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中通快递的通知短信 每条都有“若当天不领,原路退回”,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消费者权利?

回答
中通快递短信中“若当天不领,原路退回”的表述,是否侵犯消费者权利,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从法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这涉及几个关键点。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原路退回”的语境和含义。

当我们在网上购物,选择快递配送时,快递单上通常会明确写明收件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快递员在派送过程中,如果联系不上收件人,或者收件人不在,他们通常会进行二次派送,或者将包裹暂时存放在代收点、快递柜,并给收件人留下通知。

“若当天不领,原路退回”这句话,如果出现在派送当天,并且是在第一次派送失败后,那么它就成为一个时限性的通知。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当天未能及时领取包裹(这里要区分是因快递员原因未能派送,还是消费者自身原因无法接收),那么包裹就会被退回。

那么,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利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 消费者是否对包裹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知情权: 消费者在下单时,通常会选择配送方式,并且会收到发货和预计送达的通知。对于包裹的派送和存放,消费者理应被告知。中通的短信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告知义务。
选择权: 消费者是否有权选择何时领取包裹?这取决于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一般来说,消费者在收到包裹到达的通知后,都会有一段合理的时间去领取。这里的“当天”是一个关键的时间点。如果“当天”是指派送员当天第一次尝试派送,而消费者因为客观原因(例如上班无法及时接到电话、公司不允许私人包裹进入等)未能领到,那么“当天不领,原路退回”的规定就可能显得过于苛刻。

2. “原路退回”是否合理?

合理性考量: 快递公司为了提高效率,避免包裹长时间积压,设置一定的领取时限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这个时限是否合理,就成为争议的焦点。“当天”这个时限,尤其是在非工作时间派送,对于很多上班族来说,可能是非常紧张的。
快递公司应尽的义务: 快递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在收取运费后,有义务将包裹安全、及时地送达消费者手中。这通常包括合理的派送尝试和信息通知。如果快递员仅仅是打了第一个电话,消费者未接听(可能正在开会、开车等),就直接以“当天不领,原路退回”为由退件,这可能违反了“合理派送”的义务。
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 很多快递公司在无法派送时,会选择放在快递柜、驿站,或者再次派送。如果中通的“原路退回”是唯一的处理方式,且不提供任何替代方案或延后领取的时间,那么这种做法可能显得僵化和不人性化。

3. 是否有明确的、消费者可接受的合同约定?

合同的效力: 消费者在网购时,其实已经与卖家、快递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时,或者在快递服务条款中,明确看到了“当天不领,原路退回”这样的条款,并且消费者同意了,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是受合同约束的。
显失公平原则: 即便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其过于苛刻,对消费者极为不利,并且没有充分的解释和告知,那么也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在法律上可能不被完全支持。

4. 行业惯例和法律规定:

行业惯例: 一般来说,快递行业会给消费者一定的免费存放期限,例如37天。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领取,才会产生快递柜、驿站的保管费用,或者按规定退回。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快递服务有相关规定,强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虽然具体到“当天不领,原路退回”的界限,法律条文可能不会直接写明,但“合理期限”、“用户知情权”等原则是需要遵守的。

具体到“中通快递的通知短信 每条都有‘若当天不领,原路退回’”的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推测其潜在的侵权性质:

“当天”的定义不清: 如果短信是在下午发出的,而派送员当天只尝试过一次,并且消费者没接到,就意味着消费者没有“当天”领取机会,这种“当天”的定义就存在问题。
缺乏人性化处理: 现代社会,消费者生活节奏快,工作繁忙,并非所有都能在派送当天第一时间领取。如果快递公司一刀切,不考虑任何特殊情况,一味地“原路退回”,确实可能被视为不尊重消费者,甚至损害其合法权益。
隐藏的费用或损失: “原路退回”意味着消费者需要重新下单,重新支付运费,并且可能因退货而耽误收货时间,这些都是间接的经济损失和时间成本。
信息不对称: 如果消费者对“当天”的含义、具体的领取地点(是否是方便的代收点)等信息不清楚,而仅凭短信通知,就容易产生误解和权益受损。

总结来说,中通快递的“若当天不领,原路退回”的表述,其侵犯消费者权利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关键在于:

1. “当天”是否给了消费者合理的领取时间。
2. 快递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派送和告知义务。
3. 是否有明确的、消费者清晰理解并同意的合同约定。
4. 是否提供了其他更便利、人性化的处理选项。

如果快递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派送失败的情况,没有提供足够的缓冲时间,也没有充分告知消费者领取方式和时间,而仅仅以“当天不领,原路退回”作为唯一解决方案,那么这种行为确实可能触及消费者权益的底线,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或未尽到合理服务义务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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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网站,专治各种流氓快递,各种不服,不服来干,绝不妥协!

跟快递的打交道的次数比较多,和快递发生任何矛盾,错误在对方的,都可以这样办:

打开国家邮政局网站,进行投诉:

sswz.spb.gov.cn

写明白事情的经过,然后就等着快递公司联系你吧。

瞬间从孙子变大爷

国家邮政局网站是用着非常爽的政府服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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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办法,一是找发货方。二是自己投诉。

为什么找发货方?因为快递费是发货方交的,单是发货方填的,快递是发货方的客户,严格来说与你没有直接业务。而发货方往往是大客户,找快递要容易些。

在快递到手之前,所有问题都应该是发货方的。相关沟通应当由发货方去沟通。反正你没收到货,肯定是不给钱的。

如果发货方不理睬,就只好自己找了,先去中通投诉,如果不解决再去邮政投诉。

但是理论上,如果发货方能解决,就不必走到投诉这一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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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正好最近碰到类似的问题。不过威胁我要退件的快递公司不是备受诟病的“三通一达”之流,而是披着国企外衣,背着“国家”信用的EMS。


答主由于工作原因,经常要收寄法律文书,例如法院传票等。一般情况下都会把送达地址填为律所的办公地址,因为有专人负责代收。但有的时候,因为律所离家较远,专程驱车过去拿文书不太方便,也会让法院把一些文书寄到家里。


这次法院寄过来的是一起涉及数百万金额的商事诉讼的开庭传票,我方是原告。


礼拜六答主在外办事,接到一个电话:

E:你是XX吗?我是EMS,有法院的传票。

我:我现在在外办事,能不能明天送过来?(传票必须面签)

E:明天家里有人的吧?

我:有人的。


第一天相安无事。第二天下午,答主运动后正在家洗澡,电话又响起来了,擦擦脸上的泡沫,摸到电话的时候,已经响了好几声了。对方的语气已经明显不耐烦了。

E:你不是说你家今天有人吗?我在门口敲门怎么没人?

我:不好意思 ,我在洗澡,没听到。你稍等一下,我穿上衣服马上出来。

E:哔……哔(对方已经挂电话了)


答主放下电话就赶紧胡乱冲掉头上的泡沫,擦了几把就裹着衣服去开门了。中间大概间隔了3-5分钟时间吧。开了门才发现,快递员就已经走了。


答主又赶忙给快递员打电话,但是怎么打都打不通了,然后答主又换了个号码一打,就打通了(原来是把我拉黑了)。

我:你人呢?

E:我已经到小区门口了。

我:那我的快递怎么办?

E:没办法,我等了那么久没人开门,你不收我只能退回了。

我:我在洗澡啊,要不你晚点过来的时候再送?或者明天?

E:没办法,这件退回了,哔……哔(又挂电话)

再打就打不通了。


这次通话让我对EMS的某些员工有了刷新底线的认识。以前只体会到EMS的快递员跟别家不同,但没想到区别有这么大。


原来碰到EMS来送快递的时候,那是从来不上楼的,打个电话你下来拿一下吧,(潜台词是不拿就不送)。答主比较怂,想想人家是金光闪闪的国企员工嘛,有点官威是必须的,我就自己拿嘛,就当锻炼身体了。


这次EMS快递员倒是贴近群众、服务到位的给我送上楼了,但不知好歹的我居然没有迎来送往、感激涕零,居然还敢让我们的国企快递员在门口等?!这不是在践踏我们国企快递员的骄傲吗?可不是要遭受国企的惩罚嘛。

被怠慢的快递员拿出鸡毛令箭、大笔一挥:

“老子给你退回!

什么?这是传票。

老子当然知道是传票了,还治不了你!”


说到这里,可能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作为原告传票被退回意味着什么,我简单解释一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快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制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意思就是,如果快递员退回传票,并写个“拒收”,法院就会认为我已经收到了。因为之前这个案件已经收到过调解的传票,所以快递员以“无法送达”退回的可能性不大,很有可能退回的理由就是我担心的“拒收”。


假如我的传票被“拒收”了。那么浑然不知的我,如果开庭的时候没有到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不到场,按照撤诉处理。撤诉的话,诉讼费是减半退回的。


也就是说,我们伟大的EMS快递员大笔一挥“拒收”两个字,我可能要面临数万元的诉讼费损失。


你说邪恶不邪恶,狠毒不狠毒?


碰到这种情况我当然是怒不可遏了,但是理性还是要战胜感性的。先翻出了关于退件的相关规定,凡是要讲依据,先要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件:

国家邮政局《无法投递又无法归回快件管理规定》第三条:“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快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 (二)收件人死亡,且无合法权利继承人或代收人; (三)收件人拒收快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四)快件保管期届满收件人仍未领取;  (五)其他原因导致快件无法投递。”

仔细看了三遍,无法投递可以退回的理由里面,确实不包含:“怠慢高贵的国企快递员”这一条嘛。

好,那我就跟你搞到底。


我接着做了下面几件事:


1. 在法院上班时间,马上联系法官,告知快递出了点小问题,询问开庭时间后,承诺会按时去开庭。

2. 再次致电快递员,又换一个电话(容易吗我),录音后,取得证据。录音内容显示:(1)快递员明知是法院传票。(2)送件时家中有人。(3)没有拒收。

3. 马上打中国邮政的投诉电话。由于我是收件方,肯定不知道快递单号,EMS客服说只提供快递员电话没办法处理。(这种BUG,实在是太不走心,快递员的电话都是EMS配发的居然以这种理由来搪塞客户,只能呵呵了)

4. 直接到国家邮政局官方申诉网站投诉。

5. 致电快递投诉热线12305.

6. 发短信给快递员,告知他的恶意行为可能造成数万元直接损失和后续数百万的诉讼风险,让他好自为之。


一套连击后效果怎么样,无图无真相:

这名可恶的快递员把迟到的传票递到我的手上时,我把积攒了几天的怒火,沉具丹田、瞬间迸发、毫不留情的向他吼出了王之咆哮。


然后心满意足的摔上了门。


这感觉,

棒棒哒。




如果你对法律心生向往又因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踌躇畏惧;

如果你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遭受过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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