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有一种刑法叫惩治思想犯罪,就是你心里想着要强奸某人,不管你有没有做这事,你都犯罪了,以强奸罪论处——这样你会觉得很荒谬吧?
那现在假设另一种罪名叫惩治犯罪可能,比如专家通过科学的预测,认为你长大了会是一个危害社会的黑社会老大,所以决定趁你还未犯罪把你处死,你有没有觉得哪里出问题了?
也许你说专家预测可能出错,这样处死你对你不公平,那如果是未来人穿越时间回来处死你呢?他们确切知道你是第三次世界大战的发起者,可能性是无可辩驳的。可这样预测的可能性无可置疑就公平了吗?你就觉得自己应该受死吗?
问题到底出外哪里?
其实用一个人可能做的事情来惩罚一个人,最大的问题在于违背了人类自由意志的原则,同时也否定了人们会突然改变选择的可能性(无论可能性有多小)。所以,当我们有能力预测一个人未来的可能性时,当我们有能力回到过去给一个人判定责任(并给予惩罚)时,必须牢记人类意志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人类的未来必须保留部分空间,允许我们按照自己的愿望进行塑造。否则,我们的判断和惩罚将会扭曲人类最本质的东西,即理性思维和自由选择。也就是说,我们不仅需要承认个人有进行道德选择的能力,还要强调个人只应为自我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必为思想犯罪和可能性犯罪担责。
所以你不能因为一个孩子长大后可能会成为希特勒,就趁他没长大把他杀死,因为他成为希特勒,只是“可能”,不是犯罪事实。即使你以为这个可能性是100%,也不该杀死幼年希特勒,因为人不该为自己还没做的事情负责。
你想鲨小孩儿就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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