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嫌疑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就这个定性来看,大概率检察院也会以这个罪名进行公诉。
虽然从这个行为上我们谴责嫌疑人,并且视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不顾,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
但是也需要了解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个事件的发生。至这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我们还是等等再看,看看公安的通报。毕竟只有司机的一面之词,到底在车里双方发生了什么语言冲突行为我们不得而知。如果仅仅是尿急,是否会产生这样的极端行为产生?
另外对于出租车的性质来说,它到底属于营运车辆还是公共交通工具?这个在司法实务中其实存在一定的争论的。本人对于出租车的性质而言,在刑法上确认,更倾向其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
所以从刑法的理解和解释看,应该从文理上进行解释和理解而不应该进行扩大解释。毕竟出租车所进行的服务基本上都是针对私人或者说特定人群,而公共交通工具针对的是大多数不特定人群而言。如果扩大解释,那么现在的网约车、以及一些人力三轮车是不是也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呢?
最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出租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不影响本案罪名的认定。
近日,湖北襄阳看守所发生一起越狱未遂事件。
据事发看守所民警反映,一名在押人员因尿急要求外出,因当值民警并未答应,该在押人员突然用裤子松紧带勒住民警脖子,所幸民警并无大碍。
经了解,该名在押人员此前曾因尿急在高速上要求停车,沟通未果后用数据线勒住司机脖子,导致车辆失控撞上护栏着火。
目前,已为该在押人员安排尿袋。
看了一眼车,像是出租车涂装。那如果不是网约车的话,乘客或许真的不是尿急(真尿急自己都能想到办法)。
如果只是出租车,乘客从远道而来,可能打表了几百的车费。然后距离目的地十几公里二十公里要求停车,去道边隐秘的地方“方便”…
接着拍拍屁股走就好了,就可以逃掉车费了。
你想是不是这个道理,司机不能下车陪着你撒尿吧,高速也不能拐弯追你吧。即使司机报警,招手拦的出租车,也大概率也找不到人。
我估计这人可能是惯犯了都,这次司机不给停,一看要付车费了,可能就急了。
补充一点
我估计这老赖也没想“勒死”司机,只是想威慑司机,让他停车而已。
但是他可能就像下面有的评论那样,认为勒个二三十秒司机才会妥协减速。哪想到司机还没来得及减速,四五秒内,大脑就断血缺氧晕厥…而且被勒住,说话求饶也说不出来
然后就是车辆失控、碰撞,可能还有一些刺激的东西,司机晕了不知道,但他都经历了。
车辆停下来之后,他迅速下车,知道事情大条了,跑也不敢跑,救人也不敢救,整个人懵的,还想不明白司机为什么失能了…
后来就是警察同志来了…
有意思的案子,简单说几点,抛砖引玉,仅供参考。
可能涉及三个罪名,按照适用可能性从高到低排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故意伤害(杀人)罪。
1、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涉及到这种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的案子,基本只要造成了危害后果(如发生车辆碰撞)基本都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的,然而这个罪名刑期起步就是三年,有的情况如乘客为了下车拉扯了司机导致车辆发生剐蹭,虽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后果也不严重,因此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避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导致刑罚过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有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不等于这种情况就统统适用这个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起来,在危险性的程度上存在显著区别。结合本案来看,事发地处于高速公路上,那么就需要考虑车辆在高速驾驶的情况下,一旦失控不仅仅危及自身安全,同时也会导致周围不特定车辆发生事故,这种危险性是妨害安全驾驶罪可能不能涵盖的。
2、如果我们进一步去讨论危险性的程度。其实又可以将这种危险分为三个等级: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对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对应妨害安全驾驶罪,危害司机个人安全对应故意伤害(杀人)罪。怎么说?报道中只提了这是一条高速公路,但是案发时是否处于高峰路段高峰时段?车流量的情况?案发时周围的情况?这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查清。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乘客在勒住司机的时候,车流量巨大,速度又快,比如沪杭高速的车流量+时速90KM/h以上与西北不知名高速前后五公里一辆车都没有对比,危险性截然不同,前者一旦车辆失控,造成连续车祸的可能性极大,这个时候只有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才比较合适。
3、我之所以提出故意伤害(杀人)是因为案发的这辆出租车上只有司机和乘客,而勒住脖子的行为恐怕也远远超过一般拉扯的危害性,即便当时的高速路上只有这一辆车在跑,排除了其他车辆受连累的可能性,进一步甚至排除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那么在高速路上干这种行为,正常人也都应该认识到极可能导致车毁人亡。
4、其实个人还有个困惑,就是出租车究竟算不算刑法意义上的公共交通工具。尤其是这种只有司机和一名乘客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本意见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如果说不算,那么连适用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前提可能都没有。有做过相关研究的同学可以指出来。
高速上出租车,实在无解就直接尿车上啊。比起醉汉在车上呕吐,程度不知轻到哪去了。
反正不是自己车,无所谓。
而且一般车都有一个矿泉水瓶子,直接尿到里面服务区扔掉多大事。
私家车不说,出租车铁定都要带的。
什么都不做,难到怕司机骂你的,你都用数据线勒人家脖子还怕司机骂?
有N多解决办法不用,唯一的解释是,我是手机用户,带一根线很正常吧。
为了200块就去勒司机的脖子……
你爽快摸出200块拍给司机,一般司机权衡一下,都会靠边停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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