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看懂,当时出警了吗?最后谁把谁批评了?
典型的“我家狗不咬人,不用栓绳”的类型。
而且这些人中的很大一部分人还深知目前处罚力度不高,处罚执行力度不够。
所以很多时候都在为所欲为。
就比如这个题目中所描述的狗主人的形象,明显就是一个胡搅蛮缠的样子。
3年来自己狗从不用牵绳,你报警是为敲诈嘛?狗这么可爱你没有爱心吗?110绝对不会出警,出警自己会批评民警。
简直把自己的无知写在脑门上了。
根据《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1]
当地的养犬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携犬外出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智能犬牌;
(二)用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四)不得由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五)避让行人;
(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七)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
(八)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而且也规定了,如果违反该条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在犬只颈部佩戴智能犬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用犬绳牵领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第三项规定,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未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第八项规定,携带犬只违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携带犬只进入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场所,或者第二款管理者自主决定的犬只禁止进入的单位和场所。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道进行犬只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题目中的狗主人对法律的蔑视,以及对公安部门的嘲讽,更应该顶格罚款以警示他人。
而且就这种养犬不负责任的主人,我不相信她的犬只是办了证件的。
如果没有办证件,那依旧要罚款或者扣押犬只。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或者无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的,依法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办理养犬许可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建议公安部门一查到底。
给这种不遵守规则的狗主人致命一击。
即使经过去年一定的宣传,以及很多人在网上的呼吁,不文明养犬现象有所减弱。
但是那些没素质的人依旧是那个熊样。
毕竟他们不光是不文明的养犬人,即使他们不养犬,他们也可能是:
那种本就没素质还听不懂人话的人,就是这个社会的垃圾与蛀虫。
本质上还是应该制定更严格的法规。
落实打实处就是更高的执行力和更高的罚款。
君不见酒驾之前也很普遍,自从入刑了之后,老实了很多。
遛狗不栓绳,狗咬人、引发交通事故,狗主人就拘留。
遛狗不栓绳,抓住就罚1000,举报的奖励200,你看谁还敢不栓绳?
你看谁还敢不栓绳?
正好碰到个遛狗不栓绳的热搜,我要曝光我们的小区情况。
希望大家帮个忙,给我整上去。
事情是这样子的。
物业是世泰邦合。物业差,先不说了,说说最近遇到的狗事情,就让小区的业主头疼死了。
我们小区有个租户在物业的介绍下(据物业说不知道要养狗)在一楼租个房子,房子有个小院子,这租户在院子里搭建了个狗棚,然后竟然养起了七八条狗。
这家人很不自觉,把院子变成了狗养殖场不说,还把狗放出来,也没个绳子,就在小区里到处溜达。这家的两个小孩有时候带着狗出来撒欢,被人说要栓绳子,就说他们家的不咬人。
去年腊月,有一次那七八条狗一起在其中一栋楼的大门口,搞的进楼的人都心慌慌的。当时跟物业反馈了,物业告知租客,报社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就没下文了。
这不今天这狗又出来撒欢了,请看下图。
这事情,物业没责任吗?社区和城管没下文,没辙了这是。
我们跟物业反馈了这件事情,物业每次都是回复,有人在处理了,然后就是上报社区,报城管了,没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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