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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你有什么想要提出的?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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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夜难眠,辗转反侧,偶见此题,唏嘘感叹,梦寐之语,徒增一笑。


其实,这几部法典都没有抓住一个核心,那就是校园暴力目前的和伦角在哪。

一,目前的问题是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么?

1.很明显不是。诚然,收容教养弊病繁多早已该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将校园暴力的解决诉诸几项行政措施本身,要求国家暴力机关当整个社会的父家长也是不切实际的,而且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虽然肯定没有新颁布的完备但如果能够切实实行,那么校园暴力恐怕也不会如此如此引人注目。

2.我也是反对以未成年人犯罪率降低为法规的有效性做背书的。因为了解我国诉讼法发展的人基本都知道,我国总体的犯罪率本来就是降低的,而犯罪率降低最大的功臣是物质基础的进步,譬如监控的普及,刑侦设施的完善等(20年前,法律虽然没有现在完善,但许多人逃脱法网真心是以监控尚未普及,证据保存手段的落后等因素为主要原因)

二,那么目前的和伦角在哪呢?在于法条与实践的脱离。

㈠从逻辑上来说,校园暴力最佳制止点在哪?在学校。可学校从当前的制度上讲,

1.学校欠缺有效措施

⑴对于熊孩子,理论上可以感化,实际上抽他一顿比什么都管用(抽指实施有效的惩罚)。可是从校长到老师他们有什么抽的手段?最佳方式是叫家长,毕竟涉嫌体罚学生,涉嫌残害未成年人可不是闹着玩的,他们可不敢担这个责,会丢帽子的。那问题来了

①如果来的是熊家长来等于不来。

②如果来的是非熊家长,就分情况了。如果只是孩子偶尔贪玩,那还好说,基本上能制止,不过不属于咱们今天谈的校园暴力了,因为校园暴力的特点有反复性,频繁性,一个偶尔贪玩的孩子也称不上熊孩子;可如果是熊孩子中校霸级存在,14-的浩南哥,家长能管的了孩子孩子也不会熊起来。

所以,在学校这里,对于校园暴力的制止就存在了欠缺有效措施的问题。

2.对于学校,欠缺有效的监督

根据草案规定,学校对于管不了的熊孩子应当转交行政机关(这个法条一直有,不限于草案)。可学校是否愿意转交呢?大家可以设身处地的想一下,你是班主任,你愿意把你们班发生霸凌现象让校长知道?你是校长愿意把这事捅到行政机关?你是被霸凌者的家长,除非到了一定程度,你愿意得罪班主任捅这事?

目前,相关的法律希望他们积极转交,以进行衔接,却没有保障衔接的措施,这是极大的问题。我们不能够依靠利益相关者的自觉来保障。

㈡行政机关面临的问题

以下是修订草案截图。


以下是目前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

1.进步点在于

首先.把治安管理处罚去掉了,因为,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其次.相较于以往,明确了教育矫治措施。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
同时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教育矫治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与特定人员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矫治或者其他治疗;
(七)责令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观护帮教;
(八)责令遵守其他促进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要求。
公安机关作出前款规定的教育矫治决定,应当以实现教育矫治目的为必要,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人身危险性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2.问题在于

①贯穿了教育为主,却没有体现惩罚为辅。小孩子的思想是简单的,相较成人也更偏向于人类的本能,即含有对于暴力的崇尚与追求,没有一定的惩戒,光靠训诫,赔礼道歉(在草案公布前也是这些措施呀,草案只是将实践中的做法予以成文化系统化而已,可是实践效果就见仁见智了)。。。。。

②与收容教养一样,对于如何防止g a与熊家长的权钱交易没有预防机制。毕竟,程度轻重如果在轻伤以下,全靠执法者内心裁量,轻伤调解为主,那么,是否要引入一定的透明机制譬如律师的参与,监察门的监督(至少要书面意见)以制衡呢?(未检部门的监督实在有限,因为许多事情在上一个部门就“解决”了,而被欺凌者的家长愿意冒着学校和g a 的压力进行检举么?就目前而言很难的。所以要一定程度的透明化

矫正校园暴力是国家,社会,家长协同努力的方向,我们不能将其压(jiao)到一个部门身上。

③从实务角度,见到校园暴力,其实办案的人心很累,要想有效阻止,不以一定的暴力或者威吓手段,对于校霸基本没用,一旦进行威吓,就有熊家长投诉,涉嫌残虐未成年人,可不有效阻止,又有人要被问责。所以,他们也倾向于交给学校解决,可学校的问题。。。。。。。

综上,现在的问题是法条与实践脱节,有心的人使不上劲,无心者得过且过顺便捞一笔。不解决这个问题,单倾向于立法解决,势必空中楼阁,徒增笑尔。 也因此,校园暴力犹如层层锅盖下的菜,我们都知道有,却难以知道有多难吃,等到我们知道时,往往是事情变大了,要不是霸凌者变成了犯罪分子,这是悲哀,要不是被欺凌者奋起反抗,激情大于理性,成为被惩戒者,这是悲歌,更有甚者,被霸凌者变成霸凌者。。。。。。。。。。

四、我建议

1.通过将监督权赋予一些部门,将隐藏于层层锅盖下的校园暴力揭开,不要等着发展成了刑事危害行为通过媒体走向公众视野。

2.将有关部门的处置理由进行限制与透明化,可以不向社会公开但要有一定的透明度,防止桌面下的交易。

3.适当的对校霸举起棒子,让他不能不吃守法的甜枣。否则让被欺凌者举起棒子那就是社会的悲哀。

4.校园暴力是教育问题。应当对于教育制度的一些显著缺陷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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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眼珠子出来,还没夹到眉毛

都说中国有一种“好人司法”的氛围,看起来只要大家秉持着这份好心团结起来就可以把很多问题解决了。也造成了在实际问题面前,把责任归结为制度,归结为社会。其实大家都忽略了家长是不是管教不周,学校是不是教导不足这一些更为实际的内容。

毕竟制度和社会是最容易推卸个人责任的归处,而把本来应当受同等重视的个人责任让位给了国家责任,倒是真正的让国家去尽“父兄未尽之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长期肩负起了社会对“少年司法”的期望,似乎只要有这么一部法律,未成年人都能被保护而所有未成年人犯罪也得以被预防了。

一方面来说,这是所有人对司法的期待,挺好的,说明大家确实相信法律真正是能解决社会问题的极佳途径。不过另一方面来看,过强的民意期待又会反噬法律的公信力,未保法就有这种趋势。那修法,能够挽救这种“颓势”吗?

最大的问题,是刑事责任能力

但其实这个问题,只能通过修改刑法解决。那么修改刑法有没有可能呢?

从公开消息来看,是很有可能的。

上一个刑法修正案是2017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但其实只是加上了有关于国旗的内容。相对于刑法修正案九来说没有大变,而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在2015年,从人大届次来说是十二届人大。

而在十三届人大的立法规划(未决)中的第一类项目中,也就是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67项中有这么一个信息:

而第64项就是我们今天看到的修改“主角”了,但或许更大的争议还在下一次大哥大的出场了。

在修改之前, 我们还可以略微探寻一下在技术上有没有曾经变相改变过“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上次瑞恩 @王瑞恩 在讨论中提到过“恶意补足年龄”,牵强附会来说,在我们国家的司法解释中倒是出现过针对犯罪对象的“善意补足年龄”。

这个规定在哪里呢,在与14岁幼女的性行为上。本来按照刑法规定,同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一律按照强奸来处理的。之所以这样拟制,还是保护幼女的权益,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因为14岁以下的幼女没有相应的责任年龄去匹配这样的行为。

但是司法解释给这个规定开了一个小口子: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两个主客观要件,即“确实不知”与“双方自愿”。(当然还有“两小无猜”条款了)

这个司法解释的评价两极分化,一则是被大家说成是“主客观相统一”,也被大家说成了“保护坏人”,毕竟能跟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见得是什么好人。

但是,这也给大家揭示了一个道理:法律不是真正的科学,没有确定的答案。即便在刑期可以计算到日,金额能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但这恰恰表现出的是心虚,法律真的没有那么多精确,一个“拟制”就可以解释到无需解释。

而责任年龄也是这样,很多时候到底如何,恐怕真得“仰立法者司法者之鼻息”了。

那么比较其次的问题是解释“为什么不犯法也不处罚”

可能是基于四要件的“官学”立场,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上一直是“不犯法不处罚”的口径,给了一种好像确实啥事没有的感觉。但是我们看看在台湾地区还使用的民国刑法典在这里是采用的“不处罚”的表述。

其实很多时候大家形成的民意舆论要的是一个“交代”,因为不管是说不违法还是不为罚都不重要,大家看到的是如同包青天一样的“清官司法”,可以把不好的人受到惩罚。用时髦的话说,这个“交代”就是每一个群众想要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

收容教养因为劳动教养的废除而日渐衰退,到今天都留不到草案中了。

工读学校因为豫章学院修身学校的曝光为代表的混乱秩序,到今天也得改名字叫“专门学校”了。

那么接下来我们看到的以少年为主体的社区矫正能够给大家一个“交代”吗?

不太好说,因为法律再怎样的发展都能够在这之中找到遗漏,总会被人所利用。所谓“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

让我们在为未来担忧之前我们来看看“邪恶孔老二”当年说的一句话吧: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怎么把这些“坏小孩”交代了的同时,还能把坏小孩变好,才是好的啊。

不过嘛,这些事,得让“肉食者谋之”了,猪肉这么贵,就以上为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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