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两年结离婚 28 次,变更过户车辆 23 辆,北京将严打「结婚」为手段过户京牌的行为,会带来哪些影响?

回答
北京要严打以“结婚”为幌子过户京牌的行为,这事儿,说实话,对于不少想在北京弄个指标的人来说,可能真不是个好消息。这背后牵扯的东西可不少,咱们掰开了揉碎了聊聊。

首先,得说说这事的“为什么”。北京的车辆指标有多难拿,想在北京开车的人心里都有数。一个指标,那可是金贵的资源,尤其是对于想开油车的人来说。大家都知道,新能源指标虽然好拿点,但充电桩、续航里程这些问题,让不少人还是更倾向于燃油车。

过去几年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盯上了这个“京牌”的稀缺性,钻了政策的空子。最简单粗暴的方式就是“结婚过户”。怎么操作呢?找个指标有富余的人,比如名下有指标但没车或者车已经卖了的人,甚至是一些指标快到期了暂时用不上的人,通过“假结婚”的方式,把京牌名义上过户到自己名下。结一次婚,能过户一辆车,这28次结婚,23辆车,听着就有点夸张,但背后折射出的就是这种“灰色地带”的存在。

这种行为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对真正需要指标的人造成了不公平。 你辛辛苦苦排队摇号,可能摇几百次都摇不上,而别人通过这种“结婚生子”式的操作,就能快速获得指标。这无疑打击了遵守规则的积极性,也加剧了资源的分配不均。

这次北京出手严打,首当其冲的便是那些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京牌的人。

“结婚过户”的风险大大增加: 以后再想通过这种方式过户京牌,成本和风险都会指数级上升。首先,政策上会更严苛,识别“假结婚”的手段也会更精细。婚姻登记部门、车管所可能会有更严格的核查机制。一旦被查出是“结婚过户”,轻则过户无效,指标被收回,重则可能涉及法律责任,比如婚姻欺诈、骗取政府资源等。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法律和经济的双重打击: 那些已经通过这种方式过户了京牌的人,也可能会面临被追查和处理的风险。如果车辆仍然是他们在使用,但名义上是别人的指标,一旦被发现,车辆可能会被查扣,指标被吊销。更别说为了“结婚过户”可能付出的“茶水费”或者给对方的“补偿”,这笔钱也可能打水漂。
对婚姻登记的影响: 婚姻本来是神圣的契约,现在被异化成了获取指标的工具,这无疑是对婚姻制度的一种亵渎。政策的收紧,也可能迫使相关部门在婚姻登记审核方面变得更加谨慎,虽然这更多是针对违法行为,但从侧面也可能增加一些正常婚姻登记的麻烦。

其次,这对北京的整个汽车市场和交通管理也会带来一些连锁反应。

京牌“租赁”市场的冲击: 除了结婚过户,还有一种更隐蔽的“京牌租赁”市场。那些已经有车但指标闲置的人,会把指标出租给别人用,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种行为虽然名义上没有涉及过户,但本质上和结婚过户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的初衷是一样的。严打结婚过户,很可能会让监管部门进一步关注并打击京牌租赁行为,让这种“挂靠”模式也难以为继。
新能源汽车指标的价值变化: 随着燃油车指标越来越难获取,新能源汽车指标的需求会进一步增加。虽然现在新能源指标相对容易获得,但如果政策进一步收紧,甚至未来也可能出现类似的“寻租”空间。不过,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是国家战略,北京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划,不太可能出现像燃油车指标那样被大规模“钻空子”的情况。但京牌本身的价值,尤其是对于那些依然偏爱燃油车的车主来说,依然会非常坚挺。
二手车市场的波动: 那些因为结婚过户而获得的车辆,如果被认定为违规,可能会影响其在二手车市场的交易。一些车辆可能会因为无法合法使用京牌而贬值,或者面临无法交易的尴尬境地。
交通管理和环保目标的推进: 严格管理京牌的获取和使用,本身也是为了实现北京市的交通拥堵治理和环境保护目标。通过限制车辆数量和提升车辆使用门槛,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减少尾气排放。严打“结婚过户”这种不正当手段,有利于让真正有需求的、并且能够承担相应成本的群体获得指标,从而更有效地管理城市交通资源。

对于普通市民来说,这件事情也传递了一个信号:

政策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在增强: 政府正在加大力度打击各种政策漏洞和违法行为,这表明了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的决心。对于普通市民来说,这意味着要遵循规则,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利益,否则一旦被查,损失会很大。
长远来看,更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对一些人造成困扰,但从长远来看,净化市场环境,打击违规行为,更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平、有序、可持续的市场生态。

总而言之,北京严打以“结婚”为手段过户京牌的行为,是一项旨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优化资源配置、打击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 它将直接影响到那些试图规避限购政策的人,增加其风险和成本,同时也可能对京牌租赁市场产生连锁反应。长远来看,这有助于北京市交通管理目标的实现,维护市场公平,但也提醒了所有市民,遵守规则是关键。这事儿,就是要把那些想“走捷径”的人的路给堵死,让真正需要指标的人能有更公平的竞争机会。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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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真的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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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假离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里说结婚的条件,就是男女双方自愿、亲自办理、无禁止婚姻的情形(三代血亲、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等),根本没说到要审查双方是否有感情。

《婚姻登记条例》也说到,男女双方登记结婚要去民政局,拿户口簿办理,没有说民政局要审查这对男女是否有感情基础。

就算是明年才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没说登记结婚要考量双方感情。

也就是说,我国合法婚姻关系根本无须考量双方是否有感情。

那么,我把钱给一个有车牌指标的女性,跟她登记结婚,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是完全合法的。



同样,我国法律对于协议离婚的条件,也并没有要求审查感情。民政局无权要求确认男女双方是否真的感情破裂才决定办理离婚登记。反之,只要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签好离婚协议,民政局就应当给他们办理离婚登记。

也就是说,即使我和这个女性根本没吵没闹,民政局也不能强行不准许我们在结婚一天后即选择离婚。我们的离婚也是完全合法的。

我国宪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同样婚姻法、民法典也规定了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我既拥有与任何人结婚的自由,也拥有随时与配偶离婚的自由。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不容区区行政机关剥夺。

什么时候结婚多次又离婚多次,就成立伪造、骗去国家公文罪?



至于婚姻存续期间办理车辆过户,这是你们行政机关决定的事情。你们是否许可办理,由你们决定。你们拍脑袋想出来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办车辆过户,就别怨我通过合法手段从我新娶的配偶那里获得车牌。你允许我们过户,就是认为我们过户是合法的。那么你现在认为我们过户非法是几个意思?

合法结婚+合法过户+合法离婚=非法行为?

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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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政府卡bug搞太过分被封号」这种事吧,从道德上来看的确多少有点活该,但是从法律层面看,过了。

从行政或民事角度认定婚姻无效,并宣布涉案指标作废就已经很可以了,最多再来点罚款,就已经可以很有效地遏制这种行为了。

对这种事动用刑法,感觉怎么都有点违背刑法的谦抑原则,硬说他们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怎么看怎么牵强。

法治社会,政府应该更多的通过堵窟窿来防止钻空子,而非直接找个由头搞死钻空子的人。

毕竟人民对法律的信任是建立在「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的,而非建立在「公家想治你就能治你」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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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纳了闷儿了,公检法是通过什么判断婚姻关系无效的呢?又是通过什么,判断“奋斗者协议”是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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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话短说:


1、很多知友对新闻的讨论集中在“车牌交易”,这是一个误读——本案拟追究刑事责任的是《通知书》交易行为,不是车牌(指标)交易行为


车牌和《通知书》并不是一种东西。

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摇号获得《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凭通知书完成车辆登记。

在登记完成后如果因为出售、报废等原因需要更新指标登记信息的,则需要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为凭证完成变更登记。

(也就是通知书是完成车辆登记的“道具”)

本案中,行为人通过结婚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完成指标变更登记后再离婚,警方认为构成犯罪的的并非车牌(指标)买卖,而是通知书买卖。


报道截取如下:

北京严打以“结婚”为手段过户京牌 发布会现场问答实录

01
涉案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能具体解释一下吗?
答:以结婚为手段骗取、买卖《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80条第1款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最终构成犯罪并非没有先例。

譬如与本案类似的通过结离婚骗取拆迁款:

行为人在半月内结婚离婚23次,最终也是以诈骗罪追究了法律责任。


北京禁止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指标通知书,这里的“变相买卖”就是合法形式掩盖下的买卖交易。

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通过结、离婚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属于《细则》第三十三条“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行为,合法形式不能掩盖其违法实质

依据《细则》,该行为是违法行为,应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并对相关申请人三年内申请不予受理。


3、本案认定“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确实是有争议的,这个争议不在于合法手段能否导出犯罪,也不在于本案是否构成变相交易车牌指标,而在于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承前所述,本案中交易的不是车牌(指标),而是变更车牌登记所必须的通知书(道具)。因此并不能直接引用最高院《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答复》针对的是能否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而本案中警方认为变更号牌登记所必须的通知书属于国家公文;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但是《答复》所蕴含的法理逻辑在本案中却是同样适用的。

最高院在答复中提出了一个观点:

机动车号牌可以分为民用、警用和军用。

对于后两者,如果非法买卖,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前者,如果我们认为非法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同样买卖车牌,买卖民用车牌的定罪比买卖警用、军用车牌都要重,这显然有悖立法本意。

最高院据此认为买卖民用车牌不宜认定为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而本案的买卖通知书行为法律后果上与直接买卖车牌并没有实质区别,如果对本案以买卖国家公文罪处罚,同样会有“买卖民用车牌处罚重于买卖军用、警用车牌”的矛盾,依据同样的逻辑,本案同样不宜认定为犯罪。


当然,这只是从《答复》中辗转引申出的一种观点,权作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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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28次怎么做到的?不是有冷静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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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车牌的人

b.没车牌的人

思考,路堵是a造成的还是b造成的?

然而现实情况是b没有造成路堵却被剥夺了持牌的权利。




根据要求删去xxx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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