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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预将体现儿童性活动的绘画及动画片等纳入儿童色情内容范围?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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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初,美国人酗酒成风。据1818年的调查,纽约市有营业执照的低级酒吧共1900家,没有营业执照的少说也有600家。费城也作了相似的调查,发现5岁的小孩拿着几分钱到街角的杂货铺买酒喝。酗酒之风也刮到了农村,农民地窖里贮存着大量甜酒和威士忌。饮酒在给人们带来精神愉悦的同时,也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偷盗、抢劫、毁坏财产和家庭暴力等丑恶现象急剧增加。所以,当饮酒甚至酗酒成为一种风尚,并由此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时,要求禁酒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通过了宪法18号修正案,在全美范围内禁止酒精含量超过0.5%的饮品销售流通。0.5%酒精含量是什么概念,罐装啤酒都超过这个范围一倍以上,也就是说,在美国,想买一醉根本不可能,除非你找个教堂领圣餐(基督教的圣餐包含葡萄酒)或者是找医生开药(威士忌可以药用),要不然只能求助于非法渠道。

记得前面说了什么吗?

“(酗酒)也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解决了吗?

认识一下,阿尔卡彭,美国黑帮传奇人物,禁酒令之后崛起的黑帮领袖,主要业务就是制造运输贩卖私酒,可以说没有禁酒令就没有卡彭的辉煌。

警察没有能力阻止酒鬼自甘堕落,也对黑帮的地下秩序束手无策,禁酒令没有让社会风气“变得更好”,反而成为私酒市场黑帮化的契机。18号宪法修正案因此也成为美国宪法第一个被废除的修正案。

=====================说正事=======================

时至今日,我们可以理解美国人为了遏制暴力犯罪做出的种种努力,但将“暴力”归结到“酒精”上,试图通过禁酒的方式改变社会风气,就是不折不扣的愚蠢。不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而是尝试编造一个“问题的诱因”,并且通过“切断诱因”的方式回避问题,这种愚蠢,伴随了人类的文明史,至今仍在各个角落默默生效。

一百年后的今天,我们当然可以给当时的社会暴力找出根源:

-为什么暴力案件频发?

-社会主流经济环境无法降低失业率,地下经济圈吸纳了足够多的人力。

-为什么主流经济无法提供就业?

-资本主义的逐利本质必然导致周期性的经济危机。

-如何解决这一周期危机?

-二战摧毁了殖民主义经济体系,建立起以美国为首的新经济模式,以半个世界(冷战结束以后是全球)的人口为市场作为美国经济的缓冲器。

现在看起来这一套简直是理所应当,然而你一百年前把这套解决方案拿出来,就等着被当成赤化分子扔进监狱吧,如果不是被当成疯子关进精神病院的话。

同样的分析模式也可以用在儿童色情问题上。

-为什么儿童色情问题得不到解决?

-存在这样一个群体,漠视法律,也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没有同情心。

-为什么这种把人不当人的罪犯可以漠视法律?

-因为政治敏感

分析不下去了,怎么办呢?那就只能以史为鉴,抓替罪羊给那些自以为正在解决问题的精神洁癖者出气了,二次元亚文化就是这个阶段的出气筒。

一百年前,美国人不愿意承认“小伙子们除了黑帮没有别的容身之处”,闭上眼睛硬要说,暴力犯罪的根源是酗酒,禁止酒精就可以减少犯罪冲动,于是用禁酒令的方式让全世界看了一场大笑话。是禁酒令,把资金、人力、社会影响力奉送给了黑帮,而这些资源本该属于阳光下的行业。

一百年之后,同样有这么一群人,不愿意承认儿童色情问题是对儿童的保护不力,以及对儿童性犯罪者的打击(尤其是对那些有社会地位的儿童性犯罪者的打击)太过敷衍,而是非要把“绘画及动画制品”当成是儿童色情问题的诱因,认为切断这个诱因对解决问题有正面帮助,这与禁酒令有何区别?

让我们拭目以待这个世纪的阿尔卡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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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性侵儿童比例最大的群体最常看的是书是圣经


user avatar   rinniwa 网友的相关建议: 
      

  1,在恋童这个问题上我是认为“不做出犯罪的恋童癖应该正常看待”的人。原因很简单,因为恋童癖其实和喜欢钱、不想上班、喜欢成年人是差不多的,不能因为他小众就说人家有问题。大家都喜欢钱但是不能抢钱、不想上班但是不能炸公司、喜欢成年人但是不能够强奸,同理,恋童癖没做出犯罪行为为啥要把它当不正常人?

  2,文化差异与文化霸权。亚洲理解的恋童癖是十二岁以下女孩,超过那个程度的话就是JC或者JK这样的少女,而在亚洲文化中未成年少女和儿童是两种概念。顺便一说,欧美的人长得显老他们会认为某些亚洲成年女性也是儿童,这实际上是很可笑的事,甚至可以认为是文化霸权的一种表示形式。

  3,癖好和压制。许多男性喜欢成年女性(反之亦然),但是不能够强奸,所以有了AV;许多人类身上有暴力基因,所以有了GTA等各种游戏;那么恋童癖喜欢未成年,但是不能犯罪,用Mum为代表的AV及虚拟作品替代品来压制有何不可?对比一下欧美和亚洲的儿童色情案件其实就很清楚,而以中国为例,儿童色情的实施者,一般是不接触儿童色情制品的人。

  4,成年人权利的保障。我们就拿日本为例,假设身高143cm的24岁女性偶像去拍泳衣写真集并在网上传播,是否是她的自由?而这个法例出来后这个写真集的图片无法在网上进行传播,是否侵犯了一个成年人的权利?

  5,欧美是否有资格管别人。请想象一下,一个家长如果因为自己孩子没学好整天打游戏,不去管儿子而是天天说要封禁游戏,你们认为应该责备谁?同理,欧美自身在儿童色情犯罪率这点上无法做到楷模,他哪来的资格提出这个规定?儿童色情整治楷模应该是日本吧

  6,最后,替代品的价值。虚拟作品的替代作用极弱,或许这人可以在游戏里杀一百万个敌人,但是一生也不会犯罪。

  但是请有一定年纪的且热爱游戏的人回想一下,当游戏没有现在这么发达的十几二十年前,你极度愤怒时会想到用什么方式排解而现在会用什么方式排解?人的发泄渠道的越多,发生极端情况的可能性就越低,这就是替代品的作用。而没有儿童色情替代品的欧美……忍不住的话可能只能用真人了吧。


user avatar   zhe-ye-10-9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昨天又去了趟博物馆把那些文艺复兴时期的天使油画看了一遍,且看且珍惜吧,过不了两天,一身正气的白卫兵就得来砸了。


user avatar   chen-feng-bao-lie-jiu-30-67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真正的恋童癖大本营就在西方精英圈子里。毕竟真正危害儿童的邪恶恋童癖俱乐部不是联合国敢管的,所以就欺负宅男、本子画师没背景呗。

这个人怎么生前没有西方政治势力敢查敢抓呢?





西方民间人士曝光恋童癖犯罪往往“被自杀”甚至直接被灭口。


user avatar   PlayStar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知道你们了解不了解一个状态:在那些从小高脂肪高热量催熟的欧美白皮大老爷眼里,很多亚洲20+年龄成人女性的cosplay图片都不合法……

啊,我预感这将是一场混合了种族和各种偏见以及文化本身的碰撞……



管天管地你管得着我画什么吗,我脑子里的东西是怎么个检验标准?

联合国这意思是说以后这些东西我都不能画?

那你马还是打三战好玩点。

PS:我在知乎认真答题修图被各种拉帮结派阴损陷害,说相声倒这么多人赞同,是我有病还是这社会有病?


user avatar   qiu-shan-jin-tian-chu-ben-zi-liao-ma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上一次《日本国宪法》被践踏还是在GHQ时代,因为GHQ的命令具有“超宪法”地位。

俺现在就看这次CRC是不是比GHQ更猛,能让《日本国宪法》中的某些条款再次变成废纸。


user avatar   zhang-zhi-yang-92 网友的相关建议: 
      


user avatar   er-ming-16 网友的相关建议: 
      

白皮佬:我玩菲律宾小鸟,虐唱诗班男童,买乌克兰金丝猫,用阿联酋新娘……但是我从来不看儿童色情片,所以我们还是好文明。


user avatar   zecy 网友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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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出的一份修正案草案,针对的是《〈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详细内容在题目描述中就能看到,这里不再赘述。该《议定书》得到了几乎所有联合国成员国的承认,包括了中国和日本,即便不承认《儿童权利公约》的美国也都承认该《议定书》(签署情况请看:treaties.un.org/pages/V)。

所以该《议定书》虽然无法直接强制成员国遵守,但对成员国是有约束力的,也能成为成员国国内修订法律的推动力。

本草案引起最多讨论的地方在于,对「儿童色情制品」定义的解释基本上明确包括了所有形式的内容,比如绘画和动画片。使得对「仿真儿童色情」「虚拟儿童色情」「伪儿童色情」等等的问题再次浮上水面。对于这方面的争论持续已久,正反双方都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那些假的儿童色情制品是否有害,争论的核心点也依然是「限制表达自由」,无甚新意。

因此这里只说说 CRC 自己给出的理由。

在《草案》第 61 条中,列出了参照来源,为《 Luxembourg Guidelines 》第 36 页。《 Luxembourg Guidelines 》是国际终止童妓组织( End Child Prostitution, Child Pornography & Trafficking of Children for Sexual Purposes ,简称 ECPAT 。原名 The International Campaign to End Child Prostitution in Asian Tourism )出版的一份术语指南,源自「关于儿童性剥削及性暴力的组织间术语学及语义学计划( Interagency Terminology and Semantics Project on the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Sexual Abuse of Children )」,旨在明晰法律、政策等文件中对于不同词语的实际意义。

该项目得到了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性儿童权利组织支持,在 2014 年成立了跨组织的工作组( IWG )。工作组在 2016 年将成果整理为《术语指南: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暴力》( Terminology Guidelin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from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Sexual Abuse ),于卢森堡发表,因此该指南也被称为《卢森堡指南( Luxembourg Guidelines )》。

我们可以在该指南的官网免费下载到全文(英语、法语、西班牙语):luxembourgguidelines.org

《卢森堡指南》在从 36 页开始对《议定书》中「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进行阐述,详细内容可以直接阅读原文,不难理解,当然也有明确说到应该将绘画等内容都纳入范畴内,甚至有明确指出「日本漫画( manga )」和「日本动画( anime )」都在范围内( 40 页),以避免某些国家以特定名词绕过相关的定义。

这些都不是重点,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指南》第 41 页第 4 自然段( Although… )对为什么要将电脑合成的儿童性暴力内容( computer-generated child sexual abuse material ,原文有解释该名词包括了几乎所有儿童色情内容,不光指和电脑合成有关的内容)都纳入到儿童色情内容中去:

尽管电脑合成的儿童性暴力内容( computer-generated child sexual abuse material )并不必然直接导致儿童受到实际伤害,但它依然有有害的,因为:(1) 它可被用于调教儿童接受剥削;(2) 它营造了一种非常真实的幻想,鼓励性侵犯的倾向并且有益于维持性暴力内容的市场;(3) 它营造了一种对儿童性化的宽容,也培育了这种(儿童性化的)需求。

Although computer-generated child sexual abuse material does not necessarily involve direct physical harm to a child in its creation, it is still harmful because (i) it is known to be used in grooming children for exploitation; (ii) it fuels very real fantasies, encourages the propensity of sexual predators, and contributes to maintaining a market for child sexual abuse material; and (iii) it creates a culture of tolerance for the sexualisation of children and thereby cultivates demand.

上述理由出自 ECPAT 的期刊《 Protection and the OPSC: Justifying Good Practice Laws to Protect Children from Sexual Exploitation 》第二期( Journal Series No. 2, 2012 )。在该刊第二章《 Child Pornography 》中详细阐述了 ECPAT 认为应当将那些虚拟的儿童色情内容都纳入到管制中的理由,可以认为是 CRC 本次新《草案》的源头。在第二章第 E 节( 14 页)中,ECPAT 提出了上述三个主要理由,并作出了具体的说明。

1. 调教儿童接受剥削 / Grooming children for exploitation

ECPAT 认为,儿童性侵者可以透过互联网,利用那些虚拟的儿童色情制品诱惑儿童,使儿童受到这些制品的不良引导,对性行为产生兴趣。这一过程即称为「调教( groom )」。该观点出自 Ethel Quayle 等的著作《 Only Pictures? Therapeutic Work with Sex Offenders 》。而法律上仅仅是禁止了这种调教行为,当相关的制品被用于该种行为的时候才会受到禁止,其他时候该种制品并未受到禁止。这一结论出自 Katherine Williams 的论文《 Child Pornography Law: Does it Protect Children? 》。由于要将调教行为定罪在法律上相当困难,而且当侵害者受到法律制裁的时候,儿童已经受到伤害了,因此全面禁止这类制品才是更有效的保护儿童的方法。

2. 鼓励性侵犯的倾向并且有益于维持性暴力内容的市场 / Encouraging the propensities of child predators and maintaining a market for child abuse images

ECPAT 认为虽然虚拟的儿童性暴力内容不会直接对儿童造成伤害,但是这些内容会让观看者更适应相关的内容,并且促使他们去追求真实的儿童色情内容。而这种追求会滋生真正危害到儿童的市场。ECPAT 承认,虽然美国认为这之间的关联缺乏足够的证据,但欧洲和加拿大已经行动起来了,这些行动对于保护公共道德绝对是有必要的。

3. 营造了一种对儿童性化的宽容,也培育了这种(儿童性化的)需求 / Creating a culture of tolerance for the sexualisation of children and cultivating demand

ECPAT 认为,电视节目、杂志、音乐、电影、广告等媒体上广泛的儿童性化现象,正在对社会产生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所谓的「儿童性化」,即以「性」的角度来看待儿童(笔者注:典型如让儿童穿上比基尼泳装)。ECPAT 认为,虽然绝大部分的人都相信,成年人不应当和儿童有性方面的,但他们也是看得最多儿童性描述的人。他们固然可以清晰地区分虚拟和现实,但这种区分也催生出更多的问题。

他们会认为虚拟的儿童色情是没有问题的,他们能理解那些有儿童性描述的媒体或者装扮得像儿童的成年人。ECPAT 认为这种态度使得虚拟儿童色情内容的制售获得了发展的土壤——因为消费这些内容是可以被接受的,自然就会有人去制作并且销售这些内容。

上述三个理由,尽管逻辑上是能说得通的,但其描述的是事实吗?均缺乏有力的证据来支持。

对于第一个理由,我们很容易会问,除了虚拟儿童色情制品,有太多的东西可以用于调教儿童,难道都要禁止吗?儿童对性的兴趣和好奇是天生的,这是犯罪者能得手的重要原因,性教育材料、成人色情制品难道就无法达到同样的目的吗?而第二和第三个理由,这种关联是真的存在的吗?ECPAT 并没有给出更多的证据作为解答。

不过,在当前的政治环境底下,草案应该还是会通过的,预期最有可能反对的日本,目前执政的是赞同内容规制的自民党和公明党联合政权,自然没有发对的理由。

所以更值得关心的是,如果自公两党借本次草案和 2020 年奥运会之机,推进虚拟儿童色情划分为儿童色情的立法(在《东京都青少年条例》的修订中就已经尝试过),日本本土的反对势力是不是还顶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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