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都看了一下,二审判决书中有一个细节挺有意思:
原审被告攀x公司辩称,姚某同攀x公司之间存在着业务往来,也存在着借款往来,吴女士与姚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看到一家公司这么主动的把所有债务都揽到自己身上,真是佩服啊。不过看它这么配合,不由得想起之前办过一个类似的案子。
大致案情是这样的:
甲和乙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甲向乙购买工程材料(钢板、水泥等)并支付货款。期间所有的欠条、收货单等都是甲签自己的名字。两人之间几年存在多笔生意甲一直没付款,乙便委托我们起诉。
起诉后,甲辩称自己是丙公司员工,购买工程材料是职务行为(丙公司经查是一家饭店,你一家饭店常年购买工程材料?)。
最有意思的事情来了,不管甲提出什么主张,丙公司都会出具材料证明甲说的是真的。丙公司甚至直接出具了一个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所有工程材料都是丙公司自用,丙公司承担所有债务。
后来发现丙公司老板与甲是亲戚,丙公司只剩个空架子,老板也失联了,我甚至怀疑丙公司的公章是不是就在甲手里……
把所有责任推到一个完全没有偿还能力的主体上,然后万一法院真这么判了,白得一大笔钱。
基本操作啦。
合理。
先上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不是空谈;如果你的另一半,在结婚时,经商家中资产几千万,离婚时,又负债几千万。
此时你会选择坚定的和另一半一起承担这几千万的巨款吗?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吴女士称,前夫冷某某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因为借款的债务问题,她和前夫多次发生争吵,于2017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婚是离了,这剩下来的债怎么解决,万一是假借离婚的名头来转移资产,债权人只能干瞪眼去;所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吴女士需要证明前夫借来的这笔钱没有用于他们共同生活。
吴女士没有相关证据能证明,是以约定的个人债务名义借的或者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自然公事公办。
所以,这个判决很河狸。
私以为,这不是一个渣男坑老婆的新闻。
而是一伙渣人坑债主的故事。
我在裁判文书网查了一下这个案件,还顺便查找了女事主及前夫公司相关的所有诉讼文书。
以个人经验看,我更倾向于认为吴女士在婚姻期间曾深度参与前夫冷某某公司的运营,并非对前夫公司的财务状况一无所知。
注意我截图中的第二份判决书:
由以上判决书可以知道以下事实:
1.吴女士前夫冷某某是攀枝花市某汽车公司(以下简称攀某汽车公司)股东及总经理。
2.16年12月27日,吴女士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姚某借款180万元。
3.上诉过程中,攀某汽车公司非常配合吴女士的上诉,指认所有借款均只用于公司运营。
4.攀某汽车公司的证言提及,原告长期与攀某汽车公司存在借贷关系,且每次借贷均以吴女士名义进行。
相似的案件还有:
吴女士于2016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蒋某借款300万(已还)、2017年1月借款200万元,用于攀某汽车公司的运营。
攀某汽车公司借款270万元,吴女士作为第三方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协议。同样作为担保人的还有吴女士的父亲吴某、母亲张某。
综上,我不认为吴女士对于冷某某公司的运营情况一无所知。
而黄某那份借条,是在2016年12月30日签署的,在上述三份借贷合同之后。
借款一个多月后,2017年2月,冷某某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2017年3月,冷某某与吴女士离婚。
在接下来的所有诉讼中,吴女士拒不偿还所有借款(包括所有个人名义借款),要求全部由资金链已断裂、实质处于破产清算状态的攀某汽车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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