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战争双方决策者脑子正常,对下约束力尚在的时候是有用的。
战争法作为国际公法的一部分,属于多角度多方面博弈的结果。
当然也有更微妙的,比如渥太华禁雷公约属于技术上欺负人的范例。
扒掉人道主义等外面罩着的词汇。在战争里面比着赛干无下限的事儿实际上完全对战争胜利没啥正面作用。
屠杀民众只能给后勤承包商带来好处,增大军官约束下属其他行为的难度,让占领军维持占领区稳定并且获取劳力和粮食物资的可能性极速减小。繁多的反抗和逃跑也能搞得勤务部队神经衰弱。指望恐吓能让人乖乖听命那是日本妖怪故事看多了。
杀战俘除非你保证自己的人不被抓,而且对方战俘在战争结束时的谈判意义是非凡的。万一碰上一个死心眼的非要你一百个马鹿将军的脑袋换我方一个战俘的命。哪怕没成,你因为自己的弱智行为在胜利者的屠刀下面走一遭,顺带成了某个爱出风头的胜利者的新闻陪衬,也不是啥光彩的事情。
等等等等
总之除非觉得自己能赢到底,以及事后清算不会折腾到自己头上。否则不要干这种不讨好的事情。
当然人这玩意日常不能保证自己脑子清醒,那就只能祈祷决定你命运的人喜欢闪光灯,而不是丁是丁卯是卯你写检查都得查你字数写没写够的认真人士了
说实话.......视频开头那老和尚刚一开口,我就有了一种yes indeed的既视感......
说真的,我不是这个专业的,所以对结果不做太多评论。只是就这封回复感到疑惑。
1、原论文的核心结果到底有没有被严格复现过?如果有,直接说明,某某文献按照我们的流程获得了相同的结论。end of story。饶毅道歉,他们获得清白之名。不用扯什么别的。如果没有,或者是列举的文献并没有真正严格复现他们的结果,那就是混淆视听。如果是列举的文献有部分佐证,但是并不能复现,那么这些文献所重复的结果和原论文有何区别,需要做出说明。
2、“第三方实验室重复GPCR截短体仍具有功能实验结果的文献目录”,所说的“GPCR截短体仍具有功能”是不是就是原论文的核心结论?我虽然不是这个专业的,但是我想无论如何一篇学术论文都不会把这样笼统的说法作为一个结论的。就好像说,我发一篇论文说我实现了常温常压下煤制金刚石,我不能引用其他高温高压下石墨制金刚石的文献,说一句“碳材料可以制成金刚石”来给我背书,虽然我引用的文献没错。也就是说,这些文献中的结论和原论文的有何区别?这个不应该被一个笼统的说法含糊过去。
所以,扯了半天,我们期望的回答:“到底有没有第三方严格重复的实验结果?”被回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