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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真的严重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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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有助于了解美式知识产权。

作者:王孟源

两个月前,我在《基因工程与分子生物学的新发展(二)》中介绍了最新的基因编辑工具CRISPR+Cas9,解释了它给予科学家直接、快速并廉价地修改DNA分子的能力。虽然在医学上的应用还言之过早,在动植物育种方面CRISPR却是有如上天为之特别订做的专门工具,所以我预言会很快带来一波新的產品。但是后来我去查询Monsanto(世界最大的种子供应商)在CRISPR方面的研究时,愕然发现Monsanto不但没有投入研发竞赛,而且还公开表示“暂时”没有兴趣;它的理由是什么呢?答案正是我在前文也提到的那好几家创业公司;他们名义上是生化公司,其实是诉讼公司,对实质研究并没有真正贡献,但是拿了投资人的钱、雇了很多人员、花了很多时间所专注的工作,是申请专利和准备诉讼。结果是一大堆没有科学意义并且彼此重复的专利由很多家公司分别获得。由于专利在法律上并不代表正面的“允许自己使用“,而只是负面的”禁止他人使用“,因此在这些公司继续浪费几千万甚至几亿的律师费搞清楚如何把所有的专利合併起来之前,像Monsanto这样的用户只好袖手旁观,连先付出几十亿专利权费的选项也没有,想转过头来从全世界的农民压榨出几百亿美元的利润,也只好再等几年了。

原本专利是为了保护发明者不受其他厂商复制而设立的。从一开始法学界就知道它可能被滥用而成为讹诈的手段,所以至今专利法仍然普遍要求一个专利必须是Novel(新奇)、Useful(有用)而且Not-obvious(不是平凡明显的)。问题在于这些标准是由专利局的小职员来执行的;在科技发展极为高端复杂的今日,衹要行内人随便塞些术语在一起,即使是教授级的外行人都不能分辨它是否新奇、有用或是平凡明显的,那么专利局的职员自然衹能在表格填写是否完整这种无关紧要的细节上把关,其结果就是科学界有了新突破时,不但是发明人可以申请专利,一些对开发新技术完全没有贡献的公司也可以骗取大量的专利。到今日打起专利官司来,根本就不可能有诚实可靠有公信力的专家能仔细去分辨谁的专利有意义,纯粹是靠两边的律师团各携带上百的专利卷宗夹往桌上一摆,来比一比哪一边堆得高。如果像Apple和Samsung打官司,一来一往的赔偿金和禁销令可以达到几十亿美元的价值,律师费当然就可以搞到几亿美元,这都是完全没有实际经济价值的浪费,最终衹养肥了美国的诉讼业,是美国的律师人数高达全世界的50%的原因之一。

其实浪费还不是最糟糕的。Apple和Samsung的专利都是有关于自己的產品,所以打起官司来可以互相威胁对方的生意。为了让產品的行销不受影响,双方都有很大的动机来妥协。若不是因为Apple觉得自己的专利搜集得比外国公司多很多,而且自Steve Jobs开始就有喜欢诉讼的文化,类似的官司就可能以和解收场,双方互相授与专利使用权,那么还有机会达成多少算是合理的结果,衹有外国公司才会真正吃亏。但是近代有美国人注意到,如果专利诉讼的一方没有生意上的顾虑,就不必在乎对方的专利汇集,可以单向进行威胁勒索,于是一个新的工业由此诞生,这就是前面提到的专利诉讼公司。它们的业务纯粹是申请和搜集专利,藉此讹诈有真实生意的公司,如此一来专利权不但不能保护发明人,反而是法律恶棍进行合法抢劫的工具。从整体经济来看,对人类社会有益的新科技因此而被拦截下来,国家社会承受的隐形损失往往数十倍于专利诉讼公司的敲诈所得;这连在美式经济学里都应该算是件大坏事,但是批评的声浪却很小,为什么呢?因为永远占便宜的大律师们与掌握美国真正政策决定权的财阀关系密切;大公司虽然偶尔会吃亏,但是大部分时间打这种没有实际意义的官司,输赢的关键在于谁的钱多,所以正是欺压小发明人的好制度。若是改革起来,后果不见得对他们会更有利,所以做为他们的喉舌,美国经济学界自然也就没有了批评的动力。

以上还是假设专利法没有其他的毛病;实际上经过美国政坛几十年的腐化下来,执行细节已经被既得利益者扭曲得不堪入目,范围越来越广,漏洞越来越多。一个很大的毛病是专利并不要求申请的新发明能实际地工作,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有名的漏洞叫做Submarine Patent(潜水艇专利):亦即先提出含糊不清的专利申请,故意不完成手续,等别人把东西做出来之后再改为有实用价值的技术。例如Jerome Lemelson就反復玩这把戏605次,总共赚了13亿美元,其中最大一票来自条码技术。他在1950年代的“发明”和后来的条码没有关系,衹是一个很含糊的“自动识别”,以当时的科技当然是做不出来的,但是专利申请拖了30多年,最后的版本居然和全新的条码技术完全吻合。另一家Patent Troll(专利流氓)靠着含混的“无綫电子信函”专利,在2006年向黑莓公司敲诈了6亿多美元。即使是存心善良的人,衹要肯申请,也常受益于不合理的专利系统:例如40年代的女星Hedy Lamarr,并没有真正的技术能力,衹因为有兴趣,申请了很多专利,其中最有名的是Spread Spectrum( 展频)技术。在那个年代,大概每个电子通讯工程师都有类似的梦想,真正申请了专利的有30多人,当然没有一个能做得出实物;Spread Spectrum要等到30多年后有了积体电路才有工程上的可能,但是很多媒体还是衹看了Hedy Lamarr的专利申请,就称她为天才。


Hedy Lamarr,40年代的着名艷星。她并不是工程师出身,衹是一个主动积极的女权主义者。她的技术专利内容是相当含糊的

近年来,美国专利法扩大到所谓的Method Patent,也就是步骤专利。这一来,普天之下没有什么念头不能申请专利了。例如Amazon就申请了1-Click的专利,也就是把以前网上购物要按三四个键的过程简化为一个键解决;如果这种“进步“不算是Obvious,那我真不知道什么才是Obvious了。所以这个判例一出,全美国的公司,包括我当时所属的银行,都召集全部员工,要求尽可能申请任何专利,不要管是否有用、是否明显或是否已是业内常规;如果不是因为申请专利很花时间,衹怕举手抬脚的任何动作都可以有专利。

现代的美国专利法,已经和保护智慧產权没有关系,纯粹是鼓励浮滥申请和花大钱诉讼的系统。这对熟悉美国制度的本土公司们(特别是老公司和大公司)是一大利多:不但自己有远多于外国公司的专利,打起官司来也有额外的地主优势。因此Obama努力推行TPP和TTIP这类的新”自由贸易“条约,一大重点就在于推广美式专利的适用性。像中国这样讲求发展实体工业的国家,TPP便成为一个大陷阱。适度保护智慧產权是有利于整体工业的长期发展的,但是专利必须遵守新奇、有用、不明显的三个原则,严格审查,有限应用,否则过犹不及,反而成为科技进步的阻力。这对已经开始去工业化,转型到设计和诉讼业的美国或许不是个大问题,但是中国的环境和条件不同,政策上的取舍也就必须因势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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