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如何看待”之前,还是有一些基本的问题要厘清:
1、航空运输属于公共运输之一,按照《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只从《合同法》规定看,除非有合理原因,航空公司不得拒载。
2、民航局1996年发布过一个《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其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这个文件极大地扩张了第1点中“合理原因”的范围,尤其是“病残人士”并无具体标准,各航空公司各有不同规定,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
3、前面第2点提到的争议案例包括海航拒载断肢少女[1];国航、东航拒载眉骨缝针旅客[2];春秋航空拒载艾滋病患者及其同行者[3]等。
这些案例中,后果最严重的是海航拒载断肢少女案,当时14岁少女皮某因车祸致右脚离断,需由酒泉转到兰州军区总医院进行再植手术,其在主治医生陪同下登机却遭拒,由于海航坚持拒载,无奈之下只能乘车前往兰州,最终错过治疗时机,右膝15厘米以下部分被截肢。
4、只以本案涉及的春秋航空来说,其拒载规定的一些条款也颇有争议。
譬如,按照春秋航空《特殊旅客运输说明》[4],不予承运人群包括“龋齿或拔牙后创面未愈合者”,也就是说仅仅龋齿就可能导致被拒载。
同样前文提到的春秋航空拒载艾滋病患者及其同行者的案例中,即使针对身体健康的同行者,春秋航空仍以无医院健康证明为由拒载,由于航空公司和旅客事实上地位的不平等,实践案例中拒载权的扩张远超我们的想象。
最后回到本案:
我不是医学专业人士,对抑郁症并不了解,也无法评估本案中旅客上机的风险。本题下一些知友认为上机风险极高,一些则认为并非如此,此处不发表意见。
然而航空公司拒载权不断扩张,以至于特殊人士的正常出行需求受到影响,这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航空运输作为公共运输的一部分,除了航空公司的商业利益外,还需要承载一定的公共职能,因此并非所有风险都可以用“损益比”来衡量,以“防微杜渐”为由一概禁止;恰相反,在成本支出尚可承受的范围内,牺牲部分利润,增加设施或人手以保障少数特殊人群的出行需求是航空公司公共职能的应有之义。
我们都同意,限于技术和安全原因,总有一些特殊情况只能无奈拒载,然而这条线应该划在哪里,立法还需要更加明确;而就现有的各航司规定和既往案例看,航空公司至少应该为了缩减拒载范围作出更多的努力。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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