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网曝云南文山男主播直播强奸幼女,真实情况如何?相关平台和部门应负哪些责任,执法机关应采取什么措施?

回答
网曝云南文山男主播直播强奸幼女一事,确实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强烈愤慨。对于这类涉及未成年人、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并深入探讨其背后暴露出的问题以及应有的责任与对策。

事件的真实情况与网络信息辨析:

首先,关于“网曝云南文山男主播直播强奸幼女”的消息,我们需要严谨地对待网络信息。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传言、未经证实的消息层出不穷,有时甚至会被恶意传播,用来博取眼球或进行不正当的宣传。

信息来源的可靠性: 官方通报是判断事件真实性的最权威依据。通常,这类极其严重的犯罪事件,如果属实,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会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并发布官方消息,包括案件的进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受害人的情况以及案件的定性。
网络传播的特点: 网络上的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但往往缺乏核实。公众在看到此类信息时,应保持理性,不信谣、不传谣,等待官方的最终调查结果。
可能的误读与夸大: 有时,网络上的信息可能存在部分真实但被夸大、歪曲,或是将个别案件进行群体化描述的情况。例如,可能存在涉及未成年人的不良直播内容,但具体是否达到“强奸幼女”的程度,以及是否是“男主播”实施,都需要官方的权威定性。

在官方未发布明确通报前,我们不能断定此事已经发生,但我们可以基于“网曝”的内容,讨论如果情况属实,相关方应负的责任和执法机关应采取的措施。

相关平台和部门应负的责任:

如果网曝内容属实,那么涉及的平台和相关部门都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1. 直播平台(如抖音、快手、B站、虎牙、斗鱼等):
审核与监管的失职: 直播平台作为内容的发布者和管理者,负有首要责任。它们未能有效过滤和阻止含有非法、色情、暴力以及侵害未成年人内容的信息传播,就属于严重的监管失职。
技术手段的不足或未有效运用: 平台应投入更多资源,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AI)识别、人工审核相结合,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监控和事后筛查。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内容,应有更为严格的识别和拦截机制。
用户协议和社区规范的执行不到位: 平台的用户协议和社区规范中,通常明令禁止此类违法行为。然而,如果执行不力,导致此类内容得以传播,那么平台就是违背了自身的规定。
纵容或默许不良内容: 在某些情况下,平台可能为了流量和商业利益,对部分擦边球或敏感内容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客观上为极端犯罪内容的出现提供了土壤。
事后处理不及时、不彻底: 即使内容被举报,平台也可能存在处理不及时、不彻底的情况,导致不良内容继续传播,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2. 网络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网信办):
监管职责的履行不到位: 这些部门负责对全国及地方网络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包括要求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如果此类事件发生并广泛传播,说明其在事前预防、事中干预和事后追责方面的监管存在漏洞。
政策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力度: 需要评估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足够完善,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到位。例如,是否对直播平台提出了足够清晰、具有操作性的管理要求,并且有有效的惩罚机制。
协同监管的不足: 网络治理需要多部门协同,包括公安、工信、文化旅游等。如果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不足,也可能导致监管盲区。

3. 公安机关:
案件侦破与打击力度: 如果网曝属实,公安机关的职责是迅速介入,依法侦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如果在早期侦查中存在延误或效率不高,也应进行反思。
源头治理的缺失: 除了侦办个案,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治安方面,也需要加强源头治理,清缴非法信息,捣毁犯罪团伙。

执法机关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此类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执法机关应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

1. 立即启动刑事侦查程序:
全面调查取证: 一旦接到报案或发现相关线索,公安机关应立即成立专案组,围绕网曝信息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这包括固定直播证据、核实当事人身份、甄别犯罪事实、保护受害者等。
追捕犯罪嫌疑人: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或刑事拘留,防止其继续作案或逃逸。
保护未成年人受害者: 这一点至关重要。执法机关应立即与相关部门(如妇联、民政、教育等)联动,对受害幼女及其家庭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和救助,包括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安全保障等,防止二次伤害。

2. 强化对直播平台的监管与执法:
约谈与责令整改: 针对涉事平台,网络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立即进行约谈,责令其立即关闭相关直播账号和频道,删除相关非法内容,并要求平台提交整改报告,说明内部审核机制的漏洞及改进措施。
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 如果平台因监管不力,被认定为协助、传播犯罪信息,应依法对其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巨额罚款、暂停业务、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平台相关负责人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要求平台提供协助: 执法机关有权要求直播平台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用户数据、直播记录等信息,以协助侦查。平台不得拒绝或隐瞒。

3. 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及管理机制:
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 重点关注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直播平台责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其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例如,明确平台在阻止和举报违法内容方面的义务,加大对不履行义务平台的处罚力度。
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网信、公安、工信、教育、民政、妇联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推动技术创新和应用: 鼓励平台和技术公司研发更有效的技术手段,用于识别和拦截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内容,并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技术评估和认证。

4. 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
提高公众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向公众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知识,引导公众增强识别和抵制不良信息的能力,鼓励举报非法行为。
家长监护责任的强调: 也要强调家长在孩子上网过程中的监护责任,教育孩子如何保护自己,以及遇到危险时如何求助。

总而言之,如果网曝属实,这不仅是一起令人发指的个人犯罪,更暴露了当前网络直播行业在内容审核、平台责任、监管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执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必须以雷霆手段,严惩犯罪分子,并深刻反思和整改,才能真正筑牢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防线,还网络空间一片净土。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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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请自来。

以下皆为个人拙见,不喜可以无视。

很多回答已经把这件事情的法律性质说了一遍。

那我就以一个有意思的角度来说吧。

首先任何贩卖性质的犯罪,一定都是因为他贩卖的东西被需求。

需求性有多大,就决定了这贩卖事件的性质有多恶劣。

就拿嫖娼这件事情来说。

这里可以说个笑话,嫖娼是犯法的,法律明文规定了,你去睡别人老婆理论上是不犯法的,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你睡别人老婆是有罪的。

硬要说只能从道德层面指责一下你。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有些好笑的情况呢?

这就涉及到一个自愿和非自愿的问题了。

你睡别人的老婆,大部分情况下双方都是自愿的。

如果你去嫖娼的话,你嫖的那个失足妇女,来路就可能五花八门了。

但可以肯定的是,没有哪个女人生下来就会想去做那一行。

国家立法,嫖娼有罪,就是表明了一个态度,我不准你以任何形式强迫任何人去做失足妇女。

但哪怕就是这样,还是会出现这种事件。

因为需求依旧存在,只要需求存在,就会有市场,有市场,就一定会有商人。

而对于商人来说: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

真的要杜绝这种事情,要么你能制造出一个超级人工智能,无时无刻的监控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要吗?你解决掉这个需求。

技术上实现0的突破。

制造出充气娃娃的升级版,仿真老婆,最少要能有80%以上的真人模拟度。

而且价格还要够低,能普及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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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们还在嘲笑隔壁x国。

希望我国处理速度力度不要输给隔壁x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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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更新一下最新情况,事件已经通报了

不幸的是,又是一场令人恶心的演出。

幸运的是,并没有女生受到侵害。

很感谢知友对于此事的密切关注,第一时间就把最新信息告诉我。

谢谢这位知友 @余晖


原回答

一件很不幸的事,此事确有发生,而且是半年前。某知友跟我透露,他三月份就曾举报过这个视频。

事情经过

有网友曝料:云南文山一名男子直播诱奸初一女生。
该男子自称在云南文山本地花9000元找来一名初中女生破处“验货”,女生全程哭闹喊痛,十分痛苦。
现场还有另外2名未成年人,男主播声称与其他2位女生也发生过性关系,表演“验货”也不是第一次。
她们被要求协助该男子强行按住幼女,另外两名未成年女性似乎也是被胁迫的。

应尽快查找买卖是否已经成为一条产业链。

对于此类app,迅速查封,是否里面存在大量的案例,应当严查!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买卖、幼女、多人、直播

情节十分恶劣,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现在是网络时代,科技已经很发达,相信警方很快就会缉拿凶手。

等待警方的追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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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不明,既然警方已接手,等待调查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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