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于老年人故意犯罪的,不是一律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结合具体案情决定,采取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的原则。而且这里所说的老年人是指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老人殴打司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其行为符合“公交车在行使过程中,乘客有殴打驾驶员头部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不影响对其定罪处罚,同时如果当时公交车上实际载客超过10人,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如果构成该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处罚。
视频中无法看出公交车是否在行进当中,如果车辆是停止的,老人殴打驾驶员头部的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伤情要达到“轻伤”以上,这需要专门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刑法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如果鉴定成重伤,则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处罚。
退一步讲,司机的伤情经鉴定即使只属于“轻微伤”也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老人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处罚。因为其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共汽车上的秩序,而且双手持买菜车抡起来就砸司机头部,属于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以下罚款。
民事法律角度,老人故意殴打司机头部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已经侵犯了司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应当依法支付司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同时,对于侵害人格权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公交司机在正常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乘客故意伤害,造成的身体损伤应属于工伤,司机有权向单位申报工伤,申请工伤赔偿。
2016年至2018年件,公交车乘客与司机冲突引发的刑事案件共计200余件,2019年三部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虽然有效的惩治了该类犯罪,但是该类案件仍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该类案件的发生,主要源于“自私”,乘客认为自己支付了车费,公交司机就有义务按照自己的想法提供服务,所以出现了一部分人为了自身利益,不顾其他人的利益。这种“自私自利”的思想在乘客妨害公交车安全驾驶的案件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如果制止行为造成了犯罪行为人的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公共安全需要大家共同守护。
1.女乘客(100斤,小于25岁)高速公路用刀割男司机脖子(行驶中)。不但不判,反而给女凶手1500元。
2.女乘客(200斤,小于30岁)高速公路连捅男司机14刀(行驶中),女没事,男司机进ICU。
3.女乘客(150斤,小于40岁)殴打男公交车司机(行驶中),女没事,且不赔医药费。
4.女乘客(120斤,小于30岁)殴打男司机(已停车,未还手),女没事,司机被停职。
5.老年男子(68岁)殴打公交车司机(已停车),拘留10天,不赔医药费。
6.一男子(42岁)车子被撞,坐在肇事者车子前面,故意堵塞交通,刑事拘留,估计判刑一年起步。
7.一货拉拉司机,男子(38岁),因女乘客跳车,判刑一年。
得出结论如下:
(1)女乘客的犯罪行为很少会受到法律制裁,制裁力度远远低于男性,执行存在性别差异。
(2)男乘客,大于60岁的,犯法会拘留几天,但不会判刑,执行存在年龄差异。
(3)男司机,小于60岁的,几乎无论任何情况都不会得到合理赔偿,如果乘客为女,坐牢和停职二选一的概率比较高。
呼吁相关部门彻查是否存在境外势力扰乱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
俗话说,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平公正,方得始终。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社会才能人人安心,人人向善。
怎么说呢?
我一点都不吃惊,这事儿今天不发生,明天也要发生。
社会生活其实是一个不断塑性的过程,道德宣传是一方面,这是来引导,也只能说引导。
引导的过程,和大象迁徙一样,有带头的,有掉队的,掉队的窜进农户家吃酒糟喝醉了把别人门挤坏了,也是没办法的事情,林子大了什么象都有,毕竟咱们这个象群有14亿。
另一方面就是通过案例来进行震慑,这是来立威。
立威就像是赶鸭子一样,要敢乱跑乱窜,一竹竿扫过来,赶回去过程里面骨折内伤,都是咎由自取。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酒驾,当年也是呼吁了很久,又是铺广告又是做普法,效果嘛……
然后有个春节,突然重拳出击,管你是社会名人还是普通百姓,查到一个逮一个,那年,很多人都是在局子里面过的节,瞬间,都老实了。
说直白一点,现在各种代驾平台能踩上风口,靠的就是当年的雷霆手段,现在也偶尔有酒驾的,不过和当年那风气已经完全不一样了。
咱们假想,当年那次严查的处理结果是:普通人关起来,年纪大的或者地位特殊的,口头警告然后放行,那会传递出什么样的信息?
现在新闻里面不断爆出来的散德行的老人,就是这种特殊人群,特殊人群的有恃无恐,底层力量源泉就是来自于每次的特殊对待。
2015年有个案例很有意思,一个老太太坐错公交车中途想下车,司机说要到站停车,于是老太太爆发出来了惊人的体力,用拐棍殴打司机十多分钟,还抄起垃圾桶砸司机。
然后,老太太光荣的宣布:你报一百次警也没有用。
你说老太太不懂法吧,的确是不懂法;但是你说老太太不懂司法实践吧,老太太貌似有很懂实践。
2018年,58岁的男子醉酒后殴打公交司机,被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自愿认罪认罚,加上积极赔偿,法院决定从轻处罚:
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说2018年的事情太久远了,咱们看个今年的。
2021年3月,殴打公交司机,用玻璃杯砸头,于是,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总归,都上刑,而不是行政拘留。
咱们也不是研究法律的,不过同罪同罚貌似是现代刑法的基本精神?
不过,精神是有了,实践是另外一回事,带来的结果嘛……
所以司机这次要走法律程序为自己讨个公道,我觉得很不错,这是一次倒逼,看到底多少岁可以获得和稀泥关照。
这老人是68岁,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是75岁以上的故意犯罪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咱们看是要改法条还是改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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