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算是求仁得仁吧。
翻一下知乎上关于陪审团的评论,几乎都是嘲笑和反对的,人们一致认为,大众是愚昧的,法律应该交给专业人士来评判,因此,既然检察院认为不予起诉,我们就应该支持,因为他们专业,我们不专业,我们没资格对他们指手画脚。如果我们认为非法律专业人士,有权利对法律问题做出裁决,那岂不成了落后的西方陪审团制度了?
所以,尽管不理解,但出于对专业人士的尊重,我们应该欣然接受这一判决。
很期待听湖南检察院解释一个问题:如何判断危险犯的「情节轻微」。
传统观点认为,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意思是做这件事情本身就已经构成犯罪,不需要考虑造成了怎样的后果。
也就是说,张三喝醉了开车上路,不管有没有创人,只要酒精含量到位了、车轮子沾地了、手摸着方向盘了,那就构成犯罪。
张三说,我又没创人,啊对对对,要真创了人,那就不是一般的危险驾驶罪了,更加需要重罚;在这里,法律处罚的是造成危险的行为,而不仅是后果。
抽象危险犯的存在,对维护社会成员生命安全有很重要的作用。试想一下,如果法律改成「醉驾创人了才判刑」会导致什么后果?会有人说:我多少年的老司机了,没事的,喝点酒更有状态。
心存侥幸,是人的天性,在酒精的作用下,人们更加容易产生过度自信,等真出了事再让法律发挥作用,已经完了,所以必须将危险扼杀在萌芽中。
这只是理论,回归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留下了一个口子: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行,最高法说的都对,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定罪处罚,但既然抽象危险犯的关键在于制造的危险,那我们至少可以根据危险的程度来判断情节是否轻微吧?
个人来说,我接受这样的「情节轻微」:事发道路空旷,不能说是荒村野店吧,至少也可以说是举目四望一个人没有,车开得比德云社李菁还要慢上一点,创上人的话也就是个刮痧水平。
虽然也是犯罪行为,但至少看上去不那么危险。
至于什么认罪态度好、初犯,跟造成危险的大小有什么关系呢?
惹最大的祸,然后送上最诚挚的道歉;虽然是第一次醉驾,但比老手开得还猛,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危险程度也很难说得上轻微。
所以这事吧,你说有没有字面上的法律依据呢?也有。但你说能不能服众、专业能力是否过硬呢?肯定不足以令人信服,大抵如此。
你觉得长沙房价在中东部地区省会里拍最后几个。还真是因为调控的好,说的好像别的城市没有调控政策一样。
为什么上海连公寓都卖的出去,就算用公司都要买房。鹤岗几万都没人买。
房价这玩意真就是一分钱一分货,拿真金白银出来投票,才反映了现实世界。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12309中国检察网,参考同一检察院官网同批发布的文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经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7.0毫克/100毫升。
文书中未描述王某某态度不好、或系累犯等加重情节。
对照本案,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12309中国检察网,
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
酒精含量类似,除两人年龄不同外,基本属同院同案、但不同处理,确实有点让人费解,希望检方做好以案释法和普法。
刘龙刚,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湖南安乡人,198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学硕士,一级警督。
现任湖南信息学院校务会委员,湖南信息学院副校长。
1986年在湖南省人民警察学校工作。
1988年历任湖南省人民警察学校政治处秘书、学生大队大队长。
1996年任湖南人民警察学校副校长、校党委委员。期间创办湖南湘警实验学校、湖南湘警学院并兼任院长、校长。
1999年任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政治部主任,校党委委员。
其中2003年任长沙社会安全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2005年至2008年先后担任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长助理、党委委员、学生工作部部长。
2008年任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现任湖南信息学院校务会委员,湖南信息学院副校长。
-------引用自百度百科
货拉拉司机案,证据不齐的情况下起诉
这边所有证据俱全,认罪态度好不起诉?
不能连根头发都不留下吧?
因为全国31个省份司法文明指数排名,湖南稳稳的第一,不过是反向第一。
我身边有一位原公安的正科级领导,因为醉驾,拘役四个月,工作没了,公职律师证也没了,可以说代价惨重。
我说的这位,他喝酒叫了代驾,结果代驾送到小区门口了,代驾问他几号楼,他睡不醒,代驾不负责,就走了。
他醒了以后,一看到小区门口了,就没有接着叫代驾,开车往小区里走,结果开了不久,自己睡了,车停在那边。
后有人报警,说路边车里有人睡觉不安全。
交警来了一查录像,他开了几十米。
酒精浓度也是一百多,然后拘役了四个月,前半辈子算是毁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位副校长,是情节得有多轻微???
高赞回答指出检察院同批发布的文书中理发师醉驾被起诉的事实,提出对同案不同处理的质疑。
身为一个湖南人,虽然我在雨花区,但是我要为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说一句话。
在普通视角看来,同案却以不同方式处理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我们要深入思考,要思考检察院这么做的深层理由。
我先举一个例子。
红孩儿、白骨精和大鹏都想吃唐僧肉,并且都采取了犯罪行为,为什么红孩儿被观音带走当童子,大鹏依然当他的佛舅,只有白骨精被打死了?
如果你觉得我只是在说有后台的被接走了,有能力的被收服了,没后台没能力的就被打死了,那你就小看我了。这种总结太浅了,要多想。
依我说,检察院的这种处理方式,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
副校长有B制吧,是D员吧?一起诉一判刑,B制要被取消了吧,D籍要被开除了吧?这么一做,一个好同志不就被毁了吗?
说不定这个副校长出身寒门,半辈子费劲九牛二虎之力才爬到今天这个地位,一大家子就靠着他光宗耀祖。毁了一个好同志,相当于毁了一个好家庭啊;砍掉一棵树枝,整棵树都要感受疼痛啊。
大家都是同志,对一个年近花甲的老同志于心何忍呢?又没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也好,何必赶尽杀绝是不是?知错能改,还是好同志。
反过来,对于理发师的处理也就很好理解了嘛。
首先,法律威严不容挑战。考虑到理发师这样的普通人是多数,必须严惩以儆效尤。
其次,起诉理发师并不会毁掉理发师嘛。理发师靠手艺吃饭,就算坐了牢,出来也不影响他继续当理发师。小小惩戒一下,无伤大雅。
副校长同志出来后,就什么都干不了了呀,后果太严重了,罚不当罪。
这样处理以后,副校长和理发师都有美好的未来。以人为本完美体现。
总结一个等式:
曹操犯法,以发代首。曹操的头发=普通士兵的头。
本案中,副校长的被不起诉=理发师的被起诉。
一脉相承,很合理。(手动狗头)
执法在于公平
每天抓那么多酒驾醉驾,抓得好!
但是请不要搞差别对待!
要么所有第一次酒驾醉驾,且没有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全都不起诉
要么所有酒驾醉驾一律按法律严惩不贷
认错态度好的,太多了!
喝酒后开车就是对公共交通安全不负责
你们凭什么不起诉?
一更
评论里有同学提到该副校长的身份问题,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用关键字“湖南 学院 副校长 刘 1964 安乡”搜索一下,这里不敢肯定。我只搜索到一个仍在原岗位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应该不是这位吧?
这个一月份的不起诉决定书被翻出来发新闻有点耐人寻味。不说了继续关注俄乌局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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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以为是标题党,毕竟2019年后醉驾不起诉并不是很罕见,于是花了一个小时查阅了12309芙蓉区检察院的近期文书和相关条文,发现一些端倪,对该检察院的醉驾起诉标准感到疑惑。
先看该副校长的不起诉决定书
因为醉驾不起诉决定和行驶距离 位置 使用车辆类型比较相关,我用地图导航了一下他的醉驾距离
足足有13公里,而且从地图上看途经多个居民区,希望长沙的朋友指正下这边是郊区还是市区。
然后我查阅了一下回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2019,第五条
其中第五条的第三条明确表示途经居民区不适用不起诉,何况是13公里这么长的距离。
另外,我稍微翻阅了一下同一芙蓉区检察院同一时期的其他案卷,发现三起被起诉醉驾决定书值得参考
这三份起诉书酒精含量(104 111 107)均低于本案的114且行驶距离较短(案件三2km),均为初犯且文书中未看到认罪态度不好,抗拒的情况,但是他们都被以危险驾驶罪起诉。
最后还意外看到一起酒精含量达到144 行驶距离2km而不起诉决定的案子
以上五个案件均是芙蓉区检察院近期案件,希望有更专业的法律人士解答一下
长沙嘛,太正常了...
能办出货拉拉案的地方,
自然司法独立水平不是一般的高,
特别是检察系统...
实践证明,
当仙女们遇到副校长,仙女们怂了,
估计孩子上学还有求于人是吧~
还是卖苦力的司机好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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