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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贾敬龙案?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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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6日更新如下:

有些人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有些人是真糊涂。

我还是认为那些自己不会思考自己判断的人,活该被人当枪使用,活该被人当猴子耍。

因为有人说不能相信判决书,那不是真的。好吧,那我就稍微去调查好了,果然有所发现。

某些人颠倒黑白的本事,真是值得我学习。

1、关于强拆的问题。

(1)实体方面

村集体无权实施强拆,这个我同意,但是本案是强拆吗?本案是违法强拆吗?

有人质疑我这不是强拆是什么?评论有人明确说检察院和法院都是确认是强拆了......但是我在仔细看了一下判决书,真的没有发现强拆的字眼。

如果不信的话,可以再仔细看一下,检察院用的是“旧房改造”,一审法院用的是“旧房改造”,二审法院用的是“旧村改造”。

这里就是奥秘了。

我相信很多人都没有查到这个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政府规章。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在河北省,村民委员会有权收回宅基地。贾家知不知道这个情况?贾家的辩护律师知不知道这个情况?大家来猜猜看吧。

(2)然后就是程序问题了。

贾敬龙的律师说北高营村的改造是违法实施的,因为改造方案没有得到政府批准,然后一帮人就信了。

真的是违法实施么?真的没有得到政府批准?

我这里有三条消息来源,我没有能力核实,哪个有能力核实的话,自己去核实吧。

一个是北高营村2011年9月21日来自搜狐的新闻,该新闻说北高营村的改造方案送批。

网址是这个

河北频道__石家庄:北高营城中村拆迁改造规划曝光

第二个是2012年3月28日,石家庄市对北高营村一期改造工程的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公示。

网址是这个

北高营旧村改造一期

第三个是2013年3月27日,新浪新闻对北高营村改造工作的宣传稿,这个你没有看错,就是贾敬龙第一次拆迁的日子,真是一个绝妙的讽刺。

网址是这个

北高营领头人何建华带领全村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新农村

嘛,有人说这不能代表就能够合法,我就是看不见,它就是强拆。

如果有人坚持的话,那我也没辙了。

有批准,有同意,有资格实施,宅基地所有权人贾同庆又签字了,补偿房子也收到了,有人还是认为是强拆......随他们高兴吧。╰( ̄▽ ̄)╮

最后,在这个问题上,我十分感谢贾敬龙的律师,因为他提到了一个文件,对回答这个问题大有帮助。

附录如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08]5号

然后就找到这个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

10.27补充 -

(3)北高营社区拆迁的程序。

有些人喋喋不休,喋喋不休,你们不是喜欢脑补吗?那就一起来脑补好了。

北高营社区拆迁,我目前找到的有以下案子

1、案号:(2014)长民初字第198号,裁判日期是2014-3-19,被告是北高营居委会。

该案件显示:拆迁流程是: 2010年居委会先和屋主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前,居委会与屋主签订委托书(2013年5月25日),委托书上会写明授权居委会全权办理一切在宅基地附着物的拆迁事宜。

2、案号:(2015)石民二终字第01581号

该案件显示:拆迁流程是:2010年居委会先和屋主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前,居委会与屋主签订授权委托书(2013年5月25日),委托书上会写明授权居委会全权办理一切在宅基地附着物的拆迁事宜。


这两份判决书共同点是,拆迁时间是2013年5月25日,拆迁前都签了委托协议书,产生争议的共同点都是家庭成员内部对拆迁款分配不均。

剩下的,大家一起来脑补吧~!这只是14年之后的裁判文书,才只有2件。09年至13年12月,该地法院受理多少案件,这个未知。但是,算了,该懂的自然会懂,不懂的,那就不懂好了。



2、关于自首的问题。

我认为不属于自首的,但是应该会属于坦白(特殊自首)。

但是目前判决书没有认定这个情节,有人就会抓空子了。

我不认同那些专家自首的意见是因为:首先,第一时间报警的是围观群众;第二,贾敬龙是被群众抓获的。

那些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不会告诉你《刑事诉讼法》有这样的一条: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我不明白为什么非要靠上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这样的自首。不过关我什么事,我又不是贾敬龙的辩护律师。

3、关于连坐的问题(即停发村民待遇)。

这个如果是停发村集体福利待遇的话,若经过村民表决的话,那么我没有什么意见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包括: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林木、果园、农田水利设施、采矿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当然贾家自己认为被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去起诉。前提就是,那些福利待遇是法律明文规定村集体必须给的。



依据是《物权法》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贾家有没有去起诉?那些待遇是法律明文规定必须一定要给的?我不知道。也许那些法律专家知道吧!不然他们怎么会说是被迫签订协议?真想让他们给我看一下,一定要给福利待遇的是什么法律依据,拓展我的实务经验。

4、被害人过错。

实施拆迁的是村委会,旧房改造的是村委会,然后何建华作为村支书,他就当然承担村委会的过错?

额,因为贾敬龙杀的是他,所以村支书就是有过错。

这样的逻辑显然就是:虽然这个改造得到政府批准,虽然拆迁前贾同庆就同意了,虽然拆迁从公告到实际进行已经有4年了,但是专家说村支书要承担村集体的责任,说他有过错,那他就有过错。

这样的逻辑,我反驳不了。

所以不用评论我了。

最后,虽然我写了这么多,但是我知道肯定有人看都不会看,肯定会不嫌其烦地翻来复去地重复问。

这样的人,见一个,拉黑一个。不要指望我有什么好脾气对你!

这样的人,活该被人当猴子耍!!!

-------------------------------2016年10月25日第二次更新如下----------------------------------------------

我受够了那些开口就不懂法律的人,我也受够了那些连判决书都没有看就大放阙词的人,我也受够那些连语文都不会,连基本归纳能力都没有的人。

这些人活该被人当猴子耍,活该被人当枪使!!!

相关案件事实整理如下:

1、1978年获批宅基地,1979年,贾同庆(贾敬龙之父)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1988年获《宅基地证》,1999年6月换发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2007年,贾同庆拆旧建新,对原有房屋进行推倒重建,将原来一层楼房建成二楼及平房,该建筑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是否有合法报建未知,建筑后面积是否超出当地人均居住面积未知)

以上事实整理微信上自贾敬龙辩护律师 死刑复核阶段律师意见书。

3、2009年11月29日,该村公布旧村改造方案。

4、2010年11月10日,贾同庆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经评估,贾同庆房屋价值193999元。

5、2012年1月17日,该村发放贾同庆住房一套,房屋面积130平方米,编号为6-1-301。分房后,贾同庆就入住新房子了,旧房子就没有在居住。

2013年1月27日,该村发放的拆迁补偿费31400元。

2013年2月20日,该村又发放了楼房一套,房屋面积110平方米,编号为10-1-302

经查,该村的补偿方案为,6-1-301价值148333元,10-1-302应额外交费21958元,10-1-302作为贾同庆原有房屋的置换,贾同庆原有房屋地上建筑物部分以及搬迁费作价93413元作为折抵房款110291元,贾同庆支付60000元,剩余不够部分由贾家再另行银行转账16878元。

另外,据贾敬龙姐姐的证言,贾敬龙律师的核准死刑意见书陈述。贾家认为:贾同庆旧房子被拆后,其除10-1-302一套房子外,村委会还将另外补一套房子给贾同庆(该房子现时没有发放)。 贾敬龙律师的核准死刑意见书上明确表明,该尚未发放的房子,连同村的补偿款,在贾家看来,价值600000元(六十万元)。

而村委会认为6-1-301-,10-1-302就是对旧房拆迁的补偿。

以上来源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贾敬龙辩护律师 死刑复核阶段律师意见书。

6、2012年年末,贾敬龙与其未婚妻订婚。“2013年2月27日,何建华突然率领大批人员,兴师动众拉来勾机,用粗暴方式一刀肃清上一年遗留的拆迁问题,当时一共强拆4户,其余3户均为平房,我妈妈跪在门口,乞求连婚都不让结”。订婚后,婚期定在2013年5月25日。2013年2月27日第一次拆迁未果,贾敬龙在事后的两个多月,其称一直和何建华进行磋商,条件是25万元补偿款和让他把婚结完后再拆迁,未果。

以上来自贾敬龙自辩书,其一直都知道自己的旧房子是要什么时候拆的。而且很有趣,当时阻挡的是贾敬龙母亲,其怀孕的姐姐,贾同庆不在场。

7、2013年第一次拆迁,何建华带人拆,拆了一部分。2013年5月7日,第二次拆迁,拆迁完毕。证人贾同庆、王会勇、贾敬嫒证言均证实,第二次拆迁何建华不在现场。贾敬龙的证言显示,第二次拆迁是村里组织的,事后他要求何建华对其进行补偿。何建华没有处理,相关拆迁款也没有给到他手里,遂产生报复何建华的念头。

8、为报复何建华,贾敬龙购买了三把射钉枪,射钉,射钉炮,一把仿制手枪。其中,射钉事后在贾敬龙住所处被公安起获钢质射钉171颗,射钉弹80颗。

9、2015年2月19日凌晨4点,贾敬龙驾车回到该村,携带3把钉枪。8时40分,该村新年团拜会开始,村干部及村民都在场。新年团拜会开始文艺表演后,贾敬龙在文艺表演台下向何建华头部开枪,开枪后立即逃跑。

10、逃跑路上,贾敬龙谁拦就撞谁,下车后,手持钉枪向打算追捕他的群众开枪(开了一枪,但没有伤到人),后被群众捉获。

11、事后,是村民报警。

12、贾敬龙无汽车驾照,擅自开车,逃跑过程中一直携带钉枪。

以上来源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贾敬龙的自辩书、最后陈述。

我不明白那些人脑子是怎么想?被人说什么他就信什么?

是强拆吗?不知道,但是没有提到村给贾敬龙家已经分了2套房子。这个是共识的,只是村委会认为6-1-301,10-1-302就是那两套房子,贾家认为6-1-301不算是村发放的房子,10-1-302是村分的房子,还有一套房子村里没有分给。村里没有分的那套房子贾家认为价值60万元。

是故意拆婚房吗?09年至13年,其中足足4年时间,贾家是知道拆迁协议的存在的(但其声称是强迫的),4年还要把婚房弄在旧房子里,是杀人者的故意还是被杀人者的故意?

是何建华拆了婚房?第一次只有贾家的证言证明是何建华带队的,但是那一次没有拆成。第二次拆迁,也就是5月27日拆迁,贾家都没有见到何建华。贾敬龙知道是村组织的,但是他认为是何建华指使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提交的录像很有可能根本就没有拍摄到何建华),事后就找何建华算账。村里组织的强拆,然后就算是村支书的过错?这个逻辑我不理解。

杀何建华是因为婚房?也许吧,也许是因为“拆迁补偿款没有弄到手,关于拆迁补偿家里存在分歧,钱都给贾同庆拿走了,我贾敬龙一分钱都没有到手,我觉得没面子。”

贾敬龙家里没有分歧?家里相亲相爱?呵呵,有人相信就信吧。

杀一个人要带3支枪,事前准备了一百多发射钉?也许吧,那人可能是超人,一支枪杀不死。

杀人后为什么要逃跑?因为我要去自首,我不能被人捉。

逃跑为什么要带钉枪?因为我要保护自己?

没有驾照为什么要开车?不怕出意外吗?不怕,因为我连交通规则都打算不遵守了,我开车只是为了逃跑去自首。

有些人,自己明明已经成年了,但竟然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就算了,竟然也想把其他当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群人被人当猴子耍,被人当枪使而不自知,自己掉粪坑里,竟然还想把别人拖下水?无知,无聊,不可理喻。

脑子是个好东西,真希望每个人都去用它。

-----------------------------------------原答案如下----------------------------------------

一个在大年初一过年期间当着全村人以及家属的面将别人爆头杀死的人,手里还有其它凶器,逃跑路上还伤及他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人,竟然还有人呼吁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是我过时了还是这世界上圣母太多?

我支持法官的判决,这样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的人,不死不足以平民愤,不死不足以平息社会影响。

我不知道这些人是不是没有到过农村?还是抬头抬得太高,没有见过底层的规则?

其它不说,单是停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待遇,也就是停分红停止买医疗保险,这个我是觉得没有问题。这些人把分红当成是必然,但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福利本来就是经济社的福利,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要求一定要给组织成员。组织成员违反组织决议,不履行义务,被停止了分红。这样只要是一视同仁,无区别对待,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

房子的问题,集体的地,是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成员只有使用权。拆迁土地的补偿是包括剩余年限的使用权。这个就没有看到使用权年限,不过说到房子,说到依法,不如看看那房子有没有报建?面积有无超人均住房面积?

多少人直接把涉案的拆迁当成是政府征用土地?

不明白为什么一个杀人犯说的话,这么多人不加思索就接受了,被人杀的难道因为没办法说话,所以他白死了?所以他就活该被人杀?

不明白,不明白,不明白。

这么多人在意杀人者的感受,在意杀人者家属的感受,为什么没有人在意被害人家属的感受?

大过年当着全村人以及自己亲人的脸,被人当场杀死,这样经历你说要家属原谅他,要家属放弃死刑立即执行?

要不各位圣母被人这样对待试试?

慷他人之慨,你们有什么资格代替家属要求放弃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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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本来就不一定要判死刑。 量刑的时候要考虑社会危害性,所以当然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清华教授就是在通过阐述说明具体的案件情况而表明对量刑的异议。

这和人治法治有什么关系?



根本没人认为他【可以杀人】,只是认为【不该死立执】。

某人一上来就反问“XXX难道就可以杀人?”

你反驳的靶子是【可以杀人】。 然而这并不是清华教授的观点。 清华教授只是认为【不该死立执】

而【不该死立执】是不能推断出【可以杀人】的。

到底是谁九年义务教育没学好? 呵呵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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