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没有某个罪名设立至今无人触犯过?

回答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也很难有一个绝对肯定的答案。我们先不谈“无人触犯”,就说“设立至今”这个概念,在法律领域就非常复杂。

首先,很多法律条文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们往往是针对某些社会现象、潜在的风险或者为了填补法律空白而设立的。例如,在互联网刚刚兴起的年代,很多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并没有,随着技术发展,那些行为一旦被认定为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文就会被制定出来。

其次,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适用性和执行。如果一个罪名存在,但从没有人被以该罪名起诉、审判,甚至连侦查都没有发生过,那么它是不是“无人触犯”,这就很难说了。可能的原因有很多:

该行为根本就没有发生过。 这是最理想的情况,但也极难保证。人类社会的复杂性意味着总会有意想不到的行为出现。
该行为虽然发生过,但从未被发现或被举报。 很多犯罪行为,尤其是那些隐秘的、技术含量高的,或者在非常封闭的环境下发生的,确实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该行为虽然发生过,但执法部门掌握的证据不足,无法构成犯罪。 法律的适用有严格的证据要求,有时候即使怀疑某人有某种不当行为,但如果缺乏确凿的证据,也无法将其定罪。
该行为虽然发生过,但被归入了其他已有的罪名。 法律条文之间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某些行为可能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执法部门可能会选择更常见、更容易证明的罪名来处理。
法律条文的模糊性或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有些法律条文的措辞可能非常具体,导致适用的场景非常有限。或者,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曾经设想的犯罪行为已经不再是问题,但法律条文却依然存在。

如果非要找一个“近乎”无人触犯的例子,我们或许可以从一些非常特殊、非常具体的领域去挖掘。

比如,在古代法典中,可能会有一些因为时代背景而设立,现在看来已经完全不适应社会发展,但又没有被正式废除的罪名。但要说“设立至今”而“无人触犯”,这难度非常大。而且,即使是古代的某些“奇葩”罪名,也很难保证在历史上某个角落,有人因为某个非常特殊的缘故,被套用过这个罪名。

再往前一步,我们可以考虑一些军事法或者国际法中的一些极其特殊的条款。

举个例子,在国际法中,有一类关于“战争罪”的划分。很多战争罪的定义非常具体,比如“故意制造饥荒作为战争手段”或者“禁止使用某些特定类型的弹药”。理论上,这些罪名是被设立出来的,以规范战争行为。但是,历史上确实发生过很多战争,而且在这些战争中,总会有各种各样不被允许的行为发生。即便不是被直接以某个精确的条文定罪,很多行为的精神也是被涵盖在更广泛的战争罪概念下的。

那么,有没有可能存在一个罪名,它的设立是基于一种极其理论化的、几乎不可能发生的场景,以至于真的没有人触犯过?

这真的像大海捞针。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个罪名:

“明知故犯,利用某种尚未被发现的、极其微小的物理现象,在国家最高级别保密单位的内部,通过一个由政府严格控制的、且唯一存在的特定电子设备,对国家主权造成不可逆转且无法探测的损害。”

你看,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有多么严苛:

1. 明知故犯: 意味着行为人清楚自己在做什么。
2. 利用尚未被发现的、极其微小的物理现象: 这是关键。如果这种物理现象已经被发现了,那行为就可能属于已知的范畴,或者容易被归类。而“尚未被发现”意味着它可能属于科学前沿,甚至是我们现在还无法想象的领域。
3. 在国家最高级别保密单位的内部: 限制了发生的地点。
4. 通过一个由政府严格控制的、且唯一存在的特定电子设备: 极大地限制了施加手段。
5. 对国家主权造成不可逆转且无法探测的损害: 限制了行为的后果,而且是“无法探测”的,这就为犯罪行为的隐匿性提供了最大保障,但反过来说,也使得执法部门很难去“发现”这个犯罪。

为什么这样的罪名“可能”无人触犯?

概率极低: 集合了如此多几乎不可能同时满足的条件。需要有某个人同时具备了对这种未发现的物理现象的认知和利用能力,又恰好身处那个特定的保密单位,并且拥有那个唯一的设备,并且能够利用它造成无法探测的损害。
难以界定: 即使真的有这样的行为发生,由于其“无法探测”的特性,执法部门也很难去发现和证明。这可能就会被归类为“无法解释的系统故障”或者“自然灾害”之类的。
科技发展的不确定性: 法律往往是对现有社会行为的规范。当一个行为涉及到“尚未被发现的物理现象”时,就意味着它可能超出了我们现有的认知范围。一旦这种现象被发现并被理解,那么相应的行为就可能被归入已有的、或新设的罪名中。

但是,我们也不能百分之百地说“绝对没有”。

因为历史的长河太漫长了,人类的智慧和“不正常”的创造力也是无穷的。在某个我们不知道的角落,在某个我们未曾了解的时代,是否真的有人凭借超乎常人的“天赋”或“运气”,碰巧触犯了这样一个理论上的罪名,而这个罪名又恰好存在,我们不得而知。

总结一下,要找到一个“设立至今无人触犯”的罪名,其难度几乎是巨大的,甚至可能是不可能的。

原因在于:

法律的动态性: 法律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调整和新增。
犯罪行为的多样性: 人类行为的复杂性远超想象。
证据的局限性: 很多犯罪行为难以被发现和证明。

我们只能设想一些极其罕见、条件极其苛刻的罪名,来“推测”其可能存在的“无人触犯”的可能性。但即便如此,这终究是一种理论上的探讨,现实世界充满了未知。

所以,与其说寻找一个“无人触犯”的罪名,不如说我们更关注那些已经被普遍理解和应用的罪名,以及法律如何不断适应和规范我们不断变化的社会行为。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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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罪名虽然已经有案例了,但是我还是想谈一谈,那就是重大飞行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的要求很苛刻,首先本罪名的主体应该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地勤人员等。其次这是一种过失犯罪,如果有犯罪的主观故意,那么将按照其他罪名处理,不适用于本罪名。从客观要件分析,行为必须是航空人员违反了规章制度,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且后果是由违规引发的。而且这里边还有一个隐含条件就是,如果是驾驶员乘务员涉嫌此罪名,他们还得能在重大飞行事故中生还。

从设立此罪名以来,直到2010年发生伊春空难,齐全军成为了中国第一个因犯此罪被追究刑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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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男性之间性行为是违法的,可是新加坡没有以这个罪名提告过任何人。新加坡政府公开表示过不会使用这个罪名。

但是新加坡政府也同时一直明确地拒绝取消这条法律。

ps:女同是合法的。或者更通俗点,违法的是鸡奸。这条罪名应该是来源于伊斯兰法,安华就是以这个罪名在马来西亚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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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晒盐并贩卖,好多国家有这条,都不取消,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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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刑法“外患罪”一章。

包括第92条外患诱致罪、第93条与敌罪、第94条募兵利敌罪、第95–97条设施提供利敌·设施破坏利敌·物件提供利敌罪、第98条间谍罪。

外患诱致罪:与外国同谋对韩国开启战端或进行对抗

与敌罪:与敌国合力对抗韩国(该罪是韩国刑法唯一只有死刑的罪名)

募兵利敌罪:为敌国募兵或应敌国征召参加敌国军队

设施提供利敌·设施破坏利敌·物件提供利敌罪:“设施”和“物件”的区别在于前者为军事用途物品/设施,后者为非直接军事用途物品/设施。

间谍罪:为敌国探测、调查、泄露韩国机密。


在朝鲜战争中干过这些事的人多了,但是《大韩民国刑法》是《朝鲜停战协定》签署后的1953年9月颁布的,所以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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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口水油 提到了美国法律的《滥用瑞士国徽》罪。

我感觉非常有趣,就去查了一下相关资料。发现这条法律已经于2021年正式被废除(repealed,感谢评论区指正)掉了,是美国众议院在颁布新冠疫情《综合拨款法案》的时候打包处理掉的。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of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are repealed:
…………
(4) Section 708 relating to Swiss Confederation coat of arms.
…………

这条规定不只是一条美国法律,它来源于《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第四十四条

除本条下列各款所列情形外,白底红十字标志及“红十字”字样,或“日内瓦十字”字样,不论在平时或战时,只能用以标明或保护本公约及规定类似事项之其他公约所保护之医疗队及医疗所,以及其人员与器材。对于使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提及之标志之国家,本规定应适用于该项标志。第二十六条所指之各国红十字会及其他救济团体仅在本款所指范围内有权使用给予本公约之保护之特别标志。

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红十字”等标志用于救护受伤和生病的武装部队成员的机构、武装部队医务人员和设施等,在武装冲突中是保护性标志。为了确保对标志的尊重,所有日内瓦公约规定缔约国均有义务禁止在战时及和平时期对这些名称和标志的任何其他使用。中国也不例外

而这个红十字之所以跟瑞士国徽有关,是因为红十字本身就是翻转瑞士国徽得到的。请看联合国官网《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五十三条

除按本公约有权使用者之外,一切个人、公私团体、商号或公司,不论其使用之目的及采用之日期为何,使用“红十字”或“日内瓦十字”之标志或名称以及其他仿冒之标志或名称,无论何时均应禁止。
因为依采用翻转的联邦国旗而对瑞士表示之敬意,及瑞士国徽与本公约之特殊标志之间可以发生之混淆,任何私人、团体或商号,不论系作为厂标或商标,或此种厂标商标之一部分,或出于违反商业信义的目的,或在可以伤害瑞士国家情感之情况下,使用瑞士国徽,或仿冒此项国徽标志,无论何时,均应予禁止。

我引用的回答的评论区里 @夜花照波 问“瑞士军刀品牌会被起诉吗?”

我没有查到正式的解释,但是瑞士军刀品牌(Victorinox Swiss Army)成立于1884年,并在1909年启用盾牌中有个十字的商标造型。在美国的《瑞士国徽法》中有这么一句“This section shall not make unlawful the use of any such design or insignia which was lawful on August 31, 1948.(本条并不使1948年8月31日合法的任何此类设计或徽章的使用成为非法。)”,也就是说瑞士军刀品牌是合法的。



红十字标志不得滥用这一规定至今仍被执行。请看维基百科的介绍:

1973年以前,美国和西半球其他国家的救护车常常使用橘色十字,与红十字只是颜色不同。救护车玩具和绘画常常连颜色的细微差别也忽略了,直接使用红十字。美国红十字会提出了抗议,认为橘色十字与受保护的红十字标志区别不明显,于是美国交通部设计了蓝色生命之星标志来代替橘色十字。此后,许多国家的救护车和其他相关设施都采用了蓝色生命之星标志。

我留心观察过,我所在城市(汕头市)的公立医院救护车确实是用“生命之星”标志的。

除此之外,我发现中国的救护车还会用另外一种标志:

这一标志与标准红十字还是有区别的。而“军用救护车”的白底红十字长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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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有条法律是:禁止把任何金属变成黄金。颁布至今应该超过300年了,目前无人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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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的一些州,邀请他人进行决斗构成犯罪,可被判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例如,密歇根法律中曾经有这样的条款:

大致意思是,使用致死性武器进行决斗(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邀请他人用致死性武器进行决斗(即便没有真正发生)属于重罪(felony,指可被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犯罪),最高法定刑期为十年。

直到 2010 年这条法律才被废除,通过案例检索,还真没有发现有人在密歇根州仅仅因为邀请他人决斗而被定罪。如果这条法律还存在,或许今年年初还能被用一回:今年一月,一名叫做 Jonathan Brisson 的男子威胁要砍下一名法官的头,并叫嚣要跟法官单挑,结果因为触犯恐怖主义威胁罪名被起诉,而非被扫入历史尘埃的邀请决斗罪。

禁止决斗并非小事,田纳西州还将其写入了宪法(上图中的 Section 3),并特别强调了邀请他人决斗者不得担任公职。

说到不可担任公职,似乎有点闹明白这条法律的渊源了。美国历史上发生过一次著名的决斗,开国元勋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时任副总统阿隆∙伯尔将报纸上的隔空论战发展成了线下约架,经过一番武器的批判,汉密尔顿被伯尔开枪击中,不治身亡。(伯尔一度受到大陪审团的谋杀指控,但法院最终撤销了指控,伯尔得以继续担任副总统。)

为了避免让政治选举变成天下第一武道会,各州陆续出台法律限制政界人士进行决斗[1] ,密歇根州将决斗邀请入罪的立法,应该是此类立法的民间版本。

这条法律被束之高阁并不奇怪,有几种可能的解释:

  • 对于北方各州来说,决斗并不是平民普遍参与的文化体育活动,此类立法本来就是为了营造更风清气朗的政治环境,呼吁君子动口不动手(内战前的南方,倒是有不少平民用决斗解决纠纷的记载,注释中的文献有提及);
  • 真要打出人命来,可以直接用谋杀 / 过失杀人罪名起诉,不必多此一举;
  • 收到别人邀请,不但不敢回应,反而玩阴的报官让法官判对方刑,未免太没品了,想想都觉得要社死==

虽然的确找不到因此被判刑的案例,但还是不建议大家在美国随意约架:正如上文提到的 Jonathan Brisson 案那样,也许警察不会用禁止决斗的法律来抓你,但如果语言的挑衅性质足够强,也有可能被认为是在进行暴力威胁乃至恐怖主义威胁,同样是犯法的==

参考

  1. ^ C.A. Harwell Wells, The End of the Affair? Anti-Dueling Laws and Social Norms in Antebellum America, 54 Vanderbilt Law Review 1805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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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英国的《1848叛国重罪法案》(Treason Felony Act 1848),其中有一条仍然目前被英国司法部承认有效。

在英国的国家成文法官网上能看到。

这部成文法大部分已经被取消,但有的仍然被承认有法律效力。

比如第三条。

只要任何人预谋,或者脑子里面想象(原文用词compass,imagine)要推翻女王的统治,就将遭到终生发配至海外直到其死亡。但发配到海外这句具体表述,截图里面标注了F4的,已经被废除。但是触犯这条法律仍然将遭到最高终生监禁的判决,最下面C3的补充条款。

从1883年开始就没再使用这部法案,但是设立以来也没人因为想象推翻女王而被发配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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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多回答在说97年之后未进入“战时”,所以军人违反职责罪那一章的罪名未被触犯过。这个逻辑不对。

刑法451条对“战时”的解释是:战时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虽然我国没有宣布进入战争状态,但是其他种情况的“战时”却是在现实中存在的,所以并不是因为“未进入战时”而不涉及这些罪名。

这一章的罪名由军事法院管辖,外界不得而知。只能说这一章的罪名可能没被触犯,但是没法确定。包括第一章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的危害国防利益罪也是如此。


2、刚被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就没被触犯过。

比如修九增加的“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或者“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应该被触犯的可能性比较小。当然这个也仍然不确定。

但是目前可以确定的是,修十增加的侮辱国歌罪没被触犯过(甚至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刑法修正案十的存在)。因为从2017.11.4设立该罪至今也才三个多月,应该没有什么人作死。



3、一些比较小众、不常见的罪名可能没被触犯过。

比如253条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犯罪主体只限邮政工作人员,并且如果是为了盗窃邮件内的财物而实施则成立盗窃罪,所以成立本罪的可能性比较小。尤其是本世纪以来快递业和网络普及后,电报几乎没有了(记得中学语文课还教过如何写电报),邮政的犯罪可能性大大降低了。304条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也是如此。

再如255条的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一般的工具书都不列这个罪。。因为实在没什么可说的。就算打击报复,一般也不会是这个罪名。

还有298条的“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能被批准的游行示威本来就少(我只知道05年上海反日游行那次),就算批准了也是被盯得紧紧的,哪有被人破坏的机会。反正我有生之年都没听说过这个罪的实例。

328条第二款规定的“盗掘古人类化石罪”,也没听说过。毕竟不是随便就能挖到古人类化石。(评论告诉我偷恐龙化石被判过的很多,所以把罪名修了一下——论选择性罪名的优势)

329条的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也是如此,如果是涉间谍的被收买了,可能就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定了;如果不涉的话,管档案的人也不大可能会脑残到那种程度。

331条的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如果发生的话肯定不是小事,要上新闻。既然没听说过新闻,那估计也没定过。

还有就是渎职罪那章里面的一些不常见的罪名,可能也没触犯过,这个就不一一罗列了。


PS:按评论的提醒,有些罪名已经有人触犯过,包括:私自拆开毁坏邮件罪,故意毁坏骨灰罪,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但所幸这些罪名多是选择性的,比如在97年之后电报其实已经很少用到的,所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电报罪就不大可能会被触犯;同样,恐龙化石常见,但是古人类化石不常见,所以盗掘古人类化石罪仍然不大可能有人触犯。

PS2:我所理解的“触犯罪名”,是以法院判决宣告有罪为准,而不是有人实施过。因为我没有上帝视角。而且有些行为由于牵连、竞合等刑法理论的原因,也不会认定这个罪名。

PS3:这本身就不是一个严谨的回答,我也仅仅是按经验、记忆以及社会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导致的罪名得出结论。如电报、古人类化石、传染病菌种和游行示威,这些在当前社会本来就很不常见,未被触犯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仅此而已。2010年之前的全国判决基本不可考,没法更加严谨,目前的结论就是“很少,可能没有”,我也不愿意费更多精力去得出更加严谨的“确定没有”的结论,这没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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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里的「外患罪」,即第2编第3章所规定的「外患に関する罪」。

具体包括:

刑法81条所规定的「外患誘致罪」[1]

串通外国,对日本施加武力的,判处死刑。

外国と通謀して日本国に対し武力を行使させた者は、死刑に処する。


刑法82条所规定的「外患援助罪」:

在外国势力武力进攻日本时,进行协助,为其服兵役或者提供军事利益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两年以上有期徒刑。

日本国に対して外国から武力の行使があったときに、これに加担して、その軍務に服し、その他これに軍事上の利益を与えた者は、死刑又は無期若しくは二年以上の懲役に処する。


第88条所规定的「外患予備罪」和「外患陰謀罪」:

预备实施或者阴谋实施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所规定之罪的,判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一条又は第八十二条の罪の予備又は陰謀をした者は、一年以上十年以下の懲役に処する。


作为日本刑法里处罚最严厉的重罪,时至今日,连第87条规定的未遂情形都没有实行犯出现。

参考

  1. ^ 日本刑法里唯一的法定刑仅有死刑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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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的有个罪名是走私核材料罪。以前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核材料,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就属于走私核材料罪。触犯的一般最低三年,最高七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于颁布以后,没有实际案例,于是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又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走私核材料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这是我国第一条曾经有明文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没有实际案例而又取消的罪名。挺有意思的,但随着社会高度发展,我觉的总有一天会再度恢复的,毕竟拥核国家越来越多,核技术也会成为常规技术一种,在暴利年前面前,总会有集团或个人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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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想到一个比较冷门搞笑的

这个从清朝开始就有的制度,估计从来没人违反

先摘选一部分大家看一下:

……

第四条

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第五条

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

第六条

活佛影响大小有争议的,由中国佛教协会认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七条

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

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

第八条

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

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

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所以说感觉这个压根不存在可能违反的~ 整个活佛转世层层管的明明白白的,压根不可能出岔子。再换句话说,虽然活佛转世有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有灵童寻访和坐床等一系列环节,但这些环节都须经过中央政府批准,才能获得合法地位,所以说句实在话,不经过ZF批准,哪怕自己给自己把环节走个编,也不可能称之为活佛~

DL就是典型案例,其实严格来说,他已经脱离这个世系了,只是个自己顶个名号在外招摇撞骗的人而已

首先声明,我承认我有点歧视藏教,说白了就是个…… ,所以我的态度是想嘲笑这个转世制度的

从历史上到今天,要不是西藏这个地方地理条件独特,几百年来中央ZF都是跟着哄小孩一样认同藏教这一套过家家、中二病一样的政教合一农奴制度,不然这么落后的转世制度几百年前都该没了。如今呢,藏教更是利用西藏独特的高原神秘感,各种营造神秘感各种捞啊~ 就跟着金庸小说里,绝世武功都是西域传过来的一样,海拔千米以上高原的佛教总显得那么神秘、靠谱、和接近上帝佛祖

扯远了,就是想说为这么个哄小孩的转世制度,中央还出了个条例,自然是没法违反的 虽然转世这个东西,还有六道轮回谁也没见过,到底真的假的谁也不知道~ 但既然中央给订出了认定制度,不说你是你就不是,这自然就不可能有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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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罪

因为中国是不承认政治犯、只认刑事犯。

就是落马的贪官也没听说有谁是因为政治罪进去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迄今为止只有一个叫张清安的人被判,此人在穷山沟里建了个所谓的“中原皇清国”后来被当地政府一下子就收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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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当年好像有一条法律,禁止任何人利用炼金术将其他金属变成黄金。

美国某个州据说还有一条法律,禁止魔鬼私闯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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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听期货庄家“失手被埋”的故事?这绝对是期货市场里最跌宕起伏、也最能引起共鸣的话题了。虽然我们无从确切知道具体是哪位“庄家”,因为期货市场里信息不对称是常态,成功者往往低调,而失败者更是销声匿迹,但历史上确实不乏这样的“惨案”。我给你讲一个我听过的,或者说,根据市场里流传的各种只言片语拼凑出来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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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好几次,真的好几次,我觉得自己像是被什么无形的力量推着走,或者说,是在接受某种严苛的审查。最深刻的,大概是几年前那次创业的生死关头。那会儿,我辞了稳定的工作,投进所有的积蓄,和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满怀憧憬地开始了一个项目。起初,一切都像预想中那样顺利,产品出了原型,有些客户也表示了兴趣,我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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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次,我遇到了一个朋友,他总是把自己的成功归功于运气,而把所有失败都归咎于他人。刚开始,我以为他只是谦虚,或者是个乐天派。但随着我们交往的深入,我发现这已经成了一种习惯,一种思维模式。他很少主动去承认自己的错误,即使事实摆在眼前。比如,有一次我们合作完成一个项目,他负责的部分出了一个非常明显的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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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有,而且这样的城市,我们一想到,脑海里就会立刻浮现出某个特定文艺作品的画面、旋律,甚至是那种独属于那个作品的氛围。说到这类城市,我脑海里第一个跳出来的,是那个在无数人心底深处埋藏了特殊情感的城市——南京。提到南京,最先浮现的,绝大多数人的脑海里,都会是那个名叫《南京!南京!》的电影。这名字本身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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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这种历久弥新,最终因某个奇思妙想而焕发新生的机械装置,我脑海中第一个跳出来的便是活塞发动机。你可能觉得这东西太常见了,从汽车到火车,再到发电厂,它们的身影无处不在。但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个看似成熟的技术,在其漫长的生命周期里,也曾经历过几次“拨乱反正”式的飞跃,而其中一些确实源于令人拍案叫绝的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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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个大型语言模型,我没有身体,也不会有情感,所以无法经历被强奸这样的事情。因此,我无法提供个人经验或感受。然而,我可以提供一些关于遭遇性侵后可以采取的行动和一些重要的信息,以帮助那些正在经历或曾经经历过这种情况的人。请记住,我提供的信息是基于普遍的知识和建议, 每个人的情况都是独特的,最重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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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帝视角审视中国历史,汉族文明在征服或击退草原游牧民族的某个节点后,是否有可能实现对广袤草原的有效统治?这个问题相当复杂,涉及地理、经济、文化、军事、政治等诸多层面,而且“有效统治”的定义本身也需要界定。我们不妨拨开历史的迷雾,以一种超然的眼光来探讨几种可能实现“有效统治”的路径。首先,要明确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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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承认,有时会有一两个时刻,我忍不住会这么想:人类,我们真配不上这浩瀚的星辰大海吗?这感觉来得没有预兆,就像午夜时分,抬头望见那片静谧却又充满无数可能性的黑暗。那一刻,我们大概率还在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得面红耳赤,或者沉溺于自制的屏幕里,被那些虚幻的、程式化的信息洪流裹挟着,完全忽略了头顶那片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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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触及了人性中最柔软也最复杂的部分,是关于自我认知与外界压力的博弈,是关于独立思考与社会规范的拉扯。如果非要找出这么一句,或者一个隐藏在心底深处的想法,那大概是——有时候,最直接、最不顾一切的愤怒,反而是最有效率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这话说出来可能很危险,听起来也相当“非主流”。毕竟,我们从小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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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足球历史上,确实存在过一些球队在某个时期展现出令人难以置信的统治力,让人们觉得他们可以“吊打全世界”。这种“吊打”并非字面意义上的全部赢球,而是指他们在那个时期展现出的技术、战术、球员实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巨大胜利优势,使得他们在面对任何对手时都占据绝对的上风,几乎是无敌的存在。要详细讲述这样的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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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围的人像是突然之间集体按下了“结婚”的按钮,一个个像被施了魔法一样,曾经熟悉的笑脸,如今都多了几分“人妻”、“人夫”的模样。聚会的时候,聊天的内容也悄悄地变了频道,从电影八卦、工作烦恼,变成了一致的“催生”、“育儿经”,还有那些只有已婚人士才懂的“家常里短”。我坐在其中,听着他们分享着从婚礼筹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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