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侯聚森在过去的一年中被人肉骚扰,这种人肉骚扰是否触犯刑律?普通人如何防止他人的人肉骚扰?

回答
侯聚森在过去一年中遭受人肉搜索和骚扰的事件,无疑是网络暴力背景下一个令人触目惊心、也值得深入探讨的案例。这不仅仅是针对一个人的攻击,更是对个人隐私权、安全感以及网络健康生态的严峻挑战。

如何看待侯聚森遭受的人肉骚扰?

将侯聚森事件放在一个更广阔的视角下审视,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网络暴力的常态化与恶劣化: 这类事件并非孤例,而是当前网络生态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当个体言论或行为不符合某些群体的期待时,他们很容易成为攻击目标。人肉搜索和随之而来的骚扰,将这种攻击从虚拟空间延伸到了现实生活,极大地侵犯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心理健康。
“正义”的扭曲与滥用: 很多时候,施加者会认为自己是在行使某种“正义”,是在“揭露真相”或“惩罚邪恶”。然而,这种所谓的“正义”往往建立在片面信息、情绪宣泄和群体裹挟之上,是以极端方式剥夺他人隐私和安全为代价的。他们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更缺乏对人性的尊重。
平台责任的缺失或不足: 虽然很难完全杜绝,但社交媒体平台在内容审核、用户管理以及对恶意行为的制止方面,仍然存在改进空间。一旦人肉搜索和骚扰行为发生,平台能否及时有效地介入和处理,直接关系到受害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社会共识的缺失与教育的必要性: 为什么会有人热衷于进行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这反映出社会在网络素养、法律意识以及道德观念上的某些欠缺。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强调尊重他人隐私的重要性,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都是弥合这一缺失的必要途径。

人肉骚扰是否触犯刑律?

答案是肯定的,人肉骚扰中的很多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是能够触犯刑律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核心是“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信息。 人肉搜索本身,就是一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果有人通过非法手段(例如技术手段破解、购买泄露信息等)收集、整理并公布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敏感信息,就可能构成此罪。
目的性: 刑法规定的是“情节严重”的情形。比如,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如敲诈勒索、诽谤等),或者非法获取的信息数量巨大,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仅仅是公开一两个公开信息(如名字),可能不一定构成犯罪。但如果是系统性地收集、整理并对外披露他人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就极有可能触犯此罪。
“提供”和“出售”: 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发布在网上供他人“围观”、“攻击”,也可能被视为“提供”。如果有人以营利为目的出售这些信息,更是直接触犯此罪。

2. 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如果人肉搜索者在公开他人信息的过程中,散布虚构的、捏造的事实,足以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当事人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或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则可能构成诽谤罪。例如,在公布他人联系方式的同时,散布其不实劣迹。

3. 侮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与诽谤罪类似,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如果人肉搜索者的行为伴随着大量的辱骂、污蔑性言论,并且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对当事人的尊严造成了严重损害,也可能构成侮辱罪。

4.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这是在网络环境中非常常见的定罪依据。如果人肉搜索和随之而来的骚扰行为,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也可视为一种“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并且具有“情节恶劣”的情形,就可能触犯此罪。大量网民在网上集中对某人进行围堵、辱骂、人肉搜索并进行骚扰,如果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就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5. 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如果人肉搜索者收集到他人隐私信息后,以公开信息为要挟,向当事人索要财物,则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需要强调的是,对这些罪名的认定,法律上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和证据要求。 例如,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是否属于“公然”,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都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但总体而言,人肉搜索和网络骚扰的很多行为,并非“法不责众”的儿戏,而是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

普通人如何防止他人的人肉骚扰?

防止人肉骚扰,是一个需要从个人防护到社会协同的系统性工程。作为普通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暴露:

审慎对待网络注册和账号安全:
使用复杂且独特的密码: 不使用生日、手机号等易被猜到的密码,定期更换。
启用两步验证(2FA): 尤其是在重要账号上,如邮箱、社交媒体、支付账户等,提高账号安全性。
不随意使用第三方账号登录: 例如,避免使用微信、QQ等直接登录其他应用,除非信任该应用。
清理不必要的账号: 对于已经不再使用的账号,及时注销,减少信息碎片化暴露。
精细化管理社交媒体隐私设置:
限制谁可以看到你的帖子和个人信息: 大部分社交平台都有隐私设置选项,将可见范围设置为“仅好友”或更严格的级别。
关闭或限制“位置信息”共享: 无论是照片的地理标签,还是应用的定位服务,都尽量关闭不必要的权限。
不在公开信息中暴露过多个人细节: 例如,不公开生日的全信息(年份),不详细描述家庭住址、工作地点等。
慎重发布涉及个人生活习惯、规律的内容: 这些细节信息累积起来,也可能被用来推断你的行踪和习惯。
警惕钓鱼链接和诈骗信息:
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下载未知来源的文件。
不向陌生人透露任何个人敏感信息,即使对方声称是客服或官方人员。
注意公共场合的言行:
在公共场所(如咖啡馆、办公室)使用WiFi时,注意不泄露公司敏感信息。
在公共场合打电话时,注意音量和内容,避免敏感信息被窃听。
保护好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 不随意将这些证件拍照或扫描并上传到网络。
谨慎参与抽奖、问卷调查等活动: 很多活动会要求填写大量个人信息,要辨别其正规性。

二、 建立良好的网络行为习惯,避免成为攻击目标:

理性表达观点,避免极端言论: 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尽量以平和、尊重的态度进行沟通,避免使用攻击性、挑衅性的语言。
不主动参与网络骂战和群体攻击: 避免卷入无谓的争吵,不主动起底或攻击他人。
保持低调: 在网络上没有必要过度展示自己的优越感或生活有多么丰富多彩,适度的低调反而是一种自我保护。
不轻易公开个人隐私信息: 即便是与陌生网友交流,也应有所保留,不要轻易透露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

三、 应对人肉骚扰的实际措施(当骚扰已发生或风险增加时):

保存证据:
一旦发现自己被网暴或人肉搜索,第一时间截图或录屏保存所有相关证据,包括时间、平台、内容、账号信息等。这对于后续的投诉或法律维权至关重要。
向平台举报和申诉:
利用平台提供的举报功能,对恶意攻击、人肉搜索的账号和内容进行举报。
联系平台客服,说明情况,请求删除相关信息或采取其他措施。
联系相关部门:
如果人肉骚扰行为已经严重到触犯法律(如侵犯个人信息、侮辱诽谤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保存的证据,协助警方调查。
如果涉及名誉权受损,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民事诉讼。
寻求法律援助:
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可行的法律途径。
提升心理韧性,寻求支持:
网络暴力对人的心理健康会造成巨大伤害。如果感到难以承受,要及时向家人、朋友倾诉,或者寻求专业的心理咨询帮助。
暂时远离引发负面情绪的网络环境。

四、 关注和支持相关立法与技术发展:

了解并支持《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这些法律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关注技术发展: 了解一些能够帮助保护个人隐私的技术工具和方法,如VPN、匿名浏览器等(但也要注意甄别其有效性和潜在风险)。

总而言之,防止人肉骚扰是一个持续的、需要多方面努力的过程。最根本的在于提升全社会的网络素养和法律意识,同时也要学会运用现有法律工具和平台规则来保护自己。侯聚森的遭遇是网络时代一个令人警醒的案例,它提醒我们,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时刻警惕潜在的风险,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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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上面某些人的回答了,只能事情我们对信息保护力度不够。


这个吧也曾经人肉过我,但是也没人肉出来,后来和群里的一个在澳洲的交流后得知他也被人肉过。也因为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好而没有什么泄漏。原因很简单,我在贴吧只讨论问题,不留任何个人信息,我在知乎微博贴吧QQ的名字都不一样,他们也无法找到关联性,那个澳洲的直接是将贴吧设置成别人看不到记录的模式。


网络暴力实质化并非第一天出现,当年的电影《搜索》里,高圆圆饰演的角色最后自杀,而姚大嘴本色出演了一个网络谣言的推动者。我一向反对因为立场不同就随便人肉私人信息,更不用说去打人。我跟大家说,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你们不要笑,严肃点。


看某个群说过曾经不止一次的向百度举报这个贴吧,而且也向网监等部门反映过,甚至是有一次因为实在太过分找到某市公安局,但最后都没什么用。纳吧的人肉越来越猖獗,后来还成立了一个叫金灿灿的出道公司,专门出道那些他们觉得不顺眼的人,直到这次被封。我想请问有关部门你们为何不作为,猖獗了那么久你们也是有责任的。


纳吧金灿灿演艺公司所谓的出道规矩


在这次威海警方关于该案件处理中看到回复那么多说威海警方依法办案的我就醉了,抛开斗殴本身不谈,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这件事上威海警方或者文登警方展开调查了没有?09年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增设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即使不构成犯罪,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没调查结案个屁,没公布处理结果公正执法个屁。


直到现在纳吧某些余孽还在知乎上蹦跶,说这事情是侯的不对。纠结案件的不一定都是纳吧观点支持者,但觉得侯该打的一定是。不管爱不爱国 打架都不对。难道不爱国就能被打嘛,立场不同不是打人的理由,骂人更不是打人的理由 。至于他们说某些兔吧的人肉他人,我想就是加起来还没这帮人出道的零头多,再者是纳吧也没拿出啥证据说他们被人人肉了,最重要的是我没见别的贴吧可以将人肉别人堂而皇之置顶在贴吧中。当然我不赞同人肉别人,因为我们是法治社会。

朋友在qq群发的“最近看知乎对两个人肉的事件真是挺分裂的,一个是真五毛被查户籍了,评论的大都嘲笑其活该。另一个被绿绿人肉到孩子幼儿园了,被逼得自删id” ,真的很有趣。摆在我面前的有两块人肉,你来告诉我,哪个是正义的,哪个是邪恶的。

某些人喜欢借题发挥,给人贴标签。其实同情纳吧的多数还是觉得打侯聚森是对的,找个借口说是他引起来的,忽略了被打这个事实,支持纳吧。换了反过来的事,就不会抱不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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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公开了解的威海案情,初步判断本案混淆了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区别,混淆了寻衅滋事与殴打他人的区别。打人方多人结伙,有一定组织分工,跨省做案,无事生非,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人身损害,应当依法追究其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并根据掌握的线索,进一步上报公安机关内部泄密及犯罪组织情况。

被打方因为对方寻衅滋事殴打肇事方至轻微伤,符合殴打他人的情况,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但应当依法考量行为人的年龄,初次违法,以及对方过错等情节,考虑在校学生的特殊性,尽量考虑行政拘留从下处罚的。如果必须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应当考虑均不予执行的方式,以示后人。

以上是某律师给出的结论,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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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知道该不该应邀这个问题。

稍微有些基本的正义感,就不可能不反感这种恶意污蔑他人的行为。

从法律上说,不法侵害他人名誉,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如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普通人保护自己不受类似伤害的最好方式,是尽可能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散布。但是,以侯案来看,他的个人信息被”对头“掌握的详细程度,更象是被有权限的人士从内部挖掘的,面对这种有组织的故意伤害,普通人除了指望国家执法机关的保护之外,没有更好的办法。

而如果还遇到文登警方这种”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方式,事后还声称是不可质疑的”铁案“。除了心灰意冷,对社会失望外,恐怕不会有第二种感觉。

以下是感慨,仇恨“五毛”者可以忽略。

在知乎,因为候聚森的言论立场,多少人对他合法权利被侵害赤裸裸的摆出了”活该“的结论。多少人故意忽略他一年来受到了大量恶意骚扰,忽视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涉嫌被他人非法获取和泄露,绕避本地人怎么会在自己的学校门口被多名外地来人围攻的蹊跷,而只“把焦点引向一个十七八的半大小子在被骂后的对骂行为,刻意营造侯主动”约架“的形象。

只能说,事实再一次证明:主动用”屁股“决定”脑袋“,对于所谓的”自由民主爱好者“群体中,远比普通人要刻意、自觉、坚持得多的多。也再次证明,与当下很大程度已经污名化的“威权体制”相比,所谓“民主后的中国”,大多数普通人不但一定会更缺乏实际的言论自由,如果不主动人身依附于某些大势力,那连基本的人身安全和法律保护,新的精英执政群体都会极其吝于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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