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说呢?法官迟到姑且不提,遇到过一起洋大人捎带代理律师迟到一个小时的,合议庭愣是和我方大眼瞪小眼,傻傻等到地老天荒。对方千呼万唤始出来,审判长连一句重话都没有,在我方抗议下才象征性给了个弱弱的口头批评。
捎带一说,我方是某大学,至少算半个赵。
所以说,看人下菜碟,礼有等差,华洋不杂。呵呵。
几个很粗略的意见:
1、及时到庭是对执业律师最基本的要求,未及时到庭可能会引发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审案件中,原告若未及时到庭,可能导致起诉按撤诉处理;被告若未及时到庭,可能导致缺席审判。
相关法条在《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一百四十四条,此处不列。
因此,仅就迟到撤诉而言,法院不过是正常行使权力,维护庭审秩序,用“知乎体”来说,“等你是情份,不等你是本份”,个别律师应加强对开庭秩序的重视。
2、但是就本例来说,情况又大不一样,因为海南省高院此次裁定撤诉的都是上诉(二审)案件。
《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不到庭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一审程序,对于二审程序中上诉人不到庭如何处理,立法上并无直接规定,实践中法院主要参照一审原告未到庭的规定处理。
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必须注意的是,这是对一审法律规定的一种“沿用”,既然是沿用,在具体的个案中就需要考虑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差异。虽然实践中包括最高院在内都“自然而然”地将该规定适用于二审程序,但是法院在适用上述法条,裁定上诉人代理人未到庭按撤诉处理时,理应考虑到一审与二审的不同;因此同样面对未到庭情况,理应更为慎重。
(参考案例:最高院公报案例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3、提到前述第2点的原因是:在我国审判制度的设计中,一审案件原告撤诉与二审上诉案件上诉人撤诉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且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后果的严重程度远甚于一审按撤诉处理,这也是本例主要的争议焦点。
对于一审案件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以此而论,一审案件中原告代理人未到庭,其后果只是当事人需再次起诉而已,这个结果当然会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但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对其实体和诉讼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如果在二审上诉案件中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之规定,由于二审程序固有的上诉期限的规定,实际上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是原一审判决生效。这相当于上诉人因律师或个人失误被“剥夺”了上诉权,也就是求解法官提到的“按撤诉处理会导致当事人失去一般程序救济的途径”,其严重程度远甚于一审按撤诉处理。
从这个角度说,如果仅仅是上诉代理律师个人失职未到庭,我支持对该名律师予以严惩,法院亦可通报当地律师协会,要求律协内部进行惩戒,但一律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虽然于法有据,似乎过于严苛、略有欠妥;对于原上诉人而言,也是一场无妄之灾。
4、很感谢题主分享本题的微信报道,但是不知为何在检索本题时我无论如何(包括通过最高院链接)也无法进入海南法院网(http://www.hicourt.gov.cn/)查询相关信息。
不太清楚是我个人的网络问题还是怎样。
为了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全导致答案错漏,这里特地说明一下,本答案仅依据提问微信连接及相关法条。
这是明显错误的做法,律师迟到可以向司法局或律协建议惩戒律师,但你一个自动撤诉,把当事人利益往哪搁。6分钟远远没有严重到庭审无法进行的地步,尤其是对于二审,当事人直接就丧失了上诉权,怕不是法院已经预设了要【解决上诉人】的立场吧。
另外,律师迟到是肯定不应该的,但是一个案子不迟到容易,一辈子一次都不迟到就有些难了,人生总有困难或者意外会发生,而到时候法官给你来一个【应当预见可能的意外并提前准备】直接就完犊子了。
业务上来说,不可能每个案子开庭都准备提前2小时到,如果只提前30分钟到的话早晚会翻车,一般都是按提前45分钟~1个小时去,但偶尔最后也成了差不多卡着点到的(北京上海这种地方高架一个堵车就有可能吃掉几十分钟),要是迟到几分钟就大翻车,将来就是抽卡看谁倒霉。
简而言之,一辈子不犯错是不太现实的,动辄搞小错大惩是爽文逻辑,合理的做法应该是首先要尽量不能因为律师的问题导致当事人丧失诉权,至于律师,建议迟到一两次的罚款,一年内累计迟到3次就暂停执业3~6个月,单次迟到超过1小时的再考虑按照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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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话1:迟到(不管几分钟)就能按撤诉处理这个规定就离谱,是没有其他惩罚手段可以用了吗?这个规定给人的感觉就是非常希望穷尽各种手段来实现【息讼止争】,就如同你去办离婚民政局告诉你打印机坏了一样。
题外话2:律师要是想保证绝对不迟到,一般可以采取的做法是,要么提前住到法院附近,要么像赶飞机一样提前2小时去,这些不是完全做不到,但是产生的成本都会给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就像每次开庭都强行买个几百块的【不迟到保险】,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恐怕也没有多少人愿意接受吧。企业客户往往不差这几百块,但我国还是社会主义初期阶段,个人客户可不是人人都不心疼这几百块的。
首先,法院有权这么做,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没什么可争议。
其次,高院这是没有办案压力,基层法院没有资本效仿。
我忙起来的时候,9点一个庭、10点一个庭、11点一个庭,早上一直开到下午一点,下午的庭开到晚上七八点都是家常便饭,一个案子还没审完时间到了直接闭庭下次再开?怎么可能。一般都是让下一个庭的律师和当事人包容下等一等,开完这个开那个。
轮到律师迟到6分钟就按自动撤诉处理?那下次还有脸叫律师等我?还不得被律师投诉到死?有心机的律师压根不需要投诉,随便给当事人宣传下,就够法官郁闷的了。尊重是相互的,我愿意等原告、被告、代理人半天时间,当我们工作排满忙不过来时对方也能理解。我自己的原则是,只要在半天以内都等,早上的案子早上没来那对不起,只要来了我又有时间就什么时候来什么时候开。有时候为了查明事实,9点的案子放到12点都照样开,当事人等久了吃了中饭过来我没吃中饭就不算过了早上。
这才是基层法院的日常。
最后:
连南京彭宇案的判决书都没办法叫老百姓理解的中国法院,还远远没有到靠这六分钟来彰显法律的权威的时候。
辽东的问题是在万历的手上直接爆发的,但是万历却没有在自己去世前解决。最终辽东就变成了大明的一个伤口,让大明不断失血。
如果能够遇到嘉靖那种皇帝还好,偏偏遇到了崇祯帝。刚愎自用,还有点儿死脑筋。本来只是伤口出血硬生生被搞成了大动脉出血。
所以啊,一代人做一代人的事情,因为你还真不知道你的后人是什么货色。
我努力工作,年收入突破百万。我楼下小卖部老板眼红了。
他说他每天7点开店,晚上10点关店,工作时间比我长,收入却比我低,这不公平。为此,他甚至发展出了一套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要求将卖给我的可乐从一瓶2块钱涨到100块钱。
他说之前他受太多委屈了,等他觉得委屈弥补回来了,他会把价钱降到一瓶4块钱的。但想像原来一样2块钱一瓶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我默默想了一下,走多一百米,用2块钱在另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
这件事被小卖部老板知道了,他生气了,他跑去骂另一家小卖部老板,骂他不尊重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并且在我家楼下贴大字报隐晦地骂我。
你说我为啥讨厌他?
我不只讨厌他,我甚至想报警呢。可惜警察说这事他们管不了。
……
这件事还有后续。
后来,小卖部老板人权组织找到了我,跟我说我楼下的小卖部老板的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不是正宗的,他们才是正宗的。
我说,那你们的是怎么样的?
他们说,我们卖3块。
我是一名基层派出所民警。
可以说当今中国警察普遍羡慕美国警察可以采取暴力手段绝对的镇压不法分子。
但是,不得不说,这次这位美国警察,太过分了,不仅是过分,而且我的理解是那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那黑人已经制服了就可以正常上拷带走了,没必要一直压着脖子压那么长时间。没能置身其中不知现场那美国警察的所思所想,反正我个人挺不理解他为啥那样干的。
只能说无论什么地方,无论什么行业,只要是人的社会,都有像样的也有操蛋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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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统一答复评论中有些人质疑的我所讲的羡慕二字。
能够出现这种质疑在我料想之中,因为中国警察也有过过分的时代,据我所知就是在七十八十九十年代,就如同地痞流氓,看谁不顺眼就能打谁对老百姓而言没王法可讲,那时候的警察说好听点可以说是威风凛凛说难听点儿是横行霸道。
但我想表明的是,时过境迁,现在的中国警察无论是受舆论约束还是因为法治社会建设制度规范都已经变得逐步文明与规范起来,起码我认为从我们现在开始从公安司法院校毕业参加公务员考试考进来的新一代警察已经具备新的面目,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个行业内目前仍然存有历史的顽疾,仍然存在着臭虫,但我已经讲过无论什么行业都有操蛋的吧,这是个人问题,不是群体问题。相比之下,拍拍良心看,现在的整个警察队伍比照曾经确实过分的年代是不是已经是天地之别,问问曾经真正挨过曾经年代老警察欺负的中老年人就知道了。
为何会说起羡慕,因为警察每天面对的人群,大多是三教九流之辈,没有武力加身,很多事情在处理上警察显得软弱无能,说白了,好人谁没事儿上派出所转悠啊都忙着自己的生活呢,警察打人这句话,我们常常听到,但是但凡有点脑袋的人都能想明白,警察会闲着没事儿干把那在家里消停待着的遵纪守法的人抓起来暴揍一顿吗?
以上言辞不免更会有人质疑,请允许我解释,武力,当然不可滥用,我所说的羡慕不是羡慕美国警察的随意滥用武力,而是在合法范围内准许在对方不听从警察指令时动用武力,现在确实有人民警察法赋予了相关权力,但实践中现在的中国警察并不能或者说不敢执行人民警察法里的所有权力。拿防疫工作举例,卡口的工作人员在让出入的人员扫码登记时,就会有不愿意配合的人,然而这些不愿意配合的人可会知道工作人员的所做所为是为了整个社区的稳定安全,因为这整个社区包括了这名不愿意配合的人啊,在这个时候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武力控制来保障其他居民的安全呢。同理,警察盘查也好,调查也好,总会有那些不愿意配合的人,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没问题所以警察不必要对其进行盘查所以就不配合,而警察当看到对方不配合时会以什么视角审视,难道要说谢谢您的不配合吗,万一这不愿配合的人真背着案子呢,那便是对更多的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因此,我要说,民众的素质如果真正达到了人人互相敬重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文明程度,要求警察绝对文明不要有暴力举动,一点问题没有,一味强调了警察不该暴力执法而分毫不过问被执法对象自身是否存在问题,是不是看问题的角度些微的片面了些。
请注意,我说羡慕里的那句话尾巴实际已经表明了,羡慕的是暴力手段对不法分子的镇压,可不是对遵纪守法的百姓也要肆意妄为。例如像给群众办个身份证居住证之类的业务,警察当然应该热心服务。但当面对泼皮无赖时,还要笑脸相迎,得来的只有蹬鼻子上脸,警察都不怕了,您们认为这些无赖还有谁管得了。
列位存有异议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教诲。言辞中犀利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敦促。
让我知道当警察,需要吾日三省吾身。
还想要质疑甚或是骂的您们,若是能让您舒服,骂两句无妨。我不算您辱骂警察。不过是,道不同不相为谋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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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22:53 出警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