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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章莹颖案被告人克里斯滕森的判决结果?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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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克里斯滕森已经为自己争取到了一个最“舒适”的待遇。

多亏舆论的轮番曝光,他已经跻身为美国“著名”罪犯,他本人和经历和他所犯下的罪行已经成为具有“商业价值”的题材,很可能在他今后人生中的某个时候被某些嗜血的电影制作人看中。

而滕森本人最狡猾的地方在于,他对章莹颖尸体的下落和处理手法缄口不言,无疑制造了一个“悬念”。围绕这个“悬念”,他可以大做文章,时不时和嗜血的媒体记者爆一点料出来换取金钱和各种优待。甚至他还可能在多年后媒体已经淡忘他时,出一本自传或者回忆录,再次利用这个“悬念”捞一票,然后再和上面嗜血的电影制作人合作出卖版权,甚至如果他本人不方便,有的是无良记者和作家愿意和他“亲密合作”,帮他代笔写书。他所做的就是向这些人提各种物质上的要求,然后大摇大摆坐在牢房里等着数钱。更进一步,他的亲戚家人还能因此大赚上一笔,过上他没杀人做苦逼助教时想都不敢想的生活。

什么叫魔幻现实主义,这就是魔幻现实主义——杀人犯名利双收,受害者尸骨无存。只要滕森还活着,我都会觉得废除死刑就是一个冷酷的笑话。

这里也请诸位做个见证,几年或几十年后,会不会有我提到的这些情况出现。如果那时候知乎网站还活着,诸位也许可以再来缅怀一下这个回答。


user avatar   wo-jiu-kan-kan-bu-shuo-hua-58-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昨天听广播,现场记者说法庭现场就一两个外国媒体,剩下的全是中国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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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事发两年后,位于伊利诺伊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做出判决。

根据联邦诉讼程序,在死刑案件中,只有 12 名陪审员达成一致,方可作出死刑判决。陪审员没有义务向外界解释自己作出决定的原因,评议过程不会留下录音或逐字记录,对于过去两天,这 12 人在关闭的门后说了什么,我们无法知晓。我们唯一知道的,是在经过八个多小时的评议后,他们中至少有一人不同意作出死刑判决。

在历时超过一周的量刑听证中,控方列举了三项支撑死刑判决的加重因素,包括谋杀发生在绑架犯罪过程中、杀人手段极端残忍、犯罪经过长时间预谋。克里斯滕森的辩护律师列举了约五十项从轻判决的理由(mitigating factors)。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在作出死刑判决时,法院可以「考虑一切可能的减刑因素」,而不限于有限的法定因素 Lockett v. Ohio, 438 U.S. 586 (1978). 也就是说,裁判者可以依据任何自己认为合适的依据作出非死刑判决。

尽管在量刑听证中,控方成功地排除了克里斯滕森的心理医生这一证人,但辩方依然通过其它熟悉克里斯滕森人士的证词,引出了精神状态相关的从轻判决因素。难以确知究竟哪几条因素对陪审团发挥了为关键的影响,虽然陪审团会在法官的指引下审视一系列从重和从轻判决因素,并有可能留下笔记,但不需要详细阐述最终如何得出结论。正如开头所说,陪审团的房间是我们无法看透其运行机制的「黑盒」。

死刑,在联邦法律中已逐渐被束之高阁。美国曾经在 1972 年 Furman v.Georgia, 408 U.S. 238 (1972) 的判决后,短暂地全盘废除过联邦死刑,随后于 1988 年恢复。此后,在 1988 - 2018 这 30 年间,联邦法院仅仅作出过 78 例死刑判决,上一次有联邦死刑犯得到正式执行,还是在 2003 年。大部分联邦死刑犯,会最终老死在上诉和等待的过程中。

据最新报道,本案主审法官 James Shadid 在宣判时怒斥了克里斯滕森,对其拒绝发言表达悔意的行为非常不满。Shadid 法官质问克里斯滕森,为什么连一句简单的「对不起」都说不出口,克里斯滕森面无表情,没有直视法官。

相关报道:

在联邦死刑案件中,法官需遵循陪审团关于是否作出死刑判决的决定,只能为陪审团提供必要的法律指示而不能越俎代庖。本案已经基本没有改判死刑的可能,根据 2008 年 Greenlaw v. United States, 554 U.S. 237 (2008),在被告人一方发起的上诉中,上诉法院不得增加刑期。而对于控方,除非有依据表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出现法律错误或其他不当行为,否则无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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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我不知道如何才能安慰章莹颖的家人,我也实在没有理由责备负责本案的联邦检察官。检方在无法知晓尸体的位置不利情况下,冒着无法定罪的风险提出了具有挑战的绑架谋杀指控,利用诉讼程序,将克里斯滕森推到了死刑判决的边缘。检察官 Elisabeth Pollock 在结案陈词中向陪审团说得很明白了:「无论如何,克里斯滕森都将会被装在棺材里离开监狱,唯一的问题是,什么时候。」

但最终决定克里斯滕森命运的,是随机抽取的 12 人,他们来自于茫茫人海,随后也将转身回到茫茫人海中。我们的愤怒、不甘和不解,也只能化为抛向茫茫大海的漂流瓶,可能永远无法得到回应。


user avatar   ge-dan-di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噩梦终于告一段落了。和我当初估计都一样,克里斯滕森终身监禁而不是死刑,这个结果其实从审判一开始辩护律师承认被告杀人就基本上定了。伊利诺伊州的联邦法庭已经几十年没有判过死刑了,这次也没有奇迹。

但是有一点还是有些出乎预料,就是被告最终依然没有透露章莹颖的遗体在哪(或以何种方式处理)。就连很多残忍的连环杀人犯最后都会坦白受害者的遗体在哪,起码让受害者家人可以安葬遗体遗骨,祭奠亡魂、寄托哀思。而章莹颖的家人呢?女儿永远消失在美利坚伊利诺州的某个地方……中国有句老话一直被认为是诅咒的最高等级,那就是——死无葬身之地,难道章莹颖真要“死无葬身之地”了吗?

所以比起克里斯滕森,这些连环杀人犯身上起码还有一点点人性。

克里斯滕森冷血的背后是精准的算计,他可能一开始就是算定自己会被判终身监禁。所以他就一副老子抱定不开口,你们也没法把我怎么样,最多终身监禁的态度。

所以这个案子对于“废除死刑”的鼓吹是狠狠地一击。没有了对罪犯生命的剥夺,残忍的罪犯就大可以像克里斯滕森一样冷漠甚至嘲笑式地对待法庭、法律和受害者家属。“你们又能把我怎么样?” 折磨并残杀了一个女孩,她的家人永远也别想找到她的遗体,而罪犯还可以在监狱里花着美国纳税人的钱,空调暖气有吃有喝还能上网,就这么衣食无忧地活上几十年直到老死,待遇甚至好过街上的流浪汉。而受害者家属将在他们生命结束之前永远背负着伤痛……

法律如果不能充分地惩治恶人、被所谓的“文明”阉割到这种地步,那么所谓的justice就是个笑话。

当法律不能伸张正义时,个人的私刑和复仇就是必然之举。而这正是法律崩坏的表现。

可以看下面这个视频,同样发生在美国。当一个父亲看到那个奸杀他女儿的罪犯公然在法庭上朝他笑的时候,那么飞扑上去掐死他就是一个正常人的反应:

m.bilibili.com/video/av

(上面视频中这个罪犯一共残杀了三个女孩,因为他在俄亥俄州犯罪,俄亥俄没有废除死刑,所以这个罪犯最后被判了死刑)


user avatar   haozhi-yang-41 网友的相关建议: 
      

现实点说,在现今美国,想要得到一个死刑判决,是难于上青天的。

所以,终身监禁且不可保释,已经是现实中可以争取到的最好结果了。

咬牙切齿也没办法的了。


user avatar   yan-ying-50-99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只想讲一个故事:

安史之乱期间,“诗家天子”王昌龄被刺史闾丘晓无故杀害,此事震惊唐朝诗坛。恰好闾丘晓触犯军法,素以廉洁著称的命官张镐判处其死刑。死前闾丘晓乞求说:“我有双亲在,请赦我一命。”张镐反问:“王昌龄的双亲谁来抚养呢?”此问振聋发聩,载入史册。

昌龄,字少伯,江宁人……以世乱还乡里,为刺史闾丘晓所杀。张镐按军河南,兵大集,晓最后期,将戮之,辞曰:“有亲,乞贷余命。”镐曰:“王昌龄之亲,欲与谁养?”晓默然。

user avatar   cai-niao-di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或许是陪审团制度的两难,如果是张扣扣,可能他也能活下去。现在一些舆论希望张扣扣活着,杀害章莹颖的凶手死去,可是这终究是不能两全的啊。


user avatar   huo-gu-itpang-zi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点感慨:人之间的误解真的很多而且很容易。我只是说句“无期没想象那么舒服,是很重的惩罚”(并没有说是过重的惩罚或是足够的惩罚),有人就误解为我怜惜滕森而不顾受害人,就破口大骂。


知乎上反对废除死刑的人很多,我表明立场:我是不主张废除死刑的无论中美,但我主张的是慎重的审判和严整的证据链、长期(超过5年以上)的核实和审批。


很多人反对废死刑的唯一论据就是破口大骂,以及“这事儿发生在你身上如何如何”。我其实是跟你们一个阵营的,但看看这些人的素质,又胆怯了,又想到废除派的好了——再怎么胡搅蛮缠,人也是讲道理的,哪怕是歪理。


为什么所谓的“民意”其实好多时候起不了作用?我渐渐懂了。


还有很多人分不清这几个:审判过程、定罪、量刑。我认为审判过程是公正合理的,定罪是正确恰当的,但是量刑是偏轻了的。好多人嚷嚷最后没死刑就推翻整个三步骤,我觉得可以再去多了解一下。

=======正文如下=====

预料之中的结果。相信生活在美国的华人应该都对这个结果早就有预期了。我在我几个月之前的回答里已经断定了:


我能理解其他回答者的愤怒,但我说说自己的理解,理性地说:


终身监禁

第一,终身监禁在美国比中国重,所以不要用国内的无期徒刑套。国内的无期一般是表现好可以转有期,然后慢慢减刑,大概十几年二十年就出来了,但美国不是。《肖申克的救赎》总看过吧,这种重刑犯一关就是几十年,50、60岁出来了,找工作?跟这个社会完全脱节了。稍微好的工作都需要背景调查,重罪免谈。


所以《肖申克的救赎》里面那个老头放出来后反而自杀了,因为受不了。我记得《肖申克的救赎》原著里面好像也说了,大概意思是先把人关得傻掉,让你不适应外边社会;然后再突然一脚把你踢出熟悉的监狱环境,扔到社会上让你重新痛苦去,双重惩罚。


在里面就更不用说了,狱政在哪里都很黑暗,各国皆然。零几年杀了韩国两姐妹的一个中国留学生(好像叫张栋)入狱几年后就上吊自杀了。这货进去不会好的,放心吧。


有人说监狱里面生活好,有这有那跟度假一样,这也太美化了。其次,即使某些方面还凑合,也是因为某些社会整体生活水平高。你肯定是不愿意进去的对吧?


美国没有死刑

再说死刑问题。有人说美国没有死刑所以是纵容犯罪,我反对。美国官方死刑的确非常少,但民间死刑非常多。每年枪击死4万人左右,但2.4万是自杀(跟跳楼、上吊、服毒等其实没区别了),剩下1.6万人除了谋杀、走火以外,其实很多是“民间死刑”。


比如警察会打死1000人以上,里面有不听警察指挥的,袭击警察的,还有少量被冤枉的倒霉蛋。那种跟警察敢动手动脚的、吸完毒后失控的、殴打别人的,经常被打成筛子。按中国的法律思路,这些人相当多都罪不致死,说不定就关个15天,结果直接被正法了。所以,警察是第一个民间死刑的执行者,很多人渣(某些不可描述的种族)都被当场超度了,连法庭都不用上,按某些人的逻辑,更“省资源、省纳税人的钱”。我看过一个统计,这个比率对亚裔来说非常低,好像才0.1%都不到,就是说警察击毙1000个都未必有一个亚裔,至于华裔的概率就更低了,那个倒霉蛋很可能是菲律宾人之类的。


第二个民间死刑的执行者是普通民众。平均下来人手一枪的社会不可怕,可怕的是有城堡法。比如一个窃贼摸进你家,你咣当一枪把他撂倒是无罪的,反而是打不死可能吃官司。真看过《肖申克的救赎》小说的人会知道里面写了一个越狱的细节,说有一年有12个重刑犯越狱了,但因为没法生存,最后不是被警察抓住或是击毙,就是去老百姓家偷吃的被老百姓乱枪打死。


并且,打架斗殴的人也少,因为你不知道谁会拽出手枪。你以为这个社会的彬彬有礼都是怎么来的?人之间距离远、互相尊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互相畏惧。


有人说,不就是偷点东西、打个架么?至于当场拔枪超度么?对,就是这么狠和直接。三个不可描述的种族半夜冲进一个华人开的杂货店“问路”,被店主大妈掏枪KO一人,那个监控看得真解气。


所以,美国社会的法律其实是比较野蛮和血腥的:某种程度上,更鼓励自己解决问题、自己防护自己,哪怕过度;但一旦经官,就各种扯皮和和稀泥,最后反而不会死刑。其本质思路,我大概能理解:一方面来自于其立国的基本思路,另一方面来自于现实:在建立和扩张殖民地的漫长的几百年间,移民者面对着野兽、印第安人、不法之徒的侵袭,人口稀少又导致警察、军队等公共资源严重不足,所以更倾向于自己解决问题。像地广人稀的得克萨斯等地,至今为止还保留着这种传统:哪怕十几岁的孩子,父母都会教他们一旦有风吹草动,先拽出床头柜里的枪支来对着卧室的门。


陪审团问题

老实说,我也不认同死刑必须是十二个陪审团都同意才可以,我觉得可以设一个比例,比如9:3之类的。但我不觉得陪审团制度有什么重大问题。


陪审团虽然不是专业人士,但“随机抽取”这点,就让人很信服。否则,如何处理贿赂?如何处理法官的倾向性?


有没有陪审团冤枉人的例子,当然有!比如呼格,啊不是,诺福克四水兵案,口误口误。但你会发现,在这个过程中,检方想冤枉四水兵,必须通过作假证据、单方面呈现很多材料而愚弄陪审团。这样导致事情越闹越大,最后被定罪的三个水兵也被州长特赦。


这种互相扯皮,“无关人员”涉及得很多的时候,固然降低了“铁案”的效率,甚至偶尔还让罪犯跑了;但在很有疑点、非常不确定的案子里,至少可以延缓冤案的产生。


废除死刑问题

很遗憾,我这人非常理性。所以我是比较支持慎用死刑这种思路的,虽然我不支持完全废除死刑。从自己的角度,固然成为受害者后无法“复仇”;但另一方面,也保护了自己一旦成为冤案时还有翻身的机会。


我个人认为不存在完美的司法:要么冤枉好人,要么放走坏人。两者让我选,我选放走坏人。这也是一种无奈的妥协。


但我也理解,中美国情不同,中国在贩毒、贩卖人口等方面多判死刑我是非常支持的。


回到本案

本案没有种族背景: 藤森杀的是亚裔、白人、黑人、墨西哥裔,我觉得区别不大;有人说如果是黑人可能会死刑,我保留意见;


本案事实明确,没有让凶手逃脱惩罚,得到了公正的审判;


本案引人关注的是凶手和被害人的身份较为特别,作案方式较为少见;


有人攻击辩护律师,我表示中立:律师为被告全力辩护,我觉得无可厚非。如果有一天我被人冤枉,坐在被告席上,我不希望我雇佣的律师对我说:你罪大恶极,我也觉得你有罪。虽然这很残酷,尤其是对于某些“铁案”来说,但从统计意义上讲,我认为这样还是保护了更多的好人不被冤枉。


关于辛普森案,我持的观点是:杀人者还真未必100%是辛普森,很可能是他的儿子。检方小心翼翼,一旦证据失效就放走坏人或是被冤枉的好人,看似不可思议,实际上我觉得是合理的:因为个人和检方,本身就处于极度不对等的地位的。


我知道我写这些,一定会被人骂和反对。但我想说的是,放走坏人,坏人下次很可能没这么好运被警察抓到了;冤枉一个好人,就是永久不可逆的伤害了。


我自认为是个好人。


======对争议的评论======

法律不是我们小民说了算的。而且它涉及到特别多的伦理问题,是至今还没有结论的。


我觉得更像是一个经典伦理情景:比如有4个孩子在一段铁轨上玩,一列火车开来,你现在可以把火车岔开引导到另一条铁轨上,但那条铁轨有1个孩子在玩。


假设只有5秒钟做决定,没有其他办法,你要怎么做?从人数的角度,你会岔开火车吧?但另一条铁轨的1个孩子就死了,而且是被你害死的。如果你什么都不做呢?那么你眼睁睁看着四个孩子被火车撞死?


这种是伦理和道德的两难困境,不是情感上的。


情感上,我当然希望藤森死刑,吊死也行,乱枪打死也行,不解气就拿石头砸死、让章家来行刑,甚至有刽子手,千刀万剐也行。


我还希望这世界上的一切罪犯都得到公正的处置,“杀的杀、关的关、打的打”。


所以跟我打情感牌的省省吧,几十岁的人了还活在梦里?我不知道章惨?我不知道这些人是坏人?


问题是社会很复杂,复杂到不用理性,很多东西根本没法理解的地步。


那些随便砍头、能把人千刀万剐的时代,宣判很公正么?现在某些国家还能拿石头砸死人,你觉得是哪些国家呢?能犬决炮决解气的,又是什么司法公正的国家呢?


就是中国,这40年,法律上的变宽容不用说了吧,死刑由枪决改为注射。具体细节么……等下我去拿个快递,有人敲门。


(继续,我回来了)后来想了下,好像最近没买东西,就没给开门。


所以我的意思是,法律是有个演变过程。从前合理的,今天未必依然合理;从前不合理的,可能到了今天就合理。


你以为我反对抨击这种司法结果么?不是,我很支持,尤其是伊利诺伊那地方垃圾得不行。抨击的人多了,自然法律就会慢慢进化。从前断头台大家觉得很合理,后来慢慢地就觉得太残忍和血腥,逐渐地改变;从前牵连三族九族,慢慢地开始判个人而不牵连宗族和亲戚。




最后讲个例子给大家解解气,具体细节自己去查: 一家很信任自己儿子的什么体育教练,结果这教练最后被爆出来性侵8岁的小男孩。他父亲气疯了,做出了惊人之举:在警方把体育教练押回来刚出机场时,早已准备好的父亲拿枪直接打死了嫌犯。


杀人,还是在警察面前杀人,警察认识小男孩的父亲,撕心裂肺地喊道:你为什么要这么做!


最后判缓刑三年,找出各种理由比如精神受刺激等,民众把他视为英雄。


法律想让每一个人在每一件事都满意,是很难的,是不可能的。


==== 睡觉前再更新一波 ====

章案特别倒霉在于,碰到变态了。如果说给后人什么教训的话。不论中国人、外国人,尽量远离一切心理有问题的人。别觉得白人就友善,变态杀手、连环杀手白人比例更高。像某些种族出手就打人那种,反而容易躲避。


任何一个法律体系,都有很多空子。我可没说某种体系是完美的,实际上都比较糟糕,都有很多漏洞和不合理之处。你以为我说的是章案?错了。


我其实想说的是章案没让这小子跑了、无期不得保释,已经是正常发挥了;如果死刑,那就是超常发挥了;如果死刑最后还执行了,那真是老天开眼了——可惜,老天爷一般是不给面子的。


奇葩的我举个例子,有个富二代,酒驾撞死了人,判好几年,然后他家能耐大,自己家庭医生给开了证明说是“富贵病”,就这么监外就医了;后来被曝光是因为这期间不能出国,但他家去墨西哥玩了。


还有好多近年的案子,比如白人警察打死不能提的种族的人,某些不能提的种族群情激愤要判刑,法官迫于压力,但又不爽这些XX,就故意提出一级谋杀这种不切实际的指控,在某些州,一级谋杀如果不成立,不能接着指控二级,于是就脱罪了。双方都在玩这套规则:某些人用民意,某些人用程序。但,如果按我中立方的看法,的确不应该提出指控,双方都在玩弄这套体系。


滕森的案子我捏一把汗在哪里?万一他家有钱,请的是名律师,伊利诺伊黑得很,警方再犯点程序错误,被律师抓到把柄,甚至有无罪的可能。


乱判无罪,真的曾经拯救过好人么?


我看过一个例子,美国的,细节可能有误,但却是真事。一个老实人,被指控杀人。他的车里有血迹,凶器上有指纹,他家墙上有血迹,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他本人,周围没有邻居,没有别的嫌疑人。但他的律师比较神勇,抓住一点蛛丝马迹不合理的地方反击,最后竟然通过陪审团微弱优势脱罪了。


被害人家里悲痛欲绝,所有的法官和人员都痛骂,但无奈,放走了这个杀人犯。


结果不到半年,别的案子破了连带,还真不是他杀的。有人配了他家钥匙,偷了他的车钥匙,用他的工具在他家杀了人。人们又纷纷庆幸:还真是冤枉好人啊!居然不是他。


生活之微妙之奇特,固然不少见;但慎重一点点,证据更完整一点点,时间上稍微推迟一点,不见得坏。假设他已经被枪毙了,那什么都不用说了;假设陪审团公正地判他无期不得假释,那么也该放出来了,为了这半年徒刑,还要赔一大笔钱。


我相信,押上刑场的人绝大多数都是不冤枉的。但是,里面有少量真的冤枉的,还有一些,其实罪不至死的人。


最后说一个华人杀洋人的:背景加拿大,多年前的事情了。

加拿大的中国移民李伟光去年搭乘巴士时行凶,将另一名乘客刺死后砍头并开膛破肚,法官5日以他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由,判决他谋杀罪名不成立。李伟光(Vince Weiguang Li)如今可能要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其实整个过程极其血腥变态,不多描述了,怕吓到你们。


是不是看了这个,也许心情会好一点?


其实我的本意是,这个世界真的很危险,有很多变态的人,游荡在我们身边。跟司法等关系不大。


保护好自己,不要指望司法保护自己,那时候一般晚了。



====关于滕森的当庭反应====

我看很多回答怒斥他微笑,用他的微笑来证明法律的不公和讽刺,我觉得感情上可以理解,但法律事实上错误。


他本来已经是个杀人恶魔了,恶魔如果思维跟正常人一样,如何做出恶魔之事?这人的精神,是肯定有问题的。我觉得我跟大部分回答有一个认知不同,那就是我认为他不仅是杀人犯,更是一个变态和精神病。所以本案我始终担忧的不是死刑不死刑,而是这人干脆用精神病逃罪了、无罪释放大摇大摆走出法庭。——你以为这种案例少么?


好多人说要考虑他不忏悔。莫非滕森当庭跪地痛哭道歉,你们就觉得公正了?法律是不应该考虑罪犯的实际反应的,否则如何保证公正?


这么说很残酷,但是一个人如果跪地痛哭忏悔就能换来更轻的刑罚,最后逃脱制裁后继续我行我素,法律实际上是鼓励演戏。“罪大恶极死不悔改”、“所有证据都指向他但还不断叫屈”的案犯,有些可能是真的冤枉的,如果因此而从重处罚,则更错。


我就想问一句:如果滕森当庭表示悔改、表示道歉,你会对这个判决结果的印象改变么?如果改变了,只能说你被滕森愚弄了。


再补充一句冤假错案问题——呼格案,底下有人回复说他当时也有不妥当之处,所以被冤枉也不是没道理。这个我早就看过,实际上不是没有一点道理。但,这个事实恰恰说明了,一个案件,远远不像是想象的那么简单,一个人因为小错就被枪毙,而且如果不是因为最后的小概率事件,完全没有人会知道真正的真相。这才是令人后背发凉的原因。


好多人高举法律的大旗,殊不知掌握和执行法律的背后也是无数个人,活生生的人。他们有些卑鄙,有些正义,有些懒惰,有些先入为主。辛普森案,最后辛普森无罪释放,反而是叫嚣“判他还不容易”的LAPD警察Fuhrman,最后因为伪证罪等被判入狱五年,并且他承认了自己的伪证。呼、聂等案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是最后的追责,不过是罚酒三杯而已。


章案有一个问题是其他回答没有考虑到的:警方的无能。警方的无能,导致尸体下落不明。当然,有人可能说用大刑啊,打得滕森开口!啊好吧,还是让无能的警方来吧。尽管,其实寻到尸体,最后的判决结果也不会有任何改变。


此外,陪审团好像讨论了8个小时,说明争执很严重,因为一票否决制,很显然是有极少数人不同意死刑(如果是一半一半,那没有争执讨论的任何必要了,肯定不会死刑)。不像某些人说的那样,好像某些人天生就亲近杀人犯。


反而我觉得,陪审团应该大部分是想让他死刑的,最后因为1、2个人的反对而无效。这个反对,很可能来自于尸体没有找到。


user avatar   cao-feng-ze-3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之前说过,法律只能解决一小部分问题,比如它只能约束那些“不想死”的人,而对于那些“不怕死”或者“不想活了”的人而言,它根本就束手无策。

而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连死刑都保障不了,那它就连那些“怕死”,“想活”的人,都约束不了。

作为受害人的父母,他们一定有一种思想,就是复仇。孩子被残忍杀害,但凡一个正常人,自己都必定不想活了,想和这个丑恶的世界同归于尽。一个小小的克里斯藤森绝对不够塞这种复仇情绪的牙缝的。可如果克里斯藤森被判了死刑,遭了现世报,那这种复仇情绪就算再大,也无处发泄了:凶手都被正法了,你还想对这个社会做什么?再大的怒火也只能压回去,化作悲伤。这就是死刑的重要意义:复仇链的断裂。

可是如果凶手没有被死刑呢?那么残忍杀害他们孩子,与他们为敌的,就不是克里斯藤森一个人,而是这个纵容了克里斯藤森的世界。

我不知道本案的具体情况。但如果是我的父母,或者在座相当一部分人的父母,后果只有一个:

这个世界上会多两个高智商反社会人格。

而且重点是,他们针对的不是某个人,而是这个残忍杀害他们孩子的社会。


user avatar   Ivony 网友的相关建议: 
      

能判无期已经是控方天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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