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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25岁女子声称为朋友代购却误带毒品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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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赞了,更新一些私货
看了楼下@ ryan van 律师的回答,理解他作为律师,理性和感性冲突时的无奈。自己的当事人,突发沦为阶下囚面临死罪指控,极有可能面对极长的刑期,即使侥幸能脱罪也极有可能在配合调查的过程中在看守所度过几年的光阴。但这就是我们刑事律师的日常,工作的时候我们不能用感情来辩护,我们的武器,不过是证据和法条而已,而感情只能放在心的深处。
理想状态下,不知情的误带不为罪,但这个理想状态需要多少前提来维系?我所办的案例中当事人之所以能脱罪,是同时满足了自己坚决不认罪,同案犯不指证(实际是未抓获),运费和货物都不可疑,一旦任何随便哪个出问题,结果就完全不同了。
走私点香烟尚且如此,走私几十公斤毒品呢?侦查机关对这么重大的案子,要认定被告人无罪,要经过常人难以想象的慎重调查考虑和反复请示,在看守所呆上两三年真是毫不夸张,更大的可能就是呆了两三年,等来的不是无罪,而是起诉和判决。
再者,刑事诉讼中有很多不受被告人控制的事情会发生,比方说,同案犯出于奇怪的心理或理由强行指证你知道,比如你被骗或者被迫在认罪的笔录上签字,比如法院系统开了一次大会发了一本会议纪要下来说“XXX罪刑要严打”,比如查获时某个箱子不合时宜的破了,露出了里面的香烟……遇到这样的情况之一的,律师可能还准备好要殊死一搏,若是不幸摊上两件的话我也只能对当事人说,此天亡汝,非……

对了,还有一件常常遇到的算得上“天亡汝”的事情,叫做舆论的关注,按照我一贯的看法,民意对案件的量刑有很大的影响(如药家鑫案,民意太烈,导致投案自首未得到通常的从轻),甚至法官因为畏惧民意反弹,在判决时、民意还没发酵的情况下,提前对当事人加重处罚,防止老百姓看到新闻说:“才判的这么轻,XXX的都应该枪毙。”然而可悲的是,舆论永远只关注的到一部分案件,这一部分案件永远比未被关注的大部分案件判的重的多,比如高晓松危险驾驶案判拘役六个月,而我经手和他案件类似的,一般判罚至多在拘役三-四个月之间,临检抓获的一到两个月都很正常。以上

—————————————以下是原答案—————————————


刑事律师答起
首先,死刑肯定是不可能的。贩毒达到一定数量级确实是可能判处死刑的,但二十一世纪以来我们国家对死刑的控制力度极大,可杀可不杀一概不杀,但凡案子有任何疑点的就不杀,但凡有任何法定从轻情节的都不杀,如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等,连有酌定从轻情节,如家中独子死了就断香火了,等等往往也不杀。还有潜规则,包括说,同一个案子一般只判处一个死刑等等。当然这些例外经常也不能对抗必须判处死刑的潜规则,比如特别残忍的杀人的,比如杀人分尸,比如累犯,比如灭门,比如杀了很多人,这些情况下,指望法官因为你是家中独子而免你一次,自然是想多了。
回到题设中的女孩,即使涉嫌贩毒28KG,一方面她的作用、地位,犯罪收益分配上,都是远远不如同案犯的,相当于是个马仔。另一方面,托运物品知情与不知情这一点上,辩护律师不可能一点疑点也找不到。无论如何是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女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和走私的话,是不会成立走私毒品罪的,但可能涉嫌普通走私罪(红酒)。
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知道就是毒品上家明确说明了这就是毒品或者写了这是毒品。应当知道就是,虽然没有写明白或者说明白,但是以一个正常人的智商应该看得出这是毒品。比方说鬼鬼祟祟给你塑料袋装的一袋白色晶体出高价让你带,比方说交给你之前毒贩子抠出一点点用锡纸点着吸,正常人的智商一定会知道这是毒品。至于实践中的知道和应当知道,涉及到一系列的证据和证明规则,涉及到同案犯和警方之间的博弈,就不展开了。
有朋友会问不知道就不犯罪了?对,不过这里的不知道指的不是不知道贩毒这个行为的错误性质和后果,举个例子,杀人犯说不知道杀人是不对的,你看法官要不要把他pia飞?不知道把毒品带进关是犯罪,这只是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影响判刑的。这里的不知道指的是,因为被蒙骗或者其他外在因素导致不知道自己实施了夹带毒品的行为,以为带了的是红酒,相当于自己当了别人的犯罪工具,一件没有自己意志的犯罪工具。
本人两年前一位当事人案例类似,他开货车运输为生,受委托人所托运一车皮货物,途中被查获发现全是走私香烟。当事人矢口否认委托人告诉他了货物内容,货物又是用保健品纸箱包装良好,运费又没有超出合理价格太多,关键的关键该委托人没被抓获,故没有足够证据指向我的当事人明知运输货物的内容,经争取,当事人被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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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上刑法,学到走私罪时,老师停下来开玩笑说“院长上次让我给他带一个包裹回家。我拒绝了,原因是我不知道这个里面是不是毒品。”

现在看来,这个玩笑背后隐藏着一个刑法学焦点问题之一:间接正犯。这个新闻里学术问题可讨论的比较多。现在只说这个核心。

---------普法线--------普法----------分割线:浅显的学术内容---------普法-----------------

严格来说 ,刑法上不是有了行为就要刑罚。只有充足了某一个罪名的全部的构成要件,才可以按照这个罪名定罪。

以国内传统的四要件学说为例,定罪需要

1.适格的行为主体(年龄、智力,所以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不按犯罪处罚的,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可以将犯罪划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的罪只能是故意犯罪,比如这个贩毒。

3客观方面:即行为等客观表现与外部的因素

4上述三者所指向的对象即犯罪客体这四者齐备,如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即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课题。

贩毒在我国刑法上是一个很明确的故意犯罪,缺乏明确的主观意图是无法充斥犯罪构成要件的。

大家能看出这个悲剧的女主她对于毒品一事丝毫不知情,被别人当枪使了,利用它的那个人就是间接正犯。

----------------------------画重点--------------------------------------------------------------------------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出自360百科)

它包括以下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间接正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行为并不需要仅仅以行为人自身直接的身体性行为为基础,与能够将器具和动物作为工具加以使用一样,也能够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这种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犯罪的情形,称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独立负责。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认为是某甲单独犯罪。

在间接正犯中,利用人利用被利用人实施自己希望的犯罪行为,尽管被利用人不具备处罚的根据,或者无责任能力,或者无故意,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但是被利用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行者,因而被利用人的错误同直接正犯行为人的错误相似,只不过对于利用人的影响存在复杂的问题。

在事实认识错误方面大体会产生以下几种错误:

1.被利用人对行为的认识错误,包括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和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2.被利用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相对于利用人来说,被利用人是"犯罪工具",因此也叫犯罪工具的客体错误,或被利用人行为对象错误。对于此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意见。部分学者认为,是否是客体错误要看犯罪媒介者是故意行为或非故意行为,来区分是否犯罪工具的错误应归结为利用人(幕后操纵者)的行为客体错误;而另一部分学者将间接正犯中,人的犯罪工具完全等同于机械的犯罪工具,进而认为在间接正犯情况下犯罪工具的客体错误是作为(利用者的)行为客体错误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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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忽略了我圈出来的这个信息。

大家在同情这两位帮朋友带酒可能被枪毙的25岁夫妻二人的时候,看一下暴露出来的问题。

25岁的夫妻,是如何成为海关缉毒缉私系统里面的高风险旅客筛选的?高风险旅客筛选的?高风险旅客筛选的?

关于这个高风险评估对象,知乎里面有人提过,当然并没有什么直接结果。

那我就来推理一下,什么样的人会成为高风险评估对象?第一类,有犯罪前科,尤其是吸毒前科。这种很好理解,就像有吸毒前科的人拿身份证开房,坐火车飞机容易遇到警察盘查。第二类,个人征信有问题,本身有过严重经济问题,被定性为老赖,被限制出入境的,即使后期解禁,但是有过纪录的。第三种,特殊职业者,某些涉及保密行业或者军方背景,私人离境活动的。补充一种,某些本来就是警方重点侦查的嫌疑犯,例如警方已经怀疑这是跨境走私团伙,但是没有证据的,直接监控,重点排查。

我不是刑侦也不是海关,目前只能猜测这些。但是八九不离十,海关披露案情的时候为何提到是使用该分析法捕抓到该犯罪嫌疑人的呢?而不是说意外发现红酒有毒?


顺便说一下,某些媒体总想搞个大新闻,让舆论倾向无辜者死刑。死刑不死刑不一定,无辜不无辜,我说不清楚,但是相信海关和执法人员心里比各位都清楚,也许本身就是一场钓鱼。可惜既然案件被披露了,而且披露成一个无头案了,大鱼早就跑了,留下个小鱼小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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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吁大家,违法无小事,别被贪欲蒙蔽了心理。

这件事的根本原因在于,嫌疑犯为了赚跑路费而故意携带别人的商品入境,这是走私行为,是违法行为。有的人觉得走个私没有什么,不就几十瓶红酒吗,这就是典型的无知,违法就是违法,不要以为平时只罚款就不算个事了,一旦违法,则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本案例并非特例。如果嫌疑人能更加重视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说他坚决不违法了,就算走私,也应该慎重一点,正宗的走私犯也不会连货都不看就走私。

2、谁主张谁举证。该案例中,嫌疑人偷带毒品被当场抓住,铁证如山,已经能证明其违法行为,判死刑不是吓唬你的。嫌疑人辩解自己不知道,对不起,这要你自己证明。货物是你的,海关要收税让你报告你不报告,机场人家说有疑似毒品的让你报告你也不报告,被抓住了说句不知道就想回家?哪有这么便宜的事情。且不说能否找到上家与下家的事情,就算找到了,你以为就没事了?人家不是傻的,人家凭什么承认,人家就算无法抵赖让你托运的事实,也可以辩称是真的让你托运的红酒,是你自己偷偷加入了毒品,结果还是如何证明的问题。什么?托运者有前科?什么托运者仍在贩毒?对不起,这些都不能证明你不是共犯。哪怕托运者被抓住了,能否证明你的清白也全看他的心情,虽然无助于他减刑,但如果他心情不好一口咬定你是共犯黄泉路上多个伴,你一样会完蛋。

再次提醒大家,违法无小事。你以为那是小事,说不定背后就有一些眼睛会利用你这种麻痹大意把小事搞成个大新闻。

——————————————————关于举证问题————————————————

首先申明本人并非专业法律人士,只是对法律略有了解,所以出现错误在所难免,也欢迎指正,不过要因此来秀优越感就不必了。

关于本案子,前面也有专业人士,包括缉毒警察、律师等现身说法了,总之这对夫妻已经被抓进去了,想出来没有那么容易,死刑也不是吹的,也就是说,按此推论下去控方举证是成立的,就算不够判刑,也够在看守所关个几年。控方已经完成举证,这是本文的前提。

刑事案件是控方举证,然而现在举证已经成立了,辩方要辩解说自己不清楚,那么就需要自己举证来推翻控方的证据链,说本文才说需要嫌疑人来举证证明“控方错误”,我认为并没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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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多说两句。

其实华人在海外,尤其是欧美社会遇到的很大的一个问题是意识不到种族的重要性。近代以前,中国基本都是处于一个“国家=天下”的状态。这就导致了很多中国人在面对近现代以威斯特法伦体系为基准形成的“民族国家”没有形成一个明确概念,因而在欧美,尤其是在北美(USA/Canada)这种移民国家里生活的时候政治上十分受挫。

不管你承认也好,否认也罢,一个人在美国的社会认定更多地来自于一个人的种族(race)而非阶级(class).以我们最关心的教育为例:大学录取会很大程度上根据你的种族来决定录取标准,而不是社会阶层,更不是政治倾向。不管家境如何,只要你是亚裔,那么你就有大概率碰到录取标准的歧视问题。

在这个前提下,任何一个有智商的人都能够看出来:在美国这个大背景下,在争取自身(个人/族群)权益的过程中,种族的优先级是排在最前面的,其次才是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你在填表的时候,不会让你选你是conservative还是liberal,只会让你选你是“white",“Asian”还是“Hispanic”. 而事实上,只要一个族群能够意识到美国社会种族优先的前提下,内部的政治光谱不仅不是问题,反而是优势,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犹太人。

犹太人在美国有多成功想必不用多说。但是犹太人并没有把自己局限在左翼或者右翼,而是通过在不同政治光谱上的发展,成功的让自己的种族在美国取得优势。说右翼,犹太人里面的一大票银行家企业家大家也有所耳闻;说左翼,犹太人中的囧叔,主持界传奇larry king,喜欢谈笑风生的华莱士等等都是业界传奇。这样他们右手掌控了经济和政治力量,左手掌控了舆论和传媒的力量,最终让族群取得成功。可见,以族群利益为先,则族内各个政见派系均受益;以政见利益为先,则族群分崩离析。

反观以叫兽为首的旧华“精英社会活动家“是怎么做的呢?不仅不去积极组织和联络真正能起到作用的政治基本盘(一个越来越壮大的华人群体),反而主动地去做出例如:损害自己族群的利益以换取一小撮外部政治利益(SCA5),试图不断的分裂族群内部力量(亚裔内部细分法案)等等赤裸裸乃至荒唐可笑的背叛种族利益的行为。这种叫兽,如果不是脑子进了水,那就只能是因为政治觉悟和政治水平实在太差,吃枣药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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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脊之犬,狺狺狂吠。 一开始看到这篇文章我特别震惊,不单单是文章内容,更重要的作者身份:美国百人会会长及首个法学院院长?这样的人竟然说出如此粗鄙之语?不过回想一下,这倒是解决了我一直以来的疑问。

作为一个在美国各个领域都有杰出贡献的种族,作为一个平均收入和学历都远超平均线的种族,作为一个贡献了马友友,关颖珊,刘玉玲等杰出人才的种族,为什么美国华人的政治地位如此的低下?为什么华人的权益总是受到系统性的侵害和歧视?最重要的是,为什么华人,尤其是旧华人及其后代的自我认同和民族荣誉感低到令人发指?现在看来,这些旧华人中的“精英”“社会活动家”政治水准低到不堪占了很大一部分原因

其实在美国待过一段时间的人都明白,各个族群之间有竞争,有合作,也有斗争。但得到尊敬的条件只有一个:拥有力量。这个力量可以是经济力量,可以是知识力量,当然也可以是政治力量。所以这次大选华人主动出击,参与助选的行为我是非常认同的:重要的不是你站在哪一条队,而是展现能够左右选战结果的政治力量,这才是华人赖以发展的基础。相反,任何一种任凭意识形态洗脑而站队的行为都是政治水准低下的弱智行径。

其实稍微看了看叫兽的个人经历,未免有些可怜他。作为一个数次试图否认和摆脱自己华人身份的“社会活动家”,他的“习得性无助”十有八九也是在成长的过程中一步一步建立起来的。在中国崛起,新华人一步步向前的大背景下,他就像一头曾经被锁链拴住的幼象,完全没有意识到力量的对比总是会转化的,而华人政治家真正的基本盘只有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旧华人的社会认知,一种貌似平等实则歧视的社会认知,只会进一步地被抛弃,最终由新华人引领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旧华人畏畏缩缩的活了一百多年,却连美国这个国家的一点基本精神都没有学到,而这些分明写的很清楚:The land of the free and the home of the brave.

毕竟,大清都亡了,也请你们这些遗老遗少们滚回历史的尘埃里吧。 -------------------

原答案

这个所谓教授才真是把“歧视”二字阐释的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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