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被强奸未遂反致加害人受伤如何量刑?

回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探讨“被强奸未遂反致加害人受伤”这类复杂情境下的量刑,需要综合考量行为的性质、目的、结果以及双方的责任,并进行细致的分析。这并非一个简单的对号入座问题,而是需要司法实践中运用刑法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进行判断。

核心法律原则的考量:

1. 正当防卫的界限: 最核心的问题在于,被害人因反抗而致加害人受伤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刑法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 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在这里,强奸未遂无疑是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而进行的。被害人的反抗行为是为了制止强奸行为。
对象适格: 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
限度条件: 这是关键所在。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将负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超出的部分可能就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2.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要件: 如果被害人反抗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时需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有伤害的故意,以及客观上造成的后果(加害人受伤的程度)。

3. 强奸罪(未遂)的责任: 加害人实施强奸未遂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强奸未遂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无论被害人如何反抗,也不能免除其强奸未遂的罪责。

4. 紧急避险的可能: 尽管正当防卫是首要考量,但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防卫行为难以严格界定为正当防卫,而更多地是为了避免自身生命、身体遭受严重损害,紧急避险的理论也可能被提及。但通常而言,反抗不法侵害更倾向于正当防卫。

具体量刑的考量因素(当被害人反抗导致加害人受伤时):

当被害人因反抗强奸未遂而致加害人受伤时,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进行以下细致的考察:

强奸未遂罪的量刑: 首先,加害人实施强奸未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加害人至少需要为他的强奸未遂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被害人反抗行为的定性:
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 如果被害人的反抗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为了制止强奸行为,采取的必要的、相适应的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比如一般的推搡、抓挠导致加害人跌倒、擦伤等,那么这种行为是正当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此时,对加害人就按强奸未遂罪处罚。
属于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是最复杂的情况。如果被害人为了反抗强奸,采取了异常激烈甚至足以造成加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手段(例如,在加害人已丧失反抗能力后仍然继续攻击,或者使用了明显不相称的危险工具),那么超出必要限度的部分,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犯罪行为对本人或者他人造成的损害是正当防卫所必需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正当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的是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正当防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属于正当防卫(例如,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或即将发生但尚未开始): 如果被害人的反抗行为发生在强奸行为并未真正开始或已经停止的情况下,并且其反抗行为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并超出了合理的范围,那么就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其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加害人受伤的程度: 加害人受伤的轻重程度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如果加害人仅受轻微伤,而被害人反抗行为本身又属于情有可原的防卫行为,即使轻微超出必要限度,法院在量刑时也会充分考虑这一情节,体现人道的关怀和对受害者的保护。如果加害人受重伤或死亡,则需要更严格地审查被害人反抗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主观故意: 对于被害人反抗行为的主观方面,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在强奸未遂的紧急情况下,为了自保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也未必有直接的伤害故意,更多的是一种防御或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

量刑的综合考量举例说明:

1. 情景一: 张某企图强奸李某,李某为了反抗,在被压制的情况下,用力挣扎,用膝盖顶到了张某的腹部,导致张某内出血,构成重伤。
分析: 张某构成强奸未遂。李某的反抗行为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且在当时的情况下,用膝盖顶击腹部是制止对方的关键部位,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司法认定李某的行为在当时情况下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那么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最终判决会是张某因强奸未遂罪被判刑。
量刑结果: 张某因强奸未遂被判刑。李某无罪。

2. 情景二: 王某试图强奸赵某,赵某在被控制住的情况下,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猛击王某头部,导致王某颅脑损伤,构成死亡。
分析: 王某构成强奸未遂。赵某的反抗行为虽然是为了制止强奸,但使用石头猛击头部致人死亡,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找到其他相对轻微但同样能达到制止目的的手段,是一个关键的考量点。如果司法认定赵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那么赵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因为是正当防卫不当,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量刑结果: 王某因强奸未遂被判刑。赵某可能因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刑,但会大幅度减轻处罚。

3. 情景三: 钱某在遭受许某的强奸未遂后,在许某已经停止侵害且准备离开时,赵某情绪失控,从背后用砖头将许某击倒,许某因此受伤。
分析: 钱某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可能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可能已经停止或者即将消失,且行为的性质变成了报复或伤害。如果赵某有伤害的故意,并且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量刑结果: 许某因强奸未遂被判刑。赵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根据受伤程度处罚。

总结:

在“被强奸未遂反致加害人受伤”的案件中,量刑的核心在于 区分被害人反抗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加害人(强奸未遂者) 无论如何,都会因为其强奸未遂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被害人 的量刑则取决于其反抗行为的性质:
如果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被害人无罪。
如果属于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被害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不属于正当防卫,且具有伤害故意,被害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具体情节处罚。

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细节,包括但不限于:不法侵害的紧迫程度、被害人的性别、体能、年龄,以及反抗时所处的具体环境和可选择的手段等。法院会力求在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同时,也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秩序。因此,这类案件的量刑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公式,而是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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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张唯楚 的答案误导他人,“我听说”这种不负责任的故事是极端不严谨的。

一个女性在遭受强奸的过程中杀死对方,是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也不是故意杀人。但是,一定要注意两件事:一是优先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并不是每次反抗都会有好结果;二是适可而止,捅完人后不要追杀,在保证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报警、打120防止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特别注意,一定要尽量第一时间报警。如果回家洗完澡换了衣服再慢慢打电话报警,很有可能无法证明自己正在遭受侵害。

那么,被带回家强奸后,施暴者睡觉时,被害人为反抗而杀人是否正当防卫?

当然是正当防卫。

但是很容易出问题的几个细节在于:

1、是否真的有强奸。比如前段时间有新闻说妻子被强奸时丈夫杀人,后被判故意杀人罪。但那个案例里妻子被强奸只是丈夫逃了多年以后被抓回来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撑这一事实。

2、是否属于持续犯罪的状态。被强奸后强奸行为已经结束,但非法拘禁行为仍然在持续,此时的防卫的正当性源于被拘禁,但考虑到还有后续被强奸的可能、弱小女性没有太多反抗选择、现实危险性极高等情况,所以不认为超出限度。但如果强奸之后女方随时都可以走,此时非法侵害已经结束,自然也过了正当防卫的时间。

3、为了反抗还是为了泄愤。如我下面那个实例,一样是死人的结果,如果女的事后不补刀,是正当防卫;但她为泄愤而补刀,就是故意杀人了。心态如何,在致死的方式、事后反应等方面是可以判断的。

另外,宾馆事件里,从报道内容不足以判断那是强奸。所以那种情况下不适用无限防卫,导致加害人伤亡是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的。

法律类新闻注重可读性,放大矛盾形成强烈对比,往往只突出某个方面,不够全面、客观,法律新闻的标题;而法律案例的评价却需要根据细节进行推导,由点及面。在进行严肃的法律问题讨论时,应当严谨,而不是随意按自己的需要脑补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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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不出门,辟谣跑断腿。。。感觉心好累

第一个的具体新闻在这里

90后少女“假想防卫”捅死性侵大叔获刑4年(图)-中新网

经法院查明,当晚9点多,杨某向小琦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但遭小琦拒绝。杨某于是威胁小琦,小琦假装同意,并趁杨某洗澡时从房间墙上取下一把匕首握在手上。

  洗澡出来后,杨某企图抱住小琦,但被小琦持匕首警告不要靠近。杨某不听,仍上前企图强奸,小琦持匕首向杨某的身体连续捅刺,致杨某受伤倒在床上。小琦的腿部也被匕首割伤。

小琦准备离开时,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遂持匕首对其头部连续砍刺,致杨某当场死亡。之后,小琦从杨某身上搜得现金约300元,到附近诊所治疗脚伤后返回502房过夜,次日坐火车去厦门。半个多月后,小琦在惠州龙门的家中被抓获。


 ———为何大叔已失去反抗能力还要继续捅刺?对此,小琦回答说,她看到对方还在动,就很生气,想到对方要杀她,就拿刀继续捅向他的头部。庭审中,小琦在最后陈述时向死者道歉,希望父母原谅自己,并恳请法官给个重新走入社会的机会。

审理后,法院查明,杨某将小琦诱骗至窄小封闭的出租屋内,向她提出性要求遭拒后,威胁说如果不从就杀死她,杨某的行为已对小琦的人身安全造成实质威胁。

  当杨某冲完凉赤身裸体上前企图抱住小琦,小琦持刀警告,但杨某不听警告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杨某对小琦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杨某争夺小琦手上的匕首,在此紧迫情况下,小琦奋起反抗,持刀连续捅刺杨某,致杨某受伤倒在床上。根据刑法规定,小琦为反抗强奸,将杨某刺倒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杨某伤亡,小琦不负刑事责任。

  但根据小琦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杨某被刺倒在床上后,头靠着墙,好像没有呼吸,嘴角吐血,身上有许多血。小琦准备离开时,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杨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杨某被刺倒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小琦的人身威胁已经解除,小琦可以从容离开或选择报警,此时的情形对小琦已不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但小琦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而将杨某杀死属于假想防卫,应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张唯楚能举出他说的那个 “广州十几岁女孩子趁对方睡觉时杀人逃跑被判防卫过当”的实例以确定他说的不是我说的这个,我愿意道歉。


至于第二个,不配合强奸致阴茎折断死亡被判刑的,我懒得复制了。。。。。

辟谣贴见此

洛阳称女子不配合强奸致施暴者死获刑系杜撰(图)_新闻频道

官方辟谣声明在此

声 明 - 洛阳洛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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