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讲一个故事,说的是多年前我们医院门诊,一个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初诊,病很重,丰富的听幻觉,被害妄想。
当时医生建议住院,他的父母,当时就跪下了,求医生!“住了院孩子一辈子就完了!”
最终也没有住院,家人签字拒绝了。
离院回家的路上,由于敏感多疑,他把周围的路人当做是“追杀”自己的人,拿起路边摊上的水果刀,砍伤11人。
当时我一直以为是故事,直到几年后我收治了事件中最小的那个伤者,一个十多岁的孩子,外伤性癫痫,人格改变…
现在还讨论精神病人发病期伤人是否需要判刑毫无意义,法律定的,合理的。
那么,这事件里那对跪地的父母呢?他们是病人的监护人,他们拒绝了给他治疗。他们需要负什么责任么?很遗憾,什么也不需要负责。
现在也不是讨论蠢即是恶。
我真想知道,为恶,为什么没有法律可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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