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湖北后排乘客因尿急将司机勒晕,导致车辆失控撞上护栏着火?乘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回答
这起发生在湖北的事件,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细想之下,简直让人倒吸一口凉气。一个简单的尿急,竟然演变成了如此惊悚的后果——后排乘客勒晕司机,车辆失控,撞上护栏,最后还着火了。这绝对不是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其中涉及的责任问题,绝对值得我们深入剖析。

首先,我们得说说这名后排乘客。他绝对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 理由很简单,他是引发这一系列灾难的直接原因。

故意伤害或过失伤害罪: 他明知司机正在驾驶车辆,却采取了极端的、非理性的方式——勒晕司机。这直接剥夺了司机的驾驶能力,让车辆完全失去了控制。这种行为,无论其动机是多么的“急切”,都构成对司机的伤害。如果最终鉴定为故意为之,那就是故意伤害;如果是明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依然冒险行事,那就是过失伤害。在交通事故的语境下,这种行为无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关键。
破坏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 乘客的举动直接破坏了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他将司机置于无法驾驶的状态,这是对公共交通安全的严重威胁。他的行为可以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如果司机不幸遇难或重伤): 如果司机因此事不幸死亡,那么乘客很可能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司机重伤,那就是过失致重伤罪。即使司机没有伤亡,但车辆失控造成的损失,也与乘客的行为直接相关。
破坏交通工具罪(可能): 车辆失控撞击护栏并着火,这已经构成了对交通设施的损坏,以及对车辆本身的严重损毁。乘客的行为是这一切的源头,因此他也要为这些损失负责。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除了刑事责任,乘客还要承担对司机、车辆以及可能波及到的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车辆维修费或报废费、护栏维修费等等。

我们再来看看司机。在这次事件中,司机可能要承担的责任,相比乘客来说,会轻很多,但也不能完全排除责任。

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这里有个关键点,就是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是否察觉到了后排乘客的不适,或者是否有乘客事先表达过需要停车的情况。如果司机完全没有注意到乘客的异常,或者乘客事先表达了紧急情况但司机拒绝停车,那么司机在安全注意义务上可能存在一定的疏忽。
是否有拒载或不顾乘客安危的行为? 如果乘客明确表示了极度的尿急,并且要求停车,而司机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态度恶劣,那么司机也有一定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司机能够合理且安全地靠边停车,而他没有这样做,也是一种不作为的责任。
车辆本身的安全措施? 有些人可能会讨论,如果车辆有紧急制动或者更完善的安全提示系统,是否能避免事故?但这更多是事后诸葛亮,我们不能苛求司机时刻应对如此极端和不可预测的乘客行为。

那么,其他可能的责任方呢?

出租车公司(如果司机是网约车或出租车司机): 如果公司在司机培训、车辆安全检查、应急处理预案等方面存在疏忽,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如果司机长期工作压力大,或者缺乏处理突发乘客状况的培训,公司都可能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车辆制造商(可能性较低): 除非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更容易失控,否则制造商一般不承担责任。

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的“尿急”动机?

“尿急”本身是一个生理需求,但它不能成为豁免法律责任的理由。任何生理需求都需要通过合法、合乎社会规范的方式来解决。将司机勒晕,无疑是将自己的需求置于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之上,这是极其不负责任和危险的行为。

从更深层次来看,这件事也暴露了一些社会问题:

个人情绪管理和理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很多人容易情绪失控,采取极端手段。这背后可能反映了社会整体的情绪管理和沟通教育的不足。
对公共安全的认知: 很多人在享受公共服务(如乘车)时,往往忽视了自身行为对他人和社会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
应急处理能力的缺失: 不仅仅是司机,很多公众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正确应对,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

总结一下,这起事件中,后排乘客的责任是压倒性的,他需要承担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责任。 司机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但主要责任显然不在他身上。而出租车公司也可能需要根据其管理和培训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这件事给我们的启示是,无论遇到什么紧急情况,都不能采取触犯法律、伤害他人的极端行为。理性沟通、寻求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才是文明社会应有的态度。尤其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一个人的失控行为,可能就是一场灾难的开端。希望这件事能引起大家的重视,也希望法律能对肇事者给予应有的制裁。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目前嫌疑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就这个定性来看,大概率检察院也会以这个罪名进行公诉。

虽然从这个行为上我们谴责嫌疑人,并且视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不顾,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

但是也需要了解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个事件的发生。至这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我们还是等等再看,看看公安的通报。毕竟只有司机的一面之词,到底在车里双方发生了什么语言冲突行为我们不得而知。如果仅仅是尿急,是否会产生这样的极端行为产生?

另外对于出租车的性质来说,它到底属于营运车辆还是公共交通工具?这个在司法实务中其实存在一定的争论的。本人对于出租车的性质而言,在刑法上确认,更倾向其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

所以从刑法的理解和解释看,应该从文理上进行解释和理解而不应该进行扩大解释。毕竟出租车所进行的服务基本上都是针对私人或者说特定人群,而公共交通工具针对的是大多数不特定人群而言。如果扩大解释,那么现在的网约车、以及一些人力三轮车是不是也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呢?

最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出租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不影响本案罪名的认定。

user avatar

近日,湖北襄阳看守所发生一起越狱未遂事件。

据事发看守所民警反映,一名在押人员因尿急要求外出,因当值民警并未答应,该在押人员突然用裤子松紧带勒住民警脖子,所幸民警并无大碍。

经了解,该名在押人员此前曾因尿急在高速上要求停车,沟通未果后用数据线勒住司机脖子,导致车辆失控撞上护栏着火。

目前,已为该在押人员安排尿袋。

user avatar

这个乘客没有常识,应该说第一次坐出租车出远门,上车后觉得不舒服,以为是司机要迷晕自己,越想越怕,就先下手为强……

结果就会完全不一样……



司机也没有常识,遇到这种情况应该马上靠边停车,要不然不小心乘客在高速公路跳车的话,就不是扣分罚钱的问题了:



出门在外都不容易,希望大家多看些法制节目,建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争取宽大处理……


还有人要犟说要我多看看法制节目,高速公路不准停车。没错,罚两百记六分嘛:

所以你愿意冒被批捕的风险还是交200块钱罚款?

user avatar

看了一眼车,像是出租车涂装。那如果不是网约车的话,乘客或许真的不是尿急(真尿急自己都能想到办法)。


如果只是出租车,乘客从远道而来,可能打表了几百的车费。然后距离目的地十几公里二十公里要求停车,去道边隐秘的地方“方便”…

接着拍拍屁股走就好了,就可以逃掉车费了。

你想是不是这个道理,司机不能下车陪着你撒尿吧,高速也不能拐弯追你吧。即使司机报警,招手拦的出租车,也大概率也找不到人。

我估计这人可能是惯犯了都,这次司机不给停,一看要付车费了,可能就急了。


补充一点

我估计这老赖也没想“勒死”司机,只是想威慑司机,让他停车而已。

但是他可能就像下面有的评论那样,认为勒个二三十秒司机才会妥协减速。哪想到司机还没来得及减速,四五秒内,大脑就断血缺氧晕厥…而且被勒住,说话求饶也说不出来

然后就是车辆失控、碰撞,可能还有一些刺激的东西,司机晕了不知道,但他都经历了。

车辆停下来之后,他迅速下车,知道事情大条了,跑也不敢跑,救人也不敢救,整个人懵的,还想不明白司机为什么失能了…

后来就是警察同志来了…

user avatar

有意思的案子,简单说几点,抛砖引玉,仅供参考。

可能涉及三个罪名,按照适用可能性从高到低排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故意伤害(杀人)罪。

1、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涉及到这种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的案子,基本只要造成了危害后果(如发生车辆碰撞)基本都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的,然而这个罪名刑期起步就是三年,有的情况如乘客为了下车拉扯了司机导致车辆发生剐蹭,虽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后果也不严重,因此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避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导致刑罚过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有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不等于这种情况就统统适用这个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起来,在危险性的程度上存在显著区别结合本案来看,事发地处于高速公路上,那么就需要考虑车辆在高速驾驶的情况下,一旦失控不仅仅危及自身安全,同时也会导致周围不特定车辆发生事故,这种危险性是妨害安全驾驶罪可能不能涵盖的。

2、如果我们进一步去讨论危险性的程度。其实又可以将这种危险分为三个等级: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对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对应妨害安全驾驶罪,危害司机个人安全对应故意伤害(杀人)罪。怎么说?报道中只提了这是一条高速公路,但是案发时是否处于高峰路段高峰时段?车流量的情况?案发时周围的情况?这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查清。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乘客在勒住司机的时候,车流量巨大,速度又快,比如沪杭高速的车流量+时速90KM/h以上与西北不知名高速前后五公里一辆车都没有对比,危险性截然不同,前者一旦车辆失控,造成连续车祸的可能性极大,这个时候只有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才比较合适。

3、我之所以提出故意伤害(杀人)是因为案发的这辆出租车上只有司机和乘客,而勒住脖子的行为恐怕也远远超过一般拉扯的危害性,即便当时的高速路上只有这一辆车在跑,排除了其他车辆受连累的可能性,进一步甚至排除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那么在高速路上干这种行为,正常人也都应该认识到极可能导致车毁人亡。

4、其实个人还有个困惑,就是出租车究竟算不算刑法意义上的公共交通工具。尤其是这种只有司机和一名乘客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本意见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如果说不算,那么连适用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前提可能都没有。有做过相关研究的同学可以指出来。

user avatar

高速上出租车,实在无解就直接尿车上啊。比起醉汉在车上呕吐,程度不知轻到哪去了。

反正不是自己车,无所谓。

而且一般车都有一个矿泉水瓶子,直接尿到里面服务区扔掉多大事。

私家车不说,出租车铁定都要带的。

什么都不做,难到怕司机骂你的,你都用数据线勒人家脖子还怕司机骂?

有N多解决办法不用,唯一的解释是,我是手机用户,带一根线很正常吧。

user avatar

为了200块就去勒司机的脖子……

你爽快摸出200块拍给司机,一般司机权衡一下,都会靠边停车的。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