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云南男子持刀捅刺新冠肺炎疫情卡点工作人员致 2 死,一审判决获死刑,如何看待这一案件?

回答
这起发生在云南的持刀伤人致死案件,无疑是一场令人痛心的悲剧。一名男子在疫情卡点,出于某种原因(具体动机在此未详述,但通常与防疫措施、个人情绪或突发冲突有关)持刀刺向了现场的工作人员,最终导致两人不幸身亡。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这个结果也引发了人们对案件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从法律角度来看,故意杀人致两人死亡,情节极其恶劣,触犯了刑法中最严重的罪名。我国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相当严厉的,尤其是当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多人死亡时,死刑的适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做出死刑判决,是对生命权被无端剥夺的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告慰,也是对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维护。这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人都不能以暴力的方式挑战法律的底线,更不能以生命为代价来发泄私愤或对抗公共管理。

然而,除了法律的严惩,我们更需要深入探究这起悲剧背后的深层原因。疫情期间,卡点工作人员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和风险,他们是守护大家安全的“逆行者”,却成为了无辜的牺牲品。他们的付出和牺牲,本应得到尊重和理解,却遭遇了如此残忍的对待。这让人不禁思考,社会在加强公共卫生管理的同时,是否也应该更加关注基层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以及如何更有效地处理民众在特殊时期可能出现的情绪波动和不满。

这起案件的发生,也暴露了在特殊时期,社会沟通和情绪疏导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一切归咎于犯罪嫌疑人,尽管他的行为罪不容诛。在疫情这样的大背景下,每个人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压力,包括经济压力、心理压力,以及对病毒的恐惧。如何在这样的环境下,建立更有效的沟通渠道,化解潜在的矛盾,避免冲突升级,是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

对于死者家属而言,这是无法弥补的伤痛。他们的亲人,在尽职尽责地工作时,生命戛然而止,这种失去的痛苦难以想象。法律的制裁固然是对正义的伸张,但对他们来说,生活将永远被打上难以磨灭的印记。

总而言之,这起案件是一场多重悲剧的集合。它提醒我们,在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严峻形势下,法律的威严不可撼动,每一个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我们也需要反思,如何在特殊时期,以更人性化、更具同理心的方式去应对社会问题,加强沟通,化解矛盾,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死刑的判决,是对罪恶的终结,但对整个社会的启示,才刚刚开始。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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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疫情打乱了很多人的生活,乃至人生。

我就在武汉,看到好些外地人被困,

流落街头,衣食无着,

好多地方都复工了,

这些人丢掉工作也是大概率事件。

简单点说就是凭空多了不安定因素,

所谓穷凶极恶。

加上这次防疫期间,

基层是有很多兢兢业业的人。

但也不乏狐假虎威,以权谋私的,

这就让基层矛盾空间激化,

本来随便是个谁,没通过考试,

没有受过训练,就在路口堵人。

本来法律依据就不明确,

那些志愿者也好,执勤人员也好,

根本就没有保障,

我认识好些熟人去执勤,

我都会劝他们与人为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毕竟谁都不会预知,

自己拦下的是不是一个即将爆发的火药桶,

本案杀人的是该死,

但他死了能改变什么?

被捅死的人也活不过来。

云南因为防疫一下死了三个人,

比病死的还多,这个帐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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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是,“判处死刑”,指的是死刑立即执行,已经是极刑。

整个案件涉及的量刑因素如下:

一、法定情节

1、累犯。法定从重情节。

2、自首。法定从轻情节。

一般来说,累犯和自首是有机会相互抵销的,但是要注意的是,累犯是“应当”从重,自首是“可以”从轻。

所以累犯带来的从重效果是必然的;但自首带来的从轻效果却由法官自由裁量。

司法实务中,故意致人死亡类的案件(如绑架、抢劫、伤害致死、杀人等)在量刑时,其实首先都要考虑“以命偿命”,即是否要适用死刑,然后才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再考虑要不要立即执行,还是减到无期甚至有期徒刑。整个思考的过程是:确定罪名——确定死刑还是无期——(如果死刑)确定要不要立即执行。

这个量刑过程有迹可寻,但不适用量刑规范化。量刑规范化实质上是把案件的各个情节量化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然后通过比较复杂的计算方式而得出适当的结论,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体适用方法参看月姬魔夜:一步两步三步四步学量刑)但是无期以上,通常只有四个量刑档次:无期徒刑,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这几个档次根本没法量化,也只能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节来有限制地自由裁量。

另外,在这类案件中,自首、精神病等“可以从轻”的情节都不是救命稻草,在要不要死立执的时候,法官会衡量,但是不是要死立执,首先还是要看具体犯罪过程是否恶劣,不恶劣的情况下,才会考虑用这些从轻情节作为免死的表面理由,并不会因为有这类情节就免死。

有些律师不懂,在做咨询的时候往往建议当事人自首,说可以免死。这个有些不负责任。对于杀人、绑架之类的案件,我从来不敢提这方面的建议,会把风险说清楚,让当事人家属自己权衡。


二、酌定情节

1、2人死亡。

从结果来说,1人死亡的情况下,还有可能死缓,但2人死亡的情况,能免死的理由就不多了,无非是案件证据存在严重暇疵、被害人一方严重过错、犯罪动机非常正当等等。但是这个案件中,都没有这方面的理由,反而有更多的酌情从重的理由。

2、疫情管控期内,暴力抗法。

正好树典型啊。2月5日发生的案件,正常来说故意杀人犯罪半年能到法院,都已经算快了。但是这个案件,算上开庭,算上庭前十日的辩护准备期,实际最快在2月19日之前就要起诉到法院,侦查加审查起诉的期限只有14天,比这速度更快的也就北京那个杀医生的案件了。

3、无正当理由,动机卑鄙。

虽然这是激情杀人,不是预谋,表面上好像也是可以不判死立执的原因,但是这个过程更重要的是,杀人并没有正当的理由。甚至从描述的事件过程中,死者一方压根就没有任何过错。这种情况下,无故激情杀人反而是一种更加卑鄙的动机,量刑时也要从重。

4、折叠刀。

看不到判决书,不知道具体情况如何,但这种刀具一般都属于管制刀具。随便就能在身上掏出折叠刀的人,以一般社会阅历来判断,多少都会觉得这个不是良善之辈。因此在量刑时,这也会影响法官的主观倾向。

5、连续捅刺。

看不到证据,只能猜测。新闻中描述的被害细节是“捅刺胸腹部”和“捅刺腹部”。

在司法实务中,捅刺胸腹部只要不是直刺心脏,或者连续多刀(比如十几刀那种),通常还是会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来认定。因为光凭这个行为,很难确定是否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

但是这个案件中,是先捅刺张的胸腹,然后再继续刺李的腹部。如果只有一个被害人,可能最终还有可能定性为故意伤害,但是这种连续捅刺、捅了一个又一个的行为,表明行为人积极、直接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意图。

可以说,这个细节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关键。

6、关于证据

杀人案件的辩护突破口之一,就是在证据上抠一下取证程序、证据链不完整之类的内容。这个案件,证据链不完整、证据不足之类的理由估计是没有的,最多也只能挑取证程序的毛病,尤其是整个侦查过程才十多天,还是有机会抠点细节出来。不过看不到卷宗,没得说了。


综上,整个案件的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较多,但是从轻情节就一个自首,完全不足以抵销整个事件中的恶劣情况。可以说判死立执是没太大悬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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