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作为买家,没必要认栽,申请退款或者要求卖家重新发货即可,只要还没交付,那么买卖合同就还没履行完成(关于为什么不是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请见文末)。
作为卖家,也可以一争,即使没有保价,也有可能争取到一部分赔偿。
每年双十一例行操作,已经到了烧快递的环节;查询了百世快递网站上的服务协议,似乎是可以终结讨论了:
未保价的遗失、损毁、内物短少的赔偿标准,按照5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寄递物品的实际损失。
事件中,部分快递可能并未保价,和快递公司合作的商家只能按照服务协议仅能获得「实际损失」及「五倍运费」两者中较低的金额赔偿。
然而,问题就这么结束了吗?No。我偏要把死说成活,黑说成白。
(以下论述,参考了《韩万民与顺丰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宁04民终572号)中法院的说理逻辑):
《合同法》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百世快递,在具体的合同中对自己的赔偿义务作出了限制,约定了赔偿金额不超过五倍运费。然而,该协议属于快递公司单方制定,属格式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在具体个案中,发货的商家可以主张,快递公司条款的呈现方式不足以引起用户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免责协议无效。
然而,法院也有可能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方式,例如在韩万民与顺丰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
作为运输行业,托邮任何物品均存在商业风险,上诉人回避保价邮寄,以较低的运费支出,获得与运费数额相差较大的赔偿利益,违反民事活动中公平原则,故上诉人亦应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
最终判决,快递公司应当赔偿货物价值的 50%。
总结一下:
在事件中,正如评论区 @苏颜 所说,快递服务协议是卖家和快递公司签订的,消费者应当督卖家重新发货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然后卖家再想办法让快递公司赔偿。
对此,法院是否有可能考虑到卖家作为经常从事此类业务的市场主体,对风险有更全面的认知为由,对赔偿金额作出更加有利于快递公司的分配,也是一个潜在问题。
总之,不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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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一般情况下,大部分电商会在服务协议中约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收货人签收)之前由发货人承担,以签收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点。
另外,如 @柯克爵士 在评论中指出的,这里因为明确约定了交付地点,所以其实不涉及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的问题。
年年双十一都有快递被烧
然而年年双十一我的每个快递都安全的到达了我的手里面
今年双十一我在买东西之前就想过,今年应该也会有快递被烧。
今年还好,货物虽然被烧,但是庆幸无人员伤亡
只要人在,就很好!!!
我作为消费者,当然我最关心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我们众多消费者作为买家,对于他们(卖家和快递公司)之间的货运合同是没有法律关系的,只要发生买家无法到货物的情况,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跟卖家进行索赔。或者要求重新发货、或者要求退还款项。
而卖家和快递公司之间只要运输合同是有效的,淘宝卖家作为托运人与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签订的货物汽车运输合同中只要有关于货物毁损的结果发生,那么运输公司就应当赔偿淘宝卖家的货物损失。
至于赔偿方面,按照规定,对被毁的包裹相关方的权益做了明确规定,货物在快递过程中造成损失,快递公司要按照快递费用的五倍进行赔偿,对于已经为货物投过保的用户,保价物品会按照保价额赔偿,或者找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处理。