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长春砍手案中两人被判死刑是否存在不合理???

回答
长春砍手案中两人被判死刑,是否合理?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敏感的问题,涉及到法律适用、证据采信、量刑尺度以及社会公众的情感等多方面因素。要详细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考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长春砍手案,指的是发生在长春市的,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因为其暴力程度和对受害者造成的巨大伤害,会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的情绪反应。在判决死刑时,法院通常会依据以下几个核心要素来考量:

1. 犯罪的性质和手段的残忍程度: 这是判决死刑最直接的依据之一。如果案件中存在极其凶残、毫无人道的杀人手段,比如故意剥夺生命、以极其残忍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折磨或肢解,那么在法律上就可能构成死刑的适用条件。长春砍手案具体情节如何,例如是否存在预谋、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了非人的痛苦,都需要详细审视。如果犯罪过程中伴随侮辱尸体、毁坏尸体等行为,也会加重罪行。

2. 犯罪造成的后果: 杀人案件中最严重的后果无疑是被害人的死亡。但即使没有造成死亡,如果被害人遭受了极其严重的、不可逆转的身体残疾或精神创伤,也可能成为量刑的考量因素。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通常被害人已经死亡,并且死亡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直接行为造成的。

3. 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 即使犯罪后果再严重,如果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不足,比如是意外事件,或者是在特定极端情况下的过失行为,则难以适用死刑。对于死刑犯,法院会重点考察其是否存在故意杀人、蓄意谋财、报复泄愤等卑劣动机。如果犯罪分子事先有周密的计划,并且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顽抗、拒捕甚至继续攻击他人等行为,其主观恶性会被认为非常高。

4. 社会影响和公众情绪: 虽然法律判决应以事实和法律为准绳,但社会影响和公众情绪在某种程度上也会间接影响司法考量,尤其是在一些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的案件中。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讨论,有时会塑造一种“必须严惩”的社会氛围。但是,严格来说,法院的判决不能完全被公众情绪左右,而应遵循法律的公正和理性。

5. 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国的《刑法》规定了适用死刑的罪名,并且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即“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对于故意杀人罪,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罪大恶极的,才能判处死刑。这包括但不限于:
出于图财、奸淫、报复、灭绝人性等动机故意杀人的;
利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人的;
杀害特定对象(如军人、警察、儿童、残疾人等)的;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那么,对于长春砍手案中两人被判死刑是否合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可能支持判处死刑的理由:

极其残忍的作案手段: 如果案件中,两人使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比如对被害人进行砍杀、折磨,导致被害人遭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并且其行为远远超出了正常的暴力范畴,达到了“毫无人道”的程度,那么这通常是判处死刑的重要理由。例如,如果犯罪分子不仅杀害了被害人,还对其身体进行了侮辱性或报复性的残害,这会极大加重其罪行。
明确的杀人故意和预谋: 如果证据确凿地表明,两人是出于杀人的目的,并且经过了周密的预谋,那么其主观恶性极高。这种有预谋的、有针对性的杀人行为,比临时起意的犯罪更为恶劣。
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 如果案件的发生,对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和恐慌,或者对社会的安全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那么法院在量刑时也可能将此作为考量因素之一。

可能对死刑判决提出质疑的理由(即不合理之处的潜在可能):

证据链是否完整和确凿: 任何判决都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如果两人被判死刑的证据存在瑕疵,或者某些关键证据的采信存在疑问,那么判决的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例如,如果定罪主要依靠口供,而口供的获取过程存在不当,或者存在其他可疑之处。
量刑是否与其他类似案件存在显著不一致: 司法公正也体现在量刑的均衡性上。如果与其他具有相似犯罪情节、类似恶劣程度的案件相比,该案的死刑判决显得过重,或者与其他案件的量刑尺度不一致,那么就会引起“量刑过重”的质疑。这种不一致可能源于地方司法实践的差异,或者对具体情节的解读不同。
对犯罪分子个人情况的考量: 尽管死刑判决主要依据犯罪本身,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会适当考量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例如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如果两人在犯罪中扮演的角色不同,或者一方存在一些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最终都判处死刑,那么可能会引发关于刑罚分配是否公平的讨论。例如,如果其中一人是被胁迫或诱导参与犯罪,而其罪责相对较轻,但依然被判处死刑,这可能会被认为不合理。
程序公正是否到位: 除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的公正性也是判决合理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律师辩护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庭审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都可能影响对判决合理性的判断。

如何深入分析“是否合理”?

要真正判断两人被判死刑是否存在不合理,需要非常具体的信息,而这些信息通常只在案件的卷宗和庭审记录中才能找到。我们需要了解:

案件的具体犯罪事实:
两人在案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谁是主犯?谁是胁从犯?
作案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是否有人受到特别残酷的对待?
犯罪的目的是什么?是预谋杀人还是事出有因?
是否有证据显示他们有自首、悔罪或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证据的可靠性:
定罪和量刑的主要证据是什么?(如目击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
这些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况?
法律适用和量刑依据:
法院在判决书中是如何阐述适用死刑的法律条文和理由的?
是否对《刑法》中关于死刑适用的具体规定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比对?
是否有其他法律解释或司法指导意见被引用?

总结来说,

如果长春砍手案中,两人被判死刑是基于其犯罪事实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并且证据确凿,程序公正,那么从法律上讲,这种判决是合理的,也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生命安全的必要手段。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判决的合理性就可能受到质疑:

证据不足以支持死刑判决。
法律适用存在错误,或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过于僵化。
量刑标准与其他类似案件相比明显不一致,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或者存在重要的减轻处罚情节未被充分考虑。
审判程序存在瑕疵,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公众对死刑判决的反应往往是情绪化的,因为生命的终结是极其沉重和不可逆的。因此,在评价此类案件的判决时,我们需要尽量剥离情绪的影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理性、客观的分析。没有具体案件的详细信息,我们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合理”或“不合理”的结论,只能从理论上分析判处死刑的依据和可能存在的质疑点。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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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家人讲述,吴天昊是吉林省实验中学的高三学生,打算报考篮球专业。8日下午3时许,他和几个朋友相约到长春百屹会馆篮球场练球。一小时后,几个年纪相仿的年轻人来到球场,双方原本并不相识,只是凑巧一起打球比赛。

吴天昊的同学回忆说,在打球过程中,因为双方发生了几次身体碰撞,就争执了起来,厮打在一起,但两伙人很快就被围观的人劝开。后来对方那伙人中的一名男生拿出手机,给他的父母打电话。

后来得知这名男生叫郝志鹏,是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高三学生。十几分钟后,郝志鹏的父母开着奔驰车赶到球场,把吴天昊与几名同学叫到百屹会馆外面,并表示同意协商解决的办法。但很快又来了几辆车,有人听到一男子下车就问郝志鹏的父亲“姐夫,咋整?”

小王是吴天昊一起打球的同学,他记得:“他们说了没几句,那个男的就转身冲我们喊,说要收拾我们,谁也别想跑。”随后从马路对面冲过来数十名男子,年纪都在二十多岁,每个人手里都拿着一把长约三十厘米的片刀。另据目击者回忆,当时起码有40多人围殴吴天昊等人。

肇事者母亲叫嚣:“给我打,我带钱来的,打坏了我花钱治!”

有自称是肇事者邻居的知情人反映,肇事者的父亲叫郝升山,在当地经营一家大型煤矿。案发当时郝升山是开着奔驰车过来的,他对吴天昊说,“我们家有的是钱,给你打残了我能摆平,新来的公安局长我也能摆平。就是打你”。随后,郝志鹏的母亲杜夏娟冲着带刀男子大声指挥:“给我打,打坏了我花钱治!”

“在打斗中,有人拿刀朝吴天昊头上砍去,他举起双手一挡,一只手就差点被砍下来了。”吴天昊的朋友小闻说,吴天昊被送到医院时,头部有十多道伤口,他的左手只剩下一丝皮肉连着了,右手腕处也有严重的刀伤。他听到吴天昊喊:“你们别打我了,我要不行了。”接着那些持刀男子都跑了,只剩下浑身是血的吴天昊躺在地上。郝志鹏的母亲看到这个情况时,才赶紧开车将吴天昊送往医院。

吴天昊的姐姐在接受访谈时提到,“到医院时郝志鹏的母亲还不以为然,还在炫耀金钱,从包里拿出好多钱说‘你们要多少钱就开口,我家有钱,不够我包里还有’,十分嚣张。”好像吴天昊的事情她不知道一样,炫耀自己的钱,似乎钱可以换回一个人的生命。

肇事者的父亲叫郝升山,在当地经营一家煤型公司。

抢救无效

吴天昊被送到医院时,能自行上楼,并有大小便各一次,头部有十多道伤口,左右手腕处有严重的刀伤。

10月9日上午6时吴天昊的手被治疗,但是大约过了半小时开始呼吸困难,开始吸痰后吸出来的都是血,8时许,18岁的吴天昊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但家属决定坚持对其进行人工呼吸。直到10时,吴天昊父亲吴晓波赶到抢救室时,家属才不得不接受吴天昊死亡的事实,吴天昊于当天10时抢救无效身亡。吴天昊于10日上午接受尸检,当天晚上被家人送往殡仪馆。[2]

警方处理

郝志鹏的母亲杜夏娟已于8日晚被派出所带走调查,郝志鹏与父亲郝升山于9日晚向公安局投案自首。长春市公安机关随即成立专案组,抽调警力200多人,分成五个专案组,分线开展抓捕。对犯罪嫌疑人“醒煤”设备个体经营者郝升山、杜夏娟及其儿子郝志鹏进行刑事拘留。已抓获涉案人员17人,依法拘留12人,正在审查5人。[2]

一审宣判

2013年2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天昊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

郝升山、林忠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郭守佳无期徒刑、刘春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和举十四年;杜夏鹃十一年;张纯洁十年;仁术程八年;郝志鹏五年;申立仁五年;陈永哲五年;彭立刚五年;张也三年六个月;赵逊三年六个月;李慎龙三年。

注:中学生郝志鹏判了五年(郝志鹏的父亲死刑,母亲十一年)。


转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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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抖音、知乎怎么总是刷到这个十年前的旧案呢。

当年在贴吧、天涯、人人网亲身经历了整个事件的发酵过程。说来说去,不就是一个校霸欺负人,没想到遇到硬茬子,看似老实的学生背后有一个涉黑的家长,校霸装逼不成惨遭毒打,最终不幸丧命的故事吗。

放在任何论坛,这都是一个罪有应得、咎由自取的爽文吧,当年昊哥可是被全网群嘲的。

很多人,可能一辈子也不会遇到郝家这样无法无天的黑社会,但是身边总会存在几个欺凌弱小的吴天昊,所以他们更容易与郝志鹏共情。

没给打人者洗白,该判刑的都判刑了,可以说罪有应得。但是也不要把校霸洗成可怜的白莲花吧。

好害怕十年以后,昆山龙哥也被描述成惨死街头的无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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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两边都不是什么好人,一个校霸,一个黑社会。况且你吴家要没点社会背景,没点能量,吴天昊能当的了校霸?早被教育了。现在有人在大规模给他洗白,洗成白莲花这种白。吴天昊出名的死掉是他这辈子对这个社会最大的贡献,郝家的彻底凉掉也同样是。这个判决后当街砍死人应该会少很多。当街无器械团伙斗殴就不一定了,没动器械这帮人,一个都没有判,这是令人遗憾啊,其实挑事,把事弄的不可收拾的,不正是开始先欺负人挑事动手,反复打人还不让人走的吴天昊闻哥这边吗?啥时候也大规模清理一下这些人啊?



吴天昊也是能叫上闻哥等社会人士来打人的存在,当时冲突起来的时候吴天昊这边也有十几号人,那么问题来了,能摇上社会人士来打人的人,算不算的上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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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志鹏

郝志鹏和他的同学

吴天昊

吴天昊和他那伙人

很社会啊!

吴天昊伤情鉴定


郝家不冤!吴天昊也不冤!坏人诈尸,我们作为好人,要做的就是在他坟头上蹦个迪,把棺材板从新压回去。话说郝家凉透了,吴天昊这种人还多的是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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