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概念性问题。
首先要清楚什么是PPP模式,PPP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某种公共服务产品而创新的一种合作模式。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PPP模式,减少政府债务支出,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来指导PPP模式如何操作实施。总的来说,PPP模式就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一种合作模式,但是具体的运作方式需要结合具体的项目来设计。
从相关政策了解到,目前PPP项目的运作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种是管理外包类、一种是特许经营类、还有一种是永久私有化。
所谓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是PPP模式下的一种付费机制。对于PPP项目而言,通常由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投资建设责任。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政府向项目公司进行付费购买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以及维持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
付费机制分为三类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
根据前面基本概念的解释,题主所说的“政府项目向社会招标提出PPP模式的同时存在BOT+可行性缺口补助”,应该是在PPP的模式下,采取BOT(建设-运营-移交)的方式运作,项目公司通过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获取回报。
建议看看PPP项目合同指南,对这几个概念的区分和理解更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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