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真的违法吗?
没有假离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里说结婚的条件,就是男女双方自愿、亲自办理、无禁止婚姻的情形(三代血亲、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等),根本没说到要审查双方是否有感情。
《婚姻登记条例》也说到,男女双方登记结婚要去民政局,拿户口簿办理,没有说民政局要审查这对男女是否有感情基础。
就算是明年才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没说登记结婚要考量双方感情。
也就是说,我国合法婚姻关系根本无须考量双方是否有感情。
那么,我把钱给一个有车牌指标的女性,跟她登记结婚,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是完全合法的。
同样,我国法律对于协议离婚的条件,也并没有要求审查感情。民政局无权要求确认男女双方是否真的感情破裂才决定办理离婚登记。反之,只要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签好离婚协议,民政局就应当给他们办理离婚登记。
也就是说,即使我和这个女性根本没吵没闹,民政局也不能强行不准许我们在结婚一天后即选择离婚。我们的离婚也是完全合法的。
我国宪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同样婚姻法、民法典也规定了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我既拥有与任何人结婚的自由,也拥有随时与配偶离婚的自由。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不容区区行政机关剥夺。
什么时候结婚多次又离婚多次,就成立伪造、骗去国家公文罪?
至于婚姻存续期间办理车辆过户,这是你们行政机关决定的事情。你们是否许可办理,由你们决定。你们拍脑袋想出来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办车辆过户,就别怨我通过合法手段从我新娶的配偶那里获得车牌。你允许我们过户,就是认为我们过户是合法的。那么你现在认为我们过户非法是几个意思?
合法结婚+合法过户+合法离婚=非法行为?
搞笑。
「跟政府卡bug搞太过分被封号」这种事吧,从道德上来看的确多少有点活该,但是从法律层面看,过了。
从行政或民事角度认定婚姻无效,并宣布涉案指标作废就已经很可以了,最多再来点罚款,就已经可以很有效地遏制这种行为了。
对这种事动用刑法,感觉怎么都有点违背刑法的谦抑原则,硬说他们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怎么看怎么牵强。
法治社会,政府应该更多的通过堵窟窿来防止钻空子,而非直接找个由头搞死钻空子的人。
毕竟人民对法律的信任是建立在「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的,而非建立在「公家想治你就能治你」的基础上。
我就纳了闷儿了,公检法是通过什么判断婚姻关系无效的呢?又是通过什么,判断“奋斗者协议”是有效的呢?
长话短说:
1、很多知友对新闻的讨论集中在“车牌交易”,这是一个误读——本案拟追究刑事责任的是《通知书》交易行为,不是车牌(指标)交易行为。
车牌和《通知书》并不是一种东西。
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摇号获得《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凭通知书完成车辆登记。
在登记完成后如果因为出售、报废等原因需要更新指标登记信息的,则需要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为凭证完成变更登记。
(也就是通知书是完成车辆登记的“道具”)
本案中,行为人通过结婚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完成指标变更登记后再离婚,警方认为构成犯罪的的并非车牌(指标)买卖,而是通知书买卖。
报道截取如下:
01
涉案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能具体解释一下吗?
答:以结婚为手段骗取、买卖《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80条第1款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最终构成犯罪并非没有先例。
譬如与本案类似的通过结离婚骗取拆迁款:
行为人在半月内结婚离婚23次,最终也是以诈骗罪追究了法律责任。
北京禁止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指标通知书,这里的“变相买卖”就是合法形式掩盖下的买卖交易。
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通过结、离婚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属于《细则》第三十三条“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行为,合法形式不能掩盖其违法实质。
依据《细则》,该行为是违法行为,应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并对相关申请人三年内申请不予受理。
3、本案认定“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确实是有争议的,这个争议不在于合法手段能否导出犯罪,也不在于本案是否构成变相交易车牌指标,而在于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承前所述,本案中交易的不是车牌(指标),而是变更车牌登记所必须的通知书(道具)。因此并不能直接引用最高院《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答复》针对的是能否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而本案中警方认为变更号牌登记所必须的通知书属于国家公文;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但是《答复》所蕴含的法理逻辑在本案中却是同样适用的。
最高院在答复中提出了一个观点:
机动车号牌可以分为民用、警用和军用。
对于后两者,如果非法买卖,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前者,如果我们认为非法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同样买卖车牌,买卖民用车牌的定罪比买卖警用、军用车牌都要重,这显然有悖立法本意。
最高院据此认为买卖民用车牌不宜认定为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而本案的买卖通知书行为法律后果上与直接买卖车牌并没有实质区别,如果对本案以买卖国家公文罪处罚,同样会有“买卖民用车牌处罚重于买卖军用、警用车牌”的矛盾,依据同样的逻辑,本案同样不宜认定为犯罪。
当然,这只是从《答复》中辗转引申出的一种观点,权作抛砖引玉。
两年28次怎么做到的?不是有冷静期吗?
a.有车牌的人
b.没车牌的人
思考,路堵是a造成的还是b造成的?
然而现实情况是b没有造成路堵却被剥夺了持牌的权利。
根据要求删去xxx字。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