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果园、山林、农田未征先用,如何应对?

回答
果园、山林、农田“未征先用”,咱们该咋办?(干货篇)

这事儿啊,在我们身边儿真不少见。好端端的果园、绿油油的山林、肥沃的农田,还没等政府说要征用,就有人打着各种旗号,先给“挪”到自己手里用了。这可不是小事,涉及到咱农民的生计,也影响着国家政策的落实。那遇到这种情况,咱们普通老百姓,或者村集体,该怎么应对呢?这事儿说起来复杂,但我尽量给大家掰开了揉碎了,讲点实在的。

首先,咱们得弄明白,“未征先用”这到底是个啥意思,为啥会发生?

“未征先用”,顾名思义,就是没有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就强行占用土地,并进行开发利用的行为。这中间可能涉及到的土地类型很多,比如集体所有的果园、山林,还有承包给农民耕种的农田。

为啥会发生这种事呢?原因可就多了去了:

利益驱动: 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利益。有些地方发展快,土地价值高,有人看中了这块地,想拿来建厂、搞房地产、修路等等,一旦得手,那可是实实在在的钱。
“先上车后补票”心态: 有些地方政府或者开发商,急于上项目,就抱着一种“先干起来再说,回头再补办手续”的心态。觉得只要项目有了雏形,后面的审批流程就容易了,甚至能“倒逼”政策。
信息不对称和农民维权意识不强: 有时候,老百姓对土地政策、法律法规不熟悉,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也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遇到强势的一方,就容易吃哑巴亏。
监管漏洞: 相关的部门如果监管不力,或者存在“利益输送”,就给这种“未征先用”的行为留下了空间。
村集体管理不善: 有些村集体内部管理不够透明,村干部可能被利益裹挟,或者村民主体意识不强,未能有效监督和阻止。

那么,咱们遇到这种情况,别慌,一步一步来,先把咱们自己的底气夯实了!

第一步:摸清家底,固定证据!

这就像打官司,证据是王道。咱们得把自己手里能掌握的证据都搜集起来:

1. 土地承包合同/确权证书: 这是你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看看合同上的地块位置、面积、期限等等。如果是集体土地,那得看村集体的土地承包方案和相关会议记录。
2. 地块的地理信息和影像资料:
实地拍照/录像: 组织村民,在土地被占用前(如果可能的话)和占用后,都进行详细的拍照和录像。要清晰地显示地块的边界、地上附着物(果树、林木等)、以及被占用后的情况(挖土、施工等)。最好能在视频里加上时间、地点信息。
卫星地图/航拍照片: 利用一些免费的卫星地图网站(如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截取地块的卫星图,或者联系一些航拍服务,获取地块在不同时间点的影像。这能直观地展示地块的使用变化。
村里的地籍图/规划图: 看看村里有没有以前的地籍图、规划图,能证明这块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3. 地上附着物的证明:
果树/林木的清单和评估: 如果是被占用的是果园或山林,要把果树的种类、数量、年龄、产量等信息记录下来,最好能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算出损失价值。林木也一样,需要林业部门的鉴定和评估。
农田的作物信息: 如果是农田,要记录当季种植的作物种类、面积、预期产量和价值。
4. “占用”行为的证据:
通知书、公告等文件: 如果有人口头告知或者发了什么书面文件说要占用土地,都要留好。
现场施工记录: 施工方进场的时间、挖土、平整土地、建围墙等行为,都要留下痕迹。可以找几个有证件的证人(如村民代表)在现场作证。
与占用方的沟通记录: 如果和占用方有过交流,比如询问情况、提出异议等,要注意保留沟通的证据,如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

第二步:分析性质,找准方向!

证据搜集得差不多了,咱们得分析一下,这个“未征先用”到底属于哪种情况,然后才能知道该怎么“出招”。

1. 是政府主导的非法占用,还是企业/个人违法占用?
政府主导的: 如果是地方政府为了某个项目,绕过征收程序强行占用土地,性质就比较复杂,可能涉及行政诉讼。
企业/个人违法占用: 如果是某个开发商、企业或者个人,利用各种手段侵占土地,这属于侵权行为,可以走民事诉讼。

2. 占用的是集体土地,还是家庭承包地?
集体土地: 如果是村集体所有的山林、荒地等,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外部单位占用,主要问题在于是否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关的报批手续。
家庭承包地: 如果是承包给农民耕种的农田、果园,被他人占用,那直接侵犯的是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3. 占用土地的目的是什么?
开发房地产?
建设工厂?
修筑道路?
其他商业开发?
甚至是“以租代征”的变相非法占用? 这一点要特别警惕,一些人打着“租赁”的旗号,但实际用途却是搞非农建设,这其实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

第三步:层层递进,依法维权!

证据有了,方向也清楚了,咱们就可以开始行动了。记住,要依法依规,步步为营:

1. 内部沟通,以和为贵:
找村集体(村委会/村党支部):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向村集体反映情况,要求村集体出面协调。毕竟,集体土地的维护是村集体的责任。
向占用方提出异议: 如果是村民个人承包地,可以先尝试与占用方进行沟通,明确提出停止非法占用,并要求赔偿损失。最好有村民代表或知情人陪同。

2. 升级反应,寻求外部帮助:
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如果村集体无法解决,或者就是村集体默许甚至参与的,就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附上证据,要求依法处理。乡镇政府有责任管辖辖区内的土地纠纷。
向县级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这是管土地的,专门负责土地的规划、审批、监管和不动产登记。向他们举报“未征先用”,要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进行处罚。
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如果被占用的是基本农田或林地,这些部门也有监管职责。
信访局: 如果觉得政府部门推诿或者处理不力,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

3. 法律武器,最终手段: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认为乡镇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或错误处理侵犯了你们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相关决定,或者责令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占用方是企业或个人,并且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根据情况,可以请求:
返还土地: 要求占用方立即停止占用,将土地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包括因土地被占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作物损失、果树损失)和间接损失(如预期收益损失)。
支付占用期间的补偿费用: 即使土地被合法征收,也应该支付补偿,何况是非法占用,更应该支付合理的补偿。

在维权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点要特别注意:

证据保留: 所有提交的文件、照片、录像都要留好原件或清晰复印件,并做好记录。
书面沟通: 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沟通和反映情况,这样有据可查。比如,写举报信、投诉信,盖章或签字确认。
联合行动: 如果是村民集体土地被占用,最好能组织村民联合起来,形成合力,共同向有关部门反映。人多力量大,也更容易引起重视。
寻求专业帮助: 如果情况复杂,或者对方势力强大,可以考虑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代理维权事宜。很多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可以咨询一下。
保持冷静,理性维权: 在整个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采取过激行为,避免给对方留下攻击的口实。要相信法律和政策会给我们一个公道。

最后,我想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对于“未征先用”这种行为,我们绝不能熟视无睹。通过了解政策法规,掌握证据,并运用合法手段,我们一定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守护好我们的土地!

希望这些内容能帮到大家。记住,了解是第一步,行动是关键!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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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前征地拆迁的律师给一点建议吧,赶紧请一个非本地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1.这里面涉及到好几个法律关系,征地,行政强制执行,这些不止是单一的一个法律关系,不是普通村民可以自己分析完成的。2.这里面会牵扯到很多机关,征地就有国土局、土储中心、市县级政府的事情,强制执行可能会牵扯到镇政府以及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只靠村民自己的力量难以跟这么多部门进行对抗。3.不能请本地律师,本地律师害怕得罪本地政府啊以后自己还怎么混,外地律师相对好点。4.请了律师也不一定是就要打官司,他可以帮助你们分析整个案子,是谁的责任,给你们指明方向,协助你们跟政府谈判,拿到好的补偿。

如果家里实在是没有钱请律师,找法援律师也是可以的,只不过自己要多督促律师,法援律师一般也是当地的,不过他们也会尽力帮你们跟政府进行沟通。

不请律师的话,1.留存一切证据,每次跟政府机关沟通都要录音,政府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是需要很严格的手续的,还必须提前下发强制拆除通知书,对方若是没有发放征地补偿,政府机关就要强拆,可以要求起诉确认强拆违法并提起行政赔偿。在对方没有拿出什么实质性文件出来的时候,完全不必自己拆除。

2.关于当事人死亡的事情,描述太少,没有办法做出判断。

3.还有征地补偿的费用,根据《信息公开管理条例》可以向相关机关申请公开征地补偿费用,在申请发放,不发放根据行政诉讼法也是可以起诉。直接去县里国土局咨询就可以。国土是国家垂直管理的,他们系统做的还可以的。

因为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只能根据问题暂作浅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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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诊所接触过很多关于征用土地的案子。以下根据在诊所的经验说一下自己的意见。

一般这种征用应当有征用的通知和补偿方案。在文中并未看到相关描述,若没有可以去土地局反映,若不合规定土地局会开一些停工的文件。如果仍不停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接触的当事人的经验,运用媒体等舆论手段也有一定效果。

对于征用土地所造成的人身损失我没有接触过实例,也不敢妄言,但私以为可以在诉讼中提出。应当也可以单独提出诉讼。

法律咨询与服务是很有必要的,建议去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有条件的话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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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出现这种意外真的很令人痛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另外对于政府的未批先用的行为可以向有关国土部门申请查处违法占地行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占地违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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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件不幸的意外,因为当事人是关系非常近的朋友,因此特别令人痛心。根据题主的描述,去世的赖叔叔因伐木意外受重伤,伐木的原因是当地修建联通福建泉州到京九线兴泉高铁要征收当地村民承包的果园和林地,且在征地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非法施工毁掉了果园,并且拒绝支付补偿款,赖叔叔在“不自己砍就推掉”的威胁压力下赶工砍伐林地树木以降低损失,过程中发生意外重伤离世。

我不是法律专业,但是也查阅了不少相关法条,主要围绕事实比较清楚的关于非法征地过程谈一谈。先说结论:

根据网络公开信息,截止出事时,赣州市并未完成兴泉铁路征地程序,因此项目施工队高队长以欺骗村民的方式非法毁坏果园、林木,威胁欺诈村民,间接导致村民伤亡的可能性最大。可以以非法毁坏果园、林木为理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另外,关于一大笔补偿款下落不明,按照中国法律,这笔征地补偿款是存在的,如果这笔钱无故不发放,其背后的违法行为就可能涉及到“未批先用”,或可能涉及到“克扣、截留、挪用、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种情形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这种征地国家明确规定要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补偿,分为三笔补偿款:

1、土地补偿费——补偿给集体,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计算,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需要公示

2、安置补助费——补偿给集体或变相补偿给个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但是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均分给村民作为补助。需要公示。(有些地方政府以发文形式规定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合法所有权人所有,被征地村民已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

3、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补偿——补偿给个人,按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经济林木未成材成材林木)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

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但是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儿,在实际估价核算的过程中有一套约定俗成的标准,来具体化青苗补偿的算法,比如果园属于经济林木,不存在成材不成材的问题,一般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用,如果一定要砍掉,按实际价值补偿。后文中提及的成材林木,则视成材状况决定是否补偿。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青苗补偿的标准是各地自行指定,没有统一标准,一般以当地县级政府发放的文件为准,而每一个工程项目都会指定一套征地补偿标准,因此,赣州市兴泉铁路项目的征地标准就成了目前最重要的参考文件之一。

根据赣州市铁建办的公开报道:

赣州市关于兴泉铁路(江西段)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2017年4月21日和2017年6月2日分别召开过座谈会,其中4月21日由市铁办主任邱世禄召开,6月份则受市铁办主任邱世禄委托,由赣州市铁建办副主任徐祥敏在市铁办10楼会议室组织召开。

但是,一直到今天,在任何赣州市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上,都找不到按照法规理应在征地前公示的兴泉铁路(江西段)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违规之处。而这个征地补偿标准,理应由在征地方案被批准之后,由当地的宁都县国土资源局及时向村民公示,听取当地村委会和村民意见之后将形成的征地补偿方案报由宁都县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宁都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依据我国法律,宁都县国土资源局应该负责公示、实施兴泉铁路(宁都段)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因此,宁都县国土资源局是否有及时向当地村集体和村民公示兴泉铁路(宁都段)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这个补偿方案是否已经被县政府批准,目前是补偿款问题的焦点之一。

为了厘清这个问题,我们访问宁都县政府的网络问政平台:

在县国土资源局一栏,我们发现最近的一个公开信件恰好是关于兴泉铁路(宁都段)的征地批复的问题,来自一位叫肖时钊的人,这封信件的状态标注为已回复,且为“可公开信件”

点击后可以看到县国土资源局的官方回复:

至此,我们了解到县国土资源局在2017年10月23日声称兴泉铁路的征地批文是由省里报国务院审批。言外之意是征地批文的情况县国土资源局不知情。至此,宁都县政府的网络信息渠道已经中断了。

既然征地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务院,我们再访问2017年7月刚刚由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上线的江西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按照相关信息查询后:

搜索结果是0条。

这里有一个重要说明,依据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对信息公开的时效要求,省厅在收到上级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及相关信息数字化工作;省政府批准的用地,省厅在下达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及相关信息数字化工作。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厅公开的用地批复信息,在平台填报并公开征地告知书、“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信息。其中,征地告知书、“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在省厅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公开;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实施信息要在有关信息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公开。

换言之,按照这种说法,如果在该网站上搜索不到征地批复文件,意味着至少在最近10天前(2017年12月27日前),该征地文件尚未得到批复。


另据赣州当地电视台报导,2017年12月6日,全市铁路建设推进暨赣深客专、兴泉铁路(赣州段)征地拆迁动员大会召开,这恰好是出事的当天。新闻报导内容如下:

12月6日,全市铁路建设推进暨赣深客专、兴泉铁路(赣州段)征地拆迁动员大会召开。市领导何福洲出席会议。会议要求,相关县(市、区)和项目参建单位要以只争朝夕、时不待我的精神抓好我市铁路建设工作,切实做好赣深客专、兴泉铁路的征拆工作。
据了解,赣深客专和兴泉铁路的建设,对于我市构建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改善赣南人民出行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项目征地拆迁涉及南康区、赣县区、信丰县等12个县(区)、35个乡(镇),涉及永久用地10331亩,拆迁总面积约50.2万平方米。

也就是说,一直到出事当天,征地工作实际上才在市级层面开始动员。显然,至少在出事当天之前,征地程序不可能已经合法完成,基本上可以确定当地存在违规征地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之下,兴泉铁路在福建省境内的一些区段(如三明永安段、泉州玉湖段、南安市南安段、安溪县参内段等等),当地政府早已纷纷公开发布了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与补偿标准。甚至在网站上贴出了当地村民开会和领取补偿款的照片。以福建泉州永春县为例,可见连果树的种类及补偿单价都公示得清清楚楚:

当然,在尚未核实这一事实之前,还是建议谨慎使用“未征先用”的说法。在法律语境下,“征地”指的应该是法律规定的一套征地过程。“未征先用”应该指的是在没有完成征地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使用土地,而不是在补偿款没有到位的情况下使用土地。所以眼下法律规定的每一个需要公示的环节都需要理清、每一个关键时间节点都需要搞清楚。如果征地已经走完了手续(实际上如果当地政府领导在场,征地项目无疑是被批准的),虽然理论上补偿款不到位,不得动工,但是实际操作上基层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拖欠补偿技术上是可行的,如果只是拖欠了补偿款,那这种情况很难描述为“未征先用”或着“未批先用”,而是违法拖欠补偿款的问题。

下面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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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修建的征地补偿应该是在征地过程中由县级以上政府(县(市)政府)划拨给土地所有集体,再由集体支付青苗补偿给个人。那么这里找施工队长索要补偿款是不会有结果的,而应该找村镇,特别是村集体了解情况。

青苗补偿理论上应该由村集体支付给个人。

所以这笔补偿款的流向应该是:县以上政府——乡(镇)——村委会——个人。从头到尾不涉及到施工队和铁路建设方。题目中出现的项目部“高队长”到底是什么身份就很关键。

如果“高队长”是铁路建设方项目部施工队队长,那么他确实不管补偿的事情。

如果“高队长”是指村一级的民间叫法“村大队”的队长,或者当地政府负责征地的“项目部”的队长,那么实际上代表村委会或征地主管部门,这里面就有问题。

目前还有一个关键的节点是根据国家法律,征地过程中有一个公示、登记环节,这个环节是否依法进行了很重要。但是题主没有提及。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所以,前期的征地手续走没走,是否有依法进行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的相关事宜是否有公示,到底是村集体拖欠征地补偿,还是当地政府“未批先用”非常重要。也是目前我们急于了解的情况。这关系到谁违法,钱在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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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具体的展开:

村民承包果园的地,土地属于集体,但是土地上的树属于所有人,按照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是需要进行补偿的,且补偿标准由各地省级政府规定。(见下)

并且当被补偿村民家庭条件贫困,补偿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总结起来: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农民承包果园林地,要对树木进行补偿。省级政府自己决定至少补偿多少,但是原则上要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至于补偿多少能够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由省级政府自己判断并批准。

这条法律已经解答了要不要补偿和谁决定补偿多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那么事发的江西省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们看一看地方法规《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首先是关于补偿多少,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征用土地应当给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支付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这里就涉及到了第二个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内容。我们看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是怎么说的。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   
(二)征用设区的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9倍计算,征用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计算;   
(三)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计算;  
(四)征用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计算;   
(五)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4至5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5至7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7至9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9至10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计算;   
(二)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征用精养鱼塘按6至10倍计算;   
(三)征用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2至4倍计算。
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

我们可以看到,这里主要规定了两笔钱,一笔叫土地补偿费,一笔叫安置补助费。是必须补偿的费用,这两笔钱都不给个人承包者,而是补偿给被征地单位,那么这笔钱会怎么分配呢?我们需要回到《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农业人口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

换言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笔钱归了集体,其中土地补偿费不补助给个人,而安置补偿费则可以补助给个人,至于是否补助,如何补助,需要走一个村一级民主程序。并且,这两笔钱的使用都要在乡镇一级政府备案,公示执行情况并接收群众监督。

二十一条 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农业人口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
  (三)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用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那么重点来了,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到底有没有直接补助给个人的钱?

有的。

还是《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征用的土地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应当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其补偿标准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青苗补偿的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并且,这笔钱是通过被征地单位支付给个人的,也就是说,这笔钱不通过土地征用的一方直接支付,而是先拨给土地被征用的单位,再由土地被征用单位支付给个人。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征用的土地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应当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其补偿标准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青苗补偿的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二十一条 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这里规定了青苗补偿款是补偿给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个人的,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执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一)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所以这一部分补偿是按照树木的实际损失作价补偿的,也可以给人另外再栽种,但是绝对不存在不需要补偿的说法。


截止这里,相关法规已经很清楚了,这类征地需要支付三种补偿:

1、土地补偿费——补偿给集体,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计算,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需要公示

2、安置补助费——补偿给集体,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但是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均分给村民作为补助。需要公示

3、青苗补偿——补偿给个人,按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

其中最后一项青苗补偿是有法可依的。

那么这些钱谁来出?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

第七条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其他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包干。

那么补偿款的到位程序有没有时间规定呢?这个一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没有规定的,但是在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也就是说,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二)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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