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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作疫情二维码APP的软件制作者可能被以什么罪名起诉?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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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提示了解到该应用并非联网获取可使用的健康码,修改如下:

首先肯定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至于是否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主体方面可能存在争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解释为三项不同类型,其中后两项均要求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服务,但对于“信息网络”是否包含未联入公共通信网的系统目前存在争议。目前主流实务观点认为该罪主体仅限于公共通信网基础性服务的提供者。按此观点则不构成该罪;

关于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存在类似的争议,即软件使用者出示并非通过信息网络获取的虚假健康码以规避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和前罪的争议类似,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这意味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网络的概念并不一定限于联入公共通信网的系统,利用不联网的信息终端处理信息而实施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另外其他答主说的其实很对,定不了的话大概率还是寻衅滋事罪,虽然我觉得把信息网络解释成刑法上的公共场所是严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原答案—————

从现有信息很难判断。有可能涉嫌的几个罪名包括: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首先现有信息中无法了解软件的技术细节,从健康码应用的一般技术途径来看,大部分健康码应用都由是客户端向公开的健康码服务系统发送制码请求和用户个人信息,健康码服务系统再将个人信息通过公安系统的数据库转化成对应代码并向客户端返回以二维码形式显示的健康码。现有信息尚不清楚案涉健康码演示应用使用何种技术突破该限制,是否存在使用非法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如果只是使用虚假信息通过合法的数据传输途径向相应计算机系统发送请求并获取到虚假的健康码,则不应认定该罪。另外可能的争议点在于,保存防疫健康数据库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其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案涉应用提供者属于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包括: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等。而根据现有信息,案涉应用提供者很可能违反了上述多项安全管理义务。如果其生成的虚假健康码大量传播,或其提供虚假健康码的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都可能构成该罪。可能的争议点在于:1、生成的虚假健康码是否属于违法信息;2、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中“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是否一定要求违法犯罪行为实际发生。

另外,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还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案涉应用的主要目的在于生成虚假健康码,其仅显示免责声明但并无任何防止他人利用虚假健康码实施违法犯罪的措施,很可能被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同样也有一些争议点:1、生成虚假健康码的服务是否可以认定为“专门用于违法犯罪”;2、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实际发生,应用提供者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是否构成该罪;3、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应用提供者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是否构成该罪。


user avatar   yue-ye-tu-xiao-xian-n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本人不是法学生,略懂比较肤浅的法律,本人认为当事人无罪,使用者有罪。

但是,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舆论也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引起人神共愤了,肯定是没有好下场。

顺便一提,我下载了一下那个APP,看了一下真的没有什么技术含量,楼上各种什么入侵互联网什么的可以省省了。目前的健康码根本就不会联网校对,就算没APP,自己会用PS都能P出来一个绿色码。


user avatar   colt-constantine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万事不决,寻衅滋事


user avatar   -tough-m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寻衅滋事罪。


user avatar   ji-dan-3-6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楼上有位知友答对了,涉嫌的罪名就是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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