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久森新能源的厂子,做电池的。无人机、电子烟、电动汽车、笔记本都有做。
以后看到这些高科技产品,记得想想背后的工人。
这位小哥的处境其实是很不利的:
没有劳动合同,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不被认定为工伤,就没有法律强制的十几个月的补偿,也没有可以领到退休的伤残津贴。久森最多只要承担治疗费,再给笔慰问金,意思意思就没了。
所以久森敢说“协商好了”,临武职中敢说“治到他满意”,因为伤口的痊愈是有标准的,法律范围内能拿的赔偿金估计也就那么些。
至于手部功能的恢复、伤残对就业及生活质量的冲击,久森和临武职中都可以拍屁股走人。
事实是:在国内民企的加工工序里,别说是学生,就连工人,你都很少听到能拿工伤赔偿的。
手被磨子卷了,被冲压机压了,被滚刀切了。明明该有安全限制装置的,可设备上就是没有,就是失灵。加班十几个小时后,人一发昏,手没了。
大概七年前,我在东莞见过一位没了两根第一截指头的老哥,他之前操作小型冲压机。
照理来说,把材料放进去后,要两手同时操作两边的按钮,那玩意才会砸下来。
老哥操作的那台设备,这俩按钮坏了,只按住其中一个,那玩意就砸了下来。
老哥当时两根指头正搭在材料上,直接被压平。照他的说法,“骨头渣子都嵌进材料里了”。
老哥最后只拿到了1万块的赔偿,然后被开除。
职校生强制实习这事,我以前也聊过,更加恶心。
校方和工厂谈个价格,一般是每月两千多,把学生批发给工厂。
基本上每天十个小时,每周六天,学生到手一千多。校方和中间方分这一千的差价,行情一般是三七开,校方拿七。
这种强制实习起码五百人以上。以最短三个月计,校方就能进账105万元。
不愿意去?不发毕业证。
强制劳动+不法所得。
还有明显的限制人身自由。很多强制实习,驻厂老师会动辄以毕业证为要挟,逼迫学生上产线,甚至是超时上产线。
这种环境下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我个人觉得都可以比照07年的黑砖窑事件了,起码强迫劳动罪得算上吧?
怎么就整得跟一次意外那样简单呢?
这次事件的这位小哥,最可行的出路还是靠媒体发声。
厂子就在临武当地,起码也要让当地社保部门认定个因工致残的工伤。两根手指没了,手部功能严重损失,我估摸着都到五级伤残标准了。
认定劳动事实,认定工伤,认定伤残赔偿,再争取久森赔一笔大点的了事钱,地方政府再提供一些就业机会。这或许是最大化的努力空间。
要做到这个,单靠走法律流程还真的挺难。只能是引起公众舆论的强烈反响了。
又得靠微博治国。
趁空闲手机码字,码到了谢邀也是不容易。「狗头」
看到这则新闻,我第一反应是想喷。
不过还是讨论下案情吧。
对于这类案情有哪些可以救济途径? @TEDCJK给出了最基础的救济途径, @王瑞恩 则通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立足于强化实习保险投保力度、加大对学校的监管来实现救济。而我认为,完全可以走工伤认定,来覆盖这种情况,这将会对大学生强制实习、极端用工的情况大有改善。同时,学生在拿到劳动关系证明后也能向学校申请拿毕业证,倘若学校拒不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完全可以作为证据向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关于强制实习这一点。从经济利益层面来看,作为利益博弈方,学生是学校以及企业的剥削对象,不会因政策高压而不这么做,道理很简单,用工成本极低,政策规定的保险属于可交可不交的范畴。若要交,大学生自己买单的还不占少数。倘若学校强制买……(画风太美)
《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范文件,在裁判文书中不能直接引用,只能作为说理依据,因此实践效果也极其有限。即便能够引用,正如上所述,还在推动过程中……所谓强制缴纳并非法定义务,从《民法典》效力角度来看,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且此项保险经费不属于劳动监察管对象、也不属于人社管理范围,更不受教育部门监管,只是普通的商业保险。
《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另外,这些企业给实习大学生缴保险会留痕,而且还要做台账面对监管,但如果不交就没那么麻烦省事很多。
我处理过一多起大学生强制实习的案件。为了能减少这类情况的发生在这把办案心得大致分享下。(手机码字太累)希望能对各位同行遇到这类案子有所帮助,也给各位有所借鉴。
我知道,如果立案阶段直接提交实习协议、三方协议,那么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肯定会立成劳务纠纷。这对之后的代理很不利,因为大多法官的办案思路会因此固化,对提交代理意见和后期说服工作很不利。
那怎么办?不提交。把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一系列用工记录作为证据先行提交,让窗口工作人员立成劳动关系案由。当法院正式立案后,我才将这剩余的证据补充提交上去。
当时法官是很生气的,电话说了我一顿。但我并没有在意,将案情来龙去脉跟他讲一下,还书面提交了代理意见,明确告诉他如果他要驳回受到伤害的大学生将失去救济渠道,而作为案情相似的其他工伤认定案件反而能获得救济,这显然难言公平。而且已经提交的事实证明,大学生并没有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每个月打卡考勤记录显示每天工作十三个小时周末仅休息一天…顶岗实习一般为六个月,在这期间大学生的事实履行确实会达到事实劳动关系的程度,但实习期间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暂且忽略,超时加班却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保护不足等情况并向承办人提交了相似案例。
3.《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以下简称“郭某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生效判决作出法院: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09年4月7日。
说理部分可以参照这篇文章。
开庭时,画风突变了,虽然企业以实习协议不停的抗辩,但法官在庭审上的调查方向完全围绕着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展开。最终取得了积极的代理效果:企业不仅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支付劳动报酬,还要支付超时加班费,由于没有缴纳任何保险被要求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系列费用。
另外,在认定高校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人身损害的救济上,即便最终没有认定为工伤,确实还有侵权纠纷可予以救济,最高院有类似的案例供参考。
1. 《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李帅帅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生效判决作出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15年9月7日。
最后,李帅帅作为实习生,技能尚处于学习阶段,劳动报酬也区别于通用富士公司正常员工。因此,李帅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不能以通用富士公司正常员工为标准。李帅帅事发当日在没有带教老师陪同加班的情况下所出现的操作不当尚不足以构成重大过失,相较于通用富士公司、工商学校对风险防范所应承担的义务,李帅帅自身的一般过失不能减轻通用富士公司及工商学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况且,正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即便因自身过错发生类似本案的工伤事故,员工能够获得的工伤赔偿也不因其自身过错而减少,则对于尚在实习工作的李帅帅而言,更不能因其自身一般性过错而减轻相关侵权方应负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要求李帅帅自负20%的人身伤害损失有所不当。鉴于工商学校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令通用富士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8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剩余20%的赔偿责任应由工商学校承担,二审对此予以改判。
2. 《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王俊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生效判决作出法院: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11年10月28日。
本案中,作为实习单位的强维科技虽然对王俊进行了实习培训,但其对王俊在实习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仍负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因强维科技未尽到相关义务,对王俊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60%。职业学院未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进行必要管理,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该学校对王俊受伤的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20%。王俊作为已成年大学生对其自身安全亦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在工作时在三角架移动过程中没有离开三角架,对其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强维科技、职业学院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20%。
出生率还没下降到觉得一个普通的产线工人没了一只手是什么严重的事情。都怪人民不够努力绝育。
谢谢邀请,在这里其实是想邀请更熟悉相关法律实务的答主们,解答一下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在实务中是如何应用的。
根据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 )也强调了「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
事件中,涉事学校要求受伤学生和工厂自行协商,并未提及是否存在实习保险机制,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
另外,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道,「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从这个角度来说,学校也不应该逃避责任、将问题甩给学生,不能一味让学生自己去和工厂协商而撇清和自己的干系。
至于相关规定在现实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实话说,我也没有任何一手经验可供参考,希望通过这条回答能引发更多关注,如大家比较熟悉相关实务问题,欢迎在评论中指出。
同时,也期待事件的曝光能引起劳动监察部门和教育部重视,毕竟,教育部当年也是放过狠话的:
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强制实习问题依然是「法治进行时」:
如果有熟悉事件经过、能够联系到当事人及其家人获得许可,或是同样遭受违规强制实习的朋友,也可以尝试通过教育部的官方举报渠道进行反馈,在这里指个路(也特别提醒大家,要合理使用公共资源,避免滥用):
电话:010-66092315
邮箱:12391@moe.edu.cn
相比这下,西安地铁那件事算根鸡婆毛。
政委说,以前珠三角每年要损失4万根手指,金灿荣:我们早期发展代价太大,珠三角工人每年损失四万根手指!_腾讯视频
而且各地类似于开胸验肺、血煤之类的事也是屡见不鲜。
通过大力治理,这些年略有好转。
然而,这些年 劳务派遣 相关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学生被安排到工厂实行,其实也是劳务派遣的一种形式。
现在,一方面很多人找不到工作,一方面工厂不愿招个人。劳务派遣 (其实就是中介)孕育而生。
先是像保安、保洁、物业、运输之类的以劳务派遣为主,
后来发展为工厂员工也是劳务派遣。
不出事倒好,一出事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就相互推诿。
劳务派遣公司只管收钱,不做任何服务。
现在有一种趋势,工厂越来越愿意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协议,而不是招聘和训练个体工人。
以致于个人找工作,已经越来越不得不挂靠劳务派遣公司。
我在乎里不只一次强烈批判劳务派遣。这纯粹是一种丧尽天良的管理方式。
我以前举过例子,说加拿大平均每月一次火车出轨事故,根本原因就是火车司机实行了劳务派遣制度,不属于铁路和运输公司的职员,机械式地接收指令安排上班,以致疲于奔命,得不到好的休息和训练,导致各种事故频发。
美国和加拿大的工厂多数基本普遍实用了劳务派遣制,以降低用工成本,导致工人素质下降。肉类加工厂、奶制品加工厂等等无不如此。经常出现质量事故(http://www.xgok.com.cn/22548/1288.html)。
近些年波音公司新出产的飞机经常出现遗留工具、碎屑之类的情况(“从未考虑坐这些飞机” 波音员工曝787工厂生产漏洞百出_南卡罗来纳州)。
总之,劳务派遣是资本家为了压低用工成本、减少社会责任而演化出的一种终极压榨手段。在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成熟。
在我们正在快速兴起。
要采用必要措施防止类似形式继续蔓延。
工厂用工一律必须自己招聘,不得经过中介机构。
现在连买房都在推广直接和房东直购,跳过中介。
中介创造的价值很少,一旦成风,就可能成为社会寄生虫。
注:政委儿子为什么不能去美国留学?
为什么非要去工厂?
所有诋毁政委的评论一律删除。
胡搅蛮缠者一律拉黑。
这些制造业工厂都是当地重要的税收来源,这两年县城房地产不景气,这些厂就是当地公务员的衣食父母。
他们五奖能发多少,全看这些厂贡献了多少税收。在县城,你和当地的税收大户群体作对,那就是和当地政府作对。
很简单。
孩子上学校,孩子要进厂,进厂会致残,生孩子太可怕,生育意愿降低,生育率下降,学校罪魁祸首。
孩子上学校,孩子要进厂,进厂会致残,为了不进厂,就不进差学校,培训班又搞起来,学校罪魁祸首
孩子上学校,孩子要进厂,为了不进厂,要去好学校,学区房搞起来,学校罪魁祸首。
孩子上学校,孩子要进厂,进厂会致残,医药费高起来,学校罪魁祸首。
孩子上学校,孩子要进厂,进厂会致残,大家都不进厂,制造业没有劳动力,制造业萎缩,学校罪魁祸首。
总之学校会GG。
老说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如果职业教育的未来就是被迫进入这种血汗工厂「实习」,鬼才愿意跟你搞职业教育。
现在看来,教育内卷的源动力一部分可以说是为了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另一部分,那是真的在逃命= =
北海太守孔融部下勇士武安国,在虎牢关前被吕布砍断一只手,被十八路诸侯救下,送回北海养伤。
十八路诸侯讨董卓失败后,孔融回到北海,继续过自己“座上客常满,杯中酒不空”的好日子,对武安国看都不看一眼。
而此时武安国为了治伤已经花光了积蓄,而自己的俸禄也被停了,抚恤更是一文钱没见到。武安国实在过不下去了,就去找孔融,希望得到一些伤残补偿。
孔融说:“安国呀!你的手是吕布砍断的,你应该去找吕布,他才是你的仇人,找他要钱才是正理。”
武安国说:“可我是为了大人才和吕布动手的,难道大人不应负责吗?”
孔融嗔怪道:“怎么是为了我,你难道不是为了大汉的富强、安定、国泰民安吗?你怎么是这种人?你还是大汉的子民吗?来人!给我轰出去!”
武安国一边被卫兵往外赶,一边喊:“你如此对待勇士,就是把一半的人都编成兵也保护不了北海!”
过几年,袁绍派儿子袁谭进攻北海,虽然这袁谭只是武力智力都只有四五十的家伙,但孔融手下一个效死的武将都没有,很快就被打败逃到曹操那里去了。但曹操也不待见孔融,没几年就被曹操杀了。
刚下晚自习不久,看到这个新闻百感交集。
一方面,这是一个最适合用来恐吓学生要好好学习的现实例子。
另一方面,除了劝人跑路,好像也没有什么好办法。
为什么内卷依旧如初,因为这完全是出于求生的本能去逃离这些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行业。
“不当达利特就是最好的福报。”
后续内容暂时不予置评,毕竟我不是啥案都能破的死神小学生,单说“学校强制学生实习”这一点,可信度极高。
实际上,每年各大媒体乃至部委都会曝光追查一批类似事件,打开百度一搜,类似事件解决的没解决的被曝光的没被报道的,满坑满谷。
然而,年年曝光年年查,事情继续年年出,说明已经不是偶发问题了,是整个体系出了问题。
后面我要说啥你们都懂的。
1,学校安排的实习,学校应作为学生第一监护人负责。
2,实习生跟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法规,但可以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处理。
3,部分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如广州市,采取地方法规将实习生、灵活就业人员视同存在劳动关系,建议各地跟进。
反正了解我的都知道我是强烈反对计划生育的。
但是看了这种新闻,有时又觉得能让这种悲剧在下一代更少上演只能靠计划生育,靠__来处理,方式好像还停留在上世纪,和GDP 1000美金的时候一样。
ps:我说悲剧的意思不是这事不会发生,北欧美国一样有工伤。悲剧显示在赔偿和处理上。
在正式讨论问题之前,法律检索小能手先给大家看看实务中顶岗实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应用可能有多离谱。
就举一个湖南的例子吧。
(2019)湘0105民初5227号。
本案中受害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但因为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均未购买实习保险,导致自己在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35条和第36条规定,实习单位或学校应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所以受害人要求两被告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怎么看都合情合理更合法。
但是法院则由不同的意见,支持了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观点,认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不是强制性法律规定,学校和职业学校不是必须遵守其中的内容,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是不是看完血压都上来了。这只是众多顶岗实习劳动伤害维权遭遇困境的案例之一。究其原因,因为目前的顶岗实习相关的制度尚不完善,执行尚不到位,不能很好的保护学生的权利。
虽然实践中不少案例通过诉讼方式获得了最终胜利,但终归只是个案的胜利。
要想向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伤害的学生提供救济,需要解决如何划分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责任,适用什么标准来计算赔偿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是在实务中颇有争议的,也让很多实习单位和学校开始满口谎言,想以此来推卸自己的责任。
谎言一:实习是学校的教学活动,实习单位只提供场地,不承担其他责任。
实习单位才是实习生的直接管理者。实习生接受实习单位的支配和安排,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参与实习单位单位的生产劳动工作,和正式员工一样,都是为企业创造了经济价值,理应享受到劳动保护。实习单位必须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设备和安全培训教育。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虽然是小鹏的违规操作,但实习单位仍然难逃干系。首先,实习单位未提供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传授技术,未尽到培训的义务;第二,实习单位应对迟缓,耽误了最佳救治时间;第三,流水线上这一事故的危险来源并未超出小鹏所从事劳动的正常风险范围内。即使是熟练的老师傅也有被卷入机器的风险。所以在本案中,结合双方的支配关系、实习单位未承担劳动保护的义务和过错,实习单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谎言二:学校不能直接管理实习生,所以出了事情是企业和实习生自己协商。
学校是将学生送入实习单位,而不是把学生卖给了实习单位。学校需要和实习单位一同想办法做好劳动风险的防控工作。例如和实习单位协商,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例如一起选派实习指导导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等。而不是试图当一个甩手掌柜,只想着躲在一旁数钱。
在本案中,如果学校没有派人指导,那学校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谎言三:实习生违规操作,自陷风险,怨不得别人。
大错特错。实习生在没有专业带教老师指导、自身又不够熟悉操作的前提下自行操纵设备受伤,有一定过错。但考虑到实习生在经过学校的职业教育但未实际工作,劳动技能和工作经验还处于初级阶段,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所以实习生自身的过错不能减轻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过错程度。
综上,个人建议实习单位承担60%责任、学校承担30%责任、个人承担10%。
还有一个和本案责任承担无关,但和案情有关的细节:小鹏每天工作11小时。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此外也不能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以及加班和夜班。
显然,小鹏他们的工作时间是不符合要求的。
由于小鹏和实习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所以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问题,不过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侵权责任纠纷或者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都可以。
不过,司法救济来的终究是不如有关部门执行落地来的快来的稳。
插几句话:
1、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存在争议,实践中出现人身损害通常采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救济,也就是无需过多深究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抑或是引入学校构成三方无名法律关系,直接以一般侵权以及学生实习特别规定救济。
2、具体归责, @王瑞恩 知友已经列出法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3、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规定》指出保险以外部分各方参照实习协议承担责任,未签署实习协议(或者未购买保险)也不影响归责。
参考案例(2020)辽01民终8125号案中,校方在未签三方协议情况下安排实习,实习过程中发生事故,协议缺失并未影响救济,法院依旧根据实际情况判令校方、实习单位及学生各自按过错担责。
而在(2019)黔0113民初5995号案中,校方及用人单位未依法购买保险,原本应由保险赔付部分,也经由法院判令校方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4、仅从本案看,由于《规定》已有对实习学生加班的禁止性规定,故本案无需引用《劳动合同法》。
类似案例如(2018)鄂11民终2385号案,实习学生在加班过程中猝死,也是通过适用《规定》而非《劳动合同法》判决。
但是我们可以多问一句:
假设本案中的加班情况属实,对于非实习的普通员工,用人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劳动相关法规?
希望每一个热点案例都能推动制度的执行与进步,不要止步于个案救济与处理。
以上。
这次是学校甩锅,工厂会不会以在校生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为由拒绝承认其与在校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呢?如果这样,你让学生怎么去协商解决?
在校生不能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这个说法,源于劳动部(现人社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践中,有观点(特别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往往对该规定作出扩大解释,认为在校生依附于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不能成立劳动关系。
但是,司法实务界对此也存在不同观点。例如最高院公报案例(法案例(2010)6-46)的裁判要旨就认为,意见第十二条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明确了岗位、报酬的,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但是,无论是劳动行政系统还是司法系统,对于在校实习生能否与实习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主流观点都是持否定意见。近年来,也有部分地区对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作出创新性规定,譬如广东地区《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中规定,实习学生可由所在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但是本案发生在湖南,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四)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换言之,本案中学生很难通过主张劳动纠纷的途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最好能走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但是这里又引入一个尴尬的问题,民法典只规定了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责任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单位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务一方遭受损害的责任问题。而之前的规定及司法解释又被废止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目前关于如何处理这种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情形,没有明确定论,有主张接受劳务者过错责任的,也有主张接受劳务者无过错责任的。但是我认为,这种法律的空白不应成为实习学生维权的障碍。
一个最简单的处断办法是,民法典仅规定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与之相对的便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二者之间没有所谓的缓冲地带?若如此,那么必须承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接受自然人提供的劳动并发给报酬,且不符合其他法律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或许有人会批评这样裁判不利于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生存和成长,但是坦诚地说,法律应恪守公平,对弱者的权益保护适当倾斜本身也是公平的一种体现。若个别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要建立在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那么这类企业就让它死掉也好。
这类事情,已经很多很多年了。
毛主席说过,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
这类事情,本质上还是政策规定了学校安排实习的权力。
这个权力与毕业证相关。
然后学校滥用这个权力,出卖学生的劳动力牟利。
这个与当年孙志刚案是一样的,你有一个计划经济时期过时的收容安置法律,到了市场经济就会变成一些人牟利的工具。
发展出极其残酷的现实。
也形成一帮靠这个制度发财的百万漕工。
根源上,需要废掉学生被强制实习的规定。
毕业后,学生才被允许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实习。
这需要相关部门修改规定。
而修改规定的动力来自于舆论推动和斗争。
需要有人提出议案,有人领导斗争。
不是,让我的孩子上补习班,不进职校就可以逃避。
大学一样可以用毕业证压迫学生强制实习。
修改制度,把实习改在毕业之后,短期劳动合同方式,才能解决问题。
安监局,来活了
个体在系统面前都是非常渺小的,我个人领悟的最有用的经验就是,与其担忧自己真的摊上这种事了该如何维权和处理,不如提前想好怎么能最大概率地回避这种事情的发生。
为什么很多地方的家长谈职校中专,中考分流就色变?
还不是因为这个群体的诸多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之所以会被强制实习,校方还有恃无恐,最大的原因就是在学制安排上有实习这个环节,而且占的分量还很大。更为关键的是,某些你懂的是在纵容这种现象的发生。
平时如果发生这种事情。只要不严重,相关涉及的人都会评价说:“现在孩子真不能吃苦,累点苦点怎么了?受点皮肉伤就大呼小叫,太精贵了!”
这就是常态。
现在的小朋友看到这些可别觉得奇怪,二三十年前我读书成长的时候,面对的就是这种感叹现在孩子太娇贵,一代不如一代的斥责声音。
而现在这么斥责00后的很多80后,当年也是这么被斥责过来的。很遗憾,他们变成了当年自己最讨厌的人的样子。
现状如此,一时很难改变,而规避的最好方法就是最好不要去这种事情会高发的地方,不立于危墙之下。
所以在很多家长心中,上普高,考公办二本大学是一个底线。
这个底线可以让学生最大程度规避掉这些事情的发生。
而残酷的事实却是,总有人达不到底线的标准。就像砖窑厂总有人在搬砖一样。
在有些人担心游戏毁了年轻人的时候,车间里冰冷的机器正在真正毁了一些年轻人。那只残缺的手,谁看了不心痛?
这事上我也不想谈什么S和C之类的事情,这个问题可以看我主页置顶文章。我只想谈谈,在这个C社会,咱们应该怎么理解这事。
这种现象非常常见,在这件事情里面,职高、工厂和学生三者都做出了最符合他们身份地位的选择——但是有一方似乎暂时缺位了,当然他们可能很快就不缺了。(目前根据 @王瑞恩 的回答看,似乎这件事情只有教育部的一些行政法规去管,但是执行也有些不力——至少不如另外一些法规执行得有利)
现在工厂基本上都是缺人的,因为制造业利润低,待遇不够好,风险高。
职高呢,他们不缺人,但是缺钱。
这些职高学生就是很好的工人——反正都是体力活,也不用多少技术。而且出事了也好压下去。
他们的毕业证在学校手里握着,学校就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去强制他们廉价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学生往往都比较怕学校,对法律法规也不够了解,很容易被唬住。
这些职高学生,在舆论上也往往是弱势群体,知乎上的很多人,或者说社会上很多人,都是实实在在瞧不起职高学生的,并不愿意这个我并非空口白话,大家可以看看这个问题
说起来,职高学生大部分是工人、农民家庭的子女,他们从小就得不到很好的家庭教育——他们的父母三班倒,教育水平又低,又没钱。于是只能放养,最后孩子学不好只能去职高,形成一种循环。对了,记着,现在职普比一比一。所以说职高的事情,牵涉我们一半的年轻人。
当然,这事不仅仅职高有,好像中南这种985也有类似的情况。既然如此,那大家就更应该放下歧视、偏见、隔阂,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发声——这和S、C没关系,现代社会本应该保障这种权益。
好家伙
贾生夜半虚前席?
作为一名工厂基层工匠来说一下(干过工人,工艺,生产管理)
我们这正经校企合作(国企,还是比较讲技工那种理念),机加工种实习生上手操作至少要3个月,前面军训半个月,训练体能和服从意识,因为工厂确实怕你体能弱和刺头,很容易把自己和其他人坑了,然后是各种理论基础培训半个月(机床,产品,刀具,安全,精益,6S,数控系统等等),然后去车间让老师傅带2个月。
员工上岗必须要三级安全培训,2个月里主要是在师傅旁边打下手和观察学习,每个工序都要轮一遍,还要对岗位现有安全隐患和改进点进行总结,上面的基础理论还要重复考试,成绩不好的会被淘汰,三个月后上手操作必须有师傅在现场,掌握的实操技能和理论知识也需要工程师和班组长每月一考,至少要半年确认达到3/4状态才能让独立操作。
相当于我们这半年内实习生基本是不产生任何效益的,实习工资也有4k左右(成熟机加工一个月8k-1w4不等),为了让学生有归属感,一般每个月都要举行几次活动发点奖品(打球,打王者,郊游聚餐什么的)
而这工厂上来半个月就直接干辊压工种,还只给1k多不给买意外险,一看就是卖猪仔式职校和血汗工厂,毫无安全意识,没现场图片,我猜设备应该也没光栅之类的安全防护措施。这种工厂我也干过,只能说这种在中国才是普遍现象
虽然我经常劝退制造业,但是我也知道中国还是要有50%的人不得不进厂,制造业也是国之根本,但是还是希望花点真金白银培养点正经技术工人吧。这些职校和企业真的搞得和奴隶贸易一样,既毁了学生未来也毁了中国制造业,又来问为什么现在年轻人都不想当工人了
这是某公众号的一篇文章:
2017年9月,笔者进入K城某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Y校)进行了为期近一年的民族志研究(2017—2018)。K城是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也是一个典型的主要由移民构成的工业城市。Y校由一所职业高中发展而来,招收初中生,主要开设面向当地产业需求的机电、数控等制造类专业。调研期间,笔者的身份是Y校S班的代课教师,S班学生(共29名)属于数控设备与维修专业,出生年龄大多是1998年左右,正处于中高职五年一贯制的最后一学年,笔者因此得以观察到他们由学校到工厂的转变过程。文中还涉及三家企业,分别是LSL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德企)、MG塑胶有限公司(日企)、SK自动化有限公司(民企),三家企业均引进了智能生产线,属于自动化程度较高的企业。
下面摘抄一些重点,关于管理:
在对Y校的观察中却发现,学生的规训与管理是Y校教育工作的核心内容,与之相比,技能培养反而退居较为次要的位置。... 除了便于管理,学工处H主任还解释了学校为何如此重视的深层原因:
“我们要求戴胸卡,为什么戴胸卡?因为我们现在将企业文化慢慢融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来了。因为你去企业里要戴胸卡,但是戴胸卡的习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养成的。可能是我们把这种企业文化意识慢慢融进来以后,便于他们就业了,很快地能适应岗位的需求。”
关于教学:
在谈到课堂教学时,Y校Z老师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我们职校老师真是一点职业成就感都没有。整天提心吊胆,祈祷别出事."
在笔者组织的学生学习讨论中,当询问他们的学习收获时,职校生常用“皮毛”“不值”和“亏了”等词语来形容在校的学习价值,可见其想学习但却没有学到多少东西。
“五年下来,我想一下,学到的是了解数控基础的一些东西吧,其实就是一些皮毛,只能说是了解到,这样五年下来有些不太值啊。只需要一两年的时间就可以把一个东西琢磨透了,但是,我们这样花时间就有点不太值了。”(阿明)
“感觉这几年亏了,就是没有学好一个什么专业的东西,比如数控车也好,什么什么也好,就是感觉五年没有一个拿得出手的东西。”(阿齐)
Y校每年都会在各个年级选拔一小部分精英学生参加市、省乃至全国的职业技能大赛,对这些学生,学校投入了最好的教师和实训资源,几乎每天在实训基地操练(以牺牲文化课的学习时间为代价)。.... 这些“技能精英”进入工厂的几率反而更小,S班两名参加国赛并获奖的学生均被学校保送到了本地ZS大学的专升本项目。他们告诉笔者,未来最好的出路是本科毕业后回校做技能大赛教练,或者找一份坐办公室的工作,总之不会去工厂当一名技术工人。
关于实习:
经过几年的封闭式管理,在职校生最后一个学年,职业学校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如何使那些几乎“与世隔绝”的学生做好职业准备,以顺利地成为产业大军的一员。在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育人受到大力鼓励和提倡,它被官方文件认为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是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因此,至少在公开宣称的话语中,校企合作被视为是一种基本的教学范式。然而在Y校4.5+0.5的学制下,学生在校学习4.5年,进入企业实习只有一学期,这实际上意味着在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5年内,绝大部分时间与企业并没有多少关联。所谓0.5年是指职校生要在最后一个学期去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在此前与工厂企业几乎未有接触的情况下,他们就像是突然被拉入工作现场。
“我进厂实习头两个月都是削毛边,拿着刀片不停地削,一个接一个,到后来大脑已经不需要任何思考了,完全机械地完成这个动作。可能手里在做这个东西,脑子里在想别的。而且操作工没有任何晋升的希望,我们厂里有个师傅已经干这个五年了,按说应该给他升一升什么的,但是厂里并没有这样做。因为你把他升上来,你就得重新招,但厂子里需求最大的就是操作工。如果我在厂里做操作工连续四个月没升上去的话,我就不干了。干下去没前途。”
通过对产线工人的随机提问发现,他们普遍反映,产线工作的技术含量不高,也费不了多少力气,主要的压力在于质量考核,每一个组件都必须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不能出一点差错,出现了质量问题会追究到个人。然而,长时间的重复操作难免会注意力涣散,以致出现失误。LSL公司的产线管理员W段长讲到:“工人有时会出现跳工序的问题,比如制作水壶的时候,必须经过一个检测的环节,检测好的水壶,机器会在上面打一个点,工人干时间长了注意力就会下降,一不留神就跳过了检测的环节直接装箱,客户看到产品上没有打点,就认为产品是没有经过检测的,因此拒收。我们在这方面吃过好多亏,但是也一直没有想到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只能是不断给他们强调要有工匠精神,要加强自律。”然而,阿超对此却有另外一种说法。
“在管理者眼里,操作工都是很蠢的人。如果操作工犯了一点错误,比如少拧了一个螺丝,他们就会说真是蠢。人毕竟是人,一天拧几千个,难道不会出个纰漏?质量监控在他们来看就是防犯蠢。你说一天我削的连脑子都转不动了,出错还不正常?压榨的这么厉害,还要我有工匠精神,我是没那个觉悟,根本不会想这些。”
即便并非是组装工,而是从事专业对口的数控机床操作,提升技术的可能性也十分渺茫。在一般印象中,数控机床设备是工业生产进入自动化时代的标志,它需要操作人员懂得编程,学会人机交互,因而比过去的普通车床操作工需要更高的技术水平。但在概念和执行分离的管理原则下,数控机床操作最能体现技术含量的部分———编程,却是被设计和管理人员所垄断,操作员并没有染指核心技术的机会。
只要是制造业, 就一定会有伤亡, 这就像游泳和下水的逻辑关系一样.这些都是必然发生. 只不过区别是职校学生实习致残, 还是毕业工作之后致残, 是这个工人致残, 还是那个工人致残,
不仅仅职校学生或者工人或伤残 ,大学毕业生也一样, 去年某重工大厂, 就在做实验的时候砸死了一个211机械研究生(也可能是机械强校, 等效于211学校, 因为不是这个级别的学校, 根本就进不去这种大厂), 只不过消息没有传开而已, 也没人关注这些消息.
职校学生和工人致残的是肢体 ,大学生和工程师致残的则是精神.
就连发达国家也是一样, 我以前公司美国总部, 试验场出事了, 死了三个人.只不过他们赔偿标准比较高而已.而我国目前很多工厂的工人, 都是以一种"劳务中介"的模式, 这本身就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的方式.
前两年有个关于三和大神的纪录片里, 一个开早餐店的老板, 就是多年前在工厂打工的时候, 一次事故中失去了一只手,后来用赔偿金开了个早餐摊;还有个年轻小伙, 即使去奶茶店当日结工, 也不愿意进厂工作, 因为他说在奶茶店至少人身安全不会受到伤害, 不像工厂会被绞进机器里去.后来他决定去学个理发的技术.
至于学习强制学生去工厂实习, 否则不给毕业证, 这个手段已经玩了很多年了, 说实话, 职校的那个毕业证, 你就是办个假的去工厂找工作, 工厂都懒得去查是真是假.
总之, 年轻人学个什么厨师理发之类和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技术,也比去制造业工厂燃烧生命强得多.
所以各位能理解我为什么这么痛批所谓的躺平主义了吧。
因为躺平不会让你的生活舒服,还会让你过上奴隶般的生活。
所以各位也能理解中产阶级无与伦比的内卷行为了吧,你以为是他们想卷吗?是因为不卷的后果过于严重,不卷的下场过于惨烈。
这连事情我们今天看的很扎眼,但谁还记得当年的致丽大火?
劳钊泉1989年2月从香港到深圳葵涌镇投资办致丽工艺制品厂。办厂期间,劳为节约资金而不顾有关安全规定,埋下了很多事故隐患,其中甚至有用铜线做保险丝。
1993年3月9日,消防人员到该厂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时,提出13条火险隐患,并发了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5月24日,劳钊泉通过电话指示该厂厂长黄国光、车间主管丁铭良送3000元(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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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是当年东欧剧变之后中国严重资本稀缺留下的后遗症。
然而今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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