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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香港特首有超然于三权的法律地位”有何看法? 第1页

  

user avatar   Ivony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没什么看法,倒是很多香港人的看法让我越来越觉得其实香港人根本没什么逻辑。

就像哔——流出的视频一样,到今天我都没觉得他说的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当然,嚷嚷的最凶的是什么三权分立。先不说三权分立的标准是什么,具体的实施是什么。


我们先来看基本法: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也就是说不管你什么政治体制,首先,你是个行政区域,其次,你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然后才是给你授权: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接下来的: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注意这里出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上面两条授权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东西。

立法权和司法权是授予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而香港特别行政区被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代表,所以说特首有超然于三权之上的地位,并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虽然说后面这句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三权分立这句话说得很没水平
因为三权分立最终还是人家实践层面的事情。


那么,有个事实是,基本法根本没有任何关于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条款。

其实三权分立这个词也不出现在美国宪法,都是后人发明的理论而已。

事实上美国宪法顶多说是确立了三权分授,什么制衡合作,都是实践层面上的问题。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哪来的?所谓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是实践中所产生的,不是法律层面上明确的。




而且我们可以对比一下美国宪法的条款,看看基本法的条款能不能对上所谓的三权分立: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

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为4年,副总统任期与总统任期相同。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


一般认为,美国宪法前三条第一款确立了三权分授,也是三权分立理论的基础。


先不说这些,还是来看一下基本法有没有明确的三权分授: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第六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八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貌似正好可以对上美国宪法的三权条款。

但是其实仔细看一下就会发现,基本法并没有明确三权分授,也就是说基本法只是规定了机关的职能,谈不上明确的三权分授。

而且很显然的,你看三权分立里面总统有这权力吗?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然后立法会的权力:

第七十三条第七款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如果按照基本法的精神,说白了三权是这样的:

行政 > 立法 > 司法。

行政可以解散立法。

立法可以任免司法。



所以我粗粗的看了一下基本法,然后听了一大堆观点后,总之给我的感觉就是:

人民认为是对的,那就是对的。
我是人民。
所以,我认为是对的,那就一定是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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