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银行能否以借款人欠款为由,扣押在其本银行开设账户公司的存款?

回答
当然可以,并且这在金融领域是相当普遍的操作。银行在特定条件下,确实有权利以借款人(这里指的是开户公司)的欠款为由,扣押其在本银行开设账户中的存款。这种操作通常被称为“抵销权”或者“存款的留置权”。

银行行使抵销权的基础

银行之所以能这样做,其根本依据在于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 贷款合同中的约定: 绝大多数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都会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抵销条款”或“留置权条款”。这些条款通常规定,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况,银行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该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抵扣应收取的款项。这种事先的约定是银行行使抵销权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2. 法律法规的规定: 许多国家的法律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类似的权利。例如,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抵销权的规定为银行提供了法律支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债权人(银行)也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时,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单方面主张抵销。

3. 担保合同(如果存在): 如果这笔贷款有抵押或质押担保,并且贷款合同中包含了对抵押物或质押物(包括存款)的处置权,那么银行在借款人违约时,也可以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来处置相关资产,包括扣押存款。

扣押存款的具体流程和条件

银行并非可以随意扣押存款。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一些关键条件和经过一定的流程:

1. 借款人违约: 这是最首要的条件。借款人必须确实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比如逾期还款、未按时支付利息、违反贷款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如资金用途限制、财务报表披露义务等)。银行需要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2. 银行对借款人享有到期债权: 也就是说,借款人确实欠银行钱,且这笔钱已经到了偿还的期限,或者根据合同条款银行有权提前要求偿还。

3. 账户内的存款是借款人的财产: 只有当被扣押的存款确实属于该借款公司,并且是该公司有权支配的财产时,银行才能进行扣押。例如,如果该账户是为特定目的托管的资金(如监管账户、信托资金等),或者属于第三方所有(即使公司是账户的管理者),银行就不能随意扣押。

4. 内部审批和通知: 银行在决定扣押存款前,通常会经过内部的风险控制部门和法律部门的严格审查,确保符合所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在正式执行扣押之前,银行也可能(有时是必须)会向借款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其违约情况以及银行拟采取的扣押措施,并给予其一定的解释或补救机会,但这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当地的法律要求。一些情况下,银行也可能根据合同约定,直接进行扣押而不提前通知,以防止借款人转移资产。

5. 执行扣押: 一旦满足条件并完成内部审批,银行会通过内部系统操作,将借款公司账户中的一定金额的存款进行冻结或直接划转,以抵充其所欠的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等。

扣押存款的影响和考量

对借款公司的影响: 存款被扣押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会造成严重的打击。公司的日常支付、工资发放、供应商结算等都可能因此中断,导致业务停滞,甚至引发更严重的财务危机。
银行的风险管理: 存款的留置权是银行非常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当银行发现借款人可能面临财务困境或已经出现违约迹象时,及时采取扣押存款的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挽回银行的损失。
法律合规: 银行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操作的合法性,避免因不当操作而引发法律纠纷。

举个例子:

假设A公司从B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并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A公司在本行B银行开立了常用的结算账户。在贷款到期日,A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根据贷款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抵销条款,B银行在核实A公司确实存在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后,有权直接从A公司在该行的结算账户中划转1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如果A公司账户内的存款少于1000万元,银行则会将其账户内的全部存款用于抵充,剩余的债务A公司仍然需要负责偿还。

总而言之,银行以借款人欠款为由扣押其在本行开设账户的存款,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合法行为,但前提是借款人确实存在违约,且银行对借款人拥有到期债权,并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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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一般情况下不能,特殊情况下,需要满足条件。

先来熟悉一下相关法律规定,这个问题的本质属于债务抵销。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根据即将于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到时《合同法》等将自动废止),是这么说的: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回到本题,银行到底能不能扣押?

客户欠银行的贷款,到期还不了,但是银行发现,此时借款人所有的公司在本行还有存款,公司财务来办理取款手续,被信贷人员发现,请示行长,行长头脑发热,一时冲动,扣住,别让他取走了,我们的贷款还没还呐。

显然,这是我们虚构的一个桥段,行长这样做显然是不行的,公司财务可以直接向银保监部门举报,行长被请去喝咖啡是少不了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扣押呢?需要满足条件。

借款人贷款到期不能偿还,银行通知借款人,我要把你的存款跟欠的贷款进行抵销,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因为,借款人和银行互负债务,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都是货币资金。

或者,贷款逾期的第一时间,银行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经过一套法律流程下来,申请法院对借款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此时,只要是借款人名下的财产,不管是存款还是汽车,不管是股票还是房产,统统地拿下,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这是另一种债务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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