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网曝张家界警察录音「办案就是为了搞点钱」,当事人回应:钱是指的交罚金,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回答
网传一段张家界警察的录音,内容是“办案就是为了搞点钱”。事后,当事人(据报道是涉事民警)对此进行了回应,解释说“钱”指的是办案过程中产生的罚金。这起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有几个方面的信息值得我们深入关注和探讨:

一、录音内容的真实性与背景

录音的来源和传播过程: 首先需要弄清楚录音是怎么来的?是内部流出还是被他人恶意剪辑?录音的具体发生时间、地点、以及录音者和被录音者的身份都需要被证实。如果是内部人员泄露,其动机是什么?如果是外部人员偷录,是否涉及侵犯隐私权?这些都会影响到事件的性质。
“搞点钱”的真实语境: 即使录音属实,这句话究竟是在什么语境下说出来的?是私下抱怨、戏谑,还是真的在进行不正当的经济活动?当事人的解释是“指的交罚金”,这是否能完全解释“搞点钱”的含义?罚金的收取是否合规,流程是否透明?是否存在“创收”指标,导致基层民警压力过大而产生不当言论?

二、当事人的解释与公信力

“罚金”解释的合理性: 执法部门收取罚金是职责所在,但将“办案就是为了搞点钱”直接等同于“交罚金”,在公众听来可能难以完全信服。这其中可能存在一个重要的概念混淆或偷换。罚金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是执法部门履行公务的体现,而“搞点钱”可能暗示着个人非法牟利。
回应的时效性和形式: 当事人的回应是否及时?回应的形式是官方发布还是个人声明?回应的内容是否充分、有证据支持?一个公开、透明且有说服力的回应至关重要,它能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整个事件的看法以及对执法部门的信任度。
事件背后是否存在更深层次的问题: 如果仅仅是罚金,为何会引起如此大的风波?这是否反映出公众对执法部门公正性、廉洁性的普遍担忧?是否因为过去发生过类似的不良事件,导致公众对任何涉及金钱的执法行为都持怀疑态度?

三、执法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机制

对基层民警的管理和教育: 这段录音的出现,也暴露了执法部门在内部管理和教育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如何确保每一位执法人员在执勤过程中都秉持公正、廉洁的原则,并对可能引起误解的言论保持警惕?是否有定期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
执法过程的透明度: 罚金的收取、使用是否公开透明?公众是否有渠道监督罚金的收取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会因为罚金的收取而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公正性?提高执法过程的透明度,是建立公信力的关键。
内部举报与投诉机制: 在这类事件发生时,一个健全有效的内部举报和投诉机制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如果该录音是内部人员举报的,那么这个机制是否发挥了作用?
对不当言论的追责机制: 对于这种可能损害执法部门形象的不当言论,是否需要进行追责?追责的尺度和方式是什么?这是为了警示他人,还是为了处理失职?

四、公众的期待与信任危机

对公平正义的诉求: 公众之所以对“办案就是为了搞点钱”这种说法如此敏感,是因为这触及了公众对公平正义最基本的诉求。执法部门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办案的目的变成了“搞钱”,那么公平正义将荡然无存。
如何重建信任: 一旦信任受损,重建将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执法部门需要通过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和公正。这包括但不限于:公正执法、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等。
舆论的监督作用: 这种事件的曝光,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媒体和网络的监督作用。这种监督有助于倒逼相关部门改进工作,但也需要注意舆论的引导,避免“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对所有执法人员造成不公平的伤害。

总结来说, 张家界警察录音事件,表面上看是围绕“搞点钱”的解释展开,但背后折射出的却是公众对执法公正的期待、对权力运作透明度的要求,以及对执法部门公信力的担忧。深入关注此事,不仅要看当事人的回应是否能服众,更要关注相关部门能否以此为契机,审视并改进自身的管理监督机制,真正将“执法为民”落到实处,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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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张家界市公安局发布公告,对网民反映的该市慈利县公安局侦办一起非法经营案中的问题,已作了实地调查。

涉案的武汉远成公司祝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已审查终结,县检察院于7月24日提起公诉,县法院已经受理。对网民反映办案民警违纪违规问题,正在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在此之前,原武汉远成集团法定代表人叶思提供了一段录音,慈利县鲤鱼桥派出所所长刘鹏和指导员涂绍吾在这段录音里挑明——

“办这个案子的初衷就是想搞点钱”

“搞个千把万两千万就行了”

“谈钱是最好摆平的,当然我的胃口也不大,是吧?”

刘鹏所说的案子,是指慈利县公安机关认定远成公司销售的两款产品是原料药,而公司仅把它们作为化工原料来进口及销售。有下游企业购买了远成公司的产品,添加到食品里,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名,远成公司因此被牵涉案中。按照叶思的说法,销售时明确告知下游企业产品性质,还签署了知情协议。

叶思还称,卷入案件的公司产品都是从海关正规报关进口的,并非走私,“我们的上家都因为妥协了,给钱了事了,所以作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在那段偷录的“派出所要5000万”的录音中,远成公司代理律师确认有此事,“5000万元后来,谈钱的话谈到800万。但到底要的是什么钱,说得很含糊,一会说罚款,一会说退款,还强调办案已经花了近百万。”

对于被录音一事,刘鹏也无法否认,但他竭力地提供另外一套说法。比如,将“办案初衷就是为了搞点钱”“要5000万”说成是“追缴违法所得”;还说接受远成公司的吃请,是因为公司经常派人问他此案的解决办法,“一来二去就成了熟人”。

无论是从录音还是刘鹏被录下的视频看,在接受吃请的时候,办案人员相当放松,以致于毫无戒心地交了底。这些视频成为别样的证据,它们不仅生动地揭露当事警务人员难看的吃相,更以直接了当的方式冲击着所涉案件的基础。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办案究竟是无中生有地造案子,敲企业竹杠,以法律名义打秋风,还是只是个别警员违纪违规但不影响案子成立。根据张家界市公安局的最新说法,是认为案子成立,但不确定警员是否违纪违规。

市局对案子进展的说明也颇有尴尬之处:

一方面案件已经结束侦查,送到司法流程中;

另一方面,刘鹏等办案人员被揭露的丑闻,发生在2020年5月12日,两个月后就送到检察院公诉。如果刘鹏等人确实有违纪违规,办案动机不纯,案件的质量就存疑,这种情况下,案子送审“闯关”能经得起真相的考验吗?

刘鹏等人在录音视频中对案件的表态,已足够让外界对他们产生合理的怀疑:如果办案就是为了搞钱,罪名只是逼迫企业就范的合法手段,那警界未免太黑了吧。公众的怀疑有事实依据,尽管刘鹏自称因为别的事已被撤职,但他所说的话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圆场的,越解释越让人起疑这件案子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当然,远成公司究竟是不是无辜,也可以进一步论证。如果真的有上下游企业被一网打尽,有上游企业交钱脱罪的情况,那同样需要张家界方面的说明。张家界市公安局因为属下陷入了“录音门”,与涉案当事方走得很近,于公于私都已经是利益方,应当回避才是,恐怕需要更高层级的部门出面解释才好。

外界舆论之所以愤怒,是因为派出所长刘鹏的“录音门”,多多少少证实了某些社会传闻,那就是企业在某些境况下成为公权机关的“猎物”,予取予夺,稍有不如意,就动用合法暴力强制获取企业财物。

张家界市公安局尽管反应很快,迅速做出说明,但因为说明只是表态,没有事实核查,所以也就不能平息舆论对违法办案的质疑。而且,案子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在这个关口曝出“录音门”,办案民警的做派被公布于众,不由得让人质疑侦查阶段的问题,这些都让检察院和法院相当被动。

对于这样一个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子,企业有企业的说法,这是行使辩护的权利,这相当正常。但如果企业在自辩时,引用的是办案民警不正当、甚至违纪违法的言行,那案子本身是否合法、是不是还站得住,都需要实事求是。如果一味追求办成“铁案”,甚至为了替同袍打掩护,不顾案子伴随着的程序质疑,即使最后强行判决也难以服众,反而会激起更多的后续反应,得不偿失。

远成公司认为此案是糊涂案的理由之一,就是它在任何方面都不属于慈利县管辖。张家界市公安局已经在公告中说这是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换言之,这个案子涉及到许多地区和城市,那么,调查其被揭露的“录音门”丑闻,也远远超出了张家界的权限,单靠自查自纠是不可能澄清疑问的。

总之,张家界市派出所所长刘鹏也许在这事曝光前寂寂无名,但“录音门”之后,“我办案初衷就是搞点钱”这句话将使他闻名遐迩。“录音门”在事实上狙击了这桩非法经营案件,后者是否遵照法律程序成为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眼看着它法律基础动摇、办案人员的真实动机存疑,而案件却已被法院受理,箭在弦上,是强行推进案件审理,还是按下暂停键,不仅考验从严治警的要求,也衡量着法治的成色。

搜狐《狐度》出品
作者:杜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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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也是被有些部门默许的事情!

今年两会,人大代表就提出过方案,肖胜方建议,国家应当建立涉案财物统一管理机制,进一步依法完善司法罚没所得的收缴及监管制度与措施,明确将全国范围内各级司法机关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至中央财政,进而破除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为了追逐经费利益而错误追诉犯罪、枉法裁判或违法没收涉案财物的行为导向,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安罚没的钱进的是财政账户,但是最后一部分作为办案经费返给办案单位!

当然还有一些民警也会直接为自己捞钱,取保候审是捞钱最好的方式!

澎湃新闻报道: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处获悉,他拟提交建议,依法完善相应的司法罚没所得收缴及监管的制度与措施,明确将司法罚没所得统一上缴至中央财政,以避免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导致失范行为的出现。

制度缺口

肖胜方指出,1982年,财政部先后颁布了《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首次对罚没所得的管理作出规定。该规定指出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所得中20%至30%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可见,该部门规章开创了罚没所得返成至办案机关的先河。

1986年12月,为了消除少数地区和部门擅自截留应上缴国库的罚没所得所产生的不正之风,财政部颁布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并将存在罚没所得返成规定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予以废止,重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上交至地方财政。肖胜方认为,据此规定,在长期实践当中,地方司法机关所取得的司法罚没所得往往会上缴至本级国库。

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涉案财物处理加以明确: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该规定中并未明确对于司法罚没所得应当具体上缴至中央国库还是地方国库,导致司法罚没所得的去向问题饱受质疑。

2014年7月,《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指出,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肖胜方认为,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正努力探索财物省统一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以期切断基层法院与地方政府的利益联系,从根源上避免基层法院因受经费利益驱动而使司法裁判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不当倾向。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将建立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制度。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或者由其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案件,涉案财物应当纳入中央政法机关的涉案财物账户;判决生效后,涉案财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一律通过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入中央国库。肖胜方指出,该意见中仅明确规定中央机关交办案件涉案财物需直接上缴至中央国库,而对于其他非中央政法机关移办案件的涉案财物往往仍只需上缴至地方国库,这为司法权利地方化预留了制度缺口。

建议统一上缴中央财政

肖胜方认为,在现行司法经费地方保障体制下,司法机关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预算拨付和上级政法转移支付,其中地方财政预算拨付是基础来源。而在当前的司法罚没所得管理实践中,当司法罚没所得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项非税收入上缴至地方财政后,地方政府往往会将司法罚没所得作为地方财政拨付的司法经费,按比例返还至原作出罚没决定的司法机关。由此可见,地方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一定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司法经费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导致了司法地方化倾向的出现。

因此,为了实现司法属性去地方化的需要,当前的司法罚没所得管理制度改革完全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统管的司法改革思路及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基础上,尝试将全国范围内四级司法机关的司法罚没所得统一上缴至中央财政当中,以期切断地方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利益联系,破除司法权力地方化的不当倾向。

肖胜方指出,2006年,全国法院实行“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经费体制,但在基层法院,收支脱钩并不彻底,“明脱暗挂”现象突出,同级财政将司法罚没所得作为任务指标进行“捆绑预算”,司法罚没所得的返还成为基层法院重要经费来源。为争取尽量多的司法罚没款项返还,以弥补经费短缺。基层法院在岗位目标责任制中往往会给办案单位下达“创收”指标,并将“创收”任务完成情况与奖金、办案差旅费相挂钩。为了完成“创收”任务,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不得不寻找案源和选择性办案,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肖胜方建议,国家应当建立涉案财物统一管理机制,进一步依法完善司法罚没所得的收缴及监管制度与措施,明确将全国范围内各级司法机关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至中央财政,进而破除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为了追逐经费利益而错误追诉犯罪、枉法裁判或违法没收涉案财物的行为导向,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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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正在搞警务整顿,

这种简直就是往炮口上撞,

目前的情况就是严格执法,

这种事情出现一起查一起,

千万不要搞成和和绅口中的那句

-----官字上下两张口,

要先喂饱上面那个口,

才能喂饱下面那个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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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

被建议修改了,我不说了,盐值再扣都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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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业务人员,我们公司对我们是有业绩要求的,没有业绩,就挣不到钱!

那啥........咱不说太深奥的.........

逢年过节的,你有没有觉得,交警贴罚单贴的特别勤快呢?

不说了,都懂得.......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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