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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广电局叫停「劣迹」艺人?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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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个相关的专栏:

评广电总局“禁用”涉毒艺人 - 我的太阳 - 知乎专栏

几乎没什么人会喜欢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做的很多事情也的确都有问题,但这并不表示我们可以乱扣帽子给他。

从这件事情上暴露出的第一个问题是政企不分。广电总局作为一个行政单位,直接下属的就有中广传,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等等的集团公司。明星有自己的公众形象,好的公众形象可以给代言的企业带来正面效应,反之亦然。一家企业不用有负面公众形象的代言人,不播出他的作品,并没有问题。虽然各家企业(电视台)是广电总局的下属机构,但是广电总局本身是一个行政单位,作为行政单位发文给下属企业要求“禁用”涉毒艺人,是一个政企不分的行为。

这件事情还反映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垄断。所有的电视媒体都在一个政府机关的直接管理之下,当然是不对的。政府机关不应该垄断公共信息源。垄断带来的,往往就是不自由。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相较中国,很多国家都有禁用涉毒艺人的传统。近的比如日韩。但是其他国家的做法大都是行业自律式的。由行政单位来牵头这样的行为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但是,“禁用”涉毒艺人和就业歧视还有《禁毒法》一点关系都没有。就业歧视指的是在能提供相同工作能力的情形下,由于非经济性的特征不被雇佣。明星代言或者参演节目,很大程度上都要依赖自身的公众形象和美誉度。所以张学友的出场费肯定会高过一个四线艺人无数倍。电视台作为企业不使用公众形象负面的艺人,并没有问题。很多企业也都不会用这类艺人。原来拍过的广告,现在不仅要解约还会要这类艺人赔偿损失。

广电总局有它的问题,政企不分,垄断等等都是很严重的问题。但是无端的给它扣上一个“违法犯罪”的帽子,把涉毒的艺人比作“利益被侵害的弱势群体”也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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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人想过为什么法院判案的时候为什么要花那么多时间给罪犯定罪?要是结果都是死刑的话,定抢劫罪和杀人罪有什么区别?

这件事情也是这样,广电的罪名不该是就业歧视。第一条是政企不分。要是他下次改了,不直接发文,而改由下属的集团公司各自发文呢?依旧有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垄断。广电垄断了电视,电影等等的新闻资源。这样的垄断才是对我们影响最大的。

你觉得一个人再怎么坏你也不能随便找个罪名栽到他头上。知道他到底是哪里错了你才能纠正他。下放审批权力,开放民营电视台都是解决的办法。

假设有人得出的结论这件事情错在就业歧视,那请问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出结论应该立法保障明星的就业权来解决这个问题?

不同的判断自然会引出不同的解决方式,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努力去找正确判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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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原答案:

就业歧视这个词请不要随便乱用。广电总局的体制有问题,这点是公认的。但是用体制问题去攻击他的所有行为,把他的操作套上“就业歧视”的帽子,是很不理性的。

就业歧视: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甚至部分劳动力供给者具有更好的劳动力供给条件,但是由于这部分劳动力个人的非经济特征而遭到雇主的拒绝,因而承受着不适当的失业比重。

作为明星,因为自己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公众形象,导致播出单位(电视台)和代言单位形象受损。广电总局发文要求下属电视台停止播出公众形象受损的明星的作品,防止明星受损的形象影响电视台的形象,这件事情要是企业去做,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广电总局的问题就是政企不分,广电总局管理的电视台是企业,但是广电总局本身却是一个行政单位,因此他的做法落人口实是应该的。政企不分是他的问题。可是这件事情压根就不是就业歧视。

明星接代言,演出电视剧,需要公众形象。公众形象受损的明星无法和其他明星一样提供相同的工作条件,对作为电视台的企业有负面影响,所以电视台不用这些明星,很正常。

其实事实是不仅不用,涉事明星还得根据合同赔钱。

房祖名已经确认赔偿电视台500万人民币通告费,而后续的其他赔偿还在商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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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答案是写给9月初的新闻的,建议题主讨论9月29号的新闻换一个新题目。以下为2014年9月19日的答案:

谢邀

一样正常的商业举措,改了几个字就变成迫害了,需要反思的是我们的公众舆论。

先看一条新闻:

柯震东被曝遭代言厂商索赔千万

柯震东因吸毒遭三分之一代言厂商索赔

  9月13日,香港某媒体报道称,柯震东曝出吸毒丑闻后,他的形象大为受损,代言的19个品牌广告纷纷下架。目前厂商分成三个派别:三分之一的厂商广告下架,要求退回全额代言费并索赔;三分之一的商家仍在观望,广告不再宣传但还没撤光;剩下三分之一的厂商因合约已到期或将期满,不需赔偿。目前按照三分之一的厂商要求的索赔,柯震东与经纪公司初步预计以退回全额代言费的方式偿还,金额超过5000万新台币(约1000万人民币),而如果观望的厂商也要求索赔,那么赔偿金额将是一个天文数字。

房祖名、李代沫等均面临巨额赔款

  实际上面临索赔的不仅仅是柯震东,卷入吸毒事件的多位艺人都将面临代言厂商的巨额索赔。李代沫所代言的电子产品、汽车和电商已经把他的形象全部撤掉,虽然并没有公开表示索赔事宜,但退还代言费用是必然,还可能面临赔款。另外,和柯震东一同吸毒、至今仍被刑拘的房祖名,已经确认赔偿电视台500万人民币通告费,而后续的其他赔偿还在商讨中。

“艳照门”众星、伊能静都曾遭索赔

  明星一旦出现丑闻,都会自毁“钱途”,其中卷入“艳照门”的陈冠希、阿娇和张柏芝,是近年来遭遇索赔最多的一次。陈冠希当年遭5个厂商索赔,金额超过千万港币。阿娇当时以少女形象出道,“艳照门”令其形象大损,失去了全部少女系列品牌的代言。而另外一位女主角张柏芝,更是被一家内地厂商告上法庭,在“艳照门”发生两年后,还向其索赔高达4000万人民币的“损失”,只是此案件最终无疾而终。不仅如此,伊能静闹婚变之后,一家她代言的护肤品就提前与其解约,并索赔200多万人民币。

事情很简单,这些艺人因为自己的行为公众形象受损,从前的代言广告要赔钱,以后代言数量也会大幅度的减少。

厂商不会再找他们拍广告,怕形象受损。电视台也不请这些明星出通告,原因也是形象问题。这不是歧视。

广电总局作为这些电视台的主管单位,发文通知下属电视台要求他们“慎重考虑”这些艺人。因为这些艺人的公众形象有问题,同时也可能影响电视台的公众形象。当然,电视台的共众形象在我心里其实也挺差的。但是广电总局这样的行为是合理的。

集团公司给下属企业发文,要求下属企业不使用公众形象有问题的人代言和参与公众活动,从而防止集团形象受损,有问题吗?

当然没问题。真实情况是其他厂商不仅不请,以前请了这些人的,现在还要求人家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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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都是同体型的普通人打架的话,那主要看的是斗志。。。。。

从我的个人经验来看,黑人的斗志一般都不太行,中国人打架哪怕是因为很小的事情,也经常会表

现出我要和你玩命的态度,黑人一般不会,他们欺软怕硬的非常明显。你只要表现的气势很足,

很猛,他们很快就怂了。我觉得是文化原因,黑人不太讲面子,怂了就怂了,自己也不会觉

得有啥丢人的。中国人经常会有“我为了面子也不能退缩”的心态。

但是受过格斗训练的,真正的亡命徒,以及和你有真正的利益冲突时候,上述观点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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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青中年男人比较多的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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