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上海一男子因父去世请假 8 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算旷工遭辞退,企业这一做法合规吗?

回答
这起事件涉及劳动者在直系亲属去世时的休假权利,以及企业在此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是否合规。为了详细分析,我们需要从法律法规、行业惯例以及事件本身的处理细节来考察。

一、 法律法规层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我国法律关于直系亲属死亡的休假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这两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明确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休假权。然而,这两部法律并未直接规定“丧假”的长度,而是为国家制定相关休假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
2.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和工资问题的通知》(1991年)及后续相关规定: 这是目前在丧假问题上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该通知明确规定:
“职工本人5天内直系亲属死亡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给予时间考虑。”
“直系亲属” 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某些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能被视为直系亲属,但官方定义通常严格限定在配偶、父母、子女。
“5天内” 指的是从亲属去世到安葬(或火化)的这段时间。
“另行给予时间考虑” 意味着在法定的5天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路途遥远、处理后事所需时间等)给予额外的酌情休假。

3. 各地地方性规定: 许多省市会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出台更具体和详细的劳动保障规定,其中可能包含对丧假的补充性规定。例如,有些地方可能会在文件或指南中对“直系亲属”的范围进行更宽松的解释,或者对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丧假长度有更明确的指导意见。但无论如何,地方性规定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最低标准。

二、 事件分析的几个关键点: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分析这起事件的合规性:

1. 请假申请: 男子因父亲去世,依法享有丧假权利。他按照公司规定提交了请假申请,这是履行了告知义务。
2. 请假时长: 他请假 8 天。根据国务院通知,直系亲属死亡,法定有 5 天的丧假。剩下的 3 天是否可以获得批准,这属于企业在“另行给予时间考虑”的范围内的弹性空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企业规章制度来判断。
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是否制定了明确的丧假管理规定?该规定是否对直系亲属的范围、丧假天数(包括法定和酌情部分)有详细说明?该规定是否经过了公示,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最低标准?
“酌情”的理解: 8天请假是否超出了通常的“酌情”范围?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例如:
男子父亲的去世地点是否远在其他城市或国家,导致其需要更长的路途时间?
是否有其他特殊原因(如需要处理复杂的遗产事宜、家中还有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等)导致需要更长的处理时间?
公司内部是否有惯例,在类似情况下,其他员工也曾获得过超过5天的丧假?
请假批准流程: 8天请假未获批的原因是什么?是公司认为 8 天过长,还是其他程序性问题?
3. 强行休假与旷工:
如果公司明确告知其 8 天请假未获批准,或者只批准了部分天数,而该男子仍强行休假(未获得批准的天数),那么这部分未获批准的休假时间,在公司内部的认定中,很可能被视为“旷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旷工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一种典型行为。
4. 辞退的合规性:
程序合法性: 公司在辞退该男子前,是否履行了合法程序?例如,是否提前通知,是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如果辞退不是因重大过失)?
实体合法性: 辞退的理由是否充分且合法?如果该男子因强行休假(即未获批准的休假被认定为旷工)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公司规章制度对此有明确规定且合法有效,那么以此为由辞退,在实体上可能是合规的。

三、 潜在的法律风险和争议点:

尽管公司可能以旷工为由辞退,但仍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和争议点:

1. 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如果公司规章制度中对丧假天数的规定非常苛刻,例如完全不考虑任何“酌情”空间,或者对“直系亲属”的界定非常狭窄,那么该规章制度本身就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或不合理,从而支持不了辞退的理由。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未对丧假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而是由领导临时决定,则其合法性会受到质疑。
2. “酌情”部分的司法解释: 法律赋予了企业一定的“酌情”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剥夺劳动者的合理需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例如男子请假8天是否有充分的理由,以及公司的拒绝是否过于僵化和不近人情,来判断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3. 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公司需要能够证明其已明确告知男子请假未获批准,以及男子在此基础上的强行休假行为。同样,男子也可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请假8天的合理性。
4. 企业文化与社会责任: 即使在法律层面操作得当,从企业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可能引发负面舆论和员工士气问题。在亲情和人伦大事上过于僵化的管理方式,可能会损害企业的雇主品牌形象。

四、 总结与结论:

企业这一做法的合规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在于以下几点是否都满足:

公司是否制定了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明确了丧假的相关规定,且该规定不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男子请假 8 天是否超出了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合法丧假范围(包括法定和公司明确规定的酌情部分)。
公司是否已明确告知男子其请假申请未获批准(或只批准了部分天数)。
男子是否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强行休假,且此行为被公司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旷工)。
公司在辞退该男子时,是否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例如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具备以下情况,其做法可能被认定为合规:

1. 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直系亲属丧假为 5 天,且没有明确延长或酌情的附加条款,或者公司的酌情审批流程明确,男子未按流程申请或未获得批准。
2. 男子在接到公司未批准 8 天假期的通知后,仍然选择休假,且公司将此行为记录为旷工。
3. 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列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并以此为由根据程序合法地辞退了员工。

反之,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公司的做法可能存在不合规的风险:

1. 公司规章制度对丧假规定模糊不清,或未公示。
2. 男子请假 8 天有充分的、可证明的合理理由,且公司的拒绝显得过于武断和不近人情。
3. 公司未清晰告知男子请假未获批准,或在批准程序上存在瑕疵。
4. 公司在辞退时未履行法定的程序和支付应有的经济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建议首先寻求与企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介入。 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在于法院,但从人道主义和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这种敏感时期,企业更应展现出应有的关怀与弹性。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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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公司算赔到家了!

真是“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

道德和法律哪个都不占理,纯属是赔钱还丢人!

公司里的人都是法盲吗?没有法务吗?

法律规定的旷工三天合法辞退的确是有,但这都是2008年之前的事了!

我国自2008年重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后,就没有这一条了!

大家一定要记住:“企业以旷工三天为由将员工辞退”属于违法辞退!

企业特别喜欢拿这条恐吓大家逼员工自辞!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关系。

企业要是想以三天旷工为由合法辞退员工,就必须进行举证:

(1)员工没有正当理由,即“无故旷工”;
(2)员工没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
(3)员工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然而对于前两点用人单位举证是非常难的!

也就是说,企业打算用三天旷工辞退你,大多只是说说,真正的意图是为了逼你辞职!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快拿小本本记下来!

还什么“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简直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让人笑掉大牙!

不懂劳动法就别再乱套了!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其次,领导不批假的理由是什么?

我国法律明确有规定,有探亲假和婚丧假,各地规定的天数虽然不同,但是是有的!

凭什么你们不给假!你爹是王健林呀!

再说就算是王健林也得守法呀!

企业根本就没有任何拿得出手的合法理由!就是公司不愿意让员工请假!

最后,就这样已经违法了,公司还敢腆着大脸、大言不惭的辞退?

这都是法盲的体现!

有些朋友拿“公司规定”说事儿,认为公司有制度在先,当事人也签字了,认为挺合法的呀!

可是有一条:

约定不能大于法定!

你的约定本来就违法,难道还要照做吗?

如果你和公司签订了交易毒品的合同,你没交易,这算违约吗?

不算!

本来就是违法合同,自始至终就是无效的!

拿这件事说,本身企业就没有理由驳回员工的婚丧假请求,是有过错在先,企业又拿这件本来违法的事情当理由将员工辞退,根本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合法辞退的内容!

这种只想吸员工的血,吃员工的肉,不干人事儿的黑心企业,一定得曝光!

当事人不要怕!舆论和法律都站在你这边!

公司是违法辞退!拿不出任何依据!

就算公司打到二审也是败诉!丢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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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里有很多人提出了质疑:企业到底能不能以“旷工三天为由”合法辞退员工?

我的回答是可以的!

但是!有前提!

企业如果想这样做,必须要做到下面几点:

(1)有关企业制度或者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

企业制度或员工手册必须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公告程序。

简单点说,员工要提前知道并认可,直接的行为就是签字!

(2)企业要证明员工是“无故旷工”

很简单的道理,不能公司说是旷工就是旷工,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企业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

大多数企业会拿出“考勤表”来证明员工哪几天没上班,可是上面如果没有员工的签字,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像见义勇为、途中遇上交通事故(非本人原因)等行为不能算旷工!

(3)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事先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如果公司未设立工会,解除劳动合同时也要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

这条在打劳动仲裁时没多大用,因为劳动仲裁还是重事实轻程序的!

(4)企业需要发出旷工通知书

如果员工的确旷工,企业可以扣工资,但是想解除,必须要发出旷工通知书或者发函。

还是那句话,你单方面想说无故旷工就无故旷工了?

如果企业这几点都做到了,当然是可以合法辞退的!

但事实上企业很难做到。

大多数是以这个为理由,让员工主动辞职!

作为普法的角度,我觉得让大家记住这个是违法辞退,是不让大家因此吃亏!

另外,劳动法里面有个“小套路”,一般员工犯错,企业需要进行教育、考核、调岗等手段,给员工一个改正的机会,如果再不行,企业才能进行辞退。

其次,评论里质疑“约定就是违法的”这句话,认为企业还是有机会合法辞退的,怎么约定就是违法了?

好多人揪住我这个话题不放,我统一做个回复:

从这件事来说,企业不批婚丧假的行为是不对的,违法在先,即使企业制度是正确的,但是并不能构成合法辞退,因此它的“约定”理由并不充分。

还是那句话,并不是说企业制度里面写了就可以用,一系列的程序都要合法合规才可以!

我觉得我在表述上并没有问题。

这回应该说清楚了吧?

最后请大家看看我的专栏,里面都是满满的干货文,会对你有用哦!

(应该是完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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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种新闻我有时候在想,这些资本家莫非觉得没有人性是种很光荣的事情?

就算你能把他开除了不用赔偿,难道这事就能洗了?难道这个资本家就没有个社交圈什么的?就不怕社死吗?面子还不值几千块钱?

我也算认识几个雇着几十几百号人的资本家的,虽然他们面对手下员工究竟如何我是不敢讲的,但是基本面上这种廉耻还是有数的,办出来这种事还是会知道自己抬不起头的。

这事可不是拖欠工资,这事是坟头蹦迪好不好。

ps:就算这事是HR办的,难道告到法院了老板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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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事假批准权不绝对,支持该男子依法维权。

在用人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员工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是常有的事情。即便用人单位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员工请事假流程及批准权限,滥用事假批准权限是有风险的,引起劳动纠纷,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在本案中,法官运用风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判说理,我十分赞同。

一审法院观点: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本案中,王某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

二审法院观点:

纵观本案,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甲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至于甲公司对王某父亲去世及火化下葬时间存有异议一节,本院认为,包括王某老家安徽在内的中国广大农村仍有停灵的丧葬习俗,而相关村委会证明显示的王某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尚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本院对甲公司之主张不予采纳。

丧假在多部劳动法律法规中予以体现,但具体的规定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部分地方则作出了详细的、特别的规定。

上海:《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职工因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连续满《探亲规定》假期的,即不应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待遇。但探亲假期工资照发(原请假的假期不扣工资的,不再另发;原假期扣发一部分工资的,另补足其扣发的部分),返往路费可按规定报销。
职工在探亲期间恰逢婚、丧事者,可按规定另给婚、丧事假。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未婚职工当年、已婚职工四年内未探望父母的,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规定》的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普遍倾向给于一天而不是三天,便给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有风俗习惯的劳动者带来麻烦,从而引起孝道与工作的冲突,本案便是一例。裁判者运用风俗良俗规则弥补了法律上的漏洞,充分体现了法律人文主义精神。

此外,事假维权对于劳动者而言颇有难度,因为事假的证据较难掌握,有时会面临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有劳动者因缺乏足够的证据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均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案例: (2018)京0105民初9765号、(2018)京03民终14131号、(2019)京民申2307号

原告主张系因其父生病住院需要照顾,因此向被告请事假,被告无故不予批准,其不得已自行开始休假,不属于旷工,且于2016年3月15日左右到被告公司上班,被告不让其上班,让其回家等通知。就此原告提交了户口本及住院病案复印件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事假,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原告在未获得被告批准的情况下自2016年3月11日起不再上班,直至2016年4月8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认定为旷工。原告称2016年3月15日左右曾回被告公司上班,未举证证明,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亦无法采信。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由此看来,劳动者因特殊事情请假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搜集工作。该怼的时候要怼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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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朝以孝治天下,竟有如此禽兽??




(2020)沪02民终10692号,与题主描述绝大部分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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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了,我们这边有个同事也是,技术干部,长期在井队一线,父亲癌症晚期,从2月到5月,好几次病重危急通知,人都是在井队接到通知给领导打个招呼立刻往回赶,事后补手续。当然最后人家父亲都挺过来了,这还不是严格意义的丧假,也没人说他无故旷工,更没见哪个领导责难“你爹咋又没死?”,反而还让他抓紧时间找媳妇好给他父亲了却一桩心事。

可笑某些996社畜还嘲笑国企如何如何,至少人家活得像个人,你996挣钱是多,要么没时间花,要么花在ICU,更谈不上孝敬父母、爱护妻儿了!现在连你爹重病都不让你探望,奔了丧算无故旷工,这还算人事么?

团结起来,无产阶级!

居然找到二审裁判文书了:

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文正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爱企查

记住这个名字:梅月静——没月经,希望你爹妈、配偶、子女死的时候你也不要去奔丧,否则是无故旷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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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的时候,我在四大某记工作,中午接到妈妈的电话说是父亲确诊得肺癌了,那时候刚毕业没多久,接到电话手还在颤抖,赶紧给项目的负责人打电话请假,负责人跟我说他不管这事儿,只管项目,然后给合伙人请假,合伙人说他要跟项目负责人沟通一下项目进度再说。呵呵。

老子根本当天晚上就直接飞机回家了, 结果三天以后他们跟我说安心回去吧,呵呵。

现在我自己做领导了,但凡下属家里有亲属去世或者身体不好的时候,我都直接说不用管工作,赶紧回去,我给你报销机票。几乎没有一个下属会真的扔下工作不管,都是哪怕回去也会把工作交接好再安心回去的,我的团队在业内的流失率是最低的,因为员工最困难的时候老板至少要做个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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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法院观点!

有人说,学法的人,学着学着就丧失人性了!如果说,要讲人性,要有人性,这里才是真正应该讲人性、有人性的地方。

以“严重违纪”开除员工,原则上无可争议。只要规章制度的内容合理合法,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其程序、流程合理合法,那么公司开除达到“严重违纪”标准的员工,无可厚非。反之,借“严重违纪”之名行违法解除之事,理应赔偿。这里,没有人性可言,公司有公司的管理,员工有员工的权益!

但是,讲人性有人性,体现在不能生搬硬套、滥用乱用规章制度,更不能错用误读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固然应该实施,法律法规固然应该遵守,但必须据实际情况而定。如同一审法院认定——

本案中,陆云生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陆云生主张其父于2020年1月7日去世,于1月12日火化下葬,并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故,陆云生所请1月6日至1月13日的事假在1月7日后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事假丧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陆云生实际只请了两天事假。考虑到陆云生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亦耗费较多,陆云生请事假两天,属合理期间范围。在此情形下,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
1月14日不在请假期间范围,陆云生未按时返岗,可认定为旷工,但公司以未经批准即休事假2天及1月14日旷工合计旷工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另,陆云生因其父病危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事假申请,已履行完毕请假手续,公司的主管和小区物业经理已在请假单申请上签字,但迟至当日下午才将陆云生的请假申请提交集团公司审批,并于次日才告知陆云生请假未获批准,故陆云生1月6日的缺勤行为,系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无故旷工。陆云生缺勤的期间涉及6个应出勤日,扣除3天丧假,陆云生实际只旷工2天,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故无论从何种角度考量,公司均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赔偿金。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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