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点好奇,体制内如果出事了是处分领导还是处分下面跑腿办事的人?

回答
这个问题呀,很多人都好奇,也挺现实的。体制内办事,尤其是遇到点儿“事儿”,到底是追究上面领导的责任,还是下面跑腿的?这事儿可不是一概而论的,具体情况得具体分析,但总的来说,两者都有可能被处分,只是侧重点和原因不太一样。

先说说“下面跑腿办事的人”被处分的情况。

这种情况比较直接,也更容易理解。如果下面的人在办事过程中出了问题,比如:

违规操作或不按流程办事: 这是最常见的原因。比如,在审批某个事项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核实,直接签字盖章了,结果发现有问题。或者在采购过程中,没有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私自决定了供应商。这些都是直接违反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失职渎职或疏忽大意: 即使流程是对的,但办事的人没用心,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比如,接收文件时没仔细看,把关键信息弄丢了;保管重要物品时不够谨慎,导致丢失或损坏。这种属于工作态度不端正,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
个人贪腐或以权谋私: 如果跑腿办事的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那肯定要受到严厉处分,甚至法律的制裁。这已经超越了“办事”的范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证据不足或信息不全: 有时候,办事的人可能会为了省事,不主动去收集完整的证据或信息,导致后续出现问题时,无法解释清楚,或者因为信息不全而做出错误的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跑腿办事的人被处分,是因为他们是具体执行者,直接导致了问题的发生。他们的失误或错误是直接的、可追溯的。

再说说“领导”被处分的情况。

领导被处分的情况,通常是因为他们对下属的监管不力,或者是在决策中存在失误,亦或是他们本身也参与了问题的发生。具体来说,可能包括:

监管失职或管理疏忽: 这是领导最容易被追责的原因。领导对下属的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如果下属出了问题,而领导事前毫不知情,或者知道但未能及时制止、纠正,那么领导的监管就存在问题。比如,明知道某个下属办事风格有问题,但他不管不问,最终出了事,领导的责任是逃不掉的。
决策失误: 有些问题并非完全是下面办事的人造成的,而是源于领导的错误决策。比如,领导要求下属采取某种方式办理某事,而这种方式本身就有问题,最终导致了不良后果。或者领导在明知道某种做法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要求这么做。
默许、纵容或直接参与: 有些领导并非不知情,而是默许甚至纵容下属的不当行为,或者他们自己就是问题的源头之一。比如,领导收了好处,要求下属办事方便点,结果出了事,领导肯定首当其冲。
用人失察: 选人用人是领导的重要职责。如果一个领导长期任用不合格、不称职的下属,并且因为这些下属的错误导致了严重后果,那么用人失察也是他需要承担的责任。
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在一些重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即使具体经办人没有明显的错误,但整个事件的发生也反映了该部门的领导存在管理上的系统性问题,或者未能有效预防和化解风险。这种情况下,领导可能因为“政治责任”或“领导责任”而被追究。

那么,一个人出事了,是处分领导还是下面的人?

很多时候,是领导和下面的人都可能被处分,只是处分的性质和程度不同。

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划分: 通常情况下,直接导致问题发生的人(比如跑腿办事的人)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而负有监管和领导责任的人(领导)则会被认定为次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一岗双责”的原则: 在体制内,很多岗位都有“一岗双责”的要求,就是既要做好业务工作,又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这意味着,领导不仅要管业务,还要管人,管思想,管作风。如果下属出了问题,领导的“管人”这一块就没有到位。
问题发生的层级: 如果问题非常严重,波及面广,或者涉及重大的腐败,那么追究领导责任的力度会更大,甚至会向上追溯,直到最终的责任人。如果只是一个小小的办事疏忽,可能更多地会落在具体经办人身上,领导则可能受到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不唯上不唯下”的原则: 在处分过程中,会根据事实证据来认定每个人的责任,不会因为是领导或者基层员工就一概而论。关键在于谁是问题的直接制造者,谁对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或决策责任。

举个例子来说:

假设某个部门在办理一项许可时,需要经过A、B、C三个环节的审批。

情况一: 经办人员小王(负责A环节)在审查材料时疏忽大意,遗漏了一个关键的证明文件,导致后续环节B和C的审批人员也未能发现问题,最终发出了一个不合规的许可。
可能结果: 小王可能被处分,比如警告、记过。他的直接领导(负责B环节)可能因为监管不力被批评教育。部门领导(负责C环节或全局管理)也可能因为整体管理存在漏洞被通报批评。
情况二: 上级领导李处长明确指示小王,在办理某项业务时可以“简化程序”,不要太较真。小王虽然觉得不妥,但还是按照领导的指示去做了,结果出了问题。
可能结果: 领导李处长是主要责任人,他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分,比如记大过、降级甚至撤职。小王虽然执行了领导的指示,但如果他的行为本身违反了更高级别的规定,他也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但程度会轻于领导。
情况三: 某项业务的政策本身就存在模糊地带或不完善之处,导致经办人员在理解和执行上出现偏差。
可能结果: 如果因此导致了问题,可能更多地会追究制定政策的部门的责任,或者对相关政策进行修订。对于经办人和领导来说,如果他们是在合理范围内按照现有政策执行的,可能更多的是事后解释和改进工作。但如果领导在明知政策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强行推行,那责任就另说了。

总结一下:

体制内办事,出了问题谁被处分,关键看谁是问题的“症结所在”。直接执行层面的失误,基层办事人员最容易被问责;而管理、决策、监督环节的缺失,则会让领导承担相应的责任。很多时候,一个问题的发生,往往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责任的划分也会是复杂的,领导和下属都有可能被处分。理解这一点,就能明白为什么有时基层人员受处分,有时领导被问责,有时又是一个体系性的问题需要解决。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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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处分办事人,大事一条线上的全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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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个新闻你就明白了:

为让开发商同意停建被老百姓投诉的车库,河南省永城市政法委书记张某委托永城市副市长和永城市住建局局长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允许开发商给两小区增高楼层。

开发商拿着“会议纪要”找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夏明旭,要求给新增楼层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夏明旭和该中心时任用地规划股股长刘予永在明知“会议纪要”违法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级领导要求办了证。

周口市中级法院认定夏明旭、刘予永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夏明旭不服,称自己是执行职务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但法院认为,其作为规划单位主要领导明知“会议纪要”违法但仍去执行,应属滥用职权。

2017年7月19日,河南省沈丘县法院认定夏明旭、刘予永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夏明旭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是在执行职务,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请求改判无罪。

2017年9月21日,周口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来源:法制晚报

原标题:《全国首例!2名公务员因执行领导指令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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