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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反驳“药家鑫依法死不了,法官面临的压力太大”?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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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是我大学时期为数不多的令我印象深刻的案件。

我的记忆和你的哥们正好相反,我记得是:

药家鑫罪当死刑,法官面临很大的压力(来自药家鑫方面废死的动员)判处了死刑。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当时为了给药家鑫免死,多方不可明说的势力做了很多骚操作。


1、庭审现场发问卷调查。

你可能不知道这个操作有多骚,我就说一点就可以了,当时的庭审现场,百分之八九十的人都是药家鑫同校师生。

目的为何可想而知。而且这种“开先河”的问卷调查闻所未闻,见所未见。

不知道出这个主意的人是不是好莱坞电影看多了。。。。。。


2、钢琴杀人

李玫瑾教授可谓是一位犯罪心理学的权威专家了。当时药家鑫一案案发,李玫瑾教授提出了一个振聋发聩的说法:“钢琴杀人”,声称药家鑫连捅死者八刀(注意是八刀,刘华强捅卖西瓜的都没这么多刀。。。。。。)是一种激情犯罪。

将药家鑫杀人的责任转嫁给了父母对他的苛责,是原生家庭的压力导致,药家鑫是这种“畸形教育”下的“受害者。

这等高论,我看不懂,但是大受震撼。哪怕十年后的今天,仍大受震撼。。。。。。

万幸,这种“垂死挣扎”最后没有奏效。

而且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当时的网页,还是有一部分保留至今,可以让你一睹当时暗流涌动下,无产阶级人民群众与这股子不可明说的势力之间的斗争。


3、网络洗白。

药家鑫案发后,当时的各大网络平台莫名涌出了一群以“药家鑫品学兼优”、“普通家庭”等等的洗白文。这是我刚刚随手搜到的一篇,你们感受一下。

多么乖巧、可怜、又无助的捅了别人八刀啊。。。。。。我哭了,你们呢?

我是不太懂这么柔弱可怜的大三小朋友是如何做到随身带刀捅死人的,也不太清楚,在2010年,当时大三的他就足够拥有属于自己的红色雪佛莱(据说14万),这种家庭是多么的虐待自己的儿子,多么的“普通家庭”(可能和马化腾同一种家庭)。

4、看守所唱传奇。。。。。。

这个操作是真的没看懂。。。。。。我个人理解是某些群体已经彻底失去与普罗大众的同理心了,才能想出这么一招洗白的神操作。他们以为可以感动中国,没想到民意更甚。。。

经过民警的谈心教育,药家鑫同学在慢慢转变。。。。。。

我眼窝浅,看不了这么煽情的东西~让我找一个没人的角落哭一哭。。。。。。





但是是为了那个不再有机会转变的死者,为了那个不再有妈妈的孩子。。。。。。



结束语:

可能很多人当年没关注过这个案子,但是如果有人稍微关注一下,你就会发现,哪是民意在逼迫法官做一个错误的决定,明明是民意给了法官勇气,去做一个正确的决定。

面对草菅人命,面对颠倒黑白,当时宣判药家鑫死刑的法官无疑是正确的。

药家鑫捅死摆摊小贩逃逸被抓,无比简单和清晰,在当时却闹得全国皆知,这背后是何等的角逐,如今十年过去了,竟还有魍魉想为药家鑫翻案,真是“难能可贵”,贼心不死。

鹅城只有三件事,公平、公平,还他娘的是公平。

富贵公子当街杀人,百般抵赖,想尽门路开脱,不伏法,那就是不公平,就是欺负老实人!!!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当时的亲历者是有记忆的。药家鑫最终死刑,当时举国欢庆!!!有理中客当时就批判,用庆祝的形式杀死自己的同胞,何庆之有。我当时都笑niao了。。。太高看我们屁民了,我们哪配和人家做同胞。

只是我们看冤鼓的时候打翻了这群老爷的酒,让这群老爷没有了胃口了。

十年过去了,我真心愿药家鑫不再。

不想为药翻案的人竟还是如此前赴后继。毕竟药的案子太典型了。

如药不死,这个世界上不知道要多出多少“贫贱性命” 死于豪门子弟的“心情”。

因为所谓的家庭压力便可杀人?因为所谓花钱营造的“善良无害”便可杀人?因为被民众抓获自知躲无可躲的自首便可免死?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药家鑫根本不是其他答主所说的可死可不死之人。这是一个炸弹。他如不死,这个世界上不知道有多少蛆虫因此受益。他如不死,百姓之命岂不贱如草芥?

当年药家鑫,在庭审之外的斗争,作为旁观者之一的我,还保留印象。全国沸腾岂是偶然?举国欢庆岂是偶然?一人之生死,牵动无数人之生死,你可能只在电视剧中看过恶霸横行手握免死金牌。如今这块免死金牌就攥在药的手里,上有堂堂教授为其背书,下有茫茫“校友”替其“鸣冤”,中有无数“路人”帮其张目。。。。。。不可谓不壮观。。。我们有什么呢,我们只有所谓的“暴民的民意”。。。

栽赃我们是民意裹挟司法吧,栽赃我们如“鲁迅笔下的看客“吧,反正

药家鑫必须斩了耶稣都留不住,人民说的!!!

有些人,他们以为他们有了钱,可以颠倒黑白,可以上买天,下买地,中间买空气。他们以为他们有了钱,就能让我们这些活人闭嘴。他们以为他们有了钱,便可以让那些死了的人喘气。

我只能用当年春晚上的一句台词来回应:那你纯属放屁!


user avatar   zz123-20-67 网友的相关建议: 
      

知乎现在年轻人还是太多了,当年药案后网友们又发现另外一个案子,杀两人,奸一人,有一个还是3岁未成年,这都二审死缓,舆论关注下,本来死缓坐牢的这个家伙被重审 改判 死刑

如果药父当时第一时间爽快赔钱,药100%不会死刑,当时就是废死派盛行,药父可能也知道这个情况所以跟受害者拉扯想少花点钱拿到谅解,谁知道受害者老家宗亲有个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物理专业的教授,过年时家属碰到跟他说了这个事,这个教授就教他走网上途径闹出舆论来,后来的事情大家都知道,受害者有了捐款,坚决不谅解,舆论也已经起来了,药只能死刑了

当年药这个性质的案子确实是死刑可判可不判,但只要肯赔钱,拿到谅解,100%是死缓,因为当时太多比药性质还恶劣的案件都是死缓



user avatar   seaofsilence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有啥好争的?当年这个案子网上争论的厉害。一边是普通百姓,坚决要求依法判药家鑫死刑。另一边是官富阶层和它们的水军,说药家鑫家有钱有势,没有理由杀人,所以必定情有可原,该轻判。

那时候我们在北大一塌糊涂和水木清华上吵得厉害。据说后来有几个好事的,给有权机关写信,说如果开车在某特大城市撞倒格格阿哥,然后下车八刀捅死,是否也可以不判死刑?

其实后来之所以判死刑,看得出法院是情非得已。法官还找了药家鑫学校的人填写问卷,问该不该判药家鑫死刑……这摆明了就是打算轻判。但可能是当时部分人的血性还是震慑了部分官富权贵。因为如果药家鑫不判死刑,那以后有人依样学样,真的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用车撞倒侵害自己利益的有钱人有权人,然后八刀捅死,难道也不判死刑?那可不就是鼓励那些利益受损的下层大开杀戒吗?

最终,在全国人民的愤怒声讨声中,药家鑫被判了死刑。否则,就可能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奇耻大辱!


user avatar   zhi-hu-yao-wan-54 网友的相关建议: 
      

现在我把判决书贴出来,如果仔细看这个判决书基本就可以反驳药家鑫话题下的多数质疑了。

1.药家鑫自首

法院认可了这个自首,但是说实话,我不太认可,因为在我看来,肇事车已经基本锁定了,肇事车上的血迹和死者匹配。只要等检测出来,药家鑫本人就是重要嫌疑人了,很难跑掉。而且其本人在20日已经并没有承认杀人,也没有承认撞到张妙。23日才自首。

自首是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必须。

2.死者的赔偿

药家父母虽然积极赔偿,但是死者父母拒绝接受以药家鑫从轻处罚的任何赔偿。他们可没有放弃民事赔偿,而是任何以减轻药家鑫处罚的赔偿他们全部放弃,目的就是要他死。

3.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害人张妙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被告人药家鑫发生交通事故后杀人灭口,明显不属于激情杀人。

4.初犯、偶犯

不好意思,这是针对未成年人,药家鑫已成年。


我还有一点个人的私货。

现在的舆论开始攻击一些边缘人物,是为了废死而围魏救赵吗?

5.原告律师素质低劣

他素质的高低是不是篡改证据的依据?他煽动舆论有没有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6.死者家属在药家鑫死后向药家要钱

这是另一个案子。

7.舆论干扰司法

舆论干扰司法和舆论监督司法,诸位该如何界定呢?合我意的为监督,不合我意的为干扰?

8.张妙死了,药家鑫死了,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连个洗心革面的机会都没有。

可能是“品学兼优”的主人是薛定谔。可能“好学生”只是姓“好”,与品质无关。


还记得法国废死前,出了一件影响全国的恶性案件,叫“亨利杀童案”。于是一群闻到血味的苍蝇,免费为杀人犯做了辩护,目的是以此推动法国废除死刑。

这个亨利先是绑架了一个8岁小男孩,向家长讨要赎金。期间,警察找到了亨利,并认定他有很大嫌疑,而亨利却在媒体面前惺惺作态,不仅否认自己的罪行,还为小男孩祈祷,最后警察在他的住处找到了早已死去的小男孩,亨利绑架他的当天就已经将他杀害。

说来可笑,这和案子在网上居然几乎找不到了。

【40年前逃脱死刑弑童者出狱 案件留废死经典陈词 - 今日头条】

这是我现在唯一找到的一篇较为完整的链接,可惜里面很多细节都没有。

我不知道药家鑫案是不是中国的“亨利杀童案”,但是我相信废死派们会锲而不舍的寻找突破口,就像法国的巴丹德大乐色一样。

(最后,我把上面链接的截图发到最后,仅为自己留一点印象。)


2011年4月20日药家鑫案法院判决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男,2008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宫子村西村116号。系被害人张妙之子。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夫,王思宇之父。

   诉讼代理人张显,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平选,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北雷村南村184号。系被害人张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欠,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母。

   共同诉讼代理人许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西安音乐学院学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付7号1门5层10号。2010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路刚,杨建花,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援民,郑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张平选,王辉的诉讼代理人张显及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许涛,被告人药家鑫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路刚,杨建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O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市区,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忙。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长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作案工具尖刀,证人证言,尸体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被告人药家鑫的供述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人后,又持刀故意非法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要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并诉请判令药家鑫赔偿死亡赔偿金82100元,丧葬费15146.5元,抚养费58807元,死亡赔偿金50586.7元,医院停尸费30000元,精神损失费30万元,共计536640元。庭审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将被告人药家鑫个人名下的雪佛兰小轿车依法拍卖,拍卖款作为赔偿款,不接受药家鑫父母任何以期获得从轻处罚药家鑫的赔偿。

  被告人药家鑫在庭审中承认指控属实。其辩护人提出:1、药家鑫具有自首情节;2、药家鑫系激情杀人;3、药家鑫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4、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药家鑫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O号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由南向北行驶返回西安市区,当行至西北大学西围墙外翰林南路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下车查看,见张妙倒地呻吟,因担心张妙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即拿出其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张妙胸、腹、背等处瞳辞数刀,致张妙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当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又将行人马海娜、石学鹏撞伤,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接报警后,将肇事车辆扣留待处理。同月22日,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和郭杜派出所分别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药家鑫否认杀害张妙之事。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事实。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受理公民报警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10分,长安区郭杜市容监察队巡查人员王德鹏向110报警称,西安市长安区康北村以北西北大学西门有一女子躺在路边,全身是血,不知是不是交通事故。该所接110指令后,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发现路边躺一女子。后经120确认,该女子已死亡。经勘查,该女子身上有多处刀伤,遂确定为刑事案件。经调查,确认死者叫张妙,长安区兴隆乡宫子村西村人。

  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示意图和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翰林南路,中心现场翰林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上有一女尸,尸体头西北脚东南,呈仰卧位,尸体头东在100×30cm范围内有大片血迹,尸体左小腿东地面上有一块手表。尸体南170cm处有一辆新日牌银色电动车,电动车头南尾北向西侧倒于地面,车尾部破损。电动车向南17.6m处距东道沿85cm处有一东南向西北走向的5m长刹车痕迹(擦划痕)。电动车左后视镜缺失、右后视镜玻璃缺失。车右侧有多处擦痕,车体后侧塑料外壳破碎。现场提取了血样、电动车、手表、手机等。

  3、对陕A419NO号雪佛兰轿车勘察笔录及照片、移交证明证实:2010年10月22日,经对陕A419NO号雪佛兰轿车进行勘察,该车前保险杠右侧距地20cm处有一2.3×2.6cm的擦划痕,方向由前向后。在此痕迹上方4cm有一20×3cm斜行由左上至右下的擦划痕。右前大灯左侧距地32cm处在36×20cm范围内有多处擦划痕,其中进气格栅右上角有三处裂痕。引擎盖右前部,距车标11cm有一40×25cm的凹陷,在此凹陷区内右侧有一33×13.5cm的磕碰痕迹。在距引擎盖内侧沿7cm,距引擎盖右侧沿11cm,有一处80×31cm的凹陷。车内副驾驶位置的脚踏垫上有3×4cm范围的点状血迹(已拍照并提取)。同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将交警郭杜中队扣押的肇事车辆陕A419NO号红色雪佛兰轿车移交给了刑警大队技术室。

  4、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及办案民警张毅、古兆荣、刘培栋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10分,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接110转警称,长安区康北村以北西北大学西门外有一女子躺在路边,全身是血,不知是不是交通事故。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发现一女子躺在公路上,旁边有一大堆血迹,在该女子南边有一辆电动车倒在路边。120急救中心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该女子已死亡。随后,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派员赶到现场,经勘查,发现该女子身上有刀伤,遂通知刑侦大队技术中心对现场进行勘察。根据现场遗留的一部手机,很快;联系到死者的联系人白婷(张妙的雇主),查明死者叫张妙。10月22日,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办案民警反映:10月20日晚在郭杜邮电路(即翰林路)郭南村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驾车将两行人撞伤,伤势较轻,但该男子所驾红色雪佛兰小轿车车损较大。侦查人员立即对该男子进行了询问,并对其车辆进行勘察。高男子叫药家鑫,承认10月20日晚驾车在郭杜南村附近路上将一男一女两行人撞了,但否认其在行车过程中发现一骑电动车的女子。

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来长安分局刑警大队投案,供认10月20日晚在郭南村发生交通事故前,还将一骑车的女子撞了,怕该女子看到车牌号,便持刀将该女子杀害

  5.西安急救中心院前病情告知书及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和尸检照片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35分,急救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对张妙进行检查,张已死亡。尸体检验:(1)衣着检查:死者外套、外套衬里、黑色长袖T恤、牛仔裤、红色线裤、内裤、胸罩等处有纤维破口、钝性撕裂。(2)尸表检验:右枕部有一纵行长3.5挫裂创口;额面部、右眼至右颧弓部、鼻梁部均有表皮擦伤;口唇右侧有一纵行长6.5cm的皮肤裂伤,经上、下唇皮肤延伸至右侧下颌部,创缘整齐,创角锐,创腔间无组织间桥,深达皮下;右锁骨中线下2cm处有一横行长2.2cm皮肤裂创,创缘整齐,创角左锐右钝,创腔间无组织间桥,深达胸腔;左上腹有一斜行长5.3cm皮肤裂创,创角上锐下钝,创缘整齐,左侧创缘中部有一横行长0.3cm裂创,深达腹腔;右肩背部有一2.5*2cm表皮擦伤,可触及肩锁关节脱位;胸背部在25*20cm范围内可见3处皮肤创口,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腔间无组织间桥,其中第3胸椎右侧7cm处有一斜行长3cm皮肤裂创,深达肩胛骨,第4胸椎左侧2cm处有一横行长2.3cm皮肤裂创,深达肌层,第7胸椎右侧1cm处有一横行长2.5cm皮肤裂创,深达右胸腔;右腋后线下8cm处有一斜行长3cm皮肤创裂,特征同前;左手掌小鱼际处有一斜行长4.1cm切划伤,深达皮下。根据尸检所见,死者衣服多处钝性纤维撕裂,额面部、腰背部、臀部可见大面积条片状擦挫伤,右肩锁关节脱位,左股骨闭合性骨折,结合现场勘查,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以上损伤均不足以致命。死者右胸前、左上腹、右腋下及胸背部可见6处皮肤创口,各创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腔间无组织间桥,创口长度在2.3—3.0cm之间,可推断系一单刃锐器戳刺形成,刃宽在2.5cm左右,其中右胸前锁骨下刺创沿左斜前方刺入,致右肺上叶内缘裂创,纵膈、心包膜裂创,主动脉及上腔静脉破裂,引起大量血液迅速流失,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余刺创加速了血液流失,对死亡有一定促进作用。死者唇部及左掌部损伤为该锐器切划形成。检验意见: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6.提取笔录、照片及指认笔录证实:2010年10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民警在药家鑫的指认下,在郭杜街办邮电北路段路西的草丛中提取一把单刃尖刀(刃长约33cm,刀刃上有血迹,刀把系黑色);从药家鑫身上提取一条灰色牛仔裤,一双李宁牌运动鞋,裤子和鞋上有血迹。

  7.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证实:经DNA检验,现场地面血泊、匕首上血、陕A419NO号红色雪佛兰轿车副驾驶座位脚垫上血、药家鑫裤子和鞋上血均系张妙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

  8.证人证言

  (1)证人朱应福(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工地门卫)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0日晚10时许,他站在工地的一个土堆上,看到有个女的骑一辆电动车由南向北顺着路东走着,那女的刚从他面前过去,有一辆深颜色的小轿车也由南向北开,开着开着有路西开到路东,接着就听到“嗵”一声响,又听到一声“哎呦”的女人尖叫声。过了一会儿,听到车声向北边去了。又过了一会儿,由北边过来一辆巡逻车,停在那儿。再过了一会儿,就有警车来了。

  (2)证人王德鹏、贺兴柱、殷铁栋(均系长安区郭杜市容监察队工作人员)的证言分别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他们三人驾车巡查途径西北大学西围墙外时,发现马路上倒着一辆电动车,旁边躺着一个女人,车灯亮着,车前边散落电动车碎片,南边有电动车刹车印。女子面朝东躺在地上,身边有一大滩血迹。王德鹏打110报警,贺兴柱打120急救电话。随后,郭杜派出所、交警队和120急救车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人已死亡。

  (3)证人宋建军、宋金生的证言分别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二人在西北大学西门口附近的路上,见一个人倒在地上,身下流了一大滩血,旁边有一辆电动车倒在地上。他们开车没敢停,回到村口,就打电话报警。报警以后,他们在村口等了一会儿,看见有一辆车闪着警灯,他们到跟前才知道是市容的车,接着派出所、交警队、120急救车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车来了以后,他们才到跟前,见倒地的是个女人,面向东侧卧着,120急救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人已死亡。

  (4)证人江大亮、李仕贤的证言分别证实:他们夫妻二人住在郭杜街办张杜村宋新民的猕猴桃园里看守猕猴桃。2010年10月20日晚10时许,突然听到外面“嗵”的一声响,接着又听到一个女的“哎呦”两声喊叫,两声间隔约半分钟,头一声声音大,第二声声音小。

  (5)证人张凯、白婷的证言分别证实:他们夫妻二人在西安外国语大学清真餐厅经营汤菜生意,从2010年9月1日雇同村亲戚张妙帮忙,每月给张妙开700元工资。10月20日晚11点左右收摊,他们骑三轮车、张妙骑电动车跟在后边一前一后出了西大校门,出校门后第一个路口他们就拐进了康都村,张妙朝北直行走了。次日凌晨3时许,民警用张妙的手机给白婷打电话,说张妙在西北大学西围墙外的路上出事了,他们当时就意识到坏了。因为他们在康都村办完事回来途中,见西北大学围墙外有警车,地上还躺着个人,通完电话他们就想到那个人是张妙,随后即与张妙的父亲一同到案发现场,见到张妙平时身上装着的平板诺基亚手机和一只没有表链的手表。

  (6)证人张平选(张妙之父)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1日凌晨3时许,张凯到他家说张妙出事了,在西北大学的公路上,他就与张凯一起去了现场,对尸体进行辨认,确认现场死者系其女儿张妙。

  (7)证人王辉(张妙之夫)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1日前张妙给家里留个条子说她出去给张凯打工,在外院卖麻辣烫,每月700元工资。张妙平时住在娘家。

  (8)证人药庆卫、段瑞华(药家鑫的父母)的证言分别证实:因药家鑫在郭杜地区撞了一男一女两个人,2010年10月22日段瑞华陪药家鑫到郭杜交警队处理此事故时,郭杜派出所又向药家鑫了解在撞这两个人的时间段,还有一个人被撞死的情况,药家鑫否认还撞过别人。23日上午,药家鑫给他们说在撞一男一女之前还撞了别人,于是他们就陪药家鑫到公安机关投案。

  (9)证人刘苗(药家鑫的女友)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0日晚8时许,药家鑫开车到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看她,晚上10点半左右,药一人开车走,她从东门送药,药开车向北朝西安方向走了。过了大约不到一个小时,要给她打电话说把两个人撞了,让她12点左右给他妈打电话说他出交通事故了。后来药又给她打了几个电话,说很紧张,不知道怎么办。

  9.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交通事故现场图、移交证明及郭杜交警中队对药家鑫的询问笔录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开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将正在路上行走的一男一女撞伤,二人被送往医院治疗。郭杜交警中队及派出所在询问药家鑫时,问到在撞二人之前是否撞过别人,药予以否认,并否认遇见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

  10.被告人药家鑫的供述证实:2010年10月20日晚10时30分许,他在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与女朋友分手后,驾驶自己的陕A419NO号红色雪佛兰轿车从学校东门出来回西安,在一条南北路上行驶了十几分钟,换CD时,车的行驶方向向东偏了,听见“嗵”一声,一个女的“哎”的一声尖叫,他才感到把人撞了。停车时心里很慌,就背着包下了车,看见一个女的侧身躺在车后呻吟,旁边有一辆电动车。他害怕这女的看见车牌号找他麻烦,就取出装在包里的刀,在那女的身上乱捅,那女的挥动胳膊反抗,并发出叫喊声。之后,他把刀放在车上,开车继续向前行驶了一会儿,又将路上一男一女两个行人撞了。他拨打了120之后,就将刀扔在路边草丛中。交警来后将伤者送到医院并扣留了他的车。23日早上,他给父母说了撞人后用刀捅人的事,父母听后就将他带到公安机关投案。

  11.被告人药家鑫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购买刀具地点在西安华润万家超市咸宁店,案发现场位于西北大学校区西墙外,丢弃刀具的地方在郭杜街办邮电路北段路边草丛中。

  另查明,被害人张妙殁年26岁,农村居民,丧葬费15146.5元;被抚养人王思宇案发时2岁,农村居民,生活费按十六年计算至十八周岁应为30352元。药家鑫父母在侦查阶段已支付被害人丧葬费15000元。此节事实有相关户籍证明和收条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担心被害人张妙看见其车牌号以后找其麻烦,遂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在被害人胸、腹、背等部位连刺数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关于药家鑫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属于自首。

对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所提药家鑫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的辩护理由,经审查认为,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害人张妙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被告人药家鑫发生交通事故后杀人灭口,明显不属于激情杀人,故辩护律师的此项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对药家鑫辩护律师所提药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经审查认为,初犯、偶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因此而从轻处罚,故辩护律师的此项辩护理由亦不能成立。

  药家鑫及其父母虽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接受药家鑫父母以期获得对药家鑫从轻处罚的赔偿,故不能以此为由对药家鑫从轻处罚。

被告人药家鑫作案后虽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认罪,但纵观本案,药家鑫在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看见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仍应严惩,故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所提对药家鑫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药家鑫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赔偿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被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赔偿停尸费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关于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中超出法定份额的部分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关于将被告人药家鑫个人名下的雪佛兰小轿车拍卖后所得款项作为赔偿款的诉讼请求,经审查认为,拍卖犯罪人的财产作为赔偿款,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一种执行方式,只能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

  根据被告人药家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随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药家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经济损失丧葬费一万五千一百四十六元五角、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三万零三百五十二元,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四百九十八元五角(含已支付的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分。

   审 判 长 张 燕萍

   审 判 员 李 忠科

   审 判 员 王 兰琪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员 郭 琦

陕西省高级法院5月20日二审维持原判

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二审公开审理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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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法律的探讨,药家鑫案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案发后的行为,累加2006年人大和最高法“少杀,慎杀”的死刑判处原则,理论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确实偏牵强

药家鑫的犯罪过程很简单:概述就是,2010年10月20日晚间药加薪撞了人,然后看到被撞的人在记他的车牌号,头脑一发昏想起“农村人很难缠”,结果就把人捅死了。

10月23日,他跟他爸妈说了之后,他爸妈就带他去自首了。本来他是初犯偶犯,认错态度良好加自首情节,大概率是判个死缓。

我知道肯定很多人对我这个说法有意见,肯定要拿出法律条文来说判死刑也可以云云,但是我随手找两个案例做对比你们就知道我为什么这么说了。

2018年10月4日发生的广西百香果女童被奸杀案,犯罪嫌疑人预谋、强奸并杀害10岁的未成年人女童,抛尸,不论你怎么看,行为都比药家鑫的杀人行为恶劣数倍,这个犯罪嫌疑人2020年3月二审被改判死缓,实际执行死刑是2021年2月2日

从案发到死刑执行,2年零3个月的时间

而药家鑫案,从2010年10月20日案发,到2011年6月7日执行死刑,只有短短的7个多月时间,很明显是从重从快的,但是其杀人情节的恶劣程度,明显比不上上面那个案件;

如果你们要说一个案件不具备说服力,那这里还有一个,犯罪嫌疑人预谋犯罪,提前购买凶器,而且在图书馆这种公众场合公开作案,恶劣程度明显也超越药家鑫;

这个案子一审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是死刑,从案发到死刑执行,也长达1年零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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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从2010年至今,我并没有找到任何一个类似药家鑫这样的案件,偶然事件引发,致一人死亡,没有其他恶劣加重情节,认定自首的杀人案,被两审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且在一年以内就直接执行完毕的案例

如果你们能找到,欢迎提供


在我个人看来,药家鑫的死,实际是很偶然的因素造就的;

第一个因素是同年的这个案件

这个案件同样发生在2010年的10月,其实本身和药案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但是另外一个因素,导致药案的整个定性发生了改变。

第二个因素就是死者张妙家属的民事代理人张显

整个药家鑫案的转折点,发生在张显介入后

张显,就是图片里这个戴着眼镜的人,其当时的身份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副教授,也是受害者张妙的远房表亲,他自告奋勇做了张妙家属的民事代理人。其介入案件后在网上炒作药家是官二代富二代军二代,家里房产若干,干预司法等等,叠加当年10月李刚案的影响,实际把一个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炒作成了阶级对立事件,引发了极其汹涌了民间舆论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

实际药家鑫宣判死刑的时候,法官的判词里面也有“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这条判决理由。

但是滑稽在于,药家鑫杀人在深夜,目击者都没有,在张显介入造谣前也几乎没有什么社会关注,怎么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大家可以自己想一下。

要说法官的判决完全没有受社会舆论影响,从案例对比来看,确实说不通

感兴趣的可以去看一下,药家鑫死刑执行以后,药家鑫的父亲起诉张显侵犯名誉权,法庭一二审均认定张显有捏造事实,散播谣言的行为,判定其败诉。

这个人我当年就特别的厌恶,作为一个高校教师,利用网络暴力,造谣散播,上蹿下跳得非常起劲,被起诉以后发现自己败诉在即,又换了一副脸孔私下打电话给药家鑫父亲求和解,要别人打他耳光都可以,只求对方可以撤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种在媒体面前卖惨卖骨气,获得了海量网友捐款,被法院判定名誉侵权后,网友到法院门口堵他,要求其公示善款去向的时候,他又直接一副无赖嘴脸,“捐款别人想怎么用怎么用,不需要对你们交代”这种话直接就能出来。

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非要判死刑,也不是不可以,但被这种人用这种方式弄出一个从重从快的死刑,就多少让人觉得有些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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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的问题不在于他该不该死,捅人家8刀死刑没问题。

至今还有人提这个问题,本质就是张显造谣了,而且利用了张妙的身份和药家鑫那句“怕被讹”,而且用谣言煽动大众情绪,并且以此牟利了。

事情的升级是张妙家人去药家鑫家里堵门要钱,被记者看到张显在附近。。。

后来大家发现,药家鑫不是富二代,张妙的家人也并非“只要一个公道不要钱”,整件事情索然无味之余,大家发现似乎被愚弄了,于是就有人提出来“药家鑫不该死”。

要么怎么说公众是盲目的,所有的舆论、谣言,都出自讼棍张显之手,却没人要张显煽动舆论和要造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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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药家鑫随其父母到当地公安局自首。

10月23日,药家鑫交代了将受害人张妙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

11月29日晚21时,西安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新闻中心主任郑朝刚就此案向媒体通报了相关案情。

2011年1月25日,媒体报道:药家鑫的律师收到了西安市中院送达的刑事诉讼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民事部分,受害人家属提出58万余元的赔偿。受害人律师认为药家鑫2010年10月23日的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只能算是“坦白”,而不是“投案” 。

2011年2月17日,媒体报道:药家鑫在西安市看守所举办的元宵节联欢会上,先是用电子琴和一名女警合奏了一首《茉莉花》,之后又唱了一首《传奇》。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4月25日,原告民事诉讼代理人张显在其博客发表《对药家鑫案判决的立场和意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一文,表示放弃向药家鑫追要法庭判决的4.5万元民事赔偿,而留给药家鑫父母养老,并对民事部分不合理地方放弃上诉。博文最后还对药家鑫父母说:“我们农村人并不难缠!你们应该低下你们高昂的头!”。

5月31日,药家鑫父亲药庆卫开通腾讯微博,在微博上对遇难者及家人表示歉意及愧疚。并公布了药家鑫的两条遗愿:一是让其父母看望一下张妙的父母,二是让他们看望一下张妙的孩子。微博上透露:2011年5月26日,在律师的陪同下,药家鑫父母看望了张平选夫妇及张妙的孩子,并给张平选留下20万元现金,做为他们养老之用。

6月1日,张妙的诉讼代理人在其微博上表示,药家父母那天送钱,张家人明确表示不要,药家父母扔下钱就与路刚开车跑了。张家人都在历经周折还钱,没找到他家人,无奈之下,张平选只好与村干部通过邮局向药庆卫汇出了钱。

6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方式是注射死刑。

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其父亲药庆卫在微博发言表示法院不让他们领尸体,而是直接领骨灰。

6月18日,张妙的葬礼在其家乡西安市长安区宫子村举行,丈夫王辉捧骨灰盒,数百村民为张妙送行。葬礼还出现了“西方普世派滚出中国”落款为宫子村两委会的横幅,此横幅似乎是对联名呼吁免药家鑫死刑的五教授说的。

2012年2月8日,张妙之父张平选、张妙丈夫王辉、代理人张显到达药家鑫父亲药庆卫,索要在2010年案件审理期间药庆卫赠与张家并被张家退还的20万元钱。因为张家收到五十万元以上的捐款,药庆卫不认为自己有支付20万元的义务,派出律师马延明交涉。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警方带走。

案发之后,社会的舆论大多严厉谴责药家鑫,支持判药家鑫死刑。但后来伴随着张妙家的负面新闻出现,如张妙家人违背承诺向药家索要20万赔款并发生肢体冲突,张妙代理人张显对药家背景放出的大量消息被证实为造谣等等,有部分社会舆论开始同情药家鑫及家人,反思死刑判决是否被民意绑架。

所以谈何民意给法官压力呢?

自打一开始,压力就在逼法官不判死刑啊。

2014年10月16日,《南方周末》一篇题为《死刑复核权上收八年 最高法院如何刀下留人》的文章援引最高法院的人话说,药家鑫没保住命对法院伤害很大。药家鑫被判死刑是受到了舆论的影响,药家鑫是在警方没有掌握到线索情况下自首,按最高法院的标准可以不杀的。但是舆论太厉害了,以后遇到类似案子法院会很被动。但杀了以后,很多人又开始同情他。

这句话可信吗?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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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先看药加鑫案都有哪些量刑情节

  • 是否预谋

预谋杀人是适用死刑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本案属于临时起意杀人,显然不是预谋。

  • 杀人动机

因为怕被害人缠上,所以杀人。这是一个略偏卑鄙的动机,和一般的杀人动机没太大差异,不算轻,但也不会因此就特别偏重。这一动机更多的是用于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对量刑不会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 杀人手段

捅刺多刀致死。与上一点相同,这一因素与其他杀人案同样没太大区别,不会因此就特别偏重,而是用于认定杀人罪。

  • 具体损害后果

致一人死亡,撞伤2人。这个损害后果比一般的只杀一人要略重,而且是先有事故后杀人,与上一点结合,确实是个量刑从重考虑的因素。

  • 自首

独子,且父母大义灭亲送去自首,这在死立执的适用中应当特别谨慎。而且最高院此前的案例中,也不乏因为父母押着自首而不核准死刑的先例。所以这一情节,一直被认为是重要的因素。

  • 赔偿

主动赔偿和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量刑因素,当然这是量刑规范化适用后的区分了。在2010年,主流观点还是认为赔偿必须要同时取得谅解,才能在量刑时考虑。

如果仅仅是赔偿,最多是锦上添花。


2、到底该不该死?

如果不考虑社会舆论,药加鑫案属于可死可不死的情况。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或者判决死缓,都在合理范围之内。

如果在自首的基础上,积极作出赔偿,药案还是有一定可能不予核准死刑的。

但是最终就是没有赔偿,所以核准死刑,也同样合理合法。


3、法官的压力?

法官的压力主要来自社会舆论。那是2010年,司法机关还没有充分的应对舆论的经验,而且刚刚彭宇案被造出全国性的舆论,药案作为同等程度的舆论中心,公众必然会对该案的处理投入更大的关注和质疑的眼光。

这种情况下,死刑既不偏离法律效果,同时也有很好的社会效果。

当然,如果这个过程仅仅是放在法院和法官内部讨论,不公诸于众,那哪怕我们这样猜测,也仍然无凭无据。因为这个案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完全合法与合理的,我们也没有理由去质疑法官作出这一裁判的动机。

如果不是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发放调查问卷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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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大V说了。药家鑫属于可杀可不杀的范畴。

那法官判了药家鑫死刑。就没有太大的问题。只不过是看大家屁股坐在哪。对于有些人来说就是在压力下屈服判了死刑。对于有些人来说呢,反倒是顶住了许多认为撞到人以后再捅8刀这样的行为不应该判处死刑的压力,才判了死刑。

从实际一点来说呢。只要药家鑫的行为不是量刑错误,只是裁量的轻重存在争议。那么这就不是一个错误的判决。

质疑说蓄谋不蓄谋的。你撞到人当然不是蓄谋的。但是你下车捅人家8刀一定是主观故意。说冲动不冲动的,也没多少故意杀人罪的罪犯是平心静气的杀人的对吧。尤其是用刀捅人的有几个不冲动的?合着只有平心静气的拿出刀,微笑着砍死人,这种才不算冲动不算激情杀人?脸上没笑容内心不平静的就得从轻?

故意杀人,而且是直接故意,没问题吧。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就毁灭罪证这一点。本来是交通肇事罪,但是为了逃避经济惩罚,因此杀人。适用加重情节也不为过吧。

那咱们来看看量刑较轻的情况,比如大V说不应该叫激情杀人的冲动杀人。然而法律里是用激情杀人这个词哦: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被害人被撞倒在地是种严重挑衅是么?是被害人看车牌是被害人的严重过错是么?就算你用冲动杀人代替激情杀人。这也不符合啊。

另外。如果药家鑫没有杀人,只是肇事逃逸。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死了都会变成故意杀人。肇事逃逸本来就是一种加重行为,同样,抢劫灭口也是加重的行为。他这肇事逃逸加灭口,从重也不为过啊。

然后,受害人家属有谅解么?没有吧。你也没争取到受害人家属谅解。你嫌疑人的朋友同学出证明跟你关系好,你就不用对受害人负责了?有那功夫去争取受害人家属谅解啊。如果嫌疑人朋友出证明可以减刑,那岳父杀女婿一家,女儿出谅解不就天经地义?

刑法有说受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考虑,如果对方实在不谅解,找你朋友谅解一下也行?

说杀人动机简单的。啥叫杀人动机复杂?你想去抢银行,但是你女友每天很晚睡导致你早上起不来,错过观察运钞车上班时间,导致迟迟无法实施,于是打算和女友分手,但是女友的母亲很厉害,怕女友母亲骂你,所以决定先送条狗给女友母亲哄哄女友母亲,于是去了宠物店。看上一条拉布拉多,但是宠物店的推销人员觉得应该买博美。你找现场一顾客给意见,现场顾客却说送柯基。三人争论不下,到中午饭时间,你点了个外卖,结果外卖送晚了,你有点低血糖。你决定等血糖恢复了再做决定。这时候女友打电话来说她怀孕了。你一怒之下,如果不是外卖送晚了,你就不会要等血糖恢复,就可以提前下定决心要买哪条狗。就来得及送给未来丈母娘。就敢和女友分手。就能去抢银行。就能一夜暴富。

所以你一怒之下把外卖员杀了。这叫原因复杂?杀人灭口这种原因简单的应该从轻?

没有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并非激情杀人,是直接故意杀人,属于灭口行为,同时还有肇事逃逸,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说手段残忍也不为过吧,把对方撞击到失去行动能力后,连捅8刀。

判死刑有问题?高院也是复核了的。

最后,受民意影响有什么问题?很奇怪么?

是不是没搞清楚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主要是避免行政干涉,所以司法要独立。

你听过哪个是要和民意独立的?民主制度下的行政立法执法最重要的就是体现民意,让人民做主,为人民服务。独立于民意,神TM,封建社会司法是独立于民意的,皇帝说了算。想什么呢?

你要说不被舆论裹挟,那还靠谱。你要说一个民主国家的执法权,立法权,行政机构,一定要不受任何民意干涉?你是在攻击我们国家还是在秀自己智商?

所以民意有压力天经地义。只是作为相关机构工作人员,需要体察民意的本质需求,以合理的形式,在不违背民意更本质的需求内核的情况下怎么去更好的进行实现而已。

所以,如果你说民意的本质还是希望司法公正,而舆论传播的过程中无视了很多药家鑫的悔罪受到谅解/积极救助/只是间接故意之类的要素,对事情的真实做了曲解。那么为了贯彻民意的本质需求,给判了无期/有期,那也就算了。

什么都没有,上来就说民意的压力。

是不和人民对着干不舒服?

说白了目的无外乎就是几点:1、众人皆醉我独醒,提自己B格。2、渲染一种中国的法律制度过于随意,很容易被干涉的印象。不就这俩目的么?

你要放到以前没有高院复核的时候钻钻空子还行。现在可是要过最高院复核的。最高院复核的结果没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又持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仅因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有问题么?推翻最高院的结论拿证据出来。

刀刺胸、腹、背,说明不是一口气连续刺的,而是刺中对方,对方转身后继续刺。手段残忍不为过吧。

肇事后杀人灭口。犯罪动机卑劣不为过吧。

先撞后杀,杀人逃逸,然后还有肇事行为。情节恶劣不为过吧。

导致一人死亡,还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后果严重不为过吧。

高院说量刑适当,你们上来一句可杀可不杀???搞笑呢?你比高院懂法?真可杀可不杀的高院基本上都是不杀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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