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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理查德·斯托曼辞去担任34年之久的自由软件基金会主席?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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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来来,掉掉粉:


1、我不认为性交易是犯罪行为(但可以是违法行为),反而,性交易是不可避免地。世界上有相当一部分的婚姻关系本质就是性交易。性交易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并不被认为是犯罪或者违法,即便被认为是犯罪通常也不构成重罪。


2、强奸幼女的罪名,其实并不具备完全的合理性,在我看来至少有如下几个缺陷:

a.剥夺性自由和性处置权,强奸幼女的罪名设立的说法当然是保护幼女。但实际上不可避免的剥夺了幼女的性自由和性处置权,当然通常意义上的幼女指14周岁以下。通常认为14周岁尚未性成熟,无法进行性行为或者从中获得愉悦,这看起来会很合理。但也不能排除提前性成熟的个例,另外就是照此推论,也应该有强奸男童罪才对。而将17周岁视为幼女的法律就基本不可避免侵犯了性自由和性处置权了。(通常认为最迟16周岁已经完全性成熟)

b.初衷可能是出于对贞操的保护。贞操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财产。很多人认为保护贞操是保护不被性侵犯,我认为这是有区别的,性侵犯是一种侵犯行为。对受害者身体造成伤害,人格造成侮辱。而保护贞操不等于防御性侵犯,保护贞操是社会强加给女性的义务,所谓荡妇就是不珍视,或者说不履行贞操保护义务的女性,这是一种羞辱。贞操的本质是旧社会体系下女性核心生育价值的一部分,说白了是物化女性的一部分。所以本质上强奸罪的设立本因之一,保护贞操或者说社会评价降低的补偿,或者说认为失去贞操对女性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其本质是肯定贞操价值,是旧秩序的遗留。

c.受害人也可能是牺牲品。强奸幼女条例的特别之处在于,一般意义上的刑事诉讼通常都是对受害者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当然刑事诉讼属于公诉,维护公益良俗。譬如说故意杀人,我们认为受害者如果的确认真的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可以自行了断,所以任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强奸幼女不是,不论何种情况只要发生性行为就是犯罪,心智成熟的说法其实并没有太大的说服力。其一心智成熟之前是否没有任何行为的自主权,若有其他行为的自主权,那么性行为的特殊性在哪里?(最终必须引入贞操才能解释)其次,心智成熟以年龄为限尽管方便了操作,但并不合理。


3、其实我会比较认同他的最后一句话,

如果一个行为在某个特定的地方被称之为rape,只要换个地方就不被称之为rape。那说明rape的定义是与行为发生的位置有关的,这是非常荒谬的事情

当然了,我目前并不认同他的自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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