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这个问题出发,在理论上讨论一下“就将来的事实进行欺骗”是否成立诈骗罪的问题。(纯粹理论探讨,假设已经满足其他构成要件和入罪标准)
发生在过去和现在的事实,究竟是真是假是可以进行判断的,因此可以明确地评价是否为“虚构事实”。比如说,欺骗一个人说他儿子出了车祸,现在医院需要10万急救费,就是对过去发生的事实(车祸)和现在发生的事实(急救费)进行欺骗,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发生在将来的事实呢?有些“事实”在行为人采取行动之时根本无法判断真伪。比如说投资经理告诉你明年某个行业景气,让你把钱交给他帮你投资,结果第二年行业并没有很景气,这种情况就很难认定投资经理在进行诈骗。
因此有观点认为,就发生在将来的行为进行所谓的“欺骗”并不属于成立诈骗罪的范围。
如果按照这种观点的话,本案中女方说“你发给我520,我回给你666”,就算不考虑这个666到底是红包还是文字,假设就是利用上下文语境使得男方误认为是666元的红包,但是这已经是针对将来的事实进行的虚构,并不属于诈骗。
另有观点认为对将来事实的欺骗也属于诈骗。
之所以有观点认为上述情况不属于诈骗,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其认为将来的事实无法在现在证实真伪,所以没有办法评价其是否为“虚构事实”。问题是,很多情况下并非无法立足过去与现在的事实情况来评价将来事实的真伪。
比如说,算命的跟你说,你马上要大祸临头,让你给他一笔钱就能帮你消灾。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成立诈骗,因为根据科学常识来判断,预计到将来会有大祸、还能通过人力来念咒化解,这本身就是不可能发生的,并不是说未来的事情就一定不能判断真伪。
有学者认为,上述情况属于对将来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进行欺骗,其实这就等同于承认了也可以就将来发生的事实进行欺骗。至于有些情况下虚构将来的事实不构成诈骗罪,并不是因为不能就将来的事实进行欺骗,而是相关行为不满足诈骗罪其他的构成要件。
换句话说,如果所有其他要件都满足的话,本案虽然是对将来事实进行的欺骗,但是仍然可以成立诈骗罪。
当然了,本案如果单单看这个520的数额,即使够不上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从行为性质上来说既然是诈骗行为,那么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也是没有问题的: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还有其他受害者,那就要整体考虑了,现有信息还不足以让我们得出结论。
以上观点主要提炼于张明楷教授2005年发表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上的论文《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对这一问题、以及更广义上什么是“欺骗行为”感兴趣的朋友,推荐读一读张教授的这篇论文,另外还可以参考今年刚刚发表在《法治现代化研究》上的另一篇同名论文,作者桥爪隆、王昭武,主要介绍了近年来日本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最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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