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从维护稳定团结角度考虑,明史案是否罪有应得?

回答
关于明史案是否“罪有应得”,这个问题从维护稳定团结的角度来看,确实需要深入剖析。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得先回到那个特殊的历史时期,看看明史案的起因、发展以及它对当时社会造成的冲击。

明史案的根源:时代洪流中的政治敏感

明末清初,社会正经历着剧烈的变动。一个延续了近三百年的王朝刚刚覆灭,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新兴的、充满异族统治色彩的清朝。这种政权的更迭,本身就带着巨大的政治敏感性。在这样的背景下,任何关于“明”的评价,尤其是在官方史书中的评价,都可能被解读为对新政权的挑战或是不敬。

“明史案”的主角,是清朝官修的《明史》。顾名思义,《明史》是要记载和评价明朝的历史。然而,在当时,明朝的许多遗老遗臣,以及一部分对明朝怀有特殊感情的文人士大夫,对于新朝的统治并不完全认同。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参与《明史》编纂的过程中,或是在私下的言论中,流露出对明朝的同情,甚至是在字里行间隐晦地表达对清朝统治的质疑。

《明史》编纂中的“不当”言论

《明史》的编纂是一项浩大的工程,由朝廷组织,众多文人参与。在编纂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对明朝皇帝、大臣、政治制度的评价。一些文人,出于对明朝的怀念、对汉族文化的认同,亦或是出于对清朝某些政策的不满,可能会在史书中留下一些“不够客观”的笔触。

这些“不当”之处,可能表现在:

歌颂明朝遗老: 对一些明朝的忠臣义士,给予过高的评价,甚至将他们的抗清行为描绘成“忠贞不屈”。
淡化明朝弊端: 对于明朝晚期就已经存在的腐败、政治黑暗等问题,可能处理得不够深入,甚至有所回避。
模糊新旧朝代界限: 在一些措辞上,可能不自觉地流露出对明朝的依恋,而对清朝的合法性或统治缺乏足够的肯定。
隐晦批评: 更为隐蔽的方式,是利用史书中的某些典故、比喻,来影射或批评当朝。

清朝统治者与“罪有应得”的逻辑

清朝作为异族统治,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相对于汉族王朝来说,需要更强的论证和维护。因此,清朝统治者对任何可能威胁其统治合法性的言论都异常警惕。

从“维护稳定团结”的角度来看,清朝统治者认为:

1. 《明史》是官方史书,必须代表官方立场: 官方史书不是个人博客,其内容必须服务于当朝的政治需要,即巩固统治,获得民众认可。如果《明史》中充满了对前朝的赞美,或者对现朝的隐晦批评,这无疑是在削弱清朝的统治合法性,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社会动荡,甚至会唤起明朝遗民的反抗情绪。
2. “大义”的维护: 在统治者眼中,他们是“驱逐鞑虏,恢复中华”的“有功之臣”,是“天命所归”。《明史》的编纂,本应是他们“继承大统”的重要载体,是用来论证其统治“正统性”的。如果史书中出现的“不当”内容,会被视为对这种“大义”的挑战,是对其统治合法性的根本动摇。
3. 防止“汉奸”论的扩散: 参与《明史》编纂的许多人,本身就是汉族士大夫。如果在史书中表现出对前朝的过度同情,可能会被认为是对新朝的“不忠”,甚至被扣上“汉奸”的帽子。反过来,如果统治者在维护“正统”的过程中,对编纂者进行严厉惩处,也可以杀鸡儆猴,震慑那些可能心怀异议的士大夫,从而达到“维护稳定”的目的。
4. 思想控制的需要: 史书的评价,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如果《明史》中的某些评价,被后世用来抨击清朝,或者证明明朝的“优越性”,那将是清朝统治者无法容忍的。因此,对《明史》的控制,也是一种思想控制的手段。

“罪有应得”的辩护与批判

因此,从清朝统治者的视角来看,对于那些在《明史》编纂中“犯忌”的士大夫,进行惩处,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追究其“罪责”,是“罪有应得”的。他们的逻辑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新政权的稳固,对任何可能动摇根基的行为,都必须严厉打击。

然而,如果从更为公正、客观的历史视角来看,“罪有应得”的说法则值得商榷:

1. 史官的职责: 史官的职责,本应是秉笔直书,记录历史的真实面貌。即便是在一个新朝代,对于前朝的评价,也应该有一定的历史依据和学术判断。过度政治化,将史书变成政治工具,本身就违背了史学精神。
2. 文化压迫: 清朝的文字狱,以“维护稳定”为名,实际上是对汉族文化和士人思想的压迫。许多士大夫在《明史》编纂中的“错误”,可能只是表达了他们对故国的情感,或者是对某些历史事件的个人理解,其主观恶意可能并不强。将这种行为定性为“罪”,显得过于严苛。
3. “稳定”的代价: 以严厉的文字狱和政治清洗来换取所谓“稳定”,其代价是压制了思想,扼杀了创造力,也可能导致历史真相的扭曲。这种“稳定”,并非真正源于民众的认同,而是源于恐惧。

总结

从“维护稳定团结”这个角度来看,清朝统治者采取严厉措施处理明史案,在他们自身的逻辑框架下,是为了巩固统治、消除潜在威胁。他们认为,通过惩处那些在《明史》中“不当”评价前朝的士大夫,可以起到震慑作用,防止思想的传播,从而维护政权的稳定。在他们看来,这些被惩处者,是在挑战新朝的权威,动摇其统治基础,因此是“罪有应得”。

然而,这种“罪有应得”的说法,是在特定政治语境下的解读,它忽视了历史的客观性、史学的独立性,以及对个体言论自由的尊重。历史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明史》案的评价,也需要我们审视那个时代特殊的政治生态,以及统治者维护政权的手段。从更广阔的历史视野来看,这种以压迫思想换取“稳定”的做法,其长远影响和真正的“罪”与“非罪”,则需要更深入的讨论。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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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是维护什么稳定团结。如果是从维护民族稳定团结角度考虑,当然不是。如果从维护统治阶级的稳定团结来讲,也不尽然。当然,总的来说是造成恐慌情绪,不是维护团结稳定。

孔子有教无类之前,史书仅仅是写给统治者看的,当然句句是实话。“你的祖宗出现过这样的问题,你可要引以为戒啊。”孔子有教无类之后,或者说,教育不再被彻底垄断之后,史书就不能再句句实话了。曹操是个抢别人新娘子的无耻之徒,我们为什么要听他的?刘邦是一个小瘪三,我们为什么要认他当皇帝呢?这当然是不行的,这样我们还怎么牧民呢?还怎么鱼肉人民呢?所以,必须要改正史书。我们不是说,必须把所有的王侯将相都塑造成“伟光正”的。但历史该怎么写,至少我们的发言权也是很重要的。

所以,历朝历代,私自作史都是大罪。宋代一般是诏毁刊本,削官流边。蒙古元朝呢,“诗人吟咏情性,不可诬以谤讪。倘使是谤讪,亦非堂堂天朝所不能容者。”诗人想怎么写怎么写,民间愿意怎么说怎么说,不管。

明清呢管得就都严一些,方式呢,叫做“文字狱”。洪武朝,沾“贼僧道”必死,“法坤”=“发髡”,死。“藻饰”=“早失”,年轻的时候没干好事儿,你他娘讽刺谁呢?死!这老朱家的子子孙孙很有几个把这一套发扬光大的。当然,后来没有那么弑杀。拖到外面用狼牙棒打屁股,死活看运气。

满清呢,和洪武皇帝挺像,出身不好。他是大明的臣子,而且是关外夷族。建立统治的过程呢,也有一些运气成分。当然和朱重八一样,忌讳说这个。当然,本来只是一个乡绅作的私史,这本没什么,皇权不下乡。可惜呢,他把杭州举人查伊璜的名字写了上去。查伊璜害怕,把他们告发了。清廷没把这个事儿当个事儿,万幸。但一个叫吴之荣的知县当个事儿了,拿着这个事儿去勒索庄家。庄家不管,把别人顶回去了。吴知县状告北京,一时间人头如雨。

从民族团结上讲,自此之后,汉官人人自危,哪里来的民族团结呢?

从统治团结上讲,明史案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头。恶人们以“逆书”敲诈勒索,效法吴之荣,寻章摘句,牵强附会,指为“逆书”,漫天敲诈。后来竟发展到自制逆书,想敲诈谁就把谁的名字列上。最疯狂的时候,沈天甫、夏麟奇、吕中等人刻印诗集,假托为陈济生所编,书中作者为大江南北名士巨室七百余名。康熙六年(1667年)沈天甫到内阁中书吴元莱家索银两千两被拒,遂将此书检举报官。但是呢,假得太厉害了,经刑部审理大白真相,沈天甫四人被斩于西市。

但是,总有一些,以假乱真的害人性命吧?

所以,要说明史案维护团结稳定的话,大概是维护了诈骗犯们的团结,稳定了他们诈骗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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