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问题链接,其实李亚自己的回应已经能很好地回答这个问题了:
如此重大事项,不仅需要确认股东会、董事会达到公司章程要求的法定出席人数、投票比例,而且应该在各董事股东能充分、准确了解议案背景和关键信息基础上,经过讨论以及各股东内部所要求的合规流程进行正式表态,且只有见到正式签署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人事任免通知方可生效。而这个全员通知邮件却如此迫不及待,本身不仅说明了动议者的心虚,更揭示出对公司治理与公司声誉的极端漠视。
根据《公司法》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一点资讯的公司主体「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适用该条规定。
对这一问题,也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建军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该指导案例强调,聘任和解聘总经理是公司董事会的法定职权。
同时,董事会作出解聘总经理的决定,程序上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李亚所述情况属实,免除其职务的决定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经董事会作出,那么一封「免职邮件」的确不能起到合法罢免 CEO 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