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的推行是改革史上一个转折性的事件,它带来的最重要的结果,是中央在经济权力和利益的分配中重新获得主动权。从1995年到朱镕基退任的2004年,中央财政收入平均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52%,但财政支出平均只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30%。
在制度原理上,分税制是一项联邦财税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均采用不同形式的分税制,然而这一制度在中国却发生“变异”,成了中央实现经济集权的手段。作为分税制的首倡者之一,吴敬琏在晚年对这一制度的实行现状非常不满,在他看来,推行分税制的前提是必须清晰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分配,然而这两项都被刻意地“回避”了。
首先是事权不清,特别是中央政府,将公共服务部分的大部分支出转嫁到了县以及县以下的政府头上,以2004年为例,地方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总收入中约占45%,但财政支出却约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约72%。在教育事业费上,中央财政支出219.64亿元,而地方财政支出3146.30亿元,是中央的14倍多;社会保障补助方面,地方财政支出是中央的近7倍;支农支出是中央的10倍。在中央上收省里的部分税权的同时,地方也上行下效。省里上收地市政府的财政税收,而地市一级就上收县乡财政税收,其结果是,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财权只余下不到17%的水平,却要负担80%的民生和绝大部分公共事务的支出。由于“支出责任”的过度分散化,逼得地方政府不得不把自己变成“企业”去赚钱。
其次是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中央将大部分税收持于手中,却不公开财政支出细目,拒绝建立对话协商机制,应转移到地方的那部分从来不与地方讨论,不接受监督,而是以“项目建设”的方式落实,投资及决策权力集中于国务院的发展改革委员会及各大部委,地方政府毫无话语权,只好在北京设立“驻京办”,出现了所谓“跑部钱进”的恶劣局面。地方一“跑部”,中央的权威当然就至高无上了。
这两个问题,直白地说就是:地方把大部分的钱交上去了,但要花的钱却越来越多,中央把大部分的钱收上来了,但怎么花却从不跟地方商量。C.E.林德布洛姆在《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一书中指出,政治权力制度在更宏观的层面上为经济运行规定了一种基本环境,形成了所谓的“统率性规则”。基于联邦政体的分税制在中央集权政体的中国发生“变异”,正是这一规则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