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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长沙律师何阳,于2019年9月20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疑似被车辆故意撞击致死的事件?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邀。

目前还看不到所谓的“因案情需要”故意杀害律师的证据。个人更倾向于猜测,这就是一起交通肇事,不存在所谓的故意杀害。

作为早稻田毕业、在日本律所工作过的海归精英律师,对各种案件虽然不一定是娴熟,但最起码该调查什么内容一定是门清的。死者家属在事故发生的大半个月里,必然也动用各种关系和能力调查了肇事者的背景。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调查到任何肇事者柳艳和案件对方当事人来往的证据,他一定早就抛出来了,没有必要遮遮掩掩——反正公开信都已经发了,社会舆论已经客观存在了,没道理有关键证据反而捏着不发。

因此,个人推测,更可能的情况是经过一番调查,肇事者柳岩确实和对方当事人毫无干系。


user avatar   hu-jie-73-38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邀。

受害者不仅是同行,还是学姐,看她的履历,07级法本,大概率还一起在法学院上过课。校友这样离去,能说什么呢,愿天堂没有痛苦吧。

不过情绪归情绪,这个事情本身,我觉得说故意杀人的可能性不大。

几个简要的理由:

1、伤害结果不可控。用一辆SUV去撞人,而且是刹停状态突然加速的SUV去撞人,很难保证能一击致命。凶手或者说幕后黑手(假如真的存在的话)既然都铤而走险到这一步了,把人撞伤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要做到一击致命,货车、渣土车之类的概率才高,而且最好选择是行驶中突然加速,这样动能、惯性都最强。想想看,一辆车要从起步状态去撞一个行人,别说保证撞死了,撞都不一定撞得到,别人不会躲?人躲得快还是你起步撞过去快?

从视频来看,受害者是紧挨着车头走过去的,车辆启动后是把人往前推上去的。这种情况下,要把人撞死是不可能的。之所以产生了惨剧,是因为把人推到别的车上挤压了。如果说是故意的,那很难解释采用这种办法,别的车也不一定这么巧在那里。

2、肇事者靠不住。很少听说过找女人去干雇凶杀人的活吧?现实世界中没那么多美女杀手,女性不论是身体心理素质都不适合干这个活。男的先猛撞一气,不保险还可以碾压,女性恐怕干不来这个。再说了,这种主责/全责又出人命的交通事故,按惯例是要刑拘的(长沙没拘反而是特例),你敢让这个女司机去面对刑侦大队?多少惯犯都怕公安审讯,你让这个女司机去杀人,你就不怕她一进去就和盘托出把你卖了?雇一个光棍的亡命之徒都难于登天,到哪儿去找靠得住的女杀手啊?

3、杀律师不能解决问题。看情况,受害者去法院的目的是拿调查令,调查令的目的是调取银行流水。熟悉这些流程的同行应该知道,调银行流水的最大阻碍不是银行,而是法院,法院一般不会给开调查令。现在中院的调查令都开出来了,那么谁去都一样,银行一般都会配合。在这种时候,撞死原告的律师,并不能阻止调取银行流水凭证这一步骤,毕竟流水是跑不了的,谁也掩盖不了。另外一方面,律师只是代理人,撞死一个律师,原告换一个律师拿着调查令又去调,你咋办?再撞死?有这个本事,干脆直接把原告撞死,那不是一死百了问题彻底解决了么?何必去撞死律师,这影响太大了。撞谁不好撞律师,嫌事情不够大?

综上所述,我很难相信这位肇事司机是被雇佣过来故意杀人的。组织、策划、人选和执行过程都太不专业了,雇凶杀人是高度复杂的活动,想得这么简单的早就被公安一锅端了。

反过来,看一下肇事司机的陈述:

其以为其车辆的自动驻停功能[2]处于启动状态,故当其将脚从刹车踏板移开时,车辆开始向前缓慢行驶,其感到内心慌乱。然后其又突然看到何阳,第二次内心慌乱。在两次内心慌乱的作用下,其将油门当刹车一脚踩到底,故撞至何阳。

抛开其他因素的影响,看这一段,这不就是一个典型的女司机既不懂车又油门当刹车导致的惨剧么?

这个温度的室外,开车应该是要开空调的;普通燃油车的自动启停功能有一个特点,由于蓄电池容量低,在开启空调的情况下,蓄电池电量几分钟就会消耗到临界值,行车电脑会强制重新启动从而为电池充电、保障空调系统运行。如果车辆没有同时开启自动驻车功能,那么此时车辆是没有自动驻车的。这个功能可以手动开关,关闭了也正常。

因此,肇事司机可能一开始以为车子自动启停了,但是开着空调,后来车辆重新启动了(当然,这里也有疑点,车辆重新启动的发动机声音不小,难道说也没注意到?或者说注意到了,并没有理解为自动启停退出了?),司机也不知道或者没在意。放开制动踏板后车辆向前行驶,这是出乎司机意料的,出现慌乱很正常。然后油门当刹车,惨剧发生。

以上都是推论,但是我觉得很符合一个不懂自动启停功能同时又心理素质差的司机的临场反应。此处非黑女司机,但是一旦慌乱起来油门当刹车的女司机实在是太普遍。

受害人家属认为肇事者驾龄六年不可能不懂车,这其实不一定,驾龄六年不代表实际开车六年,再说开车六年也不太懂汽车的人也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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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安已经介入,肇事司机也已经被刑事拘留,希望真相早一点浮出水面吧。

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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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我完全不知道这事的真相是如何的。没有任何预设立场。只是想说明一下简单的概率问题。下面为假设性的简化的概率讨论。我用浅显的语言来描述。

不论是“不会这么笨”还是“标的不大”还是“可以换律师”,都完全不能用概率小这个理由来否定某些假设。

你的确可以用这些理由来推出一个最坏情况发生的概率,这个概率也许是1%或者百万分之一。的确很小。

但是这是针对所有正常普通一般情况中发生最坏情况的概率。

在这个提问中描述的事实发生了之后,针对这个已经发生的事实本身来进行讨论,这个概率就绝对不是百万分之一了。

举个例子,沙漠里某地某天发生降雨的可能性是千分之一。

但是某天你看到地上的沙子是湿的。

这湿沙子可能是旅行者倒水导致的,可能是飞机融冰导致的,可能是降雨导致的。

但是,当这天你看到地上沙子是湿润的的时候,当天有降雨,并且是降雨导致的沙子湿润的概率就绝对不是千分之一了。


user avatar   li-hong-tao-6 网友的相关建议: 
      

依稀记得,两年前汉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陈海,就是被幕后黑手策划了一场交通事故谋杀的(万幸没被撞死,只是近植物人。)

依稀记得,邓世元老师因举报工程腐败而被黑社会谋杀掩埋在学校操场内一案,就是发生在湖南。


user avatar   liu-shun-r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中国,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谋杀他人昰成本最低的一种谋杀方式。

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受人指使谋杀,此案本身就是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详情描述里,犯罪嫌疑人有两个重大过失:起步前没有谨慎观察和处置不当。起步前没有谨慎观察已经构成违法事实,即符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要件。

收受利益谋杀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最高衹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点,美国昰二级谋杀罪名,最高可达二十年以上徒刑、无期。

交通警察处理一般交通事故,身兼公检法三位一体职能。遇到这种刑事案件,特别昰嫌疑敏感案件,及时移交刑侦处理,无论昰对公安交通部门自身还是对受害人,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从交通管理角度而言,修改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和国际接轨,按照谋杀罪最高无期徒刑,提高犯罪成本,也是一种震慑

是否收受利益谋杀受害人,在美国昰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的区别。在中国昰交通肇事罪三年以下和有组织故意杀人的区别。

要去掉受害人疑虑、公众怀疑,洗清谋杀嫌疑,乃是必须要做的事情。

万一昰谋杀案件,轻轻放过的后果,当然不是换一个律师这么简单,而是涉及利益集团的案件,今后鲜有律师接手,律师群体也会人人自危

《人民的名义》昰一部好电视剧。


10.18更新来源何阳haris99微信公众号信息

进展通报(2019年10月15日)

何阳 haris99 前天

进展通报(2019年10月15日)

今日,接通知,赴交警队领取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速度鉴定报告。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显示肇事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速度鉴定报告显示肇事车辆与何阳碰撞接触时的时速为14km/h至18km/h。

10.18更新

来源何阳haris99微信公众号10.13信息

希望刑侦大队进一步调查的内容

原创: 何阳之夫 杨志凯 何阳 haris99 5天前


希望刑侦大队进一步调查的内容

鉴于昨日刑侦大队表示同意我们家属可以提出进一步调查的内容,现提出以下调查请求,该调查请求已通过交警队负责人传达给了刑侦大队。


1、调取金叶神农大酒店停车场出口人行道处监控设备的完整监控视频(非手机拍摄版本);

2、调取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人行道处监控设备的完整监控视频

3、调取能够显示何阳被120送走后有男子打开肇事车辆车门的监控视频

4、调查柳艳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的活动轨迹;调查柳艳2018年8月至今的通话记录、微信记录、银行流水等;调查柳艳在事发之后是否有与当时在其车外谈话的两人李某、吴某通话的记录。

5、调查柳艳丈夫的身份背景(需要调取客观证据,如原单位向其支付工资或缴纳社保的证据等);调查2018年8月至今的通话记录、微信记录、银行流水等。(询问其丈夫是否愿意配合调查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6、调查柳艳夫妻是否有购置其他车辆及该车辆的保险情况

7、调查肇事传祺车辆(湘A3YQ70)是否有进出过东怡大厦的记录(调取东怡大厦的停车场入库信息,询问东怡大厦是否愿意配合调查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8、调查长沙中院孟某法官与李某书记员在2019年9月19日时的通话记录(包括手机与座机073185798401)、微信记录,查明当日是否有与东怡大厦案被告方进行联系(询问孟某与李某是否愿意配合调查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另外,我们希望刑侦大队调查完毕上述事项后,能够形成一份完整书面调查报告给我们家属。我们希望在下次接受刑侦大队汇报时,刑侦大队能够开示全部客观证据给我们家属看一下。如果上述调查事项中,刑侦大队认为有不需要调查或无法调查的事项,希望刑侦大队能够出具书面说明。



10.12更新

爲了方便有心的朋友关注本回答,更新内容在原回答内容之后。添加相关视频,来源B站。

视频中部分内容可以回复有本回答下爲何不公开详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视频第二部分有监控视频。

至于某些人质疑要用证据说话,何阳丈夫杨律师的诉求就是依法启动刑事立案调查。——法律依据详见何阳丈夫杨律师的事件说明,在本回答最后部分。不知道某些人如何向一个受害者家属和公众要求提供谋杀证据。——那还要某部门做什么。

最后,再次重申本人观点:

从交通管理角度而言,修改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和国际接轨,按照谋杀罪最高无期徒刑,提高犯罪成本,也是一种震慑

从公众安全考虑,把部分低级失误如前挡风玻璃盲区、刹车当油门,明知故犯的危险驾驶行爲如滥用远光灯、强行变更车道、不保持安全距离变更车道、闯红灯、人行道不礼让行人等行爲,纳入交通事故从重量刑原因,把交通肇事具有明知故犯情节的刑期五年起步、无期封顶,对降低整个社会成本、减少交通事故、降低交通事故概率和严重程度,维护社会和公众安全,有着重要和积极意义。

再次重申: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该行爲会对其他交通参与者财产与人身、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仍然实施该行爲的,不应该认爲昰过失犯罪,而应该认爲其行爲具有主观故意。


10.10修改添加最新进展,来源河阳 haris99微信公众号。

进展通报(2019年10月9日)

原创: 何阳之夫 杨志凯 何阳 haris99 今天

进展通报(2019年10月9日)

今日,我从早至晚都在交警队协商处理何阳事件。有太多太多的关心与关切,恕我无法一一回复。真是谢谢大家了!在此,就何阳事件的最新进展作一个简要的通报:
今天,是何阳去世之日起的第20天,何阳事件终于迎来了一个实质性的推进:犯罪嫌疑人柳艳被以交通肇事罪正式立案,柳艳本人也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正式出具,柳艳全责,何阳无责。同时,雨花区公安局刑侦大队也将对何阳事件进行前期介入,作初步分析,判断是否涉嫌故意犯罪,若构成,则立案,若确不构成,也会给我们家属一个完整合理的解释。我们家属将一以贯之地希望并相信公安机关的努力与调查成果,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真相。
今日的进展是各位领导与朋友们的关注带来的,这是事实!真的感谢!同时,也感谢雨花区交警队陶大队长与各位交警同志们今日加班加点的工作与努力!
此后的新进展,我们也将及时告知各位关心的朋友们。
一切的善意与恶意都需要时间检验,相互有个提醒,对谁都是一件好事。
今天我累了。大家晚安!





附上原问题链接图文如下

情况说明(截止至2019年10月8日)

原创: 何阳之夫 杨志凯 何阳 haris99 昨天


情况说明
(截止至2019年10月8日)
被害人:何阳,女,湖南长沙人,生于1989年5月11日,长沙市长郡中学毕业,武汉大学07级法学本科,日本早稻田大学13级法学硕士,曾在日本淀屋桥・山上合同法律事务所大阪本部工作,现为湖南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说明人:杨志凯,何阳之夫,福建福州人,华东政法大学08级法学本科,日本早稻田大学13级法学硕士,曾在日本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东京本部工作,现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8692250118。
2019年9月20日上午,我爱人何阳接受委托为办理某房地产开发案件(以下详述)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调查令,欲调查被告银行流水记录。在中院门前何阳被一辆广汽传祺车辆于静止状态下突然加速冲撞致死,驾驶者柳艳涉嫌刑事犯罪,却至今未被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该事件也未予以刑事立案。
作为家属,我感到悲痛万分,作为一名律师,我对目前进展感到非常困惑和担忧。因何阳系赴中院途中被撞且本案存在众多疑点,目前无法排除系他人蓄意所为,急需公安机关采取刑事侦查手段进行调查取证。但因交警队迟迟未予刑事立案,未控制嫌疑人,也未开示全部证据材料,我们无法排除本案存在故意犯罪的疑点,同时因时间拖延,极有可能造成证据遗失,致使真相无法查明。我们始终希望有关公安机关能尽快启动刑事调查程序,查明事实真相!
一、事件经过
2019年9月20日上午10点23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柳艳驾驶一辆黑色车辆(广汽传祺GS8,车牌号:湘A3YQ70)从中院对面金叶神农大酒店的正门停车场出口驶出后无任何合理理由[1]停车,不驶入主干道(曙光路),当时传祺车辆前方没有任何车辆阻挡,曙光路上往来车辆亦并不密集,其完全可以右转弯驶入曙光路。在该车停在停车场出口处的几分钟内,有一辆捷达轿车(车牌号:湘A2D53M)在曙光路上从左向右行驶过程中,疑似因有行人横穿马路,故停车于传祺车辆前方。同时,另有一辆宝马轿车(车牌号:湘AF633H)左转弯欲驶入酒店停车场入口,但因该入口处停有接亲婚车,外来车辆无法驶入停车场入口,故该宝马车辆在传祺车辆左前方斜向停车。此时,传祺车辆驶入主干道的通路已被两车阻隔,客观上不存在向前行驶并进入主干道的可能性。
当日,何阳乘坐滴滴快车至中院附近下车。10点26分左右,在宝马车辆停下的几秒钟之后,何阳步行至神农酒店停车场前,从传祺车辆右前方行至左前方处,再走一步即可越过车头之时,该车突然启动并加速冲向何阳,将何阳全身与停靠在左前方处的宝马轿车进行挤压,造成何阳双髋部、骶骨粉碎性骨折、胸骨塌陷骨折等严重致命伤势。何阳被撞倒后,该传祺车辆仍势头不减,向前直冲,硬生生将前面两车撞开,最终在中院门前的马路中间才停下,但柳艳并未及时将该车移至不阻塞道路处,造成该段道路严重拥堵,120救护车未能及时赶赴现场,何阳无法及时接受治疗,只能躺在道路上忍受极度痛苦。直至何阳被撞倒后经过将近20分钟,何阳才被接上救护车送至长沙市第八医院。最终,何阳经抢救无效于下午2点20分被宣告死亡。
二、柳艳的解释与疑点
据传,柳艳对其行为的解释是:其当时将车停在停车场出口时是脚踩刹车踏板、挂D档。其知道当日停车场入口处停有婚车,当看到宝马车驶来时,其想要挪车让宝马车从停车场出口处驶入。其并没有看到前方还停有一辆捷达车。同时,其以为其车辆的自动驻停功能[2]处于启动状态,故当其将脚从刹车踏板移开时,车辆开始向前缓慢行驶,其感到内心慌乱。然后其又突然看到何阳,第二次内心慌乱。在两次内心慌乱的作用下,其将油门当刹车一脚踩到底,故撞至何阳。
对于柳艳的上述解释,存在如下几点不合常理之处:
1、据多位目击者称,何阳被撞之后,柳艳未表现惊慌失措,显得异常沉着冷静。本案宝马车驾驶者也是一位律师(魏旭兰,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其目睹了案发的全部过程。魏律师第一直觉认为本案系故意杀人,故拨打110报警。当其在向警方陈述其目击了一个故意杀人的现场时,柳艳走至何阳身旁,她听到宝马车主所言,立刻向其辩驳不是故意杀人,而是事故。在当时的情境下,柳艳仍能冷静关注四周动态,并首先为自己的行为辩驳并非故意杀人,其表现完全不符合一个过失肇事者的正常反应。
2、如果柳艳认为其车辆的自动驻停功能是处于启动状态,那么在其停在出口时理应无需一直脚踩刹车踏板。作为一名驾龄六年的司机,柳艳应知道在自动驻停功能开启状态下,无需一直脚踩刹车踏板。柳艳陈述的行为与其陈述的内心认识不相吻合。
3、从监控视频反映的情况来看,并不存在一个明显时间分界点,即,案涉传祺车辆并非先缓缓启动,然后才突然加速。监控视频显示,该车启动时就突然加速,符合最初就将油门踏板踩到底的状态。且据宝马车主称,当时先听到一声非常大的加油门声后就看到传祺车辆直奔过来。监控视频也可反映,在何阳走到传祺车辆左前方时,车辆突然启动,此时何阳忽然浑身一僵,侧过身正面对着传祺车辆,双手举在身前,作抗拒姿势。若传祺车辆仅是先缓慢启动,考虑到何阳当时已经走到就差一步即可越过车头的位置,因自动挡车辆开始缓慢启动时并不会发出很大声音,何阳不会被吓到即可快步走过。但从何阳的身体反应来看,显然当时现场存在某些因素致使何阳发生惊吓,身体无法迅速作出反应。合理解释应为,何阳当时突然听到巨大的加油门声,致使其发生惊吓无法动弹。这显然也与柳艳关于其车系先缓慢启动,后突然加速的陈述不符。
4、据柳艳本人的陈述及监控拍摄到的情况,柳艳当时是与站在其车辆副驾驶座车窗外面的两人谈话。此时,柳艳的脸部应是朝向右侧,即车外两人所站立之处。该两人从柳艳开出停车场至柳艳驾车撞倒何阳时始终位于相同位置。且何阳系从右边走来,柳艳应当看到何阳。若柳艳后来看到宝马车,其头部应当有一个从右向左转动的过程。因捷达车辆系先于宝马车停在传祺车辆前方,柳艳不可能未看到该捷达车辆而仅看到宝马车。既然看到捷达车辆,柳艳应当知道在捷达车辆未离开之前,其并无可能进行挪车操作。同时,宝马车辆并非停在传祺车辆正左方,而是停在传祺车辆的前方偏左的位置。即,柳艳的头部无需完全转向左边,正视前方即可看到宝马车。而何阳已从传祺车辆的右前方行至左前方。柳艳的视野里不可能没有看到何阳。
三、目前何阳事件的程序进展
目前,本案的程序进展如下:
1、交警已对柳艳、宝马车主、捷达车主、在车外与柳艳谈话的两人以及我本人等其他相关人员做了笔录。
2、法医鉴定报告、本案相关车辆的痕迹鉴定报告已经作出。
2019年9月30日,交警队向我们家属下发《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第430111201909003063号),该《通知书》要求我们家属于2019年10月10日前办理何阳的丧葬事宜,否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处理。对此,我们已明确书面回复,在事实真相未查明之前,我们无法办理何阳丧事。
目前,交警仍未以交通肇事罪对本事件予以立案,也未对柳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交警解释,要待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之后,本案才将正式进入刑事立案程序。
四、何阳事件可能系蓄意所为的线索
当日,何阳系为办理原告余忠(余忠后因病去世,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该案原告主体地位)诉被告湖南东怡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东怡大厦案)的事宜而前往中院。该案涉及标的额高达3,500万元至5,000万元左右(案涉东怡大厦的开发利润尚未被司法最终确定)。目前该案正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程序之中,长沙中院正在组织对案涉东怡大厦的开发利润进行鉴定,何阳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对被告提供的鉴定数据提出质疑,已向长沙中院申请调查被告与第三人的银行流水信息,中院亦予以同意。在何阳被撞前一日,何阳已与中院约定次日赴中院领取调查令的时间等事宜。何阳就是在赴中院领取调查令的途中被撞。何阳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亦被撞毁,其中保存的该案电子资料现无法读取。故本事件尚不能排除系该案关联人员为一己私利蓄意策划所为。
何阳事件发生后,东怡大厦案的承办法官没有宽限案件的审理时间,要求鉴定机构在一个星期内出具正式报告并将在短时间内作出判决,这意味着原告方即便能够调取银行流水,也将没有时间与被告的财务数据进行核对,鉴定机构也没有充分的时间审核被告提供的鉴定数据是否存在造假。本案目前的进展对原告方非常不利。
五、我们的担忧
查明本案的关键证据为现场完整监控视频(包括神农酒店内部能拍摄到柳艳行踪的监控视频)、当事人的通话录音、通话记录、微信记录、财务信息等,这些证据若不及时收集固定,很大可能性会随时间推移而消失。特别是监控视频不会永久保存,每隔一段时间将被覆盖删除。因交警目前也未向我们开示其所收集到的全部完整视频,我们无法判断相关证据是否已经全部收集完毕。故,若本案无法及时进入刑事调查程序,必将造成日后事实真相完全无法查明的恶果。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6月15日修订,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交警及时对本案予以立案或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并不违规: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在我们与负责本案的雨花交警队领导询问沟通过程中,领导也多次表示鉴于柳艳行为的反常性,其也确实无法完全排除本案存在故意杀人的可能性。既然如此,交警部门可及时控制柳艳,并立即报告雨花市公安局。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故交警部门对当事人以交通肇事罪立案无需事先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可先以刑事程序立案,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可同步进行,且若涉嫌其他犯罪,也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交通肇事罪刑事立案的必要条件
2019年9月24日,长沙市律师协会负责律师维权工作的张治梧副会长亦亲赴雨花区交警队协商此事。交警队当时明确口头表示两天内会立案。但本案至今都仍未立案。而至今距何阳死亡之日起已经过将近20天。如上所述,本案若不及时立案并采取刑事侦查手段,将错失收集证据的黄金时期。
六、我们希望进一步调查的事实与方向
何阳的突然离世,令我们家属痛心疾首、万念俱灰。目前我们家属只有一个目的,即,查明事实真相。为完全排除本案存在故意杀人的可能性(或者,如果本案确系故意杀人,亦应当尽快调查确定),我们家属最大的希望就是尽快启动刑事立案程序,控制犯罪嫌疑人柳艳,并且让我们家属能够接触到目前已收集到的完整证据材料,以此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能够被排除,如果不能,我们必然要求雨花交警队将本案及时移送至雨花区公安局刑侦大队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或我们自行向公安局报案。
我们无法通过任何合法手段获取相关证据解惑。为此,只能希望公安部门正式启动立案程序后,能够进一步收集调取以下证据,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
1、调取全部监控摄像头记录,查明柳艳当日及近期的行踪;
2、查明柳艳及其家人在事发当日及前几日的通话记录,调取柳艳当日拨打120、122时的通话录音;
3、查明柳艳及其家人近期(包括事发前后)的银行流水记录;
4、查明柳艳及其家庭成员的背景信息、人际交往关系等;
5、查明当时在柳艳车外,貌似与柳艳聊天的两人的身份背景信息;
6、据目击者称,何阳被120接走后,曾有一名男子接近肇事传祺车辆并打开前部车门,将身子探进车身不知在为何事。查明该男子的身份背景信息及其当天行为;
7、调取何阳乘坐滴滴快车(车牌号:湘AB69T7)至中院附近的录音记录,以及该滴滴快车在何阳下车后接的第二位乘客的录音记录(据报案人了解,第二位乘客目睹了整个案发现场,并在上车后与滴滴司机谈及此事)。我们已向滴滴公司确认,这些录音记录均有保存,只要公安部门提出调查请求,滴滴公司愿意积极配合;
8、查明事发时,现场的三台车辆是否安装有行车记录仪,如有,调取行车记录在事发时段的录像记录;
9、何阳在事发前一天即2019年9月19日与中院承办法官办公室有过多次通话,查明该案承办法官或书记员与何阳的通话内容,以及承办法官或书记员是否有联系被告方(包括通过座机、手机或微信等方式),告知何阳要来中院一事;
10、查明传祺车辆上是否还有其他同乘人员。如有,同乘人员的身份、通话记录等信息。
何阳事件若是蓄意而为,其背后必然涉及黑恶势力,且该势力背后必然存在保护伞。故有必要对本案的肇事方及相关人员的背景关系进行彻底调查才能了解全部事实真相。
何阳与我结束了在日本的求学与工作后,于2017年回国从事律师工作,希望能在祖国大力发展法治的进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何阳的突然离去,使我们家属陷入了巨大痛苦。我们必须了解何阳事件的全部真相。希望有关公安机关尽快立案,查明事实、打击罪恶、彰显法治,还何阳一个公道!
此致!

何阳之夫杨志凯
2019年10月8日
事故现场照片



(疑似嫌疑人正在向宝马车主辩驳并非故意杀人而是事故)



(广汽传祺车辆正面照)



[1]人行道上的监控摄像显示,在肇事车辆开出停车场出口时,有两位在保安亭附近的男性靠近肇事车辆的副驾驶座的窗户外面,貌似在与车内人员交谈。
[2]在启动该功能的情况下,驾驶者只要踩一下刹车踏板,车辆就能保持停止状态,驾驶者无需一直踩住踏板。若需启动车辆,只需轻踩油门踏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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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视频,我倾向于是事故。


被害人何阳因办事经过在神农大酒店下车,正好是地库的出口附近的人行道。

女司机柳艳在文章提及是酒店员工,应该就是神农酒店员工。她在何阳下车前几分钟刚刚把车开出地库门口。 正好前面有两辆车,一个将走未走的白车,另一个是即将进入地库的报案人宝马车主

于是司机将车停下等待通行,正好碰到熟人(穿白衣者),可以看柳艳在扭头与其长时间对话。

另一个穿蓝衣者也走过来,也加入其交谈,这样让女司机扭头并且很大分心没有留意路面。


这是事故关键画面,但白车仍未离开。此时女司机仍扭头与蓝衣者交谈,穿白衣是由背对人行道转身挥衣催前面白车离开,因为一辆宝马车(也就是报案律师)来要准备进场,如果白车不走整个门口就堵住了。而这一时刻何阳律师已经走到车的左侧了,可以看这款SUV比一般轿车高,她的身形较小,这三个人根本没留意到车左前侧有人。

当白衣人叫走时,女司机一边回头聊天,在分心情况下下意识的向前开。完全没感觉有人在车前,

当感觉撞到人,乱了手脚,向左打方向将受害人撞向宝马车造成其死亡。

我的推论是,一个手潮的女司机在复杂路况地方,麻痹大意造成这次事故。大部分女人对于聊天有极高兴趣,无论开车还是过马路,只要电话一向就立刻接听并投入精力聊天,这个特例也极可如此。

当然我这是我的一家之言,警察或家属可以找到视频中两名男人了解当时对话,应该就能证明我这个推论是否正确。估计最后会有这两人证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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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让人感到悲哀的事情是,法律从业者居然走上了以媒体绑架司法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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