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湖南一副校长醉驾,因「认罪态度好,未造成损害后果」不被起诉?检察院为什么会这样判?

回答
湖南副校长醉驾未被起诉的事件,确实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其中包含了对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性的质疑。要详细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几个关键层面来理解:

事件梗概回顾

首先,我们简单回顾一下事件的大致情况(请注意,具体细节可能因报道来源不同而略有差异):

一名湖南的副校长(具体身份和学校可能不公开或被忽略)因醉酒驾驶被查获。
后经检察机关审查,以“认罪态度好,未造成损害后果”为由,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一决定引发了公众对“有法不依”、“法不责众”的担忧,以及对特殊身份人员是否享有“特权”的质疑。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与考量

检察院之所以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通常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在醉驾案件中,不起诉的决定通常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由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主要可能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起诉种类和条件:
绝对不起诉: 例如,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这显然不适用于本案。
相对不起诉: 这是最有可能适用于本案的类型。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或者经过教育可以改过自新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存疑不起诉: 指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这个也可能性不大,因为醉驾的证据(血液酒精含量)通常是客观的。
其他不起诉情形: 例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立即保外就医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类似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近年来,中国大力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退赔(如果涉及),并接受处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作出从宽处理,包括不起诉。
“认罪态度好” 是认罪认罚制度中的重要考量因素。这通常体现在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不翻供、不串供、积极配合调查等方面。
副校长在此事件中可能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

3. “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考量:
醉酒驾驶本身就构成犯罪,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然而,在量刑和是否起诉的裁量上,“损害后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副校长是在无人的路段、低速行驶、且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威胁,相比于在闹市区高速行驶、或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醉驾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确实相对较小。
需要强调的是: 法律规定的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而不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损害后果”才构成犯罪。因此,“未造成损害后果”并不是免除犯罪的法定理由,而是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的一种量刑情节或从宽情节。

4.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结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也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其中就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醉酒驾驶的界定和处罚,也受到一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的影响。例如,过去某些地区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驾行为,可能会适用非刑罚化的处理(如行政拘留、罚款等),但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醉驾行为的刑事追究门槛有所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这些意见在坚持“醉驾必刑”的原则下,也允许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情节轻微的醉驾行为作出不起诉处理。

5. 个案的特殊性:
虽然法律规定是统一的,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都会有差异。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多种因素。
副校长的身份可能也使得某些方面的情节被格外关注,比如他是否因为工作压力大、或者是在私人场合饮酒后一时糊涂,但这并不意味着身份可以直接成为免罪的理由,而是可能影响到对其“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的判断。

公众质疑与反思

尽管检察院有其法律上的考量,但公众的质疑和担忧是真实且重要的,这反映了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对社会公平的关注。主要的质疑点在于: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公众担心,如果副校长能够因为“认罪态度好”和“未造成损害后果”而不被起诉,那么普通民众是否也能享有同样的待遇?这是否会形成一种“有背景者”或“有身份者”更容易规避法律责任的印象?
2. 醉驾的社会危害性: 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醉酒驾驶本身就是一种极度危险的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应被低估。
3. 教育意义与警示作用: 起诉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震慑其他潜在的违法行为,以及对违法者本身进行深刻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一旦不起诉,可能削弱这种警示作用。
4. 信息的不透明: 如果不起诉的理由不够公开透明,公众很难理解和接受,反而会加剧猜疑。

总结性看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在特定条件下,确实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尤其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对于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这体现了司法的灵活性和人本关怀。

然而,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此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平衡法律的严谨性、司法公正的普遍性与案件的具体情况。 确保“认罪态度好”和“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认定标准是客观公正的,并且不因为行为人的身份而产生偏差,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此类案件,一个好的处理方式应该包括:

公开透明的说明理由: 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尽可能详细、公开地说明其法律依据和具体考量,以回应公众的疑问。
统一的认定标准: 确保“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等评价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对的统一性,避免因地而异或因人而异的适用。
加强法律的普法和教育: 即使不起诉,也应加强对行为人的警示教育,同时通过案件的宣传,普及醉驾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提升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总而言之,副校长醉驾未被起诉的事件,折射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与社会公众期待之间的张力。理解检察院的决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惯例,但同时,公众的质疑也提醒着司法机关在追求个案公正的同时,更应注重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的公信力以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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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算是求仁得仁吧。

翻一下知乎上关于陪审团的评论,几乎都是嘲笑和反对的,人们一致认为,大众是愚昧的,法律应该交给专业人士来评判,因此,既然检察院认为不予起诉,我们就应该支持,因为他们专业,我们不专业,我们没资格对他们指手画脚。如果我们认为非法律专业人士,有权利对法律问题做出裁决,那岂不成了落后的西方陪审团制度了?

所以,尽管不理解,但出于对专业人士的尊重,我们应该欣然接受这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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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期待听湖南检察院解释一个问题:如何判断危险犯的「情节轻微」。

传统观点认为,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意思是做这件事情本身就已经构成犯罪,不需要考虑造成了怎样的后果。

也就是说,张三喝醉了开车上路,不管有没有创人,只要酒精含量到位了、车轮子沾地了、手摸着方向盘了,那就构成犯罪。

张三说,我又没创人,啊对对对,要真创了人,那就不是一般的危险驾驶罪了,更加需要重罚;在这里,法律处罚的是造成危险的行为,而不仅是后果

抽象危险犯的存在,对维护社会成员生命安全有很重要的作用。试想一下,如果法律改成「醉驾创人了才判刑」会导致什么后果?会有人说:我多少年的老司机了,没事的,喝点酒更有状态。

心存侥幸,是人的天性,在酒精的作用下,人们更加容易产生过度自信,等真出了事再让法律发挥作用,已经完了,所以必须将危险扼杀在萌芽中。

这只是理论,回归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留下了一个口子: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行,最高法说的都对,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定罪处罚,但既然抽象危险犯的关键在于制造的危险,那我们至少可以根据危险的程度来判断情节是否轻微吧?

个人来说,我接受这样的「情节轻微」:事发道路空旷,不能说是荒村野店吧,至少也可以说是举目四望一个人没有,车开得比德云社李菁还要慢上一点,创上人的话也就是个刮痧水平。

虽然也是犯罪行为,但至少看上去不那么危险。

至于什么认罪态度好、初犯,跟造成危险的大小有什么关系呢?

惹最大的祸,然后送上最诚挚的道歉;虽然是第一次醉驾,但比老手开得还猛,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危险程度也很难说得上轻微。

所以这事吧,你说有没有字面上的法律依据呢?也有。但你说能不能服众、专业能力是否过硬呢?肯定不足以令人信服,大抵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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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长沙房价在中东部地区省会里拍最后几个。还真是因为调控的好,说的好像别的城市没有调控政策一样。

为什么上海连公寓都卖的出去,就算用公司都要买房。鹤岗几万都没人买。

房价这玩意真就是一分钱一分货,拿真金白银出来投票,才反映了现实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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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12309中国检察网,参考同一检察院官网同批发布的文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经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7.0毫克/100毫升。

文书中未描述王某某态度不好、或系累犯等加重情节。

对照本案,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12309中国检察网

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

酒精含量类似,除两人年龄不同外,基本属同院同案、但不同处理,确实有点让人费解,希望检方做好以案释法和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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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刚,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湖南安乡人,198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学硕士,一级警督。

现任湖南信息学院校务会委员,湖南信息学院副校长。

1986年在湖南省人民警察学校工作。

1988年历任湖南省人民警察学校政治处秘书、学生大队大队长。

1996年任湖南人民警察学校副校长、校党委委员。期间创办湖南湘警实验学校、湖南湘警学院并兼任院长、校长。

1999年任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政治部主任,校党委委员。

其中2003年任长沙社会安全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2005年至2008年先后担任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长助理、党委委员、学生工作部部长。

2008年任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现任湖南信息学院校务会委员,湖南信息学院副校长。

-------引用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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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司机案,证据不齐的情况下起诉

这边所有证据俱全,认罪态度好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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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连根头发都不留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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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全国31个省份司法文明指数排名,湖南稳稳的第一,不过是反向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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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边有一位原公安的正科级领导,因为醉驾,拘役四个月,工作没了,公职律师证也没了,可以说代价惨重。

我说的这位,他喝酒叫了代驾,结果代驾送到小区门口了,代驾问他几号楼,他睡不醒,代驾不负责,就走了。

他醒了以后,一看到小区门口了,就没有接着叫代驾,开车往小区里走,结果开了不久,自己睡了,车停在那边。

后有人报警,说路边车里有人睡觉不安全。

交警来了一查录像,他开了几十米。

酒精浓度也是一百多,然后拘役了四个月,前半辈子算是毁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位副校长,是情节得有多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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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赞回答指出检察院同批发布的文书中理发师醉驾被起诉的事实,提出对同案不同处理的质疑。

身为一个湖南人,虽然我在雨花区,但是我要为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说一句话。

在普通视角看来,同案却以不同方式处理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我们要深入思考,要思考检察院这么做的深层理由。

我先举一个例子。

红孩儿、白骨精和大鹏都想吃唐僧肉,并且都采取了犯罪行为,为什么红孩儿被观音带走当童子,大鹏依然当他的佛舅,只有白骨精被打死了?

如果你觉得我只是在说有后台的被接走了,有能力的被收服了,没后台没能力的就被打死了,那你就小看我了。这种总结太浅了,要多想。

依我说,检察院的这种处理方式,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

副校长有B制吧,是D员吧?一起诉一判刑,B制要被取消了吧,D籍要被开除了吧?这么一做,一个好同志不就被毁了吗?

说不定这个副校长出身寒门,半辈子费劲九牛二虎之力才爬到今天这个地位,一大家子就靠着他光宗耀祖。毁了一个好同志,相当于毁了一个好家庭啊;砍掉一棵树枝,整棵树都要感受疼痛啊。

大家都是同志,对一个年近花甲的老同志于心何忍呢?又没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也好,何必赶尽杀绝是不是?知错能改,还是好同志。

反过来,对于理发师的处理也就很好理解了嘛。

首先,法律威严不容挑战。考虑到理发师这样的普通人是多数,必须严惩以儆效尤。

其次,起诉理发师并不会毁掉理发师嘛。理发师靠手艺吃饭,就算坐了牢,出来也不影响他继续当理发师。小小惩戒一下,无伤大雅。

副校长同志出来后,就什么都干不了了呀,后果太严重了,罚不当罪。

这样处理以后,副校长和理发师都有美好的未来。以人为本完美体现。

总结一个等式:

曹操犯法,以发代首。曹操的头发=普通士兵的头。

本案中,副校长的被不起诉=理发师的被起诉。

一脉相承,很合理。(手动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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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在于公平

每天抓那么多酒驾醉驾,抓得好!

但是请不要搞差别对待!

要么所有第一次酒驾醉驾,且没有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全都不起诉

要么所有酒驾醉驾一律按法律严惩不贷

认错态度好的,太多了!

喝酒后开车就是对公共交通安全不负责

你们凭什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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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

评论里有同学提到该副校长的身份问题,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用关键字“湖南 学院 副校长 刘 1964 安乡”搜索一下,这里不敢肯定。我只搜索到一个仍在原岗位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应该不是这位吧?

这个一月份的不起诉决定书被翻出来发新闻有点耐人寻味。不说了继续关注俄乌局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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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以为是标题党,毕竟2019年后醉驾不起诉并不是很罕见,于是花了一个小时查阅了12309芙蓉区检察院的近期文书和相关条文,发现一些端倪,对该检察院的醉驾起诉标准感到疑惑。


先看该副校长的不起诉决定书

因为醉驾不起诉决定和行驶距离 位置 使用车辆类型比较相关,我用地图导航了一下他的醉驾距离


足足有13公里,而且从地图上看途经多个居民区,希望长沙的朋友指正下这边是郊区还是市区。

然后我查阅了一下回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2019,第五条


其中第五条的第三条明确表示途经居民区不适用不起诉,何况是13公里这么长的距离。


另外,我稍微翻阅了一下同一芙蓉区检察院同一时期的其他案卷,发现三起被起诉醉驾决定书值得参考



这三份起诉书酒精含量(104 111 107)均低于本案的114且行驶距离较短(案件三2km),均为初犯且文书中未看到认罪态度不好,抗拒的情况,但是他们都被以危险驾驶罪起诉。


最后还意外看到一起酒精含量达到144 行驶距离2km而不起诉决定的案子




以上五个案件均是芙蓉区检察院近期案件,希望有更专业的法律人士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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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嘛,太正常了...

能办出货拉拉案的地方,

自然司法独立水平不是一般的高,

特别是检察系统...

实践证明,

当仙女们遇到副校长,仙女们怂了,

估计孩子上学还有求于人是吧~

还是卖苦力的司机好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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