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元朝时候,一个蒙人杀死一个汉人,有什么惩罚?

回答
元朝时期,蒙古人杀死汉人的惩罚,并非像我们想象的那般简单粗暴,也不是一概而论,而是要看具体情况,并受到当时一套相当复杂的法律体系约束。要详细讲清楚,得从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最根本的原则是“人命关天”,任何杀人行为,无论凶手和被害者是谁,都不能被轻视。 元朝统治者毕竟是建立在汉人文化基础上的国家,不可能完全漠视基本的道德和法律原则。尤其是在统治初期,为了稳定社会,加强统治,他们也需要一个相对公平的法律来管理各民族。

其次,处罚的轻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动机。

故意杀人(谋杀): 如果是蓄意谋杀,或者说有预谋的杀人,那么惩罚会非常严厉。在元朝的法律体系中,特别是《元典章》等法律文献里,对于故意杀人,通常是处以绞刑或斩立决。这是最严重的刑罚,直接剥夺生命。
具体执行: 审判会非常严格。首先要查明是否有证据证明其是故意为之,比如是否事先买了凶器、是否预谋了逃跑路线、是否有证人看到其有杀人意图等等。如果证据确凿,那么作为杀人者,无论其民族身份如何,都难逃死罪。
量刑的细微差别: 即使是故意杀人,也会有细微差别。比如,是因为仇杀,还是因为争执失手(虽然失手也算故意,但动机的激烈程度可能会影响审判者的考量,不过最终定罪依然严重)。再比如,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有其他减轻罪责的因素。但总体而言,故意杀人,无论你是蒙古人还是汉人,都极可能被判处极刑。

过失杀人(非故意): 如果是因为争执、斗殴中失手致人死亡,或者在其他非故意的情况下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处罚就会相对轻一些。
可能的刑罚: 可能会被判流放(一种常见的刑罚,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服劳役)、杖刑(用棍子打屁股或背部,伤筋动骨但不会致命)、甚至是被判处一定的赎金或赔偿。
赎罪或赔偿的观念: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如果杀人者是显贵的蒙古人,而被害者是普通汉人,如果法律上允许,可能会有“赎罪”的途径,也就是支付一笔钱财来免除牢狱之灾或流放,但这种做法在后来的元朝统治中也引起了不少争议和不满。

第三,关键在于“民族身份”在实际执行中的影响。 虽然理论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元朝的统治结构是民族等级制。蒙古人占据统治地位,色目人(包括西域各民族)次之,汉人(包括原金朝统治下的北方汉族和原南宋统治下的南方汉族)再次,而南人(原南宋统治下的南方汉族)地位最低。这种等级制在很多方面都会渗透到司法实践中。

对蒙古人的宽容倾向: 在很多情况下,当蒙古贵族或官员犯法时,往往会比同等罪行的汉人受到更轻的处罚,或者审判过程会更加“体面”一些。这是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和地位而采取的一种策略。
举例来说: 如果一个蒙古人杀了汉人,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如果这个蒙古人是普通的牧民,被激怒后失手杀了人,也许会被判流放。但如果他是一个有地位的蒙古贵族,他可能会被“发遣”到某个地方,实际上是一种软禁或者调离,而不是公开的刑罚。甚至,在某些极其严重的案件中,为了平息汉人的愤怒,也可能象征性地处罚一个蒙古贵族,但这种处罚往往是有限度的,避免动摇统治基础。
“例”的出现: 很多时候,具体的惩罚并不完全严格按照成文法条来,而是会参考“惯例”或者说“旧例”。对于蒙古人犯罪,可能就有一套相对宽松的“例”。

对汉人的严厉倾向: 相反,如果一个汉人杀了蒙古人,即使是过失杀人,处罚也可能比一个蒙古人杀汉人要重得多。尤其是在汉人身份的劣势下,司法公正的天平很容易向着统治民族倾斜。

不同地区的差异: 元朝的统治区域广阔,各地的法律执行情况也会有所不同。一些地区由于汉族人口众多,或者地方官吏对汉人相对同情,执法可能更公正一些。而在一些以蒙古人为主导的地区,执法就可能更偏向蒙古人。

第四,案件的公开性与私下处理。 很多时候,涉及蒙古人杀害汉人的案件,尤其是如果涉及到贵族,不一定会完全公开审理。可能会有“私了”的倾向,或者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内部处理,避免引发汉族民众对统治阶层的普遍不满。

总而言之,元朝蒙古人杀死汉人的惩罚,是一个复杂交织着法律条文、民族等级、社会惯例以及统治者政治考量的体系。

从法律条文上看, 故意杀人者无论民族,都可能面临死刑;过失杀人则有流放、杖刑等较轻刑罚。
但从实际执行来看, 民族身份往往是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蒙古人杀汉人,尤其是地位较高的蒙古人杀汉人,很可能比汉人杀汉人,或者汉人杀蒙古人要宽容得多。这种宽容体现在审判的严厉程度、刑罚的执行方式,甚至是否会真正公开处理等多个层面。

所以,不能简单地说“有个固定惩罚”。它是一个动态的、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判断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民族等级的烙印是难以抹去的。对于普通汉人来说,面对蒙古人的压迫,法律上的“公平”常常是一种奢侈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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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刑部(文本)

案例一:过失杀人

【车碾死人】中都路申:为秦丑厮、刘赛儿等,车碾死回回也速,取到秦丑厮、刘赛儿各状招:行驾车辆,前来中都,送纳蒿草。到六家店南,有回回也速骑马,走于丑厮车前绳索内,马惊,将回回也速掉在地上,仰面倒了。有马撞着拽车牛只,其牛惊走,拦当不住,其车左脚子,于回回也速当胸碾过。丑厮等只合喝住车牛回来,将也速救护,却不合不行回来救护,以致身死,合得罪犯。法司拟:旧例:于城内街上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有公私速要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减二等。其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者,又减二等。若便依准因车马惊骇杀人,减过失四等,合徒二年半,听赎,检拟缘法义,止是处分。于城内街上乘骑头疋,因而惊骇,不可禁止,以致杀伤他人者,方合如此定罪。今秦丑厮等,于大道上行驾车辆,回回也速走马,自不能禁,走入车绳索内,马惊落马,其马奔走,以致牛惊,栏(校记:同“拦”。)当不住,将也速碾死,即是本人自犯。其秦丑厮、刘赛儿不合坐罪,止拠不曾喝住车辆将也速救护罪犯,详情,系不应得为而为。量情事重,依旧例,其秦丑厮为首合杖八十,刘赛儿为从减一等,合杖七十。部准法司拟。省断:秦丑厮二十七下,刘赛儿一十七下。

案例二:蒙古官打汉官

【品官相殴】至元五年八月,尚书刑部拠八柳河渡司提举达剌海,因韩千户相争渡口,用马鞭于韩千户头上打了两下,罪犯。本部议得:即系品官相殴,合杖六十,拟罚俸一十日,该二十一两六钱没官。呈奉省准,施行。

(鞭打同僚可比碾死人的罪重多了……)

案例三:元军打汉人

【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至元二十年二月,中书省刑部准兵部关:承奉中书省劄付:照得:近为怯薛歹蒙古人员,各处百姓不肯应副吃的,不与安下房子,劄付兵部,遍行合属,依上应副去讫。今又体知得:各处百姓,依前不肯应副吃的粥饭、安下房舍,致有相争,中间引惹事端,至甚不便。仰遍行合属,叮咛省谕府、州、司、县村坊道店人民,今后遇有怯薛歹蒙古人员经过去处,依理应副粥饭、宿顿安下房舍,毋致相争。如蒙古人员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指立证见,于所在官司赴诉。如有违犯之人,严行断罪。请依上施行。

(不让汉人老百姓跟元军还手……)

公文:不准拦告挨打的

【殴詈不准拦告】至元八年正月,尚书刑部承奉尚书省劄付:拠御史台呈:备监察御史呈:体察得:在都左右巡院,自春至秋,陈告殴詈者,不肯奉公归结,却行准讫拦告,计四十四起。切见一等不畏公法小人,无故行凶,殴詈良民。虽有告发到官,当该官吏,故意迁延。纵令行凶人或恃权势,或行贿赂,或有转托他人关节,或驰骋凶暴,恐吓告者,百端需要。元告人自愿拦告休和,文状到官,擅便准拦了当。不唯如此,使贪吏得为其弊,小人敢肆其恶,善人无地可容,深为未便。又见刑部重刑卷内,斗殴杀人起数甚多。详此,盖是官司自来禁断不严,及听从拦告,使行凶之徒不知畏惧,以致殴人至死;况兼殴人詈人,俱系刑名事理,旧来并无拦告体例。所拠左右两院前项准拦事理,即系违错。合行纠呈外,今后有殴詈人者,告论到官,不许拦告。须要取责明白招证词因,约量所犯的决,庶使凶暴日消,词讼日简。乞照详事。省府相度,拠左右两院前项准拦事理,照勘取责明白招伏词因,拟定呈省,仍仰遍行合属。今后,凡有殴詈人者,告发到官,不许拦告,取责明白招证词因,依理归断施行。

(但是我话也得说明了,不能学营销号话说一半,起码在元朝法律上也规定了,一方挨打了上告官府后官府必须处理,不能不管)

元朝的赎刑,如老幼过失杀人可以拿钱赎罪

案例四:幼儿过失杀人

【年幼不任加刑】中书兵刑部至元十二年二月初九日符文:来申:八岁男汪馿儿,先用土块掷打十岁赵引儿,本人却用土块还打,误伤五岁男汪黑厮,因破伤风身死。取讫各各招证词因。缘犯人年幼,不任加刑,乞照详事。省、部议得:赵引儿误伤汪黑厮,邂逅身死罪犯。旣是年幼,不任杖责,拟于赵德名下,追征钞五十两,给付苦主,充葬埋。

案例五:蒙古官杀汉人百姓

【挟仇故杀部民】大德七年七月十四日行台劄付该:拠福建道廉访司申:南剑路达鲁花赤忻都吓要部涂仲十钞五十锭,嗔恨本人告发到官,请到私宅,窥图性命,众证明白,本官闭气佯死,不肯招承。移准御史台咨:大德五年七月十一日奏过事内一件:‘南剑路达鲁花赤忻都,涂仲十小名的人,为交贼指着他的上头,五十定钞肚皮与了有。涂仲十廉访司里告着呵,忻都使见识,请唤到他家里打死有。行省再差人问去呵,明白了,推佯死,从实不招有 。交行省、行台差好人,拿着硬问呵,怎生?’么道,奏呵,‘拿着硬问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差委监察御史牛从仕,与本道廉访副使张奉议,并行省所委官,一同钦依归问去后,回呈:取到忻都并一干人等招指词因。得此。施行间,大德六年三月初三日钦遇诏赦。除钦依外,议得:忻都系三品牧民之官,贪财谋杀部民涂仲十性命。差官钦依圣旨硬问,其本人巧生奸计,闭气佯死,推此奸恶,情理切害,无有过于此者。又系奸臣阿合马亲侄,当时幸免诛戮,侥幸是聀,又复受賍,谋杀良民,钦遇赦恩,罪经释免。拠本人聀役,理合弹劾,永不叙用,庶合公论。再咨御史台照详,呈奉中书省劄:送刑部议得:南剑路达鲁花赤忻都,因事受賍,挟恨元告人涂仲十告发,请入私宅,亲手打死,即系挟仇故杀,幸遇诏恩,罪经释免。拟合除名不叙,倍追烧埋银两,相应。都省准拟施行。

我说人话:就是三品官蒙古人忻都因恨告发他贪污的涂仲十,于是动手打死了他。最后皇帝下诏赦免后忻都被永远免官,另外要加倍赔钱给死者家属。

补充一下,元朝享国97年,大赦了45次,频率比宋朝略低,达到2.16年。忻都就应属于大赦天下后“幸遇诏恩”。大宋国祚319年,大赦203次,然而宋朝的大赦天下“官吏受贿者不赦”,而忻都此前贪污事发仍得大赦赦免,也可看出元朝对于官吏似乎过于宽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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