了媒体,这样也不会给某些人以借口。第三,她没有找贵州的媒体,而找了郑州的《东方今报》,这样避免事情在本地和谐掉。第四,报道中对事情经过、对“草包”的含义,讲得很清楚,这当然有记者的功劳,但这首先是当事人本人思维清楚。第五,诉求很清楚,除了拘留之外,对异地传唤、使用警械、虐待也分别提出了质疑。第六,她发的相关的微博也写的很清楚,也一直坚持诉求,没有后退。总之,此人很厉害。

预测:现在由于舆论,估计马上行政复议的结果会出来。

更新:这才一天时间,预测就成真了。公安取消拘留处罚了。

user avatar

在美匪治球体系下,这种事件的解决,仍然是外交而非内政。

这绝不是,简单的个体公共话语权问题,而是言论管控问题。

要让老百姓开口骂娘,肚量不是没有。而是,一旦开放这种肚量,你信不信,让老百姓戴个口罩都能给你扯个阴谋论和人权。

提倡原地过年,就更不用想了。

你不抓他们,他们觉得是言论自由;你抓了他们,他们就知道什么是依法办事了。

想要进行政治话语权不公正体验下的敌意发泄,请辱骂特朗普(现在是拜登),而非社区支书。

北美反匪必灭!入关!

user avatar

看完这篇对小管家心里只有感恩。

user avatar

我还是一贯的态度,能用民事途径解决的,要慎用行政拘留 -- 因为行政机关的裁量权,经常是没有得到充分制约的。

说来有趣,因骂人是「草包」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这还不是孤例。2018 年 9 月有这么一件事,山东省平度市刘某在「世纪花园社区居民一家亲」、「平度房产房源推荐群」等微信群发布「马副总人渣、草包」等消息。这里的「马副总」指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的副总裁马某,刘某认为马某对自己的妻子作出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变相进行非法解雇,因此产生了矛盾。

结果,刘某因侮辱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当地警方作出了平公(泰)行罚决字[2018]714号《平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提出行政复议,随后平度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政复决字[2018]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处罚决定。

与此同时,通过检索民事案件可以发现,说别人是「草包」,有的时候、在有的法官看来,连民事赔偿都不需要。

在《汤敏、林震巍、厦门喂格鲁特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2019)闽 0203 民初 24266 号中可以看到,被告不仅在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草包」一词评价他人,还有更难听的(为了维护知乎社区氛围,我就只放判决书相关部分截图了):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被告撰写的文章是公民行使社会监督权的一种方式: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侮辱或者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有权对公益组织的合法合规经营行使社会监督权,但言论行使的边界以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为限。
本案中,林震巍及其所运营的喂格鲁特公司利用网上搜集的公开信息对汤敏所举办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深圳市古村之友古村落保护与发展促进中心”的财务账目、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了披露和质疑,上述披露和质疑的内容的基本内容从在案证据来看具有事实根据,汤敏在庭审中亦确认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林震巍文章所述情况有违客观事实,故就文章基本内容来看不能认定对汤敏构成侵权
但从文章使用的语言情况看,林震巍在所涉文章中发表了大量明确针对汤敏及其所经营的古村之友进行人身攻击性质的侮辱语言,贬低了汤敏的名誉,对其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不过,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了文章并进行道歉,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鉴于林震巍构成侵权行为的文章内容已被屏蔽无法查看到,其本人已于2019年7月在杭州西溪派出所当面就文章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向汤敏进行了口头道歉,且此后未再发表其他涉嫌侵害汤敏名誉权的文章,此外未有证据证明该批侵权文章对汤敏造成了其他严重损害,应认定林震巍及喂格鲁特公司已在本案起诉前以自行停止了侵权行为并向汤敏口头道歉的形式承担了侵权责任。
汤敏要求林震巍、喂格鲁特公司承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支付律师费等进一步的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这样看来,同样是评价他人为「草包」,有的人被行政拘留,有的人连民事赔偿都不需要,这恰恰说明了语言的伤害性和侮辱性是一个很难一概而论的问题。此次事件中,考虑到贵州这名当事人的语言也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某种程度上也是在行使社会监督权,因此更加不宜无端进行行政处罚。

私人的归私人,公家的归公家,这样才好。

user avatar

谈谈抓人的行为

先来看一下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复议并提起诉讼。具体行为受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分为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显然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自由裁量行为。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要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说得通俗点,作出的行政处罚要合理、有实现可能、有必要性、能够达到教育意义。

在这起事件里,倘若该女士的侮辱行为有降低了「支书」的社会评价,那么公安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选择。

那么拘留三日是否合理呢?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必要性要求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此外适当性要求对行政行为的目的所作的要求,即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目的相悖离。

显然这起事件里当地公安完全不符合上述要求。

第一,贵阳市与毕节市相距甚远,将近180公里,公费支出成本高,抓人花费的警力成本更高。疫情期间出市需要进行报备,需要核算检测报告,驱车前往来回油费都不便宜。而且从新闻里我们无法得知,那位异地抓人的警察有没有住在那「守株待兔」多天。可见这起事件里抓人所需花费的纳税人钱不少。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是人所众知的事情,从上述距离测算可知派一个人去那来回至少一天时间,何况还是两个人,此外还要提前知道该女子何时在家,不然无法逮个正着只能干等。

随后,民警张某、李某驾车到贵阳后在任女士家所在辖区派出所配合下来到任女士家中,向其出具了传唤证,但任女士拒绝配合且情绪激动,根据相关规定,办案民警为了拒绝不必要的伤害,使用手铐对任女士进行了强制传唤,并与贵阳市乌当区公安局创新派出所对接后将任女士接到七星关区进行询问调查。

第二,行政拘留与罚款相比,后者更具有可行性。即便女子行为不当电话传唤不肯来那也没关系。作出一个500元的罚款让她缴,不缴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滞纳金,何必兴师动众的跑外地去浪费纳税人的钱?以逸待劳不香吗?而且她在那里有住所,回来住只是时间问题,治安处罚时效是六个月,何必急于一时。

第三,罚款也能达到教育目的,草包一词尚不足以达到严重程度。(参考本问题其他回答,于此不赘,手动狗头)

而且这件事还有管辖权问题,异地传唤问题……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何来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一说?

所以,这件事极有可能是脸面问题。

user avatar

有没有发现一股熟悉的感觉扑面而来

大佬们求放过

user avatar

形成舆情了。

两条路。

一是咬着条文不认错被全国舆论继续发酵。让一把手聚焦全国人民的目光。

最后顶不住,事情更大,

二是爆出后第一时间处理当事人,平息舆论,民愤压下去,网民的记忆一周。

下个热点出来就无人关注了。

拖得越久,事情越大。

user avatar

涉嫌泄漏社区机密,居留3日?

user avatar

突然顿悟了为什么当年年少无知的我报警后警方没有去贵阳抓人了,原来是因为对方只是用酒瓶爆了我的头,而没有骂我是草包。这突如其来的办案效率着实让人有点措手不及,难免会让人联想到一些什么,希望事情闹大点,查查看有没有惊喜。

但是话说回来,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1.生活中确实有很多无理取闹的人,当被人在有几百人的大群里公然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辱骂时,被骂者只能忍着吗?

2.何种程度算是辱骂?

user avatar

暴打要薪的女钢琴老师,并打断手指,涉事人关三天,

说一个社区基层干部草包,也是关三天,

懂了,骂人和暴打他人同罪。

准备把自己嘴缝上,怕被关三万天。

user avatar

骂一句草包就可以跨市拷走拘留3日,那国足要是报警的话,全国球迷都得被跨省拘留十天、罚款五百吧?

毕竟警察叔叔说

“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中国老百姓骂国足时用词可比草包严重多了。

不行,我得先找个地方躲一躲,昨天刚骂完国足乐色。

user avatar

说明跨区域管理协调机制卓有成效

user avatar

这事我非常赞成。

我赞成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我非常赞成政府公职人员利用法律武器来处理该类纠纷。

现在的情况是,一般公职人员很少利用法律武器来处理纠纷,因为只要公职人员站上“原告”或“被告”的席位,那么各种潜规则就认为这个公职人员是失败的,无论其诉求是否合法。

无论是群众还是政府,其实潜意识中都不太支持公职人员利用法律来处理纠纷,他们要么过渡解读,要么认为丢脸 ,要么认为没事找事,要么认为给单位找麻烦。

我要说的是,这种潜规则是极其错误的。结果就是公职人员往往是采用某些不太好的方式解决问题。

该案的社区支书报警的行为值得提倡,我也建议其他公职人员在遇到该类问题的时候都报警,利用法律来处理,而不是用其他方式处理。各级政府部门希望也能消灭潜规则,利用法律来解决各种纠纷问题。

2、有法可依。该项事件是有法律规定的,新闻是个标题党,说什么“只因群内骂人”,好像群内骂人是什么好事一样。下次是不是要出个标题“只因打了驾驶员一巴掌”,或者“只因在高铁上吸了口烟”?违法就是违法,以前不处理,应该怪执法机关不作为,而现在处理了,应该质问执法机关以前干嘛去了,以后如果不处理是否应该按渎职算。

3、无理取闹。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不是刘某私自定的,群里刘书记的处理有理有据,没有任何问题。任女士自己不懂法不要紧,但是你不能无理取闹,更不能暗示别人违法乱纪,说别人是黑势力。也不能因为说刘书记是公职人员就活该被人无端指责。

4、关于跨市拷走。不是贵州人,不知道什么是跨市,特地去搜索了一下,下面是搜索结果,大家自己看:

知乎上有些人呀,平日里一个个反对按闹分配,现在都哑巴了?难道因为无知就可以污蔑毁谤他人吗?


综上,刘书记和警方这次做得对。同时我也希望此类事项今后都能依此办理,不要觉得小违不违法,也不要看人下碟。

user avatar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不能正确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直接原因是对有关法律理解不当、定性不准,深层次的原因是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缺乏清醒的认识。各级公安机关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严格准确、依法办理好侮辱、诽谤案件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化解矛盾,避免因执法不当而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

上面这番话出自公安部于2009年所发的,目前仍有效的文件——《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这番话也曾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在翻译《批评官员的尺度》一书中,撰写译者序言时所引述的文字。

user avatar

我就好奇,这种时候为啥没人指责这支书给境外势力递刀子,按照我对外网舆论的了解,这事不用添油加醋放红迪网上都能让反华势力高潮半个月。

user avatar

这盛世。。。

user avatar

我觉得无论以美分还是官五的价值观,挂路灯的时候我都能挂到二环以内。(滑稽)


旗杆附近是不敢奢望的,能卷个二环内我就知足了。

user avatar

想搞清楚这件事相关方行为有没有正当性,需要了解一下这些法律知识:

1.社区书记到底该不该管?

管,该管,并且这还是他的职责所在。我国宪法给居委会定位的标准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有以下任务:

...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该女士就应该向这个社区书记反映,并且书记作为「先锋队」,更应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像这样不管不顾,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样的行为从法理上说不通。

2.业主大会有没有权力决定物业选择对象?

这个是有权利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该女士提到这里有人违规操作,应该是没开会直接私自决定,或者拉拢一帮业主排挤其他少数意见业主,开会通过与相关物业的合作。

3.该女士应如何救济自身权利?

如果真的是存在违规程序,那么法律也赋予了她不少的救济渠道。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该女士可以选择告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方,目前来看调解的话可能性不大,人都被行拘了,没法好好说说了。

4.预测一下事态的发展

这里社区书记搞人动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侮辱、诽谤条款」明显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构不构成「公然」就值得商榷,就现有证据来看,该女子似乎并没有转发多个微信群的行为,只是吐槽了一句,看到的人顶多500个,构不成「公然」;

其次,连「侮辱」都算不上,我觉得是事实陈述吧!这个社区书记的确挺怂的,你一个书记还怕业主大会话事人?真是笑话。

这件事被曝光了,社区书记好日子该到头了,公器私用,滥用手中权力,朋友们,撤职不过分吧?明显是来混日子。

最后,想提醒大家关注该女子说的一句话:

「我们自己花钱买的房子,什么时候业主会和物管变成了我们的主人。」

谁花钱谁地位就高,如果你身边有这样为公共利益声张服务的人,能帮个忙就帮个忙吧!

毕竟,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user avatar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味强调批评自由,无视侮辱导致的人格损害,这种观点我是反对的。

但是处罚应考虑情节严重程度,具体到本案,我赞同处罚有待商榷。


本案虽然是业主与业委会管理人员间的纠纷,但纠纷(物业公司选聘问题)本身孰是孰非其实是一个干扰项——无论背景如何,「草包」都是一种侮辱,只是如果事出有因,处理时应结合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的关键只有两个:

1、在微信群内辱骂「草包」严重程度是否足以导致行政拘留?

2、执法过程(对被拘留对象采用手铐)是否符合警械使用规定?


针对问题一,在微信群内辱骂「草包」严重程度是否足以导致行政拘留:

目前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从本条来看,不考虑「草包」的语境,公然侮辱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既然是「或」,似乎适用罚款/拘留均可,处罚看似是合理的。


但是进一步检索,会发现《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对本条作出过细化规定

依据《指导意见》:

十一、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行为人系初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没有载明存在其他法定裁量情节,且争执还有业主纠纷的大背景,按照《指导意见》,「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无视了《指导意见》,机械适用行政拘留,确实有待商榷


针对问题二,执法过程(对被拘留对象采用手铐)是否符合警械使用规定:

拘留过程中使用了手铐,警方回应称「用手铐铐住任女士进行强制传唤是为了防止发生意外」。

关键就在于这个「意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使用手铐的前提是「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本案中警械使用是否合法,取决于任女士是否有上述或类似行为。

目前的新闻报道没有提及类似信息,如果前文所说的「意外」是指任女士曾做出或者有理由相信任女士会做出上述危险行为,则使用手铐合理合法。如果任女士没有类似行为、始终配合执法,警方却径行动用警械,执法过程可能涉嫌违法。

当然,也不排除新闻报道不全,尚有信息待披露。


综上,本案处罚及执法过程确有争议,至于其他爆料内容(亲属回避等)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和披露。


以上。

user avatar

线下有跟 @伊藤诚 聊聊,我觉得我们的意见是一致的,民事法律能解决的问题,何必用行政力量?在警力资源紧张的时候,更需谨慎适用行拘——这应该是对警力的极大浪费。

按:一些准备在评论区开始辱骂的人,我也不必举报你们,好自为之吧。

因为评论区真是体现了社会的真实,令人觉得法治任重道远,语文阅读亟待加强,或许总等到自己被坑了才知道我们的苦口婆心。理智的人不妨参考无讼案例 | 随时随地快速检索案例法规:无讼案例 | 随时随地快速检索案例法规,(2020)鲁02民终6141号,(2017)粤01民终5106号,(2019)闽0102民初2016号,(2019)沪01民终14013号,(2018)粤0514民初522号,(2019)川0115民初1351号。综合案件考量,而不必空口白牙,徒秀智商。

对于任女士而言,如果认为公安局作出的关于“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问题,完全可以走一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然,读者阅读本文须有共识,那就是任女士在群内骂社区支书刘某的确构成了名誉权侵权,但是不至于上升到侮辱从而被行政拘留的程度。

展开而言,将心比心,谁也不愿意被人骂成“草包”,何况是在几百人的微信群里被人辱骂(当然如果有人愿意被人骂成“草包”的SM行为另当别论,这里需注意的是个人行使的正常批评权利不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他,法律权利应有明晰的边界)。

贵州的任女士在小区业主群质疑业委会不召开业主大会便擅自让新物业公司通过试用期的行为时,不满社区支书刘某的“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的回应,而在业主维权群里骂了刘某是“草包支书”——这种行为其实是侵犯刘某名誉权的。

因为在一个200多人的微信群内发布刘某是“草包支书”的言论,其实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刘某品德、声誉、形象的社会评价,客观上侵犯了刘某的名誉权,并造成一定影响。

笔者按:略微再展开而言,这个事件其实完全可以在《民法典》背景上归纳为两个争议焦点:

  1. 任女士在“兰苑花园维权微信群”进行散播“刘某草包”等侮辱性语言是否构成对刘某的名誉侵权?
  2. 如任女士构成对刘某的名誉侵权,其应如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第一个问题而言,公民、法人的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为网络侵权仍然是传统过错责任形态下的侵权类型,就其归责而言,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因此,微信群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一致,也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违法行为,即微信用户通过微信发表了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名誉的不实文字。

(2)损害后果,即微信用户发表的不实信息造成了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

(3)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4)因果关系,即微信用户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名誉损害的后果有因果关系。

微信用户在微信群中发表言论一旦满足了该侵权四要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在具体判断任女士在“兰苑花园维权微信群”进行散播“刘某草包”等侮辱性语言是否构成对刘某的名誉侵权时,主要看在微信中用语音或文字发布对不特定多数人可见的能够实现即时分享的信息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可构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女士发布侮辱性语言的微信群人数众多,该行为影响广泛,客观上使他人对刘某社会评价降低,已造成刘某名誉受损,所以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而言,侵权就要认,该案如果真的诉诸法院,任女士其实需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犯错负责,我觉得这应当成为公民的共识。

那么就行政拘留问题而言,警方是否有权力行拘贵州的任女士呢?其实跟一般网友的认知不同,警方还是有权力予以行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任女士在业主维权微信群中以言语侮辱第三人刘某的事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而警方的确有权力对任女士给予行拘。

不过我们也需要考虑到,仅仅是因为一句刘某是“草包支书”侮辱性语言就动用警力,实属过激。其实警方批评促成双方调解就行,不至于因言被拒。

在笔者看来,这个事件之所以引发大众热议,还是因为刘某的丈夫是警察,否则其实仅仅是一位名誉权被侵权人正常维权的“有事找警察”操作。当然笔者也绝不为这位刘某说话,对于任女士而言,如果认为公安局作出的关于“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问题,对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渠道都是畅通的。

近来知乎有些用户总喜欢迎合网友情绪从而获得高赞,笔者以为此不当取。在知乎这样的平台发言,法律人本应该是发挥有一说一、有二说二的专业特性,那就权借这个事件做一下有利于大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展开。

user avatar

作为我们小区业委会的一员,去年也遇到了类似的事情。

小区物业在一栋楼的旁边开辟了一块空地(本来是小区绿地),作为存放装修垃圾的场所。但是这个垃圾场紧挨着一栋楼的墙,这当然导致了业主的不满,尤其是一楼业主,无法相信也无法接受有人在他家隔壁建了个垃圾站。

在多次向物业维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向派出所报警无任何答复之后。一楼业主以牙还牙,把垃圾倒在了物业门口,既然你在我家旁边倒垃圾,那我就在你门口倒垃圾。

他倒垃圾的那个下午,我正好在小区,突然手机响了,说警察抓人了,把一楼业主抓走了。

我赶忙赶到物业,去了只有物业经理在,他很激动地跟我讲,“蒙律师,你看,这就是正义的力量。”

我和其他几位又赶忙来到派出所,向警察表明三点:

1、要求警方向业主家属说明抓人理由,行政拘留?案由?

2、如果成立行政案件,要求警方对同样在小区绿地倾倒垃圾的物业负责人采取同等措施。

3、表明业主委员会将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利的决心,并当场起草行政复印文书,针对警方还未给定性的行政行为拟提出复议。

经过我们不断努力,业务终于于当晚回到家中。后经了解,警方的确准备以扰乱秩序对业主进行行政拘留。

通过那个事,贵州这次的事我就很好理解了。

我们常见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其实都存在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而法律的解释权,就在每一个具体的行政人员和司法官手里。

那么法律解释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叫目的解释,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我想“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这一条法律的目的,一定不是把一个在微信群里说了一句牢骚话的人抓起来关三天,这就叫行政不合理,这就叫没有原则的行政。

此时,我突然想起一句古话“只许有人放火不许别人点灯。对于可以翻手云雨的人,权力滥用不仅包括懒政,也包括选择性滥用。

这个案子的复议,一定会翻过来。

user avatar

草包派出所!

这是我说的,欢迎跨省!

毕节市公安局深夜出了通报,我划重点:

1.侮辱事实存在。
2.传唤程序违法,所以撤销行政处罚。
3.涉事派出所所长和民警被停职调查。

一、“草包”是侮辱吗?

不否认草包确实是贬义词。

但是并不是侮辱性词汇。

比如,如果我说某人傻子,万一人家检测出智商只有5,那我这叫客观描述!辱骂都算不上!

所以,是“草包书记”是侮辱吗?得看几点:

一是这位社区书记是不是真的草包!

二是社区书记被骂草包是否造成她社会评价降低。

显然,社区书记的所作所为,作为一个无论是明真相还是不明真相的群众, 骂一声草包,都不能算是侮辱。

作为基层干部,不回应群众质疑,不解释,不沟通,强势硬怼,不被骂才怪!

这种被骂“草包”,并不会降低社区书记的社会评价。

一是一句“草包”传播范围小,影响小。二是“草包”不会降低社区书记的社会评价,如果业主反映属实,那么无论谁住哪个小区,社区书记在群众心目中的社会评价可能连“草包”都不如!

二、放着群众反映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违法事实不查,却去查侮辱?

根据当地小区业主反映,该小区业委会存在这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经过七星关区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了,涉案金额确定的有9.24万,其他无法核实,共有18万!为何不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6万元以上,即为数额较大!

放着明摆的犯罪的线索不立案侦查,却针对不成立的“侮辱”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这不是草包是什么?

user avatar

骂“草包支书”被跨市铐走,执法越界实属加戏过多

贵州省贵阳市的任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在毕节市兰苑花园小区居住,因在小区业主群骂了社区支书刘某是“草包支书”。刘某报警后,人在贵阳的任女士被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派出所民警用手铐铐到了毕节市,并被行拘3日。在此过程中,警方存在违法传唤、违法使用手铐等问题。对此,涉事支书刘某回应,她只是想让任女士道个歉。毕节市警方在相关回复中回应,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用手铐铐住强制传唤是为了防止发生意外。(东方今报)

一句“草包”,跨市铐走。毕节警方执法,当真是雷霆万钧“虽远必诛”。谁曾想,微信群里一言不合吐槽开怼,竟也能招致一顿手铐、拘留套餐。

事发闹大之后,毕节警方回应,强调“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就算如此,就能够把人铐走行拘吗?根据法律规定,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比照而言,任女士只是骂了一句“草包支书”而已,远远算不上是“情节严重”。从本质上说,此事就是一起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犯罪。警方跨市铐走拘留,这着实属于加戏过多,有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的嫌疑。

毕节警方自己解释,本案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开罚。该条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那么,需要追问的是,“草包支书”一说到底是“侮辱”,还是人民群众对于公职人员“情有可原”的情绪宣泄和监督批评?此外,即便是任女士的过激言语“违法”了,为什么不是罚款而是直接用上了拘留的重罚呢?

机械性、选择性套用法条,甚至是“就重不就轻”地适用法条,都是违背立法本义和司法精神的,并且往往会造成灾难性后果。警方执法,同样必须参照传统和惯例,而不是将个别法条泛滥化、绝对化、从重化。一般来说,“骂人”只要不是措辞过分极端、不存在多次重复辱骂、恶意滋饶等,未造成恶劣后果,那么通常都不该作为行政违法案件、刑事犯罪案例处理。否则,若在微信群里只言片语吐槽怼人,都会被拘留,那么势必人人自危、噤若寒蝉了。

执法部门避免介入民事纠纷,行政处罚谨慎采用刑事手段,怎么强调都不过分。警方跨市铐人行拘一时爽,后续却注定是贻害无穷。公民主体之间捍卫人格权、名誉权是一回事,私权警惕公权的越线侵犯,或许还是更为优先的价值。

封面新闻 蒋璟璟 2021-01-26 17:57:52

user avatar

不解决现实中具体的问题,而是单纯的讲辱骂就拘留三天,这太教条了。

这是激化矛盾。

user avatar

一个社区支书怎么调动的他市民警?

直接拘留?流程就不对,还上手铐?

有说“会闹的孩子有奶吃”的,可曾想过底层人民有什么有效的维权途径吗?

user avatar

泄露国家机密罪。

user avatar

把一个骂书记草包的业主,从贵阳铐住带回毕节,然后予以治安拘留三日?

好大的官威。

就本案而言,其作为业主,因为对社区书记不满而骂草包以表愤怒,虽然用词不当,但是是属于个人对干部的评价,但是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侮辱行为。

若是如此上纲上线,那批评过或者表达不满的人太多了,那又有多少人要被拘留?

而对此行为,该女士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